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煤韩矿司发2010号附件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制度制度名称: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制度编号:SM/HCQZ(J)0001(第一版)- 发 布- 1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地面防治水 .4第三章 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 .6第四章 防治水工程 .10第五章 小煤窑、采空区防治水管理 12第六章 雨季三防 .13第七章 水害应急预案 .3第八章 附 则 .4- 2 -第 1 章 总 则第 1 条 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 号)等有关标准、规定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强制性规定,必须在煤矿防治水工作中严格执行。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有关
2、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 2 条 企业法人是本企业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企业矿井防治水全面工作;总工程师是本企业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地质测量部是本企业水害防治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防治水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各煤矿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并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第 3 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 ”五项综合防治措施(即合理留设各类防水煤柱,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完善矿井排水系统,加强
3、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第 4 条 企业各煤矿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测量规程、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 、 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标准的规定,加强基础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逐步完善矿井地测图件、台帐等资料,健全各项防治水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做好开采区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预测预报工作。第 5 条 各煤矿矿井必须认真组织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落实实施。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必须与每年一月十日前报企业地质测量部审批。水害应急预案应每年修定一次,并随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一起报企业地质测量部备案。第 6 条 企业和各煤矿矿井应采取和科研院所合作等形式,提高矿井水害防治技术,提高矿
4、井地测防治水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不- 3 -断研究和探索适宜本矿井的防治水工作技术路线和对策,保障矿井安全生产。企业和各煤矿矿井对防治水工作中的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方法,取得较好效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于奖励。第二章 地面防治水第 7 条 各煤矿矿井必须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等资料,完善矿井工业广场疏水、排水和防水系统。特别是对当年回采区域对应地表水情况,必须在回采前做井上下实地对照测量、检查,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采煤沉陷区塌陷影响范围等分析回采后地表水是否溃入、渗入井下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治
5、措施。第 8 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以免堵塞排水沟和河道,影响排洪。必须定期查看拦矸坝,雨季应加密查看次数,确保拦矸坝正常安全使用。工业广场的雨水排水必须保持畅通,防止地表水经过井筒溃入井下。第 9 条 对于本年度回采的区域,必须对各类钻孔(包括其它单位施工的勘探钻孔,如瓦斯抽采、石油勘探钻孔等)的封孔情况进行资料查对和实地勘察,对封孔质量差或不可靠的钻孔必须进行重新封孔或其它有效措施。第三章 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第 10 条 各矿井应对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认真做好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工作,依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有针对性的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第 11 条
6、各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水文观测制度。根据各矿井实际情况针对矿区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含水层动态观测系统,分析研究其参与矿井涌水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4 -各矿井对井下所有出水点每星期观测两次或按实际情况调整观测次数,并对出水情况作出具体分析,一并上报;对开采范围内的地表水每月观测一次,雨季增加观测次数。随着矿井建设和生产布局的不断变化,及时补充调整井下各涌水点和地表水流观测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观测,并建立观测台帐,及时进行资料整理和分析,为预测预报提供依据。第 12 条 各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测量规程 、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 、 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标准的规定,补充完善各种地质及
7、水文地质图件。鼓励地测技术人员应用地测成图软件制作各类地测图件,研究探索分析矿井水文地质的新方法,为矿井生产服务。第 13 条 各矿井必须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预测预报制度,按照年(季、月)逐个采掘工作面进行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分析研究,合并预测预报。预测预报委托书及预测预报说明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经有关部门领导和总工程师签字后发各相关单位。第 14 条 建筑物、水体、铁路下等三下采煤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和煤业化工集团制定的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 15 条 根据矿区的实际情况,掘进工作面主要
8、是防治采空(小窑)积水区、封闭不良钻孔、导水断层等水害问题,回采工作面主要防治上覆中粗砂岩含水层、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和地表水等水害问题(含采空(小窑)积水区、封闭不良钻孔、导水断层等水害问题) 。各矿井应针对矿区以上问题,加强技术攻关和科学研究,制定适合各自矿井的防治水工作技术路线和方法。第四章 防治水工程第 16 条 各矿井在企业地测部门指导下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负责规划和计划- 5 -的落实。各矿井在企业地测部门指导下必须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做好排查记录,对查处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第 17 条 各矿井必须按照“预测预报、有疑
9、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和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探放水工作。各首采工作面必须安排探放水工程并进行防治水设计,探放水工程设计、施工等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 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第 18 条 各矿井井下主要水仓、水泵房等排水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并对全部工作和备用排水系统进行一次联合排水实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各矿井各工作面临时水仓及排水设施必须符合工作面防治水设计的要求,没有专门防治水设计的必须符合回采作业规程的要求。第五章 小煤窑、采空区防治水管理 第 1
10、9 条 在本矿井采空区或矿区边界、小煤窑附近施工时,必须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划定探放水警戒线并按煤矿安全规程 的规定进行探放水工作,探放水工作必须有探放水设计,设计中必须有配套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第 20 条 各矿井的总工程师是本矿井周边小煤窑监测监管的主要负责人,矿地测科是监测监管的主要业务部门。企业地质测量部和矿地测科应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周边小煤窑巡查监测,每次监测完成后,由矿地测科负责完成填图工作,巡查监测结果必须有记录,并建立台帐,每次监测的图纸、资料,各矿必须妥善保管,并按照长期档案的要求进行归档。对发现的问题和检查结果向企业矿二级领导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处
11、理,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6 -小煤窑巡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小煤矿、老窑的颁布情况、采区范围;(2)小煤矿是否有越层越界行为;( 3)小煤矿提供的废弃巷道、采区范围等情况的真实性。第六章 雨季三防第 21 条 各矿井必须根据上级关于雨季三防工作的文件要求,编制本年度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雨季来临前,必须对矿井排水设施、防洪设施、供电设施、防雷电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保障排水、泄洪通畅。第七章 水害应急预案 第 22 条 各矿井对水害应急预案制定的各项措施、救援物资和抢险队伍等必须落实。一旦险情出现,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减少灾害损失。第八章 附则第 23 条 下属矿井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制度管理办法。第 24 条 本制度由地质测量部负责解释。第 25 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 -附录 A:企业制度制度名称:制度制度编号:SM/HCQZ(J)0000(第一版)- 发 布- 8 -附录 B:制度审查表制度名称承 办 部门 意 见责 任 人 送审日期审 查意 见承办部门对审查意见的反馈分 管 领导 意 见总经理意 见- 9 -制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