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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政策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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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动漫产业法规政策汇总一、国家法规政策1. 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本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 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2 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79 号)的规定,按照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总体工作部署,文化部现就扶持我国原创动漫产业

2、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状况和指导思想(一)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很快,国产动漫产品的数量大幅度增长,质量有所提高,一批动漫企业和动漫品牌崭露头角,中国动漫“走出去”步伐加快。同时,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现状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与旺盛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在原创能力、人才培养、技术开发、产业链整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用 5 至 1O 年时间实现跻身世界动漫大国和强国行列的目标任重道远。(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动漫文化和动漫产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谐文化、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

3、重要意义。加强创作,培育精品,倡导、扶持动漫产业走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原创之路,坚持走技术创新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产业发展道路,大幅度提高我国原创动漫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形象和动漫品牌。(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动漫产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合理引导社会资金,完善动漫产业链条。从实际出发,探索多种盈利模式,构建自我良性发展的内生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将动漫产业发展与区域特点有机结合,避免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积极创新机制,改进管理,努力消除影响动漫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障碍,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

4、导的发展局面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二、扶持民族原创,完善产业链条(四)实施国产动漫振兴工程。以重点支持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为龙头,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扶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精神、承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饱含时代特点的动漫产品。一是评选国家原创动漫大奖,奖励内容健康、艺术性强、创新度高、深受群众喜爱的原创动漫产品;二是扶持原创动漫作品,每年评估、遴选出若干优秀原创漫画、网络动漫、手机动漫作品、动漫舞台剧进行重点扶持;三是扶持原创动漫创作人才,每年扶持若干漫画、网络动漫、手机动漫、动漫舞台剧创作者;四是推广原创动漫作品,以多种

5、形式向社会特别是青少年推介优秀原创动漫作品。努力增强国产动漫的原创制作能力、衍生产品开发设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和具有中国风格、国际影响的动漫形象、动漫品牌。(五)构建相互支撑的动漫产业链。动漫产业链主要包括漫画(图书、报刊) 、动画(电影、电视、音像制品) 、舞台剧、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环节。漫画创作是产业的基础,影视动漫是产业的主体,动漫舞台剧是产业的延展和提升,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是产业的前锋。此外,还有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全面把握动漫产业各环节的内在联系,以动漫形象为核心,构建产业自我良性发展的内生机制。(六)支持漫画创作,夯实产业

6、基础。高度重视漫画在动漫产业链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漫画创作的引导,扶持漫画创作与研究的重点刊物,奖励具有突出贡献的漫画创作人员。以美术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为依托,展览展示原创漫画精品,推进漫画艺术教育,加强市场推广。(七)发展动漫舞台剧。鼓励儿童剧、青春剧等艺术形式向动漫化、多媒体化方向延伸。充分发挥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创作主力军的作用,以场次补贴的形式扶持原创动漫舞台剧的演出。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鼓励动漫舞台剧的创作,打造更多原创动漫演出精品,塑造中国特色动漫演出经典形象。鼓励动漫企业进入演出市场,支持动漫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转企改制,实现动漫形象、动

7、漫品牌的再次推广与提升。依法加强对动漫形象角色扮演(cosplay)类文艺表演团体及其演出活动的管理与规范。(八)大力发展网络动漫、手机动漫。运用高新技术创新生产方式,培育新兴动漫业态。大力发展以数字化生产、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网络动漫、手机动漫产业,充分利用数字、网络等核心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的动漫生产和传播模式。积极推动动漫产品通过网络传播,丰富表现形式,拓展传播方式,推进传统动漫产业升级,延伸产业链条。鼓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从事网络动漫业务及开展动漫版权代理,将动漫网站打造成为网络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鼓励点击率高、市场反应好的优秀网络动漫产品向传统渠道拓展延伸。积极引导财

8、政资金、社会资金支持网络动漫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基于新技术、新平台的动漫制作、传播和消费。高度重视手机动漫产业的发展,办好中国原创手机动漫大赛,不断提高原创手机动漫作品的质量和水平,并将其作为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提升我国动漫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突破口。三、完善支撑体系,加快平台建设(九)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发挥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专家委员会的作用,鼓励动漫企业和有关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开展动漫产业基础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整合相关资源,完善研究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社科基金支持,拓宽理论研究的支撑领域。文化部文化“创新奖”加大对动漫理论和实践创新的奖励力度。发布中国动漫产业发展年

9、度报告,提供权威信息。(十)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动漫人才职业化。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基础教育等不同层次全面推进动漫人才培养。发挥文化行政部门的艺术教育与培训资源优势,将动漫人才培养纳入国家文化艺术类人才培养规划,在学科门类、学位设置(包括博士硕士点) 、教学研究经费上给予积极支持。以高等职业院校为依托,大力推进动漫人才职业教育。充分调动企业、学校、行业协会等的积极性,开展动漫人才培训。社会艺术考级中增设动漫方面的考级专业。抓好动漫高端人才培养,办好动漫产业发展高级研修班。加快动漫人才培养标准化进程,制定动漫人才培养标准,促进动漫人才职业化。(十一)培育提升动漫产业发展平台。加强国

10、家动漫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动漫产业园区建设的引导和管理,严格准入标准,制定评估机制,避免资源浪费,防止过热与泛化。充分发挥现有基地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与服务、公共技术平台支撑、龙头企业集约发展、中小型企业孵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功能。办好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等专业性展会,为民族原创动漫产品走向世界搭建展示平台。加强对区域性动漫会展与动漫节庆活动的规划与指导。涉外和国际性动漫会展交易和比赛活动要依照有关规定报文化部审批。(十二)建设动漫产业公共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包括政策信息发布、产业统计、专家委员会工作交流等功能,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创作生产民族民间动漫素材库,提供政务服务;公共管理平台

11、包括动漫企业认定网上申报及公示系统,是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管理的工作平台。(十三)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动漫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府间和民间与国(境)外开展多边和双边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我国动漫企业以合资、合作、服务加工等多种形式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市场竞争。大力扶持原创动漫产品出口,将优秀动漫出口企业产品列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鼓励和组织动漫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支持我国动漫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设立国产动漫产品出口奖励和补贴专项资金,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国际化。四、改进管理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十四)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动漫知识产权。以国产原创动漫形象、动漫品牌及其衍生产品

12、为重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动漫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为动漫产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保护动漫知识产权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十五)加强动漫产品内容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查处存在暴力、色情、淫秽、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等违法内容的动漫产品。加强对漫画类美术品、动漫舞台剧和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进口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有序引进优秀动漫产品,丰富我国动漫品种、门类,提高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审美情趣和欣赏能力。依法查处未经审查的进口动漫产品,坚决抵制不良文化通过动漫产品传播, 为动漫文化营造健康有序的

13、市场环境,为青少年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十六)指导动漫行业协会建设。发挥现有各类动漫类学会和协会的作用,以协商、协作、协调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兼顾学术性和社会性,调整、充实或改造、新建动漫行业协会,整合行政资源和产业资源,形成合力,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行业自律的作用。(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新“三定”方案赋予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准确掌握本地区动漫产业发展状况,全面履行职能,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32 号文件,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争取专项经费保障,积极做好动漫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

14、、市场监管、行业协会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有效承担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大力加强办公室自身建设,提高综合协调能力,与各部门密切协作,认真解决本地动漫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动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办发200879 号文件给文化部新增的动漫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等职责,文化部将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另行发布。二 00 八年八月十八日文市发200833 号2. 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动漫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喜爱的文化产品,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文化产

15、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很快,国产动漫产品的数量大幅度增长,质量有所提高,一批动漫企业和动漫品牌崭露头角,中国动漫“走出去”步伐加快。国家对动漫产业发展高度重视,2006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 号),成立了由文化部牵头、十部委组成的的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并由中央财政设立了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6 年以来,文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 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

16、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 号)的精神,针对当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总体工作部署,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不断充实完善,2008 年 8 月 13 日,文化部发布了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 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和具体措施,全面阐述了文化部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主张。一、明确发展思路,完善产业链条尽快提高原创动漫企业及产品的竞争力是我国动漫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产业链条不完整,业态单一,严重制约了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

17、对此,意见指出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现状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与旺盛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在原创能力、人才培养、技术开发、产业链整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用 5 至 10 年时间实现跻身世界动漫大国和强国行列的目标任重道远。 发展我国动漫产业,需要明确发展思路,立足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实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消除影响动漫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障碍,为动漫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我国动漫产业自主良性发展的能力。重点支持国内企业自主研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

18、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鼓励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通过政策的推动,构建相互支撑的动漫产业链。意见提出,动漫产业链主要包括漫画(图书、报刊)、动画(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环节。漫画创作是产业的基础,影视动漫是产业的主体,动漫舞台剧是产业的延展和提升,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是产业的前锋。此外,还有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全面把握动漫产业各环节的内在联系,以动漫形象为核心,构建产业自我良性发展的内生机制。二、实施原创动漫扶

19、持计划,提高质量,培育精品近年来,我国原创动漫产品数量增长迅速,质量却有待提高。据国家广电总局统计,2007 年我国动画总分钟数已突破了 10 万分钟,但是动画频道却仍然存在片源不足的问题。究其原因,就是原创动漫作品质量还普遍不高,与国外存在明显差距。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创作、培育精品。对此,意见提出要倡导、扶持动漫产业走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原创之路,坚持走技术创新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产业发展道路,大幅度提高我国原创动漫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形象和动漫品牌。实施国产动漫振兴工程,重点支持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为龙头,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扶持各类所有

20、制企业创作、推广和传播优秀动漫产品。一是评选国家原创动漫大奖,奖励内容健康、艺术性强、创新度高、深受群众喜爱的原创动漫产品;二是扶持原创动漫作品,每年评估、遴选出若干优秀原创漫画、网络动漫、手机动漫作品、动漫舞台剧进行重点扶持;三是扶持原创动漫创作人才,每年扶持若干漫画、网络动漫、手机动漫、动漫舞台剧创作者;四是推广原创动漫作品,以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青少年推介优秀原创动漫作品。努力增强国产动漫的原创制作能力、衍生产品开发设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和具有中国风格、国际影响的动漫形象、动漫品牌。为此,在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下,文化部将实施原创动漫扶持计划,通过专项资金来扶持优秀

21、的国产原创动漫作品和作者,并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推广,扩大我国原创动漫在整个社会特别是在青少年中的影响。9 月 23 日,文化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原创动漫扶持计划”(2008)申报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08426 号),对原创漫画、原创动漫演出、原创网络动漫的扶持工作做了具体部署。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是新媒体动漫产业的代表,我国在这个领域与动漫产业发达国家基本处于同一起点,并且市场巨大,这是我国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的发展的良好契机。作为动漫产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意见提出大力发展以数字化生产、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网络动漫、手机动漫产业,充分利用数字、网络等核心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的动漫生产和

22、传播模式,培育新兴动漫业态。拓展传播方式,推进传统动漫产业升级,延伸产业链条。高度重视手机动漫产业的发展,办好中国原创手机动漫大赛,不断提高原创手机动漫作品的质量和水平,并将其作为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提升我国动漫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突破口。通过新媒体动漫产业的发展,拉动动漫产业整体发展,使我国尽快实现跻身动漫强国的目标。三、完善支撑体系,加强平台建设动漫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公共支撑体系和公共平台建设。意见就完善动漫产业支撑体系,加强平台建设提出以下几点措施:一是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发挥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专家委员会的作用,鼓励动漫企业和有关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开展动漫产业基础理论和重大现实

23、问题的研究。要整合相关资源,完善研究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社科基金支持,拓宽理论研究的支撑领域。文化部文化“创新奖”将加大对动漫理论和实践创新的奖励力度。发布中国动漫产业发展年度报告,提供权威信息。二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动漫人才职业化。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基础教育等不同层次全面推进动漫人才培养。发挥文化行政部门的艺术教育与培训资源优势,将动漫人才培养纳入国家文化艺术类人才培养规划,在学科门类、学位设置(包括博士硕士点)、教学研究经费上给予积极支持。以高等职业院校为依托,大力推进动漫人才职业教育。充分调动企业、学校、行业协会等的积极性,开展动漫人才培训。社会艺术考级中增设动漫方面的考

24、级专业。抓好动漫高端人才培养,办好动漫产业发展高级研修班。加快动漫人才培养标准化进程,制定动漫人才培养标准,促进动漫人才职业化。三是建设动漫产业公共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包括政策信息发布、产业统计、专家委员会工作交流等功能,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创作生产民族民间动漫素材库,提供政务服务;公共管理平台包括动漫企业认定网上申报及公示系统,是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管理的工作平台。在对全国已建和在建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调研的基础上,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8 年甄选出了基础条件好、有特色的北京华龙电影数字制作公司等 4 家单位为首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四是促进

25、动漫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动漫企业“走出去”。鼓励政府间和民间与国(境)外开展多边和双边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我国动漫企业以合资、合作、服务加工等多种形式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市场竞争。大力扶持原创动漫产品出口,将优秀动漫出口企业产品列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鼓励和组织动漫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支持我国动漫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设立国产动漫产品出口奖励和补贴专项资金,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国际化。四、加强引导、防止基地、展会过热与泛化动漫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办发200632 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方各部门贯彻落实 32 号文件的同时,加大了对动漫产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一些地

26、方发展动漫产业热情高涨,纷纷建设动漫产业基地、举办动漫展会活动,对推动各地动漫产业发展、提高动漫产业知名度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基地建设和举办展会活动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见成效,因而近年形成了一股“基地”和“展会”热,如果缺乏科学论证和总体规划,将影响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作为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在以推动动漫产业发展为工作重心的同时,对出现的问题适时予以调控,一是加强引导,意见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动漫产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近期,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专家委员会将对全国动漫基地和展会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对现状和问题进行客观分析、提出意见

27、,以引导动漫基地的建设和展会活动的举办。我们认为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特别是将动漫产业发展与区域产业优势有机结合,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无序竞争。二是加强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动漫产业园区建设的引导和管理,制定评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预防过热与泛化。文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的动漫基地进行评估,对符合标准的动漫基地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充分发挥现有基地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与服务、公共技术平台支撑、龙头企业集约发展、中小型企业孵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功能。三是加强对区域性动漫会展与动漫节庆活动的规划与指导。涉外和国际性动漫会展交

28、易和比赛活动要依照有关规定报文化部审批。五、加强市场监管和内容监管,净化市场环境当前动漫市场,侵权盗版动漫产品、违法进口的动漫产品占据部分市场,极少数动漫产品甚至含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内容等问题,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阻碍民族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整顿规范动漫市场秩序,扶持动漫产业民族品牌,保护动漫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意见提出要加强动漫市场监管和内容监管,以国产原创动漫形象、动漫品牌及其衍生产品为重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下,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动漫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为动漫产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保护动漫

29、知识产权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加强动漫产品内容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查处存在暴力、色情、淫秽、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等违法内容的动漫产品。加强对漫画类美术品、动漫舞台剧和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进口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有序引进优秀动漫产品,丰富我国动漫品种、门类,提高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审美情趣和欣赏能力。依法查处未经审查的进口动漫产品,坚决抵制不良文化通过动漫产品传播, 为动漫文化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为青少年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 六、加强对动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2008 年 7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

30、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 号)中明确了“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国办发200879 号文件同时规定,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部;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

31、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为落实新“三定”理顺动漫管理体制的这一重要部署,文化部在意见中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新“三定”方案赋予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准确掌握本地区动漫产业发展状况,全面履行职能,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32 号文件,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争取专项经费保障,积极做好动漫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市场监管、行业协会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有效承担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大力加强办公室自身建设,提高综合协调能力,与各部门密切协作,认真解决本地

32、动漫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动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办发200879 号文件给文化部新增的动漫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等职责,文化部将在进一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另行发布。3. 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2 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 2008 年 12 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文市发200851 号)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

33、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 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

34、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关于营业税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暂减按 3税率征收营业税。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五、本通知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

35、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六、本通知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4.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 、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

36、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32 号,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第三条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一)漫画创作企业;(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

37、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 FLASH 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

38、具、电子游戏等。第二章 认定管理第六条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第七条 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主要职责为:(一)具体组织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建设和管理“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台” ;(四)负责对已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根据情况变化和产业发展需要对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五)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第八条 各省、自治

39、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 机构) ,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二)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四)受理、核实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办公室报告;(五)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各级认定机构应制订本辖区内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规程,定期召开认定工作会议。推进认定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认定工作机制。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认定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40、。第三章 认定标准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以上;(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l0%以上;(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8%以上;(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

41、范,守法经营。第十一条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 ;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 100 万元(报刊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 l0 万册(报纸 1000 万份、期刊 100 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 10

42、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 50 场以上的;(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 1 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注册资本 l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 2 年不亏损的;(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 200 万元人民

43、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 30%以上的;(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四条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

44、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文

45、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第十五条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下列材料: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

46、登记证复印件, “动漫企业证书” 复印件;3.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并附每项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说明;获奖证明复印件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办公室颁发“ 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第十六条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下列材料: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2.

4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动漫企业证书” 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3.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由办公室颁发“ 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第十七条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级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

48、条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省级认定机构应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对外公布。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省级认定机构进行年审。第十八条 动漫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复核决定,通

49、知省级认定机构并公布。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省级认定机构应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重点动漫企业,由办公室直接撤销其“ 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动漫企业更名的,原认定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 ”、 “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动漫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三)从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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