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20 附件 : 集团成本管理中心 供应链 融资相关业务 操作指引 V1.0 前言: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供应链融资工作的相关规定 (试行 )的集团公文精神,在集团内全面推进供应链融资工作。因此,本中心根据成本线条需要配合的工作,制定本操作指引。 请各区域成本管理部根据集团公文以及本操作指引,指导内部各职能板块按章办事,并且及时对各项目、各施工单位及潜在投标人进行全面宣贯,全力推进供应链融资工作。 (说明:本指引中涉及 ERP 操作的部分,系统正在开发配置中,更详细的操作细则待系统配置完成后更新发布。) 一、供应链融资方式(详见集团发文) 供应链融资方式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
2、信用证、银行保理、再保理、 P2P 保理、供应链 ABS 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等。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哪种融资方式,由区域财务资金部确定。 二、适用范围 (一)总承包工程(含腾越); (二)货量区装修工程; 2 / 20 (三)合同价款大于 300 万元的桩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玻璃幕墙工程、门窗工程、除腾越外的上市建造板块子公司的工程; (四)上述(一)(三)类工程其定案阶段的结算余额(含质保金)不适用“供应链融资支付”范围; (五)展示区的工程不强制使用“供应链融资支付”; (六)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供应链融资费用补贴不包含在包干价中。 (七)甲指材料暂不采用供应链融资,当期进度款涉及甲 指
3、材时,发票需分开两张发票开立(如 11 月审批可支付进度款 1000 万,其中200 万 为甲指材料款, 800 万为除甲指材料款外的其他工程款(使用供应链融资),则分开两张工程款发票,一张 200 万元,另一张为 800万元)。 (八)其他工程可视情况,鼓励使用供应链融资方式支付。 三、招标合约业务操作指引 请注意,本条业务指引作为集团公文的细则,操作时按照本指引开展工作。 (一)已发标、已签合同的工程 1.在集团公文发布前,已发标并完成答疑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区域成本管理部联合区域财务资金部与中标单位谈判。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区域成本管理部同时发起施工合同(施工合同
4、按现有审批流 程不变)及收付款方式变更协议审批流程。 3 / 20 2.在集团公文发布前已签合同的工程。区域成本管理部联合区域财务资金部与施工单位谈判,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区域成本管理部发起收付款方式变更协议审批流程。 3.收付款方式变更协议模板详见本指引附件一。 4.收付款方式变更协议审批流程( ERP 系统发起):区域成本管理部招标合约岗区域资金经理区域招标合约负责人区域成本负责人区域总裁终审。 5.收付款方式变更协议编制时,注意事项如下: ( 1)补充协议封面的合同编号,为补充协议编号 填写示例:若原合同编号为 (XX 区域 XX 项目一期 )(总包 )(1)( 2016) ,则补充
5、协议编号应填写为 (XX区域 XX项目一期 )(总包 ) 1(2016)补 1。如图: ( 2)补充协议内中原合同编号,为施工合同(原合同)的编号。如图: 4 / 20 (二)已发标未答疑的工程、新立项工程 1.在集团公文发布后,已发标未答疑、新立项工程,统一以自问自答的形式在招标答疑中输出(议标工程在发出合同范本时,将答疑一并发出至议标单位)。 答疑标准模板详见本指引附件二。 2.招标答疑注意事项: ( 1)招标答疑发给投标人(含议标 工程)时,必须要求投标人书面签收盖公章,并回复扫描件至招标人存档; ( 2)签订合同时,招标答疑必须作为合同附件。 3.新版招标文件及合同版本(关于供应链融资
6、的相关约定),预计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启用。自启用新版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后,不再采用招标答疑的形式输出供应链融资的口径。具体操作方式,以工程招标管理部正式通知为准。 四、支付操作指引 (一)工程类供应链融资费用补贴确认、付款审批: 财务每季度首月支付上季度供应链融资费用补贴。融资费用补贴5 / 20 确认流程、付款审批流程,详见集团公文。 (二)工程类供应链融资费用补贴支付的补充协议签订: 1.采取供应链融资的工程,必须在 ERP 发起一份融资合同。(金额为 0,关联施工主合同,作为财务每季度支付融资费用补贴的依据)。 审批流程( ERP):区域招标合约岗区域招标合约负责人终审。
7、2.项目发起融资补贴支付审批流程时,必须在此份融资合同下发起。 3.工程结算初审并支付到初审造价 90%时,区域财务确认总融资费用补贴,根据总融资费用补贴,由项目部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价格调整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模板详见本指引附件三、四。请注意,附件三适用于:已签订“收付款方式变更协议”的工程;附件四适用于:主合同已明确采用供应链融资的工程 )。之后支付的工程款不再使用供应链融资方式。 价格调整补充协议审批流程( ERP):项目秘书项目成本岗项目财务项目总经理区域总裁终审。 (三)区域成本管理部必须对各项目做好宣贯与指导,价格调整补充协议的编制要点如下: 1.区域应指导项目核查已签合同及补充协议
8、的编号,确保补充协议编号的连续性,做到不重号、不跳号。例如:签订价格调整补充协议前,已完成合同及补充协议 12 的签订,则本次补充协议编号应为补 3。如图: 6 / 20 2.编制价格调整补充协议时,应根据总融资费用补贴准确填写: 3.编制价格调整补充协议时,区域指导项目核查、确认已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价款,必须百分百准确; 例如:原合同为 850 万元,已签补充协议 12 增加 150 万,将原合同价款调整为 1000 万,价格调整协议增加总融资费用补贴 50 万。 ( 1)填到“原合同(含已签订的补充协议)价款”应为 1000 万。不是 850 万;也不是 150 万。切记! ( 2)填到“
9、调整后的工程总价款变更为”的价款,应为 1050 万。 填写示例: 7 / 20 五、供应链融资成本考核处理方案 (一)已审批完成或已发起审批的方案版目标成本的项目 未考虑该部分费用的可发起 “符合制度目标成本调整 “流程,不计入追加率考核。 (二)未上报方案版目标成本的项目 在编制目标成本时必须考虑该费用,并在成本策划中专项说明,在目标成本中备注明细。在考虑合约规划和成本分摊与归集时,供应链融资成本统一归集至“财务费用”科目下非控制级科目”资金措施费用”中。(线上先行归集至财务费用中,待系统完善后修正) 六、供应链融资工程造价业务操作指引 (一 )结算造价汇总表要加入“价格调整”,范例如下表
10、 1.总包工程造价汇总表 (范例 ) 8 / 20 2.专业分包工程(范例) (二)结算定案支付到结算造价 95%时,工程余额结算支付审批表中的支付情况明细详见下图: 9 / 20 (三)工程质量保修款支付表如下图: 10 / 20 (四)工程结算初审并支付到初审造价 90%时,区域成本管理部发联系单至区域财务资金部,由财务提供价格总融资补贴费用(即价格调整的总费用)以及融资台帐至区域成本管理部,以便结算工作的开展。(融资台账必须由区域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集团发文执行。 2016 年 11 月 19 日 11 / 20 附件一: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收付款方式变更】 合同
11、编号: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合同名称: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 二、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条款的变更: (一)本合同采用承包人融资的收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银行保理、再保理、 P2P 保理以及供应链 ABS等; (二)按原合同约定经发包人审定的应付未付工程款【结算定案阶段的结算余额(含质量保修金)除外】,以承包人融资方式进行收取; (三)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办理融资; (四)若成功办理承包人融资的,则融资成本及其产生的税金由12
12、 / 20 发包人以“价格调整”的形式承担,具体承担金额的计算及支付款方式约定如下; 1. 计算方式 ( 1) 若承包人在融资的过程中由发包人主导(或占用发包人的资源),则按照实际承包人融资成本计算工程价款调增金额。 ( 2) 若承包人独自完成融资且不占用发包人资源的,在发包人成本指导线范围内的按照实际承包人融资成本 计算工程价款调增金额。成本指导线按发包人指导补贴率额外增加 1%进行确定(指导补贴率是由发包人财务资金中心在每季度末 10 天内通过集团公文以年化的形式公布下一季度的补贴率。若融资期限不足一年,则按融资天数/365 天折算。 2016 年第四季度的当季指导补贴率为 5%/年。成本
13、指导线为 6%/年) ( 3) 若承包人拟独自完成融资但成本超出发包人成本补贴率指导线的,原则上转由发包人主导操作供应链融资,发包人按照实际承包人融资成本计算工程价款调增金额。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发包人融资所需的全部相关的资料。 以上 ( 1) 或 ( 2) 或 ( 3) 简称为“调增工程款”; ( 4) 因调增工程价款产生的税金按“调增工程款 x 该笔应付工程款的实际票面税率”计算; 以上调增工程款及其税金合称为“价格调整”; 2. 支付方式 13 / 20 以上计算“价格调整”金额将每季度结算一次,由承包人开具全额合规的工程款发票后,发包人将于下季度首月支付。除上述“价格调整”金额外,不得额
14、外增加其他成本和(或)费用。具体提供资料另行商定。 (五)“价格调整”金额需开具税率与应付工程款税率一致,发票类别一致的合规工程类增值税发票。若因承包人不配合(客观因素除外),导致无法通过承包人融资,从而影 响工程款支付的,则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合约。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融资或逾期收到融资款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三、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均按原合同及已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15、: 签订日期: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14 / 20 附件二: 答疑 模板 (适用于已发标未答疑、新立项工程) 一、进度款支付是否存在特殊情况? 答:有。应在 6 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当年的 7 月支付,应在 12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第二年的 1 月支付,请投标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此因素。若成功采用供应链融资的,则不受前述顺延支付的特殊情况限制。 二、本工程的工程款(进度款)采取哪种方式支付? 答 : 本工程的工程款(进度款)【结算定案阶段的结算余额(含质量保修金)除外】采用供应链融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银行保理、再保理、 P2P 保理
16、、供应链 ABS 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等。中标人必须全力配合办理融资。 融资成本及其产生的税金由招标人以“价格调整”的形式承担,具体承担金额的计算及支付款方式约定如下: ( 一 ) 计算方式 1.若中标人在融资的过程中由招标人主导(或占用招标人的资源),则按照实际中标人融资成本计算工程价款调增金额。 2.若中标人独自完成融资且不占用招标人资源 的,在招标人成本15 / 20 指导线范围内的按照实际中标人融资成本计算工程价款调增金额。成本指导线按招标人指导补贴率额外增加 1%进行确定(指导补贴率是由招标人财务资金中心在每季度末 10 天内通过集团公文以年化的形式公布下一季度的补贴率。若融资期限不足一
17、年,则按融资天数 /365天折算。 2016 年第四季度的当季指导补贴率为 5%/年。成本指导线为6%/年) 3.若中标人拟独自完成融资但成本超出招标人成本补贴率指导线的,原则上转由招标人主导操作供应链融资,招标人按照实际中标人融资成本计算工程价款调增金额。中标人需无条件配合招标人融 资所需的全部相关的资料。 以上 1 或 2 或 3 简称为“调增工程款”; 4.因调增工程价款产生的税金按“调增工程款 x 该笔应付工程款的实际票面税率”计算; 以上调增工程款及其税金合称为“价格调整”; ( 二 ) 支付方式 1.以上计算“价格调整”金额将每季度结算一次,由中标人开具全额合规的工程款发票后,招标
18、人将于下季度首月支付。除上述“价格调整”金额外,不得额外增加其他成本和(或)费用。具体提供资料另行商定。 2.“价格调整”金额需开具税率与应付工程款税率一致,发票类别一致的合规工程类增值税发票。 16 / 20 若中标人不配合招标人开展 供应链融资工作(客观因素除外),结算时按对应工程结算金额的 99%作为最终结算造价,作为对中标人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17 / 20 附件三:(适用于 已签订“收付款方式变更协议”的工程)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价格调整】 合同编号: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达
19、成以下协议: 一、原合同名称: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 二、双方就工程款(进度款)的收付款方式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方式变更)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收付款方式变更协议”) 三、承包人融资补贴费用的支付: (一)根据“收付款方式变更协议”的约定,按经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调整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据此调增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 “原合同”)的工程价款元。 18 / 20 四、合同价款变更: 原合同(含已签订的补充协议)价款为: (大写)人民币; (小写)¥。 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调整后的工程总价款变更为: (大写)人民币; (小写)¥。 本补充协议
20、中增加的补贴费用不计入质保金计算基数。 五、承包人应全额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发票,收取上述全部工程款。 六、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均按原合同及已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19 / 20 附件四:(适用于 主合同已明确采用供应 链融资的工程)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价格调整】 合同编号: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21、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 原合同名称: 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 二、承包人融资补贴费用的支付: (一)根据原合同约定,按经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调整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 元),据此调增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 “原合同”)的工程价款元。 三、合同价款变更: 原合同(含已签订的补充协议)价款为: 20 / 20 (大写)人民币 ; (小写)¥。 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调整后的工程总价款变更为: (大写)人民币 ; (小写)¥。 本补充协议中增加的补贴费用不计入质保金计算基数。 四、承包人应全额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发票,收取上述全部工程款。 五、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均按原合同及已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