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维修保养与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车队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绿化浇灌车队车辆及单位工作用车和作业车。第三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择优从当地汽修行业中选定两家。第四条 车队办公室负责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五条 驾驶员职责(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五)配合车队办公室做好车辆年检。第六条 车队组长职责(一)协助车队
2、办公室对车辆实施统一管理;(二)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三)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 2000 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第七条 车队办公室后勤专责职责(一)负责车辆维修费用的初审与登记;(二)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批。(三)建立、健全车队车辆维修记录档案;(四)统计并每月上报车辆维修情况信息;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第八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第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程序(一)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
3、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三)后勤专责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四)经车辆使用人员签字后按费用审批额度逐级上报审批。300 元以下(含 300 元)由绿化浇灌车队副队长审批;300-800 元(含 800 元)由绿化浇灌车队队长审批;800-1500 元(含 1500 元)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 1500 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
4、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必须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第十条 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车辆在外出作业途中或异地救援时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后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第十二条 车辆原则上每 5000 公里保养一次,每 30000 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第四章 费用报销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一)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二)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三)超出
5、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未上报自行修理的;(四)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五)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第十四条 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后勤专责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第十六条 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第五章 其它第十七条 车辆加油卡管理实行“总卡统管、分卡专责、现场签字”原则。非特殊情况,严禁未通过油卡直接为车辆加油。第十八条 车队绿化浇灌车辆日常作业需固定驾驶员。因工作需要而交换用车的,须在后勤登记,原则上由固定到该车辆的专职驾驶员驾驶。机动驾驶员应按组固定替换驾驶车辆,因工作调度需交换驾驶车辆的,须在后勤登记。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