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种子法讲稿目录一、 种子法立法目的及基本构架二、执法中常用的几个名词概念三、 种子法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四、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一、 种子法立法目的及基本构架(一)立法目的(二)调整对象(三)适用范围(四)基本构架(五)重大意义(一)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在种子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开宗明义,说明了种子法立法的目的。 (二)调整对象种子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农作物的种子,也包括林木的种子,即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因此,
2、种子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繁殖材料(种子),也包括2种植材料(苗木)。 (三)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本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人都必须遵守本法。这里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可以是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四)基本构架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六章
3、种子使用;第七章 种子质量;第八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 (五)重大意义2000 年 1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3标志着我国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种子法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品种选育和审定,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种子质量、种子产业扶持政策,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行政管理等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为全面贯彻种子法,国家林业局和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抓紧制定了相关配套法规和制度。陆续制定和颁布了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办法 、 林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4、等十多项部门规章。重庆市也于 2004 年制定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二、执法中常用的几个名词概念(一)林木种子(二)主要林木(三)林木种子资源(四)林木品种(五)植物新品种(六)林木良种(七)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八)种子标签(九)林木品种审定(十)林木品种认定(十一)假林木种子(十二)劣质林木种子4(一)林木种子种子法所称的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也就是实践中所称的林木种苗。(二)主要林木主要林木是指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5、部门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分别确定并公布的林木。 (三)林木种子资源林木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林木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四)林木品种林木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林木群体。(五)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六)林木良种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林木种子,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5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七)林木种子质量检验
6、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包括种子质量检验和苗木质量检验。种子质量检验是指依照国家或地方标准,对林木种子的播种品质,包括净度、千粒重、含水量、发芽率、生活力、优良度等质量指标进行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的活动;苗木质量检验是指依照国家或地方标准,对苗木的综合控制指标、根系、苗高、地径等质量指标进行评定,确定苗木质量等级的活动。(八)种子标签林木种子标签是指固定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九)林木品种审定林木品种审定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林业生产秩序和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拟推广的主要林木品种强制实行审查、确定的法律制度。审查的依据是该林木品种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情况
7、,重点审定其品种特性、适宜推广生态区域、栽培技术要点和主要用途等。(十)林木品种认定林木品种认定是指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但生产确需使用的,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其为林木良种的法律制度。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6(十一)假林木种子假林木种子是指以非林木种子冒充林木种子或者以此种林木品种种子冒充他种林木品种种子的,以及林木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林木种子。(十二)劣质林木种子劣质林木种子是指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林木种子、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林木种子、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林木种子、
8、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三、 种子法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现在大家要进入林木种苗培育、经营行业,必须对国家的相关法律、规章有所了解,知道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该怎样做,才能保证我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理想的成效。下面我就种苗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大家具体讲解如下: (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1、林木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的规定2、林木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规定1、林木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的规定种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国7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
9、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木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林木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 DNA、DNA 片段及基因等。收集种质资源不仅要收集不同地区同一物种的不同变异体,还要收集同一地区同一物种的不同变异体和人工培育的品系,种质资源是林木遗传多样性的载体。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这部分林木种质资源属于国家特有或者珍稀、濒危、重要的林木种质资源,需要
10、予以特殊保护。进行科学研究、良种选育、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种子法、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采集或者采伐批准文件,还应当按照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 28 项办理审批手续。我国是林木种质资源大国,林木种质资源十分丰富。有专家说,谁拥有丰富的林木种质资源,谁就赢得了品种创新的主动权,谁就会占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随着经济8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木材、果品、花卉、药材和工业原料的要求日趋优质、高效和多样化。比如木材生产,现在很多林业发达国家,培育用材林是按照加工用途
11、来选择造林树种,如营造纸浆林就会选用纤维比较长的桉树、良种马尾松等,生产高档家俱用材,就会选择桃花心木、楠木等。大量储备具有利用价值与潜在利用价值的多样化的可供选择来进行定向遗传改良的林木种源,是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前瞻性行为。2、林木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规定种子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近年来随着对外交往的频繁,我国林木种质资源成为国外收集的对象,尤其是那些
12、发达国家经常打着所谓“共有家园”的旗号,示意掠夺其他国家的种质资源,给不发达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利益,把国家明令禁止出境的新品种和珍贵林木种质资源带出境,导致我国林木种质资源流失,形势十分严峻。我国种质资源数量很大,但收集、整理、保存、交流和利用数量与实际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对种质资源重要性认识不足,私自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国家林业局 2006 年发布了林木种9质资源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6 年第 6 号)对向境处提供种质资源的,作了更细化规定。不能随便向国外提供种质资源,那么,是否可以随意地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呢?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规定
13、,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应当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严防外来物种的入侵对我国生态安全造成威胁。外来物种对我国生态安全造成的威胁,例子很多,在网上,你键入“外来植物” ,一篇篇关于外来植物入侵的文章历历在目。下面这篇就是我从网上下载的:三峡库区生物多样性遭遇外来入侵植物威胁 目前三峡库区正遭遇外来入侵植物威胁,相当大面积的苏门白酒草已潜入该地区,范围和数量相对数年前均呈恶化势头。 苏门白酒草隶属于菊科白酒草属,为一年生或二年生草本植物,常生于山坡草地、旷野、路旁、荒地、河岸、沟边。这种植物原产于南美洲,世纪中期引入中国,是一种常见的区域性恶性杂草,如今已分布于中国个省份。 武汉大学丁建清教授说,外来
14、入侵植物的共性就是容易在人为破坏较为严重的区域生长,对区域生物多样性带来危害。目前,三峡库区沿岸绝大部分裸露的地表及坡地上都发现了苏门白酒草的踪迹,最高的可达米多,有的地方成片面积高达到亩,比水库蓄水之前明显增多。 10丁建清分析说,苏门白酒草以种子繁殖,种子具有冠毛,而且极轻,可随风传播,花果期很长,为每年至月,传播能力很强。由于生命力顽强,加上繁殖速度快,苏门白酒草的侵略性惊人,“杀伤力”远远比国内外已经很重视的外来入侵植物“一枝黄花”要厉害。在它们生长的周围,几乎看不到本地植物生长。特别是人为干扰较多的地方,由于原有植被被破坏,这种植物乘虚而入,抢先生长,形成生长优势,破坏了当地的生物系
15、统,是典型的恶草。苏门白酒草这种外来入侵植物主要产生四个方面的危害:一是排挤本地植物,降低生物多样性;二是侵入农田,带来农业损失;三是破坏自然景观;四是威胁生态安全。他说,苏门白酒草目前也正入侵欧洲大部分地区,各国学术界也在着手研究对策,但还没有找到彻底有效的治理办法。针对三峡库区的特殊情况,他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在库区内的荒山、荒坡种植一些本地植物,尽最大程度减少外来植物入侵。然后着眼长远,有关方面必须研究一整套兼有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两者优势的综合防治手段。林木引种工作必须科学和规范。林木引种作用明显,收效快、增产潜力大,能在短期内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成效。解放后,我国引入了桉树、美洲黑杨、雪
16、松、池杉、广玉兰、火炬松等树种。这些树种丰富了我国造林树11种,在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原产于澳大利亚的桉树经过 100 多年的引种,已培育出 10 多个品种,在广东、广西等地广泛种植,我国已成为世界桉树第二大栽培国。上世纪 70 年代从意大利引进美洲黑杨 69 杨、欧美杨 72 杨也在我国大范围内种植,特别是江苏省,杨树的发展成就了一个巨大的林产工业。(二)林木品种选育、推广的规定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林木品种审(认)定制度3、林木品种经营、推广的规定4、适宜生态区的引种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
17、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培育者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制度。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有排他的独占权,即享有自己使用或者他人生产、销售、并取得报酬的权利。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交纳一定的费用,以鼓励12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投资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18、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2、林木品种审(认)定制度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2001 年 5 月 22 日国家林业局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并于 2001 年 6 月 1 日公布了第一批人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列入目录的树种共有 128 个种(属)。除上述 128 个种(属)外,按照种子法
19、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 8 种以下主要林木的规定,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又确定了檫木、黄葛树、木瓜、木豆、秋枫、大头茶、栾树、元宝槭等 8 个树种为主要林木。凡被列入主要林木目录的树种,在推广应用前必须通过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13的审(认)定并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这是因为,上述林木在林业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经依法审定而推广难以保证其品质和质量。对没有列入主要林木的树种,也就是国家已公布的 128 个树种和重庆确定的 8 个树种以外的树种,不按主要林
20、木树种进行管理。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要统一进行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林木良种编号、品种特性、适宜推广生态区域、栽培技术要点和主要用途等。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林木品种认定是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区别于农作物审定制度的主要方面。林木品种认定制度是符合我国现阶段林业生产发展状况的,在还不能全面完成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情况下,对那些虽未达到审定条件,但生产确需使用并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林木品
21、种依法认定,以满足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认定的品种与审定的一样需要统一命名、编号等,不同之处是,认定的品种必须公告作为良种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良种进行推广、经营,但可以申请审14定。“生产确需使用“条件,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认定该主要林木品种单位和个人的申请,结合造林用种量、本地种苗供应情况、有无其他替代品种等因素作出决定。200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修改时,取消了“林木品种认定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认定程序。2003 年,重庆市林业局以渝林造200367 号文发布了重庆市林木品种审(认)定及管理办法 ,该办法
22、与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相比,在报审范围上增加了“本市野生树种,经多年栽培驯化,证明具有生产使用价值的优良树种。 ”等内容。我市林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种苗站,以后有关品种审(认)定方面的工作可与我站直接联系。我市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我市自 2004 年开展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截止去年底共通过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 4 个,即南川市林木良种场马尾松初级种子园、南川市林木良种场杉木 1.5 代种子园、酉阳县林木良种场红色薄皮马尾松种子园和九叶青花椒。通过市级林木品种审(认)定 35 个,其中用材林 12个,即南岸区国营长生林场马尾松无性系种子园种子、酉阳县林木良种场红色薄皮马尾松种
23、子园种子、酉阳县鹅掌楸母树林、巫溪县杉木种子园、梁平县寿竹、渝北区大叶15麻竹、开县马尾松无性系种子园种子、彭水红椿、撑绿竹3 号、日本落叶松、巨尾桉 DH3229、巨桉无性系 WLEG-17;防护林 1 个,即奉节县羽叶山黄麻;经济林有 21 个,即九叶青花椒、云阳小米桐、云阳窄冠桐、垫江白柚、武隆猪腰枣、荣昌昌州无刺花椒、甜茶、布兰瑞克无花果、南川金佛山方竹、万州无花果、皱皮木瓜、毛叶木姜子、板栗(城口小香脆板栗) 、核桃(城口乌皮香核桃) 、金银花渝蕾 1 号、油茶渝林油 1 号-6 号;观赏植物有 1 个,即垫江太平牡丹。3、林木品种经营、推广的规定种子法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
24、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根据植物的生物学特性,每个林木品种都有各自的适生范围,超出适生范围进行种植则难以正常生长。林木良种推广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审定公告确定的适生区进行推广。4、适宜生态区的引种适宜生态区的引种是对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的一种16补充,有利于减少行政成本,又
25、符合我国现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实际情况,也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一种。适宜生态区的引种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二是必须经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三)林木种子生产的规定1、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和生产许可证制度2、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3、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记载内容1、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和生产许可证制度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林木种子在林业生产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国家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以确保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质量。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制度,目
26、的是为了保障林木种子的质量,防止达不到种子质量要求的种子流入生产中,给林业生产带来危害。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应当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审核发放制度。1、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核发;172、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农作物、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农业、林业行
27、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采穗圃、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4)有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两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三名以上;(5)有种子晒场五百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种子仓库五百平方米以上;(6)有种子检验用房五十平方米以上,并配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标准的仪器设备。 ”3、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记载内容林木种子生产档案是林木种子生产全过程的客观记录,是保证林木种子质量的基本参考依据,也是解决种子质量纠纷的重要依据。建立林木种子生产档案既是种子生产者的基本权利,更是法定义务。不依法建立林木种子生产档案的种子生产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林木种子生产、
28、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对林木种子生产档案作了规定:1、林木种子生产情况,包括生产的树种(品种) 、名18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2、产地气象记录3、林木种子质量4、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包括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5、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包括苗木生长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6、林木种子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等7、种子流向,包括调出时间、数量、单价、批号、购种单位地址等8、生产林木良种的,应当附有林木良种证复印件等。林木种子(苗木)生产档案保存期为 5 年以上,果实、籽粒等有性繁殖材料保
29、存期为长期。(四)林木种子经营的规定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和经营许可证制度2、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3、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4、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及应注明事项5、禁止收购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规定6、林木种子标签7、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记载内容8、林木种子的广告管理19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和经营许可证制度林木种子的经营是林业生产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经营的种子达不到质量要求,必将给林业生产带来严重的后果。国家实行林木经营许可制度,以确保流通领域内林木种子的质量。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具体法律制度。林木种子经营应当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凭证开
30、展林木种子经营活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三级审核发放制度。1、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 万元人民币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省、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3、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领取农作物、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与种子经营相适应的
31、资金;(2)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施和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标准需要20的仪器设备、种子检验用房;(3)有两名以上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的活动的法定依据和前提,但是,为了方便群众和有序管理,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是林木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原林木种子经营者已经对种子进行了包装,且包装上已经具有为了追究林木种子质量责任而注明的各项内容。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是受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经
32、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林木种子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是种子经营者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4、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及应注明事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核发该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有效区域为全国,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区域为其管辖的本行政区域。21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地点、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经营种类、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等。有效区域,
33、国家林业局核发的为全国;地方核发的一般为本行政区域。种营种类,根据“重庆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理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每证(套)限生态林、用材林、薪炭林等造林树种或经济林树种 1-5 种,园林绿化品种不限。这 1-5 个树种应当填写到树种,如:马尾松、水杉、核桃、花椒、园林绿化树木。5、禁止收购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规定为了防止因收购珍贵树木种子造成珍贵树木的种质资源破坏或者非法流失。 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珍贵树木种子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中的林木种子,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
34、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的种子。6、林木种子标签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国家林业局专门制定了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对标签的种类和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林木良种用绿22色标签,普通林木种子用白色标签。7、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记载内容林木种子经营档案是林木种子经营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的原始记录和相关文件资料。设立种子经营档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从林木种子经营的各个环节把握整个经营过程,以保证经营种子的质量,并便于出现问题
35、时进行责任追踪。林木种子经营档案需记载以下内容:1、种子来源:种子产地、调入时间、调入价格、数量、购销合同、经营许可证编号、标签、质量检验证书和检疫证原件。2、种子加工情况:精选时间、技术措施及责任人。3、种子贮藏情况:入库、出库时间和数量4 种子包装、运输情况:5、种子质量检验情况:检验时间、结果等6、种子销售情况:销售去向、销售全同、单价、种子批号等林木种子(苗木)经营档案保存期为 5 年以上,果实、籽粒等有性繁殖材料保存期为长期。8、林木种子的广告管理为了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监管,规范林木种子广告的发布,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管理
36、的通知 ,作出了九条规定:23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遵守法律和本通知的规定。 二、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 、 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林木种子广告在种子生长量、产量、品质、抗逆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分析、预测内容,以及涉及效益的承诺。四、普通林木品种不得作为良种进行宣传。广告中不得出现优良、优质、优选、速生、高产、高抗病虫、抗虫、抗逆性强等表述。不得含有在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生长量、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优于其它品种的内容。普通林木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广告应当标明树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或适
37、生范围。 五、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未经审(认)定的,不得发布广告。 六、主要林木品种通过审(认)定的,为林木良种。 林木良种广告内容应当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良种审(认)定公告相一致,不得夸大。 林木良种广告中使用名称的,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法定名称,需要使用其它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注明法定名称。 林木良种广告必须注明良种编号、类别、学名、品种特性、24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内容。 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 (一)营业执照以及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
38、二)林木良种广告应具有或提供林木良种公告或证书;(三)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材料。 广告中涉及专业技术部分的证明,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供。 八、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林木种子广告,应当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发布林木种子广告,视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五)种子使用的规定1、林木良种的使用2、因种子质量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3、用种质量纠纷的解决1、林木良种的使用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
39、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25林木良种是林业增产增益的内因,在生产过程中起到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一切科学技术的措施只有通过种子这一载体,才能发挥作用,大量事实证明,使用林木良种的增益一般在 10%-30%,良种在林业生产中的巨大作用是其它因素不可取代、不可比拟的。世界林业发达国家芬兰,通过全面实行造林良种化,使森林工业总值、林业出口总值、纸和纸板的出口量分别占世界总量的 5%、10%、15%,林业成为国家重要的支柱产业。意大利使用杨树良种造林,使仅占全国造林面积 2.5%的杨树资源生产了全国 50%的木材。新西兰使用辐射松良种造林,以 11%
40、的造林面积生产了全国 90%的木材。福建省多年使用良种造林 2700 万亩,按增益 10%计算,到主伐时可多产木材 2700 万立方米,增收 110 亿元,效益巨大。我国林地资源有限,木材供需矛盾突出,保护生态环境任务繁重,提高林地生产力是一项紧迫的任务。目前我国造林良种化程度还比较低,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群众和单位对使用林木良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因为林木良种的价格相对于一般林木种子的价格稍高,部分群众和单位受经济能力的影响而较少使用林木良种,说到这点,我认为,根本的一点还是对良种的认识问题,5 月 8 号在福建武夷山开了一个杉木育种协作会,参观了南平市的几个杉26木育种基地,那里杉木种子园
41、的良种一般都要卖 300 多元一斤,第三代种子园的种子卖 600 多元一斤,而且没有关系你还卖不到。福建的农民或业主造林都争着用良种,是因为良种确确实实给造林户带来了巨大的收益。我们看的洋口林场用第二代种子园的种子造林,2 年生杉木高生长达到 4 米多,胸径有 3-4 公分。三是林木良种数量有限,还不能完全满足造林用种需要。林木良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林木良种不一定是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不一定是林木良种。2、因种子质量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绝产,即种子使用者使用种子经营者出售的林木种子,按照标签标注的内容和适宜的培
42、育条件,进行苗木培育,因林木种子质量本身的问题导致不能出苗或者苗木死亡;二是减产,即采取正常的栽培措施进行培育,因种子质量导致缺苗断垄。种子质量导致的绝产或减产的举证责任在林木使用者。林木使用者要提供证据表明,该绝产或减产是由于购买和使用了种子经营者出售的林木种子所造成的。实践中可以采取保存购买发票、种子标签和种子使用记录(档案)或者进行种子封样等方法进行举证。3、用种质量纠纷的解决27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可以追偿。购价款是指林木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实际支付
43、的金额,以购种票据为准。有关费用是指在种子培育过程中付出的费用,即生产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肥料、农药、土地租金、生产用水用电等费用,还包括购买种子产生的交通、食宿、误工、签定等费用。可得利益损失是指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种子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有问题种子实际收入之差的部分。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否则,则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六)种子质量监管的规定1、种子质量监管的主体及职权2、种子质量检验3、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林木种子的规定1、种子质量监管的主体及职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的主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种子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
44、行使下列职权:1、现场检查;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8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4、查封或者扣押。1、现场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直接进入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林木种子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但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 2 人。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县能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向当事人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林木种子活动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县级以上。 。 。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4、查封或
45、者扣押:县级以上。 。 。对有证据证明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林木种子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这些种子流入市场,给使用者造成损害,二方面可以为进一步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保留证据。2、种子质量检验林木种苗是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的发展,又与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种子质量的抽查、检验。目前,全国林业系统已29建立 4 个国家级、30 个省级、1000 多个地、县级种苗质检机构,承担林苗质量抽检任务。4 个国家
46、级检验机构分别是设在南京林大的南检中心、设在中国林科院的北检中心和长沙、呼和浩特检验中心。种子法第二十一、二十九、四十五条都规定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检验都必须有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林木种子检验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检验员的主要任务是对于造林绿化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质量监督、把关,杜绝假冒伪劣种苗流入市场。检验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所做的检验工作要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知道怎样出具检验证书、报告;如何建立种苗质量档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种苗检测、调查方法、程序;可以正确判断种苗的使用价值,为造林绿化提供参考依据;能够分析种苗质量检测数据与动态等。一个合格的林木种苗
47、检验员,在单位内部能起到自我完善检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对社会和部门能起到监督作用。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级检验中心和由国家林业局颁发的许可证单位检验员的培训发证工作。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员的培育发证工作。对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林木种苗30质量应当检验合格,即在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时,必须经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内部设置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附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对于使用者来说,应当验明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防止假劣林木种苗用于造林。如果使用者对林木种苗质量有疑义,可以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
48、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省际间调动苗木,必须附经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未经质量检验或者质量检验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林木种苗,不得经营,也不得用于造林。但符合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除外。3、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林木种子的规定为了保证选林质量,提高林地生产力,原则上禁止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林木种子出现短缺时,为了满足生产上的需要,必要时,也可以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子。批准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种子的,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主体如市、县人民政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无权做出批准决定。批准决定必须基于二点:一是不可抗力引起的,不可抗力主要指地震、旱灾、洪水、雪灾、火灾等,二是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