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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五章.doc

上传人:buyk185 文档编号:6077022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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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海洋法 ? 重点问题 ? 基线制度 ? 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与管辖权 ? 过境通行制度 ?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及其关系 ? 公海自由及其管辖权 ?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 海上各种航行制度之间的关系第一节 概述 ? 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其内容包括: ? (1)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 (2)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 (3)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一、海洋法律地位的变迁 ? 古罗马时代 ? 中世纪以后 ? 17 世纪 ? 19-20 世

2、纪中叶二、关于海洋法 ? 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和 UNCLOS 1982 都是现行有效的国际条约。 ? 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代表着海洋法中传统的法,是“旧法” ,被视为传统海洋法的“高潮”或“顶点” 。以传统的海洋自由和领海主权的相互关系为基点的,主要维护的是传统海洋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新法” 。不仅采纳、修改了前者的规定,而且更多的是新的原则和制度,完全摆脱了传统的海洋自由原则的范围,使海洋法建立在新的基础上。 ? “新法”与“旧法”之间的效力关系,UNCLOS 1982 第 311 条规定,在各缔约国间,本公约优于 1958 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第二节内海域、领海和毗连区 一个重要概念:

3、基线 baseline ? 基线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 ? 基线包括: (1)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海岸的低潮线(low-water line),也即是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2)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islands)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3)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沿海岸的河口(mouths of rivers)、海湾(bays)、海港(ports)和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s)在划定基线时应遵循下列规则: (1)河口

4、的基线是河流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如果该河流是直接流入海洋的。 (2)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 24 海里,其基线则是连接这两个低潮标之间的封口线;如果超过 24 海里,24 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 (3)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可作为直线基线的基点。 (4)低潮高地上如果筑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该高地可作为直线基线的起讫点。一、内海域 (一)内海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内海域是一国陆地领土以外、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等。国家领水-内水-内陆水 -内海域 -领海 ?

5、 内海域的法律地位:内海域与陆地领土一样,国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非经许可外国飞机和船舶不得进入。 ? 但是,由于使用直线基线法而包围的水域,其法律地位属于内水,但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二)海湾 ? 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 ? 我国渤海湾的湾口宽度超过 24 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为我国的内水。而且,横越湾口有一系列的岛屿,将湾口分为大小不等的 8 段,最宽的一段不足 24 海里。以这些岛屿为基点划直线基线,渤海湾仍是我国的内水。1958 年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宣布,渤海湾是我

6、国领海直线基线以内的内海。 ? 至于那些海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 UNCLOS1982 都未予以规定。通常,这类海湾的法律地位由有关沿岸国协议解决。三、领海 territorial sea (一)概念 ? 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二)法律地位和通行制度?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2)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

7、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允许不得进行开发利用。 (3)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器非经允许不得飞入或飞越该国领海上空。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有制订、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 要求: 1.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有害行为由公约列举) 2. 在领海内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 3.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三)领海宽度? 航程说 sailing limit ? 视力说 the range of vision ? 大炮射程说 ca

8、nnon-shot ? 18 世纪末 3 海里,也有主张 4、6、12 直至 200 海里的。 ? 不超过 12 海里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 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 管制内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 ? 中国增加安全一项? 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 24 海里。第三节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一、大陆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概念 continental shelf1. 地理上的概念: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2.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大陆架公约规定了两个标准:200 米水深标准和可开发标准

9、。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标准:自然延伸原则和 200 海里距离? 宽大陆架国家:从领海基线量起 350 海里;2500 米等深线以外 100 海里。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或实物。(二)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1.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地位。 ? 主权权利的固有性 ? 主权权利的专属性 2. 非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所有国家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

10、和管道的权利。(三)相向和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 大陆架公约第 6 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的协议确定。在无协议的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其疆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来确定。这即是所谓“协议等距离中间线和特殊情况”规则。 ? 在实践上,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多采用等距离中间线规则。但是,按照 ICJ 的意见,这个规则并没有成为有强制性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今后的实践也不能创立这样的规则。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3 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equitable solutio

11、n) 。 ? 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定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 200 海里的海洋区域。 ? 划界:在国际法基础上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1. 沿海国的权利:(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注意: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应通过协定和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

12、权。 (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2. 非沿海国的权利? 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相关的其他合法用途。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 EEZ 和大陆架在 200 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了解决这种重叠,UNCLOS1982 第 56 条第 3 款规定, “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 ? EEZ 和大陆架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概念 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13、 ? 海峡是两端连接海洋的狭窄水道。? 形成于大陆与大陆、大陆与岛屿、岛屿与岛屿之间 ? 海峡分为内水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 ? 经常用于国际航行,具有经济和军事价值的海上交通要道。(二)通行制度1. 峡宽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海峡中有在航行和水文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该航道适用航行和飞越自由。 2.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部分与外国领海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 3.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不论是否领海) ,适用过境通行制。过境通行制是指专为在此类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注意:所有船舶和飞机;沿海国

14、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对危险情况应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二、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一)概念? 指群岛国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基线的划定标准 1. 基线由连接群岛最外缘岛礁的最外缘各点的一系列直线组成,这一基线所包围的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之比应在 1:1 到 9:1 之间。 2. 每一直线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 100 海里,但总数中至多 3%可超过这一长度,最长不超过 125 海里。 3. 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二)法律地位 ?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三)通行

15、制度 1.无害通过制(权) :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2.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第五节 公 海high seas 一、概念 ? 公海 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目前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 二、法律地位 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的海域。 ? 三、公海自由 (一)航行自由 1. 船旗国管辖? 具有专属性2. 普遍管辖,针

16、对的是海盗行为3. 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 后果:如果最后证明嫌疑为无根据,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则应予赔偿。4, 紧追权? 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 条件: (1)只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2)只要追逐未曾中断,可在公海中继续进行; (3)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

17、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二)飞越自由 登记国管辖 (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五)捕鱼自由 养护 (六)科学研究的自由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一、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 理论根据: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二、区域的法律地位? 向所有国家开放; ?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 ? 区域内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 ? 国际海地管理局代表全人类。三、勘探和开发制度 (一)平行开发制? 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既可以由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也可以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 国际海底管理局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是缔约国按照 UNCLOS 1982 第十一部分组织和控制“区域”内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资源的专门机构。 (二)费用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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