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省营造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营造林工作的管理,提高营造林工作的质量和成效,推动营造林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造林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营造林工作(包括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低产林改造、幼林抚育、抚育间伐等)进行行政管理。第三条 营造林生产要严格执行有关的营造林技术规程和标准,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全面规划,精心施工,科学经营,严格管理。第四条 地方各级
2、人民政府应加强营造林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营造林工作的方针、政策,把营造林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目标考核内容。2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造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健全机构,完善职能,认真做好营造林工作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施工管理、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第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实行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当年拨交制度,以确保两类迹地的及时更新。第七条 加强营造林生产的科研攻关和科技推广工作,提高营造林生产科技含量。第二章 规划设计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需要制定植树造林营林长远规划和年度造林营林计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营林规
3、划和年度造林营林计划确定的任务。第九条 各级造林营林规划计划必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相协调,搞好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规划的衔接工作。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年度营造林计划,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或人员开展年度作业设计,编制年度施工作业设计说明书。第十一条 营造林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3(一)坚持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分类经营的原则。(二)立足林种树种结构优化调整,大力发展优良乡土阔叶树种和珍贵用材树种,提倡科学营造各种混交林。(三)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和良种壮苗的原则。(四)严格执行各项营造林技术规程和标准。(五)坚持造林和抚育管护并重的原则
4、,提高营造林质量。(六)坚持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原则,加大新技术的应用,提高营造林科技含量。(七)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利益驱动与行政推动相结合的原则,促进营造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二条 宜林荒山造林施工作业设计应在上一年度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应在迹地拨交后 15 天内完成,营林施工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前一个月完成。第十三条 年度施工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把好质量关,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抽查。省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作业设计应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 施工管理4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负责营造林生产项目的组织实施,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指导和质量监督,施工单位要
5、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做好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的培训,统一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参与管理和施工。第十六条 营造林生产实行定期调度、汇报、通报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项营造林生产进度情况,定期上报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经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营林生产开展情况,定期开展通报。春季造林结束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当地春季造林开展情况,并逐级上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除国家和省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以外,一般营造林项目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营造林生产资金来源主要
6、有:(一)地方自筹资金。包括市、县(区)、乡(镇)、村各级财政资金、林业金费及社会自筹资金等。5(二)省级资金。包括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省财政专项资金、省级育林基金等。(三)中央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贷赈、扶贫开发资金及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用于营造林生产的资金。第十八条 国家对生态公益林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办法;对商品林按市场规律运作,国家实行行业扶持和引导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营造林专项资金视建设需要和各地实施情况,统筹安排,重点扶持,下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或截留。专项资金使用要本着
7、相对集中、保证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成效。第二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和审计,各级林业计财和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到位、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第二十一条 育林基金主要用于造林、育林、护林。沿海各市、县(区)要积极落实“财政总支出不低于 1用于林业建设”的政策。6第二十二条 鼓励多种所有制投资造林营林,放手发展私有林,大力推行谁造谁有,谁投入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提高营林业的社会筹资能力。第五章 重点工程管理第二十三条 凡纳入国家和省林业重点工程,有中央或省级专项资金投资的营造林项目均要实行工程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指导
8、工程项目建设。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重点工程的规划和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重点工程年度生产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下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开展施工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承包责任制、技术承包责任制和造林质量责任追究制。对具备条件的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7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县(市、区)必须每月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建设进度,每半年上报一
9、次工作总结,经设区市汇总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工程建设进度、采取主要措施、经验与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等。第六章 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情况应组织检查验收,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当年造林完成面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达到造林成活率标准的造林地,应开具造林合格证书,作为核发林权证的依据。第二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当年各项营造林生产项目进行自查,核实建设任务、内容和质量,对营造林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自查结果报设区的市和省林业主管部门,作为营林生产统计的依据。由省或委托
10、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第三十条 自查与抽查具体办法,按照各专项营造林检查验收方案(方法)执行。第七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8第三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营造林各类管理档案,包括省、市有关文件、年度总结、检查验收材料、规划设计材料以及国家、省重点工程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进度、工程监理材料,其它各类图、表、册等。第三十二条 加快营造林电脑信息管理,重点工程项目造林首先要建立电脑数据库,逐步建立全省营造林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三十三条 加强营造林技术人才培训,逐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人才培训体系。第八章 奖 罚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
11、的单位或个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奖励:(一)全面完成各项营造林生产指标,且各项营林生产质量均达到优的;(二)在某一单项营林工作中成绩突出,对指导全省营造林工作起到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三)在营林实用技术研究与推广中取得较大突破或成绩显著的。9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处罚(一)严重违反营造林有关技术规程规划设计或施工,造成营造林质量和效益低下,严重影响营造林投资成效的;(二)弄虚作假,营造林生产自查和上报中数量和质量严重不实的;(三)拖欠、抵拨、挤占、挪用营造林资金,造成造林任务完不成、成活率和保存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四)采伐后的当年至次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12、;(五)在沿江沿路一重山封山育林区内出现采伐林木、毁林采石和取土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六)连续两年未完成中幼林抚育间伐年度计划任务的;(七)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 50或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八)未成林造林地因管护责任不落实,抚育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凡有上述(一)、(二)、(三)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少或停止安排下年度营造林项目资金。违反纪律或触犯法10律、法规的,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实行迹地拨交制度和造林更新与林木采伐挂钩制度,凡有上述(四)、(五)行为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有上述(六)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调减下年度林木采伐指标;有上述(七)、(八)行为之一,造成质量事故的,按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