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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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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河海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国家财政拨款专门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

2、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能正视生活中的困难,生活俭朴,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4、家庭贫困并经过贫困生资格认定的同学;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必须达到本专业前 30% 。(2)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新生外要求上学年不及格科目不多于 2 门。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和国家助学金兼得,但不能和国家奖学金兼得。第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必须承诺自愿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公益活动。第三章 标准和比例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 5000 元。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为平均每生每年 200

3、0 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数,按照各院贫困生的比例分配至各学院。名额分配时向水利类、地质类等艰苦专业和民族学生较多的学院适当倾斜。第四章 评定办法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执行: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 国家助学金2申请表 ;2、由学生所在班级或年级进行评议后提交辅导员;3、各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按学校分配名额的 1.1倍评出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材料在学院

4、内公示三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4、将在学院内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处;5、由学校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再次进行筛选和淘汰,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再进行校内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家下达的实际名额等额评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最终获得学生名单。7、由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每年按 10 个月计。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

5、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一条 在获得奖励的学年中获奖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1、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2、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者;3、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4、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 5、不愿意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公益活动者。第十二条 第一学期结束时,要对获奖学生进行一次考核,若发现上述情况者,将立即追回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可在学院内选拔优秀贫困生进行递补。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的通知 (河海校政 2005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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