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富 通 公 司 规 章 制 度1、 考 勤 制 度1、 上 班 时 间公 司 施 行 六 天 工 作 制 ( 周 一 至 周 六 ) , 其 中 研 发 部 与 IT部 实 行五 天 工 作 制 ( 周 一 至 周 五 ) , 具 体 工 作 时 间 如 下 :时 令 日 期 上 午 上 班 时 间 下 午 上 班 时 间夏 令 时 6月 1日 9月 30日 8: 30 11: 50 14: 40 18: 00冬 令 时 10月 1日 5月 31日 8: 30 11: 50 14: 10 17: 302、 迟 到 、 矿 工 规 定( 1) 八 点 三 十 之 后 打 卡 为 迟 到 ,
2、迟 到 超 过 半 个 小 时 为 矿 工( 2) 相 关 扣 款迟 到 次 数 扣 款 金 额 备 注第 一 次 10元 第 二 次 20元 三 次 及 三 次 以 上 30元 /次 次 数 逢 5的 倍 数 追 加 100元矿 工 日 工 资 的 三 倍 3、 请 假( 1) 假 别事 假 : 员 工 有 正 当 理 由 可 申 请 事 假 , 事 假 期 间 无 工 资 , 原 则上 事 假 不 得 超 过 15天 。年 假 : 员 工 入 职 满 一 年 , 第 二 个 新 年 度 可 享 受 带 薪 年 假 5天 , 入 职 满 三 年 或 三 年 以 上 可 享 受 带 薪 年 假
3、 7天 。 如 有 下 列情 况 者 不 享 受 年 薪 假 :1) 当 年 事 假 累 计 15天 、 病 假 累 计 20天 以 上 者 ;2) 当 年 休 产 假 ( 含 陪 产 假 ) 、 婚 假 ;3) 受 过 公 司 处 分 者 。产 假 :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条 件 职 工 , 女 职 工 可 申 请 产 假 90天 , 男员 工 可 获 陪 产 假 7天 , 符 合 晚 育 条 件 的 女 职 员 产 假 增 加 15天 , 男 员 工 增 加 3天 。 产 假 期 间 享 有 基 本 工 资 。婚 假 : 按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 女 20周 岁 , 男 22周
4、岁 ) 结 婚 的 , 可享 受 3天 婚 假 ; 符 合 晚 婚 年 龄 ( 女 23周 岁 , 男 25周 岁 ) 的 ,可 享 受 晚 婚 婚 假 15天 ( 含 3天 法 定 婚 假 ) 。病 假 : 员 工 因 伤 病 请 假 事 后 要 有 医 生 建 议 休 息 证 明 、 病 历卡 , 方 为 有 效 。 病 假 期 间 工 资 按 月 基 本 工 资 /30天 的 工 资 扣款 , 原 则 上 员 工 全 年 病 假 不 应 超 过 45天 ( 因 公 除 外 ) , 超 过45天 按 照 事 假 处 理 。 如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 经 调 查 属 实 , 从 严
5、处 理 。丧 假 : 凡 是 直 系 亲 属 去 世 时 , 给 丧 假 三 天 。( 2) 请 假 流 程序 号 程 序 说 明1 员 工 口 头 向 部 门 经 理 请 假 , 经 允许 后 填 写 请 假 条 ( 单 )部 门 经 理 须 询 问 理 由部 门 经 理 视 工 作 需 要 及 实 际 情况 或 准 或 不 准 或 推 迟2 请 假 人 填 写 请 假 单 ( 条 )请 假 人 根 据 请 假 规 定 填 写 假别 、 事 由 、 起 止 日 期 、 交 接人 、 天 数 等 栏 目3 部 门 经 理 签 名 认 可副 总 、 部 门 经 理 、 秘 书 请 假 由总 经
6、理 认 可 , 3天 以 上 的 假 期 须经 总 经 理 签 字4 管 理 监 督 部 审 核 ( 病 事 假 除 外 ) 审 核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规 定 , 若 符合 规 定 则 备 案5 管 理 监 督 部 归 档 归 档 以 便 做 工 资 考 勤6 请 假 人 办 理 工 作 、 物 品 移 交向 交 接 人 移 交 , 交 待 注 意 事 项和 未 结 工 作 ( 出 差 回 来 的 技 术人 员 还 须 备 份 源 程 序 , 提 交 相关 资 料 )出 差 回 来 人 员 还 须 办 理 报 销 手续 , 方 可 请 假7 执 行 假 期 ( 3) 请 假 规 定凡 员
7、 工 请 假 跨 节 假 日 视 作 连 续 请 假 ( 病 事 假 除 外 ) , 假 期应 一 次 性 使 用 , 婚 假 、 丧 假 、 产 假 不 得 化 整 为 零 。员 工 请 假 理 由 不 充 分 或 有 碍 工 作 时 , 主 管 须 酌 情 或 不 予 准假 , 或 缩 短 假 期 , 或 推 迟 假 期 。 原 则 上 出 差 外 地 的 员 工 不予 准 假 ( 除 遇 突 发 事 件 如 急 病 、 事 故 , 回 来 后 须 提 交 相 关证 明 ) 。员 工 以 谎 报 为 理 由 请 假 , 经 查 明 属 实 后 , 其 请 假 期 间 以 旷工 处 理 。凡
8、 无 故 缺 勤 , 除 因 临 时 疾 病 或 发 生 事 故 , 事 后 经 证 明 属实 , 准 于 事 后 两 天 内 补 办 请 假 手 续 以 外 , 其 余 概 以 旷 工 论处 。凡 未 按 请 假 流 程 办 完 请 假 手 续 ( 包 括 请 假 单 未 经 批 准 及 未办 理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 擅 自 离 职 者 , 一 律 按 旷 工 论 处 。员 工 请 假 因 特 殊 原 因 ( 疾 病 或 事 故 ) 不 能 如 期 返 回 , 应 电话 报 备 所 在 部 门 和 管 理 监 督 部 , 返 回 后 须 提 交 超 假 原 因 的有 效 证 明 ,
9、方 可 补 办 续 假 手 续 , 否 则 以 旷 工 论 处 。 凡 未 经事 先 报 备 并 经 允 许 而 不 如 期 返 回 者 按 旷 工 论 处 。没 有 任 何 请 假 手 续 不 到 公 司 上 班 者 , 不 服 从 工 作 分 配 或 拒绝 工 作 任 务 者 ; 上 班 期 间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一 小 时 以 上者 ; 请 假 、 出 差 期 满 , 无 特 殊 情 况 逾 期 不 归 ; 违 反 有 关 法纪 , 被 公 安 机 关 拘 留 、 收 容 期 间 等 均 视 为 旷 工 。 每 月 旷 工超 过 三 个 工 作 日 者 予 以 开 除 。因
10、 工 作 需 要 安 排 加 班 ( 含 晚 上 或 节 假 日 加 班 ) , 未 请 假 而未 准 时 上 班 的 , 按 旷 工 处 理 , 并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4、 加 班 、 调 休员 工 因 工 作 需 要 加 班 ( 加 班 需 填 写 加 班 申 请 单 并 经 部 门 经 理 批准 签 字 才 可 生 效 ) 或 出 差 , 公 司 将 视 情 况 给 予 调 休 , 调 休 须 填 写 调 休 申请 单 , 经 部 门 经 理 批 准 批 准 方 可 补 休 。5、 临 时 外 出 、 出 差因 工 作 需 要 临 时 外 出 的 员 工 , 必 须 填 写 外
11、出 申 请 单 并 经 部门 经 理 签 字 后 交 至 管 理 监 督 部 备 案 , 否 则 按 旷 工 论 处 。员 工 出 差 前 需 将 各 部 门 签 完 字 的 出 差 协 作 单 交 至 管 理 监 督 部部 备 案 , 并 于 回 司 之 日 至 管 监 部 领 取 出 差 协 作 单 以 便 报 销 ,管 理 监 督 部 需 在 员 工 领 取 出 差 协 作 单 之 时 填 写 该 员 工 回 公 司日 期 以 便 考 勤 管 理 。2、 日 常 办 公 管 理 制 度1、 集 团 电 话 卡1) 公 司 根 据 岗 位 需 求 , 统 一 配 备 集 团 号 码 卡 ,
12、 号 码 岗 位 负 责 人仅 允 许 对 外 公 布 集 团 号 码 , 如 使 用 私 人 号 码 则 视 为 违 规 。 违规 操 作 , 一 经 查 实 , 部 门 经 理 级 别 及 以 上 记 重 大 失 误 一 次 ,部 门 经 理 级 别 以 下 记 一 般 失 误 一 次 。2) 岗 位 责 任 人 应 确 保 集 团 号 码 24小 时 畅 通 , 如 出 现 关 机 、 欠 费等 情 况 记 一 般 失 误 /次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由 管 理 监 督 体 系 查实 , 周 议 会 裁 决 。3) 岗 位 责 任 人 离 职 , 后 勤 支 撑 体 系 人 力
13、 资 源 部 应 负 责 在 其 离 开公 司 前 将 号 码 卡 交 接 下 任 或 兼 管 责 任 人 , 兼 管 责 任 人 以 最 高级 别 为 准 使 用 绑 定 号 码 卡 。 自 原 岗 位 责 任 人 离 职 之 日 起 , 发现 其 仍 未 归 还 号 码 卡 , 则 对 人 力 资 源 部 进 行 超 时 扣 款 。2、 员 工 形 象1) 员 工 上 班 时 间 必 须 佩 带 胸 卡 , 管 理 监 督 部 会 不 定 期 进 行 抽查 , 一 经 查 实 , 扣 款 5元 。2) 员 工 上 班 期 间 不 得 穿 奇 装 异 服 和 拖 鞋 , 夏 天 不 得 穿
14、无 袖 或 过于 裸 露 衣 裙 。 一 经 查 实 , 记 一 般 失 误 一 次 。3、 办 公 室 管 理1) 办 公 室 是 办 公 的 场 所 ,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在 办 公 室 从 事 与 工 作 无关 的 事 , 例 如 : 炒 股 、 浏 览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网 站 、 玩 游 戏 、 看电 影 、 睡 觉 等 , 一 经 发 现 记 普 通 失 误 一 次 。2) 不 得 在 工 作 时 间 大 声 说 话 以 免 影 响 他 人 工 作 , 一 经 发 现 , 记一 般 失 误 一 次 。3) 办 公 室 为 无 烟 办 公 室 , 任 何 人 ( 包 括
15、客 人 ) 、 任 何 时 候 都 不得 在 办 公 室 吸 烟 , 一 经 发 现 记 一 般 失 误 一 次 。4) 应 保 持 个 人 桌 面 和 活 动 空 间 的 卫 生 , 一 经 发 现 记 一 般 失 误 一次 。5) 员 工 不 准 带 领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进 入 办 公 室 , 一 经 发 现 记 普通 失 误 一 次 。4、 公 司 物 品 管 理1) 应 做 好 办 公 室 开 支 节 流 , 及 时 关 闭 没 有 用 的 电 脑 、 电 灯 以 及空 调 、 风 扇 等 , 节 约 用 纸 、 用 水 等 , 离 职 员 工 的 办 公 用 品 可回
16、 收 利 用 , 一 经 查 实 未 遵 守 以 上 规 定 者 记 一 般 失 误 一 次 。2) 公 司 的 所 有 知 识 产 权 及 相 关 的 所 有 资 料 , 任 何 人 不 得 泄 露 或传 播 出 去 , 倘 若 违 反 , 将 追 究 其 所 造 成 的 所 有 损 失 及 法 律 责任 ;3) 公 司 的 所 有 财 产 及 有 关 文 件 不 得 擅 自 乱 拿 或 携 带 出 办 公 室 ,倘 若 违 反 , 将 追 究 其 所 造 成 的 所 有 损 失 及 法 律 责 任 ;4) 下 班 后 , 网 管 人 员 应 确 认 公 司 的 监 控 系 统 处 于 正
17、常 的 工 作 状态 , 公 司 有 权 随 时 检 查 、 监 控 网 络 、 电 话 及 文 件 柜 等 。5、 OA邮 箱 的 使 用 管 理1) 员 工 需 每 日 正 常 查 看 OA邮 件 , 超 过 30小 时 未 查 看 的 , 系 统 将自 动 记 一 般 失 误 一 次 ( 非 工 作 日 除 外 ) 。2) OA需 反 馈 内 容 应 认 真 填 写 , 一 经 发 现 胡 乱 反 馈 记 一 般 失 误 一次 。6、 RTX资 料 及 时 更 新 的 规 定员 工 应 及 时 更 新 RTX上 的 电 话 资 料 , 以 便 与 公 司 其 它 同 事 的 联 系 。一
18、 经 抽 查 未 及 时 更 新 电 话 资 料 导 致 电 话 错 误 的 情 况 , 记 一 般 失 误一 次 。7、 企 业 邮 箱 收 发 规 定1) 公 司 企 业 邮 箱 为 : , 责 任 人 为 文 档 部 主 管 ;2) 文 档 部 每 日 须 接 收 企 业 邮 箱 内 所 有 邮 件 , 并 根 据 内 容 于 当 日派 发 任 务 单 至 各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部 门 必 须 在 时 限 内 反 馈 至 文档 部 , 由 文 档 部 进 行 邮 件 的 回 复 或 外 发 ;3) 若 相 关 部 门 没 有 按 规 定 时 间 提 交 反 馈 , 将 对 责
19、任 部 门 主 管 处以 重 大 失 误 一 次 , 并 对 文 档 部 负 责 人 处 以 连 带 责 任 。4) 文 档 部 在 派 发 任 务 单 及 收 集 反 馈 时 , 必 须 核 对 所 有 接 收 及 回复 的 邮 件 内 容 及 数 量 , 由 总 经 理 秘 书 进 行 抽 查 。5) 流 程 图 :文 档 部 相 关 部 门 总 经 理 秘 书抽 查核 对 邮 件 数 量回 复 或 发 送 邮 件 文 档 部 进 行 审 核 派 发 相 关 部 门 相 关 部 门 反 馈 接 收 邮 件8、 关 于 周 例 会 报 表 的 提 交各 地 市 应 在 每 周 五 中 午 1
20、2: 00前 将 所 有 的 生 产 指 标 情 况 和 支 撑 需求 提 报 给 各 分 管 项 目 部 门 , 项 目 部 门 应 于 周 五 下 午 16: 00将 报 表提 交 给 管 理 监 督 部 进 行 分 析 及 资 料 整 合 。3、 补 贴 及 报 销 规 定1、 报 销 标 准补贴岗 位一 类 城 市( 省 会 城市 、 直 辖市 、 经 济特 区 )二 类 城 市( 除 一 类城 市 外 )特 殊 城市( 省内 : 厦门 、 泉州 ; 省外 : 新疆 、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杭州 、 甘肃 、 西藏 、 广州 、 珠海 )机票标准高 寒地 区( 西藏 、青海
21、、黑 龙江 )住宿标准差 旅补 贴住 宿标 准差 旅补 贴住宿标准差旅补贴总 经 理 500 200 400 140 500 240 全额每 年11月至 次年 2月 每月 补副 总 、 体 系 总 裁 、 董 秘 300 60 230 40 300 70 全额部 门 经 理 、 副 经 理 ( 含 地市 正 副 经 理 ) 总 秘 、 体 系副 总 裁 、 总 裁 助 理 220 60 150 40220 70 7折贴300元营 长 、 县 市 站 长储 备 干 部 (总 部 ) 180 50 150 30 180 60文 员 、 科 员 180 50 120 30 180 60地 市 员 工
22、 150 50 80 30 160 60备 注 : 1、 如 果 两 位 同 性 别 一 起 出 差 , 住 宿 费 按 80%的 标 准 进 行 报 销 , 限额 实 报 。2、 至 总 公 司 出 差 由 总 公 司 负 责 安 排 食 宿 的 不 再 另 做 补 贴 。 3、 部 门 经 理 以 上 员 工 如 需 带 领 助 理 一 同 省 外 出 差 , 情 况 特 别 紧 急的 , 经 审 批 后 予 以 乘 坐 飞 机 。 4、 各 岗 位 职 务 未 任 命 的 出 差 标 准 按 履 行 的 岗 位 级 别 标 准 报 销 。1) 一 类 城 市 : 省 会 城 市 、 直
23、辖 市 及 经 济 特 区 。2) 二 类 城 市 : 除 了 一 类 城 市 以 外 都 属 于 二 类 城 市 。3) 省 内 特 殊 地 区 : 厦 门 、 泉 州4) 省 外 特 殊 地 区 新 疆 、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 杭 州 、 甘 肃 、 西藏 、 广 州 、 珠 海 ;5) 高 寒 地 区 : 每 年 的 11月 至 次 年 2月 每 月 补 贴 300元 , 高 寒 地 区指 西 藏 、 青 海 、 黑 龙 江 3个 省 份 ;6) 公 司 项 目 主 管 级 ( 不 含 室 经 理 ) 以 上 省 外 出 差 可 申 请 、 报 销飞 机 票 , 但 若
24、遇 特 殊 情 况 : 如 副 总 或 项 目 主 管 带 助 理 一 同 出差 , 特 别 紧 急 的 情 况 , 经 审 批 后 , 同 意 与 副 总 或 项 目 主 管 一起 乘 飞 机 出 差 。7) 部 门 经 理 级 订 机 票 不 得 超 过 7折 标 准 , 体 系 总 裁 订 机 票 不 受 限制 。8) 商 务 专 员 因 出 差 频 繁 , 若 商 务 专 员 出 差 乘 坐 汽 车 或 火 车 超 过 8小 时 以 上 的 可 享 受 飞 机 票 价 7折 的 标 准 进 行 报 销 , 超 过 的 费 用部 分 年 终 从 部 门 绩 效 中 扣 除 。9) 出 差
25、 当 月 超 过 20天 , 按 20天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贴 。10) 对 于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 存 在 超 标 准 差 旅 费 按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属 于 个 人 行 为 , 未 经 上 级 主 管 同 意 的 , 超 标 部 门 由 个 人 承担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 经 上 级 主 管 同 意 的 , 超 标 部 分 由 部 门 绩效 , 或 部 门 年 终 奖 , 或 部 门 工 资 总 额 承 担 , 由 上 级 主 管 在OA流 程 和 报 销 单 上 注 明 承 担 方 式 。2、 出 差 、 报 销 流 程( 1) 出 差 前 应 填 写 出
26、 差 协 作 单 并 交 由 各 部 门 签 字 后 交 至 管 理监 督 部 , 未 提 交 的 记 重 大 失 误 一 次 。( 2) 若 出 差 时 间 较 长 , 可 填 写 出 差 协 作 单 备 用 金 部 分 , 经 部门 经 理 与 财 务 部 审 批 方 可 领 取 。( 3) 员 工 在 完 成 每 日 出 差 工 作 后 , 应 于 次 日 之 前 及 时 填 写 工作 日 志 并 根 据 以 下 岗 位 级 别 向 对 应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送 出 差工 作 日 志 。 未 按 时 提 交 出 差 日 志 按 逾 期 50元 /日 进 行 考核 。( 4) 出 差
27、 完 成 后 至 管 理 监 督 部 领 取 出 差 协 作 单 报 销 并 填 写 报销 单 。( 5) 经 OA申 请 报 销 费 用 通 过 后 , 将 报 销 单 与 报 销 凭 证 一 并 交与 后 勤 支 撑 体 系 审 核 , 报 销 应 保 证 发 票 的 真 实 性 、 有 效性 , 一 旦 发 现 虚 假 发 票 由 报 销 人 自 行 承 担 。( 6) 后 勤 体 系 与 财 务 体 系 在 审 核 出 差 报 销 费 用 时 , 除 了 审 核凭 证 、 费 用 外 , 应 对 其 OA邮 件 的 工 作 日 志 进 行 抽 查 , 如发 现 工 作 日 志 未 及
28、时 提 交 并 且 审 核 人 未 对 其 考 核 , 则 对日 志 审 核 人 按 一 般 失 误 进 行 考 核 。3、 探 亲 费 报 销1) 技 服 部 租 凭 委 托 期 在 半 年 以 上 的 人 员 可 以 享 受 每 4个 月 一 次的 探 亲 假 , 如 果 该 季 度 中 有 包 含 十 一 、 春 节 长 假 且 该 人 员已 经 享 受 了 长 假 往 返 差 旅 费 的 报 销 , 则 不 再 另 外 享 受 探 亲假 。 探 亲 假 往 返 差 旅 费 机 票 的 标 准 给 予 实 报 实 销 。 ( 仅 按照 派 驻 地 福 建 福 州 的 差 旅 费 报 销
29、)2) 技 服 部 项 目 人 员 转 正 后 的 人 员 每 人 每 年 享 受 一 次 探 亲 假 的报 销 制 度 。 薪 资 小 于 等 于 6600元 /月 以 下 级 别 的 人 员 , 探 亲差 旅 费 按 火 车 硬 卧 标 准 给 予 实 报 实 销 ; 薪 资 大 于 6600元 /月以 上 级 别 , 且 为 公 司 服 务 2年 以 上 ( 含 2年 ) 的 人 员 , 可 申请 按 机 票 的 标 准 给 予 实 报 实 销 , 机 票 需 提 前 10天 预 订 向 公司 代 购 ( 可 控 制 成 本 ) 。 ( 仅 按 照 项 目 派 驻 地 人 员 常驻 地
30、的 差 旅 报 销 ) 。3) 长 驻 省 外 的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一 年 两 次 的 探 亲 差 旅 费 报 销 , 相关 报 销 标 准 按 出 差 差 旅 费 报 销 标 准 执 行 。4、 综 维 项 目 技 术 骨 干 人 员 跨 省 支 援对 响 应 公 司 跨 省 支 援 调 动 的 技 术 骨 干 给 予 外 派 补 贴 :( 单 位 : 元 /月 )地 域技 术 岗 位一 类 地 区 二 类 地 区 三 类 地 区补 贴 标 准 补 贴 标 准 补 贴 标 准一 岗 人 员 2000 1800 1500二 岗 人 员 1800 1500 12001) 一 类 地 区
31、: 西 藏 、 青 海 、 内 蒙 、 新 疆2) 二 类 地 区 : 北 京 、 上 海 、 黑 龙 江 、 江 苏 、 浙 江 、 广 东 、 海 南3) 三 类 地 区 : 除 一 类 和 二 类 地 区 以 外 的 地 区4) 外 派 时 间 以 从 原 工 作 地 出 发 当 天 至 回 到 原 工 作 地 当 天 计 , 不足 一 个 月 的 按 实 际 天 数 占 当 月 天 数 的 比 例 给 付5) 补 贴 在 工 资 中 发 放 。6) 跨 省 支 援 人 员 的 工 资 自 从 原 工 作 地 出 发 当 天 起 至 回 到 原 工 作地 当 天 止 的 工 资 计 入
32、被 支 援 项 目 成 本 , 原 工 作 项 目 工 资 总 额已 包 干 的 , 因 其 调 动 产 生 的 工 资 包 干 结 余 , 省 公 司 不 收 回 ,原 工 作 项 目 可 利 用 结 余 额 度 招 聘 人 员 或 发 放 绩 效 。7) 跨 省 支 援 人 员 支 援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3个 月 , 如 因 项 目 需 求确 实 支 援 超 过 3个 月 的 , 跨 省 支 援 人 员 可 每 3个 月 探 亲 一 次 ,探 亲 假 为 5天 ( 跨 休 息 日 的 含 休 息 日 ) , 探 亲 产 生 的 路 费( 只 限 往 返 于 原 工 作 地 的
33、 费 用 ) 由 公 司 报 销 , 报 销 以 硬 座 或硬 卧 火 车 、 长 途 汽 车 为 标 准 。8) 跨 省 支 援 人 员 请 探 亲 假 应 以 不 影 响 项 目 实 施 为 前 提 , 并 得 到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同 意 ; 由 于 项 目 原 因 或 跨 省 支 援 人 员 放 弃 而 未享 受 探 亲 假 的 , 另 给 予 以 600元 /人 /次 奖 励 。5、 海 外 ( 东 南 亚 地 区 ) 差 旅 费 报 销 标 准1) 东 南 亚 地 区 首 都 或 主 要 大 城 市 差 旅 费 报 销 标 准 :( 单 位 : 美 元 )职 级 住 宿 费 限
34、 额 差 旅 补 贴 标准当 地 交 通 费 限额总 经 理 100.00 /天 /人40.00 /天 /人15.00 /天 /人副 总 、 部 门 70.00 /天 / 25.00 /天 / 10.00 /天 /人经 理 ( 含 海外 项 目 经理 )人 人其 他 员 工 50.00 /天 /人20.00 /天 /人5.00 /天 /人2) 如 出 差 地 不 是 首 都 或 主 要 大 城 市 的 , 则 住 宿 费 限 额 和 当 地 交通 费 限 额 按 上 述 标 准 下 浮 30%执 行 , 差 旅 补 贴 标 准 不 变 。3) 多 人 出 差 的 , 目 的 地 相 同 的 ,
35、 性 别 相 同 的 应 以 每 2人 为 单 位 计算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 总 经 理 除 外 ) , 在 1人 标 准 基 础 ( 以 同 住人 员 中 高 职 级 的 为 准 ) 上 上 浮 20%。 例 : 2个 部 门 经 理 职 级 的人 员 同 住 , 则 住 宿 费 标 准 为 70 (1+20%)=84, 即 84美 元 /天 /2人 。4) 多 人 出 差 的 , 目 的 地 相 同 且 出 差 任 务 相 同 的 , 当 地 交 通 费 应合 并 计 算 , 以 1人 限 额 标 准 ( 以 同 行 人 员 中 高 职 级 的 为 准 ) 为基 础 , 每 增
36、 加 1人 加 20%。 例 : 3个 部 门 经 理 同 行 , 则 3 个 合 计当 地 交 通 限 额 为 10 (1+20%+20%)=14, 即 14美 元 /天 /3人 。5) 差 旅 补 贴 包 括 出 差 期 间 的 伙 食 、 通 讯 、 其 他 杂 费 等 , 报 销 时可 不 提 供 发 票 。 住 宿 费 和 当 地 交 通 费 在 限 额 内 凭 票 实 报 , 未能 取 得 当 地 票 据 的 , 不 予 报 销 。6) 海 外 出 差 应 根 据 当 地 标 准 时 间 12:00为 界 限 , 以 机 票 上 标 注 为准 , 到 达 当 天 至 离 开 当 天
37、 的 差 旅 补 贴 和 当 地 交 通 费 分 别 按 比例 报 销 , 国 内 出 发 地 的 补 贴 不 再 另 计 :到 达 时 间 为 中 午 12: 00( 含 ) 前 , 按 100%计 ; 到 达 时 间 为中 午 12: 00后 的 , 按 60%计 。离 开 时 间 为 中 午 12: 00( 含 ) 后 的 , 按 100%计 ; 离 开 时 间为 中 午 12: 00前 的 , 按 60%计 。7) 同 一 国 家 , 不 同 城 市 间 出 差 的 , 以 当 晚 住 宿 地 确 定 当 天 差 旅补 贴 标 准 和 当 地 交 通 费 限 额 。8) 差 旅 费 报
38、 销 人 民 币 兑 美 元 汇 率 以 当 月 1日 收 盘 汇 率 ( 卖 出 价 )为 准 。9) 经 公 司 委 派 , 工 作 地 即 为 海 外 的 员 工 , 不 适 用 于 本 办 法 。6、 设 备 质 检 员 质 检 油 费 补 贴省 设 备 质 检 员 至 地 市 检 查 所 产 生 的 车 辆 油 费 不 算 在 包 干 费 用 内 ,均 以 派 车 单 的 形 式 经 由 省 质 检 员 签 字 确 认 后 , 公 司 给 予 地 市 质 检油 费 每 公 里 0.7元 的 补 贴 , 此 费 用 以 每 站 200元 为 限 与 次 月 油 费 包干 一 并 下 拨
39、 。4、 薪 资 相 关 规 定1、 薪 资 发 放公 司 按 实 际 工 作 天 数 支 付 薪 金 , 付 薪 日 期 为 每 月 20日 , 支 付 的 是上 月 的 薪 金 , 若 付 薪 日 期 逢 周 日 或 公 众 假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个 工 作日 支 付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最 迟 不 会 超 过 当 月 。 公 司 将 在 每 月 付 薪 日时 将 薪 金 转 入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内 , 员 工 可 凭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到 银 行 领取 。2、 薪 资 保 密 原 则奖 金 和 工 资 属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及 个 人 隐 私 , 打
40、 听 或 者 泄 漏 自 己 或 者他 人 的 工 资 或 奖 金 的 , 公 司 有 权 扣 罚 当 事 人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或 者 收回 全 部 奖 金 。 工 资 及 奖 金 由 管 理 监 督 部 制 表 、 审 核 , 财 务 部 发放 , 该 部 分 的 保 密 工 作 由 管 理 监 督 部 与 财 务 部 相 关 人 员 承 担 , 其他 所 有 人 员 不 得 私 下 了 解 。 管 理 监 督 部 与 财 务 部 人 员 不 得 对 无 关人 员 泄 露 , 一 经 发 现 违 反 规 定 对 泄 露 人 员 处 重 大 失 误 一 次 。3、 加 薪 申 请入 职
41、 半 年 以 上 的 员 工 可 填 写 加 薪 申 请 表 至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 经 部门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提 交 至 周 例 会 商 议 , 周 例 会 通 过 后 经 人 事 部 审 核( 审 核 过 程 中 需 通 过 加 薪 考 试 ) , 行 政 总 监 、 总 经 理 签 字 方 可 生效 。五 、 人 事 相 关 制 度1、 入 职 培 训1) 新 员 工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专 业 技 能 、 公 司 流 程 、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OA使 用 等 。2) 新 员 工 的 培 训 工 作 由 后 勤 人 力 资 源 部 全 面 负 责 ,
42、由 于 技 能培 训 专 业 度 较 高 可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安 排 培 训 师 对 其 进 行 培训 。3)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的 有 关 培 训 方 面 的 合 理 支 撑 需 求 (如 : 要求 各 部 门 提 供 培 训 师 ), 各 部 门 须 支 撑 到 位 , 一 经 发 现 未支 撑 到 位 的 ,管 理 监 督 部 将 对 其 进 行 考 核4) 培 训 期 间 , 新 员 工 的 工 资 总 额 计 入 后 勤 体 系 , 经 技 能 培 训师 、 人 力 资 源 部 确 认 培 训 合 格 后 转 至 用 人 部 门 。5) 技 能 培 训 师 、 人
43、力 资 源 部 需 对 新 员 工 进 行 严 格 的 考 评 , 若培 训 合 格 的 新 员 工 因 专 业 技 能 方 面 被 用 人 部 门 退 回 ,则 由人 力 资 源 部 对 培 训 师 按 每 人 每 次 一 般 失 误 进 行 考 核 ; 若 培训 合 格 的 新 员 工 因 流 程 、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包 括 公 司 报表 ) 、 OA使 用 方 面 原 因 被 用 人 部 门 退 回 , 则 由 管 理 监 督 部对 人 力 资 源 部 每 人 每 次 一 般 失 误 进 行 考 核 。2、 员 工 档 案 的 整 理 : 力 资 源 部 需 于 每 月
44、20日 之 前 提 交 上 月 20日 -当月 19日 的 人 员 名 单 ( 名 单 为 公 司 富 通 编 制 人 员 , 技 服 部 及 各 地 市 的 富 通编 制 除 外 ) 至 管 理 监 督 部 , 以 便 及 时 增 减 员 工 的 五 险 一 金 。 若 未 按 时 提交 , 则 对 人 力 资 源 部 处 普 通 失 误 一 次 。六 、 生 产 制 度1、 干 线 中 断 的 考 核1) 干 线 在 平 时 出 现 中 断 , 对 干 线 所 在 区 域 站 长 、 中 心 经 理 、 分管 副 经 理 各 记 处 分 一 次 ; 对 代 维 基 础 业 务 部 经 理
45、及 线 路 质 检员 各 记 重 大 失 误 一 次 ; 对 技 术 支 撑 体 系 总 裁 处 一 般 失 误 一次 。2) 干 线 在 春 节 、 两 会 及 党 和 国 家 重 要 时 政 活 动 期 间 出 现 中 断 ,对 所 在 区 域 站 长 、 中 心 经 理 、 分 管 副 经 理 各 记 处 分 一 次 并 且工 资 下 降 一 级 , 有 效 期 一 年 ; 对 代 维 基 础 业 务 部 经 理 及 线 路质 检 员 各 记 处 分 一 次 ; 对 技 术 支 撑 体 系 总 裁 按 重 大 失 误 进 行考 核 。七 、 区 域 维 护 拓 展 及 丢 失 制 度1、
46、 2012年 度 对 公 客 体 系 地 域 拓 展 奖 励 及 丢 失 惩 罚1) 奖 励 方 案区 域 规 模 拓 展 奖励 金 额 备 注 拓 展 人 奖励 比 例拓 展 人 所属 部 门 经理 奖 励 比例体 系 级 负责 人 奖 励比 例县 、 县 级 市 3.5万 新 拓 展 的 区 域 原 先 的维 护 类 项 目 市 场 必 须为 空 白 70% 20% 10%地 级 市 7.5万新 拓 展 的 区 域 原 先 的维 护 类 项 目 市 场 必 须为 空 白 ,拓 展 区 域 至 少包 含 2个 县 50% 25% 25%省 、 直 辖 市 15万新 拓 展 的 区 域 原 先
47、 的维 护 类 项 目 市 场 必 须为 空 白 , 拓 展 区 域 至少 包 含 2个 地 市 20% 40% 40%2) 惩 罚 方 案区 域 规 模 丢 失 市场 处 罚维 系 负 责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体 系 负 责 人承 担比 例 其 他 惩 罚 承 担比 例 其 他 惩 罚 承 担比 例 其 他 惩罚县 、 县 级 市 3.5万 70% 工 资 下 调1级 +处 分 20% 工 资 下 调1级 +处 分 10% 工 资 下调 1级+处 分地 级 市 7.5万 50% 工 资 下 调2级 +处 分 25% 工 资 下 调2级 +处 分 25% 工 资 下调 2级+处 分省 、
48、直 辖 市 15万 20% 工 资 下 调3级 +处 分 40% 工 资 下 调3级 +处 分 40% 工 资 下调 3级+处 分3) 奖 励 说 明若 一 份 合 同 内 拓 展 的 地 市 包 含 多 个 县 , 达 到 2个 县 则 按 地级 市 奖 励 标 准 进 行 奖 励 ; 超 过 2个 县 则 按 3.5万 /县 进 行 奖励 , 不 再 领 取 地 市 级 奖 励 。若 一 份 合 同 内 拓 展 的 省 包 含 多 个 地 级 市 , 达 到 2个 地 级 市则 按 省 级 标 准 进 行 奖 励 ; 超 过 2个 地 级 市 则 按 7.5万 /地 级市 进 行 奖 励
49、, 不 再 领 取 省 级 奖 励 。奖 励 金 分 三 次 发 放 , 第 一 次 于 项 目 合 同 签 订 30日 内 发 放奖 励 金 总 额 的 60%, 第 二 次 于 次 年 春 节 前 发 放 奖 励 金 总 额的 20%, 第 三 次 于 次 年 6月 发 放 奖 励 金 总 额 的 20%。4) 惩 罚 说 明在 合 同 未 到 期 的 情 况 下 由 于 非 技 术 原 因 导 致 市 场 丢失 , 按 丢 失 处 罚 金 额 标 准 进 行 考 核 ; 由 于 技 术 原 因 导致 的 市 场 丢 失 , 按 丢 失 处 罚 金 额 标 准 的 10%进 行 考核 。是 否 为 技 术 原 因 的 判 断 标 准若 该 地 区 甲 方 评 分 连 续 三 个 月 或 者 十 二 个 月 内 累计 9个 月 低 于 同 区 域 所 有 维 护 单 位 的 平 均 值 则 为 技术 原 因 ;12个 月 内 存 在 重 要 甲 方 投 诉 则 为 技 术 原 因 ;内 部 质 检 不 合 格 率 达 20%以 上 则 为 技 术 原 因 ;若 丢 失 同 一 市 场 的 区 域 包 含 多 个 县 , 达 到 2个 县 则 按地 级 市 处 罚 标 准 进 行 处 罚 ; 超 过 2个 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