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教育政策法规.docx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6076074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8.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育政策法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教育政策法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教育政策法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材料中的数学老师经常使用“什么玩意” 、 “垃圾” 、 “蠢猪”等一类语言教训和批评学习成绩不好或调皮捣乱的学生,他有时通过击打、踹学生用品等方式来出气都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在教师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 “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教师依法执教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较为模糊,打着为学生好的名义,有意或无意中侵犯了学生的权益,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学生遭受了身心痛苦,使学校的声誉受到影

2、响。为此,有必要了解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并加以预防。1、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 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年来一直强调禁止体罚,但许多因教师体罚导致学生受伤致残的新闻层出不穷。浙江兰溪一老师一巴掌致使学生耳膜穿孔;陕西华阴六年级学生因拿了同学十元钱被班主任当众用锥子在脸上次了个“贼”字;浙江温岭幼师因“一时好玩” ,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照片曝出后引起社会广泛舆论;南京初中学生潘某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周老师罚站、罚跑、孤立、侮辱潘某,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患上了“儿童精神分裂症”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

3、。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了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班主任直接责打学生;代行体罚或自罚;罚打扫卫生、罚做体育动作、罚晒太阳、罚冻、罚值日、罚超量做作业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2、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师如果做

4、出污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会造成学生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他们的名誉受损,得不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许多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往往忽视对学生的人格侵犯,以为只要不打骂学生就没有侵犯学生的权益。有些老师常常对所谓的问题学生使用“笨蛋、傻瓜、蠢猪、没有出息”等语言,甚至恶言秽语,直接或间接的针对学生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重庆一教师对其学生辱骂:“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 ”导致学生跳楼身亡;河南驻马店小学生因背诵静夜思结巴被老师在其脸上写“不会背书” ,该生不堪其辱放学后举起菜刀砍向自己的左手。教学中的这些粗暴语言大多是隐而不显,大多数老师没有发觉其对学生的伤害,产生的后果往往

5、让人们痛心,伤害了学生纯洁的心灵,对一些学生一生的人格尊严、心理健康都造成不可磨没的影响。3、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许多老师无视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一些调皮捣蛋的学生赶出教室,剥夺学生听课的权利;甚至有老师为了班级的优秀率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有缺点的学生退学;有的地方学校拒收残疾儿童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入学。学校或老师的做法将学生彻底推向对立面,严重侵犯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4、侵犯学生财产权义务教育法第二十

6、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有的教师利用职责之便,向学生推销或代人推销商品谋取利益,还有的教师当学生考试不及格、有迟到、抽烟等违纪现象时,不是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而是罚款;有的教师巧立名目乱收费,变相向学生索取财物等。 侵犯学生隐私权5 、侵犯学生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

7、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出于各种目的,隐匿、销毁、私拆学生的私人信件。有的学校过度干预学生私生活,为了更好地管理学会说呢过甚至有的老师纯粹为了满足个人的好奇心、偷窥欲,强行检查学生的日记,私自拆学生信件、快递等。学生的成绩只要学生不愿意公开,这也理当是学生的隐私,学校和家长都无权干涉。其中绝大部分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了解学生交友对其是否有不良影响等。但教师应当注意到:好的动机不一定带来好的效果,教师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来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除此之外,教师还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了解到的学生个人和家庭的隐私要

8、注意保密,一般学生的家庭住址、父母单位、联系电话、学生父母离异情况、学生系收养等情况不能对外声张。究其原因,教师会出现上述不正确行为,可能与以下几种因素有关:首先,学校管理观念错位一些学校的注意力只集中在学生管理以及教师的教学成绩上,而对于教师教学成绩以外的情况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一些学校领导的思想过于麻痹大意,对教师的思想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正确的引导。有的学校还在教师违法乱纪的案件发生以后,为了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事件掩盖下来。其次,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中国古训“不打不成材” 、 “棍棒底下出孝子” 、 “严师出高徒” ,一些家长直接告诉老

9、师该打就打,致使一些老师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没有正确的认知。部分老师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最后,学生自我防卫观念缺失学生在自我保护的观念方面存在着一些重大的误解,对自我防卫的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面对违法侵害时不知道应该怎样保护自己。许多学生在受到教师违法行为侵害后,不知道向谁求助,很多受伤害学生甚至不愿意告诉家长;还有的家长担心与学校“闹僵”后影响孩子的在校学习。 在各项法律法规中我们每一位老师都应该反思自己,对照自己,以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方针/政策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