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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规划局空间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wspkg9802 文档编号:6020832 上传时间:2019-03-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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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常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的通 知各科(室) 、分局,监察大队,研究中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加强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二九年二月二十日常德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环境的调控作用,确保城市空间和环境达到和谐有序,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相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旧城区建设应以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调整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新区开发应坚持统一规划,成片综合开发,配套

2、建设。禁止掠夺性开发或剥皮式开发。第二条 控制旧城区建筑容量、交通容量和人口容量。旧城区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宜控制在 60 米以内,确因城市空间轮廓和城市景观需要,其建筑高度大于 60 米时,须先经专家审查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许可。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创造优美宜居的城市空间环境,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禁止浪费土地,其容积率应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低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 0.5,不小于 0.3;多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 1.8,不小于1.4;高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 3.5;综合商业用途项目容积率不超过 4.5;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 0.8,最低不得低于

3、 0.6;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 1.2,最低不得低于 1.0。用地面积较小或临城市干道的建设项目,如超出上述容积率的,应根据地块用地性质、周边环境情况进行模拟规划设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 规范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将居住与专业市场进行合理功能分区,严格控制市场与住宅连体开发。第五条 城市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以及城市重点区域,应组织城市设计,综合考虑城市空间环境和城市交通等要素,确保交通畅通和城市景观(建筑风格、色彩及比例尺度等) 的相互协调。第六条 临街和临城市广场建筑退让应做到进退有序,形成丰富的天际轮廓线。临街或临城市广场建筑退让红线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

4、。一般建筑新城区不小于 5.0 米,旧城区不小于 3.0 米;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新城区不小于 10.0 米,旧城区不小于 8.0米。临城市巷道建筑退让红线,同时应满足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等间距要求。第七条 临街建筑面宽小于 15 米时,不应单独建设;临街建筑面宽为 15 至 25 米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 5 层,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18 米。第八条 临街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 1.5 倍,即 H1.5(W+S) 。第九条 临城市公共绿地、河湖水面的建筑退让要求,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建筑物退让绿线或蓝线的最小距离为:低层山墙不

5、得小于 3.0 米,纵墙不得小于 5.0 米;多层山墙不得小于 3.0 米,纵墙不得小于 6.0 米;高层山墙不得小于 6.0 米,纵墙不得小于 8.0 米。第十条 临街或城市广场底层商业用房的进深等于或大于 16 米的,需按第六条核定的建筑退红线的基础上按以下情况加后退让,以满足人流疏散,交通停车需要:1、进深为 1625 米,加退红线 1.0 米以上;2、进深为 2530 米,加退红线 3.0 米以上;3、进深为 30 米以上,加退红线 5.0 米以上。第十一条 应结合城市道路、山地、河塘水系,原则上以 500 米为半径,布置大小不等的街头绿地或小型游园。第十二条 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

6、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平行布局时的纵向间距:新城区按房屋总高度的 1.1 倍,旧城区一般按房屋总高度的 0.9 倍,最低不得低于 0.8 倍;且最小距离低层不得低于 6 米。2、低层住宅相互垂直布局时,其间距不小于 6 米;低层与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局时,低层位于南向其间距不小于 8 米,多层位于南向其间距不小于 15 米;低层与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局时,其间距不小于 7 米。3、多层住宅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一住宅的山墙位于另一住宅的北侧时,则两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2米。(2)当一住宅的山墙位于另一住宅的南侧时,则两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6米。(3)当一

7、住宅的山墙位于另一住宅的东或西侧时,则两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 米。4、多层住宅的山墙间的间距不小于 6.0 米。5、对城中村和江南旧城居住区的私房改造,其间距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可适当缩减,并编制详细规划后实施。第十三条 低、多层住宅不得超过四个单元,面宽一般不应超过 60 米,最长不得超过80 米。第十四条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南北向平行布局,南侧为点式中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时,南侧建筑高度小于 60 米,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55 倍,且不得小于 25.0 米;南侧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 60米时,其间距为 30 米加上建筑高度每增加 4 米,间距增加 1 米,

8、即:L=30+(H-60)0.25,且不得小于 33.0 米。2、南北向平行布局,南侧为板式中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时,南侧建筑高度小于 60 米,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7 倍,且不得小于 25.0 米;南侧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 60 米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得小于 38.0 米。 3、垂直布置时的间距:高层与高层住宅垂直布局:七至十八层建筑之间不小于 16.0米,十九层以上建筑之间不小于 18.0 米。高层与多层住宅垂直布局:高层为小于 18 层时,其间距不小于 15.0 米,高层为 18 层以上时,其间距不小于 16.0 米。4、高层住宅山墙间距:七至十八层住

9、宅之间不小于 13.0 米,十九层以上住宅之间不小于 15.0 米。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以南向的建筑高度核定间距。当南向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北向为高层建筑,其最小间距低层不小于 13.0 米,多层不得小于 22.0 米。临相邻地界布局时,其中一个方向建筑为永久性建筑时,应按日照分析结论核定另一个方向的建筑退让。两相邻地块建筑尚不能确定时,低层、多层建筑退让规定间距的一半。高层建筑位于南向地块时,退让离界距离为规定的高层建筑间距减 10 米;高层建筑位于北向地块时,退让离界距离为规定的高层建筑间距的一半。第十六条 住宅建筑山墙的总进深等于或大于 16 米时,其山墙视作纵墙,按纵墙控制其与相邻建筑的间

10、距。第十七条 教学楼、住院楼、幼儿园及老年人公寓等建筑的间距,需按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 1520%,其它非居住建筑可按同类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酌情减少 1520%,并不得小于各类专业规范要求的最小间距。第十八条 临街建筑的临街面之间间距应满足消防和建筑施工要求,山墙原则上不得开设门窗,具体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总平面时核准。第十九条 点式高层住宅应为一个单元,其面宽不应超过 32 米;板式高层住宅一般以两个单元为宜,且长度不应超过 60 米;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单元,且长度不得超过 80 米。第二十条 为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居住用地绿地率旧城区一般不小于 25%

11、,新城区一般不小于 35%,组团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 0.5m2/人,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 1.0 m2/人,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 1.5 m2/人。办公、医疗、文化、教育、科研、体育用地绿地率旧城区不小于 30%,新城区不小于 35%。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市场用地绿地率旧城区不小于 10%,新城区不小于 15%。疗养院、养老院等用地的绿地率应适当提高,不小于38。工业、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绿地率视项目性质和用地区位条件确定,但不得大于 20%。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方式及绿荫式停车场建设,种植乔木,以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环境质量。第二十一条 为满足城市交通停车需求

12、,应规划设置一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各类建筑应配套一定的停车场用地,在满足机动车停车的同时,应安排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其中机动车停车泊车位按以下要求控制:1、住宅建筑:经济适用房 0.2 车位/户;普通住宅旧城区 0.4 车位/ 户,新城区 0.6 车位/户;高档住宅 0.7 车位/户;别墅 1.2 车位/ 户。2、办公建筑:旧城区 0.5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新城区 0.8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3、医疗建筑:0.5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4、商业场所:旧城区 0.4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新城区 0.6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5、酒店、宾馆及餐饮、娱

13、乐建筑:1.0 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6、学校建筑:中、小学校 0.2 车位/100 师生,高等学校 2.5 车位/100 师生。7、仓储式超市、大型商场、综合市场、体育馆、影剧院、展览馆、交通枢纽工程等建筑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确定合理的配建车位数。第二十二条 城市空间环境管理有关定义界定:1、旧城区范围:江北旧城区东起市六中,红旗路经建设路至紫缘路,南临沅江,北至洞庭大道,西至芙蓉路所围合的区域;江南旧城区为鼎城路以北、善池路以东、迎宾路以北、大湖路以东、建新路以北与沅江以南所围合的区域;德山开发区旧城区为北部临江城区及莲池路以北区域。2、房屋建筑总高度:指建筑物有使用功能的部分檐

14、口或女儿墙顶面高出室外地面的相对高度。3、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挑阳台等于或小于 1.5 米,不计入建筑间距;大于 1.5 米的,超出部分计入建筑间距;双向外挑阳台的,一个朝向外挑阳台计入间距;封闭式阳台计入间距。4、建筑红线:指临街建筑底层外墙距道路红线的距离。外挑等于或小于 1.5 米,不计入建筑红线退让;大于 1.5 米的,超出部分计入建筑红线退让。临街设置柱廊的,退让道路红线,应从柱廊外墙起计算退让距离。5、容积率:某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用地面积计算均按净用地面积计算。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结构转换层、技术设备层、公共活动的建筑开放空间等

15、不计入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地下商场、地下娱乐和办公等用房计入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6、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底层杂屋间和坡屋顶内空间阁楼在 1.2 米及以上,不足 2.2 米的,应计算 1/2 的建筑面积;坡屋顶内空间阁楼在 2.2 米及以上部分,应等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高度不足 1.2 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等于或大于 4.9 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等于或大于 5.5 米,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等于或大于 6.1 米,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的 2 倍计算。7、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8、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9、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10、点式住宅:长边与短边之比2,且面宽32 米的住宅。11、板式住宅:长边与短边之比2 或面宽32 米的住宅。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规划 空间环境 管理 规定 常德市规划局 2009 年 2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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