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doc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6020820 上传时间:2019-03-2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10412(颁布时间)19910501(实施时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34 号(文号)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和站区秩序的管理,保障乘客、司乘人员及站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电车和地铁及相应的站区。第三条 乘车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上、下车的乘客必须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得拥挤,不得抢上抢下,不得翻越护栏、爬窗、扒车,当乘务员发出行车信号时不准上、下车。(二)乘客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探伸车外,不得躺卧和踩踏座席

2、。(三)车辆在运行中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听从乘务人员安排,不得自行开启车门强上强下。(四)乘客不得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谈笑或者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五)乘客在车内和地铁站区内不得吸烟、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等物。(六)赤膊者、酒醉者、呆傻人、精神病患者及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车。(七)车辆到达终点站乘客须全部下车,不准随车返乘或在终点站的下车站上车。(八)不得携带易碎品、家禽家畜等有碍卫生的物品乘车。第四条 乘客携带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每一名乘客携带物品的重量超过二十公斤,应购同程票一张;物品重量超过二十五公斤,不准乘车。(二)每一名乘客携带物品的体积超

3、过零点零六立方米,应购同程票一张;物品的体积超过零点一二立方米,不准乘车。(三)每一名乘客携带物品的长度超过一点五米,应购同程票一张;物品的长度超过一点八米,不准乘车。乘客携带物品,需购同程票的只购一张。第五条 乘客应爱护公共交通车辆,不得损坏和随意搬动车辆、站台的设备和设施。第六条 乘客应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或补票,并接受乘务人员和检查人员的查验:(一)乘客上车后应购买车票或出示月票,乘坐地铁时应向检票人员出示地铁票或乘车证。每一名乘客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点一米的儿童免费乘车,超过一名的应购票。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二)持过站票下车,市区线路补票五角,郊区线路补票一元,全程票价超过一

4、元的补全程票一张。(三)无票乘车或持废票乘车,市区线路(包括地铁)补票一元,郊区线路补票三元,郊区线路全程票价在三元以上(含三元)的补票五元。(四)使用过期月票或过期地铁乘车证乘车,从过期月份第一日起至发现日止,市区线路(包括地铁)每日补票一元,郊区线路每日补票三元,并收回月票。(五)冒用月票或乘车证,私换月票上的相片,从当月一日起至发现日止,市区线路(包括地铁)每日补票一元,郊区线路每日补票三元,并收回月票。(六)提前使用下月月票乘车或使用的月票与所乘车种不符的,按无票乘车处理。(七)使用涂改过的月票,补票五十元。使用伪造月票或地铁乘车证乘车,补票一百元,并交有关部门处理。(八)公共汽车、电

5、车客票一经售出不予退票,确因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可凭车票由乘务员负责安排倒乘。(九)预购郊区线路客票的乘客,应按指定班次乘车;需变更班次时,可在开车前办理改乘手续,但不提供座位;末班车不办理改乘手续。(十)拒绝乘务人员和检查人员验票的,按无票乘车处理。第七条 违反票务规定无理纠缠造成停车者,除按规定补票外,还应承担因停车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停车损失费:大客车每半小时按十元计算,绞接客车每半小时按十五元计算,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地铁每分钟按二十元计算) 。第八条 未经许可不得在车厢内外及站区张贴涂写广告、标语或其他宣传品。第九条 公共汽车、电车终点站区内及站区出入口、地铁车站出入口

6、,不准停放其他车辆,不准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第十条 地铁机车车辆通过地面平交道口时,行人和车辆应服从道口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越过安全围栅,抢越道口。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车厢、站车秩序的行为:(一)扰乱上下车秩序;(二)在车厢、站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三)在车厢、站区进行赌博、迷信活动;(四)在车厢、站区酗酒;(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三梭刀或其他管制刀具;(六)在车厢、站区贩卖食品、物品;(七)在车厢、站区非法集会或聚众讲演;(八)故意妨碍司乘人员、站务人员运营服务;(九)其他扰乱车厢秩序、站区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殴打乘客、司

7、乘人员、站务人员;(二)偷窃乘客、司乘人员的财物;(三)侮辱猥亵女司乘人员、站务人员及女乘客;(四)其他侵犯乘客、司乘人员、站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车厢、站区安全和影响运营的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进站或乘车;(二)无理拦截车辆或强行登车,不听劝阻影响正常运行;(三)向公共交通车辆投掷石子等物品;(四)偷开公共交通车辆;(五)偷窃公共交通车辆附属设备及零部件;(六)故意损毁车辆、站车设备、设施;(七)其他危害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车厢、站区安全和影响运营的行为。第十四条 司乘人员、站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保障乘客乘车安全和车辆的正常运

8、行,积极维护车厢、站区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十五条 在车厢、站区捡拾的遗失物品应上交公安机关,不得据为己有。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运营单位应做到:(一)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检查监督;(二)车辆、站区设备、设施要符合安全要求;(三)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停放车辆的站区、停车场要设专人看护。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车厢、站区存在治安隐患的,可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 ,运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须按期整改。第十八条 有下列维护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车厢,站区治安秩序事迹之一的,由运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一)积极维护公

9、共汽车、电车、地铁车厢、站区治安秩序,事迹突出的;(二)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分子,事迹突出的;(三)防止重大事故,事迹突出的;(四)捡拾物品、现金主动交到公安机关,事迹突出的。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应持有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的证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罚款上交市财政。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给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司乘人员、站务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对玩忽职守,不按规定运送乘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用局、市政工程局、公安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1997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