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州市民政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卫生局扬 州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扬政民200941 号扬财社200917 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 2004127 号)和 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 107 号)精神,现将扬州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卫生局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3扬州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
2、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 2004127 号)和扬州市区临时 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 107 号)精神,为 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医疗救助对象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居民是指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具体包括: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低保证)市区低保人员2、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市区特困职工3、三无对象,主要包括市社会福利中心收养的三无对象,市五台山医院、惠民医院收治的三无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和社会散居的三无对象4、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
3、症等重大疾病的低保边缘人群(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优抚对象等)和其他困难居民5、因病致贫的困难对象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1、参保救助。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中除已参加城镇职工4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后享受扬州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2、医前救助。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含骨髓移植)、尿毒症(含肾移植)的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中急需要抢救的患者,首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区民政、财政部门预付不超过 2000 元的医前救助资金,打入定点医疗机构账户。3、慢性病
4、救助。对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中的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类风湿、精神病、肝炎、哮喘、红斑狼疮等慢性疾病患者,由区财政提供每人每年 300 元的购药补助。4、即时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就医,除按照居民医保政策正常结算以外,凡符合居民医保可报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给予如下即时救助:普通病门诊费用(三个特殊病种除外),在患者个人帐户费用用完以后,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 5000 元以内的部分,享受 60%的费用减免。住院费用(含三个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度费用在1000 元至 70000 元之间的部分享受 20%的费用减免。5、大病救助。重大疾病
5、(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患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 2000 元(在医保可报销范围内)以上的部分给予临时性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 3 万元。(1)对低保对象、特困职工给予 40%的救助。5(2)对低保边缘对象给予 30%的救助。(3)对其他困难群众(指家庭年收入低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且无其他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对象)给予 20%的救助。6、按实救助。对三无对象由政府指定医疗机构实行定点救助。三、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和资金结算方式1、参保救助。每年 4 月底前,市民政部门将救助人员名单报送市社保中心核对后,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统一申报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6、并发放医保卡。2、医前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及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区民政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符合医前救助条件的,由区财政部门实施救助,救助资金打入定点医疗机构账户。3、慢性病救助。患有规定的慢性病的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及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经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给予救助。4、即时救助。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在政府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直接减免救助资金,医疗机构在每季度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后,
7、由市财政部门结算资金。65、大病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和低保边缘对象,在政府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直接给予大病救助减免,事后医疗机构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结算资金。其他救助对象按季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保险报销结算清单及有关凭据等有关材料,区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对符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每季度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扬州市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扬州市区临时救助申请汇总表(一式四份)上报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联审,5 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工作。由市民政汇总联审材料报市财政
8、部门。经市财政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各区,由各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6、按实救助。对三无对象,每年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核定基数和定额,按实给予救助。(1)对市社会福利中心收养的三无对象,市五台山医院、惠民医院收治的三无精神病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每年年底前由相关单位据实上报救助对象名单和费用清单,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2)对社会散居的三无对象,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先给予救助,每年年底前据实上报救助对象名单和费用清单,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7四、定点医院和就医1、确定扬州市惠民医院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技术指导医院和首次转诊医院,扬州五台山医院为精神科协作
9、医院,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定点医院。2、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在定点医院就医,抢救的急诊病人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但应凭急诊证明,由其家属在5 个工作日内,到定点医院补办转诊登记手续,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结算。定点医院确因条件所限,需将病人转其他医院就诊,转诊时须由本院专科主任提出,经医院医务处审核,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办公室批准,方可到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本市或市外医院就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结算。五、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与审核工作,健全完善临时救助信息互通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资源共享。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
10、对救助对象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和医疗救助费用核算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为救助对象的诊疗服务工作,对医疗8服务行为的监管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督查。 六、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1、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2、公民、法人、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3、市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结余部分(按参保对象实际救助金额划拨);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提取 8%;6、医疗救助基金的增值部分;7、其他合法收入。社会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建立
11、扬州市社会基本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按规定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七、监督与处罚1、医疗救助的具体执行,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对象审核、救助资金发放单位和救助定点医院应接受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机构对医疗救助工作的走访和调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所需材料。2、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9将低保证、 特困职工证给他人使用的;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3、医疗救助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当地医疗救助办法。九、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