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热轧角钢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细则XZ324013/123 热轧角钢-2001一、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生产的各种规格型号的热轧等边角钢和热轧不等边角钢(以下简称角钢)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不适用于用卧式、敞口地条钢等轧制的角钢。二、检验依据GB/T 700-1988 碳素结构钢GB/T 1591-1994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9787-1988 热轧等边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9788-1988 热轧不等边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14292-1993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条钢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
2、其它规定三、抽样方法、数量和注意事项(一)抽样方法1.样品应在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2.抽样时首先检查包装、标志,然后每批随机抽取 10 支,在现场逐运进行外形尺寸、表面质量检查,作好现场检验记录。(二)抽样数量从 10 支已检查的角钢中随机抽取 2 支,每支截取长度 800,其中 1 支检验样,1 支备样全部送检验机构。(三)注意事项1.应由企业对所抽的样品及现场检验记录予以确认。2.所抽样品应由企业提供质量证明书,并附在抽样单或现场检验记录中。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上写明所抽样品的牌号、规格。3.所抽样品不应被有机物或其它化学物品污染。四、
3、检验项目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类别 项目收费 备注1 表面质量 150 整支现场检验2 尺寸外形 150 整支现场检验边宽度、边厚度、顶端直角、边端外角、顶角钝化、长度、弯曲度、扭转3 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 25 现场检验4 化学成份 2605 力学、工艺性能 120五、判定原则1.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尺寸外形,表面质量 1 项或 1 项以上不符合,综合判定不合格。2.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不符合,作单项不符合判定,不作综合判定。3.各项目判定方法见下表检查项目 检查要求 评分及判定办法边宽度 不符合每支扣 4 分边厚度 不符合每支扣 4 分顶端直角 不符合每支扣 2 分边端外角 不符
4、合每支扣 1 分顶角钝化 不符合每支扣 1 分定尺长度 不符合每支扣 1 分弯曲度 不符合每支扣 1 分尺寸外形扭转 不符合每支扣 1 分 扣分10 分,判为不符合裂纹 不符合每支扣 4 分折叠 不符合每支扣 2 分结疤 不符合每支扣 2 分凹坑 不符合每支扣 1 分表面质量弯头,头未切及其他缺陷 不符合每支扣 1 分 扣分10 分,判为不符合化学成分 C、Si、Mn、P、S 其中任 1 元素不符合,综合判定不合格P0=5%,n=1,R e=1,=0.05力学、工艺性能 s、 b、 冷弯其中任 1 项不符合,综合判定不合格P0=1.5%,n=1,Re=1,=0.05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以下几
5、种情况之一者判不符合1.成捆角钢无包装、标志,规格。2.无质量证明书(或填写不正确) 。 六、附加说明1.本细则在浙江省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内列入质量指数代表品的检验或其它需要作质量评价时的检验,应按细则所列项目全部检验。2.本细则在浙江省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内未列入质量指数代表品的检验或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抽样检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项目进行检验并作出判定,但据此作出的检验结论在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应为:“产品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项” 。3.本细则所列的检验项目及其不合格分类与法律、法规、规章有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4.按本细则所列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包括复检要求与被检产品合法采用的标准不一致时,应以被检产品合法采用的标准为准。5.按本细则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的费用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