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阳市城市建筑楼宇阳台、外廊、窗口设置安全防护网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使建阳市城市的建筑楼宇阳台、外廊、窗口设置的包栏、栅栏、防护网(以下统称安全防护网) ,在确保城市建筑楼宇安全的同时,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办法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建阳市城市建筑楼宇阳台、外廊、窗口安全防护网的设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建阳市城区总体规划区范围。第三条 凡在建阳市城市建筑楼宇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安全防护网仅限设置在建筑物的阳台、外廊、窗
2、口范围内,不得扩大到其他部位。所用的材料原则上应采用不锈钢材。2、建筑外墙窗框设置安全防护网必须设在玻璃窗内侧;阳台、外廊设置安全防护网必须设在栏板的外边线内,不得外挑。3、安全防护网应采用活动折叠式或按消防要求留有 7070 厘米的紧急出口(活动门) ,以利于消防施救。4、安全防护网的设置,不得破坏建筑楼宇结构,保证建筑楼宇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年限。第四条 建筑楼宇设置阳台、外廊、窗口安全防护网必须纳入规划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未经建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全防护网。第五条 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及建筑设计单位必须将建筑楼宇安全防护网的设置,纳入统一规
3、划、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防护网的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改动。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公布实施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但尚未开工的建筑楼宇设置阳台、外廊、窗口安全防护网的应按本规定完善此项设计,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已开工建设尚未综合验收、规划验收的建筑楼宇,阳台、外廊、窗口安全防护网的设置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规定要求申办审批手续,并统一完善安全防护网的设置后,方可进行综合验收和规划验收。本暂行规定公布实施前已设置的安全防护网,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由建设单
4、位和个人所在的单位负责整改,市城建监察大队负责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分阶段进行依法强制整改(或拆除) 。强制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承担。对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市有关部门可暂缓审批该建设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第七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必须按本暂行规定要求将建筑楼宇安全防护网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对新建的建筑楼宇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进行综合验收;对未经综合验收、规划验收的建筑楼宇,不得交付使用,市土地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市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供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部门不予接输电讯、电视。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签署购销合同时,
5、应明确写上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设置防护网)的有关规定,如在新建楼宇交付使用后业主乱拆、乱建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以利于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加强对所属楼宇的管理,对乱拆,乱建,损坏建筑立面(包括不按规划要求乱建防护网) ,危及建筑楼宇质量安全,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等违法违章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直至负责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建筑原貌。第九条 城建监察队伍应加强对安全防护网设置的监察巡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本规定设置或擅自改建安全防护网的,由城建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建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定 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建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 年 5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