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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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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30816(颁布时间)20031001(实施时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7号(文号)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 7月 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 10月 1日起施行。二 00三年八月十六日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除法律、法规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

2、三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第四条 矿区座落在某一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范围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国务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计算方式征收。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露天开采的非金属矿,其开采回采率系数规定为。第六条 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按坑口价或出厂价计算。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未经销售环节而自行加工消耗的,以该矿产品当时当

3、地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销售收入。地热、矿泉水、粘土、页岩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计算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附具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数据资料。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第九条 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银行划拨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缴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第十条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的

4、月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月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一条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每半年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第十二条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应于每年月日前向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书面申请,填报申请书并附具相关材料。(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日内提出

5、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减缴额超过应缴额的,还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批准后,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抄送采矿权人。批准的减缴申请,从批准之日起生效,按批准的期限和额度执行。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依法办理闭坑手续后,自批准闭坑之日起停止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但在闭坑之前应结清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四条 征收的矿产资

6、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中央和本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实际收入和应返还数,据实返还。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及征管补助经费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财政返还部分的划归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用于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其余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及费用计划建议,由市或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

7、同意后联合下达项目和经费计划。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补助经费计划,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核拨。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的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年终要如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支出决算,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第十九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检查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如实、及时地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对采矿权人提供的资料

8、予以保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泄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和销售数量、伪报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9、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可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本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区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3年 10月 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 1994年 12月 21日发布的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发199490 号)和市人民政府 1997年 12月 3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9 号)同时废止。2003年 9月 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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