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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商事主体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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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 际 商 事 主 体 论,个人 独资 合伙企业 公司,li_ 13574319123,选择企业形式考虑的因素,责任形式 赋税 开办成本 运作效率 融资便利,国际商事组织(主体)法律形式,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能以自己名义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特征:独立的经济组织;营利为目的;是商人的组织表现 种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出资设立,从事经营管理,并由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它是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2.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 3.

2、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较少 4.税赋较轻,三、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1、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相应的资金 (3)有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程序 一般要经过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之区别,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3、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受聘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课堂案例,案例一:某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巴克利自行经营,盈利100万美元。后因投资人巴克利年老体衰,很难经营管理企业,便委托贝尔管理企业。由于贝尔不会管理经营,现欠债

3、150万美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 问题: 第一,独资企业解散后的150万美元债务应有巴克利承担,还是由贝尔承担,为什么? 第二,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案例二:2001年9月,投资人甲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甲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乙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后才可以签订,乙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乙接管企业的经营权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乙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

4、2003年11月,乙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乙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2004年3月,甲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乙的上述问题。甲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题: 第一,如果甲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乙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第二,2003年10月,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

5、是否有效? 第三,2003年11月,乙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第四,2004年1月,乙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含义及其特征 (一)含义: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特征1、存在合伙协议;2、强调“人合”;3、合伙人对企业承担连带无限责任;4、合伙人有权平等参与合伙事务管理、分享收益,但协议除外;5、一般不具法人资格。,案例:合伙关系的认定,原告纽本曾与“约克车行”的克瑞金签

6、订一份书面合同,决定购买该行建造的布莱德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没有交货即告失踪。原告遂起诉被告马斯本登,要求其履行交货义务。原告认为克瑞金和马斯本登是合伙人,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8.5万美元,并以为布莱德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时如果逢克瑞金不在,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取得利润。被告辩称,其所投入的8.5万美元属于”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的劳务报酬,因此不是车行合伙人。 问题:如何认定合伙人身份,在该案例中马斯本登是合伙人吗? 合伙企业存在哪些利弊,合伙企业有利之处主要有: 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

7、较简单,费用较少。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与发言权。 4)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则不然,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可谓“两重纳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比较宽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账目与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与灵活性。,合伙企业不利之处主要有: 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8、,一旦经营失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 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也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与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不稳定,一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二、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国外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大陆法系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英美法系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三、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商号(字号); 5)有住所、经营场所等经营的必要条件; 6)注册登记依各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英美法系比较宽

9、松美国一般不需要经过政府批准登记,但要求有合法的目的;英国对合伙企业商号有严格要求,一般应该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可加上Firm 、Company字样,但是不能有Limited字样,否则每天罚款5英镑。 大陆法系要求严格一般都要经过登记德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全体合伙人必须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在申请书中必须载明每个合伙人的姓名、职业与长期住所,企业的名称与开设地点,以及开始营业的日期等;我国合伙企业登记制度。G5/3,四、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财产关系;性质:全体合伙人共有;共管共用;转让(内转、外转)G2 经营管理;一人为本权利配置结构;一人一票;重大事务须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名称变更;转让合伙企业知识产权、财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聘请管理人员) 监督和检查账目;【原则都有权,法例外,不参管人不超过2年】 盈亏分配;合伙协议有比例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平均处理(内部有效,无对抗外部效力)【英美德例外】 对合伙企业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交易禁止、损害禁止 G1,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共同执行;委托执行;分别执行;授权执行 合伙企业的对外财产责任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双重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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