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 租 方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承 租 方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甲 、乙 双 方 就 下 列 房 屋 的 租 赁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 。甲 方 房 屋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坐 落 于 , 建筑 面 积 平 方 米 。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 。该 房 屋 用 途 为 个 人 自 住 (不 含 商 业 活 动 和 转 租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条 租 金 。该 房 屋 年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 元 整 。租 赁 期
2、 间 ,出 租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意 调 整 租 金 。第 五 条 付 款 方 式 。乙 方 按 (年 )支 付 租 金 给 甲 方 。每 年 月 日 前 付 清第 六 条 交 付 房 屋 期 限 。 甲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给 乙 方 。2第 七 条 甲 方 对 房 屋 产 权 的 承 诺 。甲 方 保 证 在 交 易 时 该 房 屋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交 易 后 如 有 上 述未 清 事 项 ,由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的 ,由 甲 方 负 责 赔 偿 。第 八
3、 条 维 修 养 护 责 任 。租 赁 期 间 ,甲 方 对 房 屋 及 其 附 着 设 施 每 年 检 查 、修 缮 一 次,乙 方 应 予 积 极 协 助 ,不 得 阻 挠 施 工 。正 常 的 房 屋 大 修 理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日 常 的 房 屋 维 修 费 用由 乙 承 担 。乙 方 对 房 屋 安 全 隐 患 负 责 日 常 检 查 ,如 果 存 在 隐患 ,所 造 成 危 险 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九 条 关 于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的 有 关 费 用 。在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由 乙 方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支 付 :电
4、费 ;(按 套 表 度 数 支 付 )水 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甲 乙 另 行 协 商 。第 十 条 房 屋 押 金甲 、乙 双 方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由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相 当于 一 年 房 租 的 金 额 )作 为 押 金 。第 十 一 条 租 赁 期 满 。1、租 赁 期 满 后 ,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租 赁 ,甲 方 则 优 先 同 意 继续 租 赁 ;2、租 赁 期 满 后 ,如 甲 方 未 明 确 表 示 不 续 租 的 ,则 视 为 同 意乙 方 继 续 承 租 ;3第 十 二 条 违 约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因 不 可 抗
5、力 原 因 导 致 该 房 屋 毁 损 和 造 成 损 失 的,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由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议 定 ,并 签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不 一 致 的 ,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解 决 。协 商 不 成 时 ,甲 、乙 双 方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六 条 本 房 屋 冬 季 取 暖 不 宜 采 用 燃 煤 取 暖 方 式 ,如 乙方 采 取 燃 煤 取 暖 方 式 ,对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和 相 关 危 险 责 任 甲方 不 承 担 相 应 后 果 。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一 式 二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甲 方 (签 章 ): 乙 方 (签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