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单元 权利义务伴我行课标点击本单元主要是让我们掌握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公民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忠实履行义务等内容;懂得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正确认识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提高正确行使权利的能力和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义务的理解能力,并在,生活中践行;还应遵纪守法,学会寻求法律保护,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做负责的公民。第一课 国家的主人 广泛的权利名师解惑1.我们经常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能不能说“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呢?人民和公民是一回事吗?释疑:公民与人民两个概念容易混淆,两者是有 区别的。二者的区别是:(1)
2、范畴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是以劳动群体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指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人民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力量。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是专政者。人民是除去反革命、反社会主义、反党、反国的人外的所有人。公民是具有或取得本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是一法律概念,是一个人在某个国家所享有的法律地位,是区别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一个概念。(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
3、人民更为广泛,公民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敌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说的公民,也包括正在监狱服刑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妄图推翻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政权的极少数敌对分子;大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严重经济犯罪 分子;疯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 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等与人民为敌的犯人。(3)后果不同。人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2.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的特点,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4、?释疑:在如何维权的问题上,由于初中生是弱势群体,又缺乏法律知识,因而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去保护,所以只好忍气吞声;如果侵害者的年龄和自己差不多时,有的学生又往往采取打架斗殴的方式“维护权利” 。这两种做法都不可取,都不利于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忍气吞声,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更加肆无忌惮,有可能还会使自己陷入困境。采取非法报复的手段,不但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能会触犯法律。法律是我们维权的最有效的保障,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享有的各项权利,需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及他人等方方面面 的保障,否则权利就会落空。其中,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它是我们权利最有
5、效、最重要的保障。我们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合法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3.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平等的、广泛的、真实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这些权利呢?释疑: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但并不是说可以随心所欲、毫无限制地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说: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宪法和法律中确认的权利是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只应享受合法权利,而不能在合法权利之外谋求非法利益,否则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利益,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来源:Zxxk.Com不得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公民行使权利必须是在法定范围内
6、,而不能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否则会侵害他人的权利,自己追求的利益也会落空。要采用合适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由权利。公民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会损害他人的、国家的利益,甚至会违反法律。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并通过有效途径,讨回公道,捍卫权益。总而言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和自由,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应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各项自由。讲 练互动【例题 1】 “锦绣河山收拾好,万民尽作主人翁。
7、 ”这说明(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社会上 已不存在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 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不必担心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A. B. C. D.解 析:题干主要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符合题意。错误。社会上还存在着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他们是人民的敌人。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都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要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答案:A来源:学&科&网绿色通道 此题主要是考查我们对课本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在学习时一定要准确理解教材。要懂得
8、我国国家的性质。变式训练 1:如下图所示,能正确表示公民与人民在范围上的关系的是( )解析:此题主要考查公民与人民的区别。题干中“范围”一词是解题的关键,我们知道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广泛,公民既包括人民,也包括 人民的敌人。故 C 项符合题意。答案:C【例题 2】中国篮球运动员姚明曾因为自己的肖像出现在可口可乐饮料包装上,以侵权为由将可口可乐中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1 元钱,并公开道歉。以下对姚明的做法评价不正确的是( )姚明为 1 元钱打官司得不偿失 姚明的维权意识强,可取;但其行为是小题大做,不可取 姚明打官司是为了出名 姚明有很强的法制观念,懂得如何依法维权A. B. C. D.解析:目
9、前打“一元钱”官司的人越来越多,他 们并不是在乎所得的赔偿,而是要捍卫自己法定的权利,震慑不法分子,是应该赞同和提倡的。答案:D绿色通道 做此类题时,我们可以用排除法。首先找出一个不符合题意的题肢,然后再看四个选项只要含有这个题肢的选项就是错误的。答案就一目了然了。变式训练 2:某农民工为要回被拖欠的工资,爬上楼顶以死威胁老板,引起众人围观,后被 公安民警解救下来。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他要回了自己的工资,却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拘留了 5 天。这一案例说明( )A.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B农民工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C.公民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由权利 D公民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析:我国公民
10、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并不是说可以随心所欲、毫无限制地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答案:D【例题 3】(2010 广东佛山模拟)请指出下列案例分别体现了公民必须依法行使权利的哪方面的具体要求?案例一: 某市民对当地文化市场管理混乱非常不满,多次就这个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并写信到报社和“市长信箱”投诉。来源:学科网案例二:震惊全国的系列杀人抢劫案首犯张君,先后多次单独或与别人共同实施杀人、抢劫,共劫得财物价值 540 多万元,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案例三:一名中学生在某游乐场游玩时因游乐设施质量问题造成重伤,这位学生的家长向法院提出
11、诉讼,要求该游乐场作出赔偿。解析:选取的三则案例 都很具代表性,解答时要仔细阅读案例,把握住要点,找准与课本知识的结合点。案例一市民写信反映意见,依法行使了批评建议权,案例二张君杀人、抢劫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只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案例三家长通过法院维权,法律意识较强。答案:案例一体现了公民要采用合法方式行使自由权利。案例二体现了公民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案例三体现了公民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黑色陷阱 有些同学根本不看题,拿到题就凭感觉洋洋洒洒数百字,结果考时满面春风,考后满脸晦气。下面是一位同学的答案:答:案例一说明了该市民行使了批评建议权。案例二说明我国法律打击违法犯
12、罪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来源:学科网 ZXXK案例三说明游乐场侵犯了公民生命健康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答案看似合理,其实这位同学忽略了大前提:“请指出下列案例分别体现了公民必须依法行使权利的哪方面的具体要求?”提醒同学们在答题时,一定要仔细审题,否则就会功亏一篑。变式训练 3:材料一:邻居装修为了赶工期,晚上,电钻声刺耳地响着,影响了小明一家人的学习和休息。材料二:安静的自习室里,张强和李东高谈阔论,班长上前制止,张强却说:“言论自由是我的权利,你管不着!”材料三:小惠去超市购物 ,出门时超市保安人员搜她的包,被小惠严词拒绝。材料四:女足失利,小刚在互联网
13、上写下了对教练及队员的侮辱言论。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1)如果你是小明,你会怎样处理这件事?谈一谈你的想法。(2)张强的说法正确吗?为什么?(3)小惠的做法可取吗?你有过类似的经历吗?如果有,当时你是如何做的?(4)小刚的做法可取吗?为什么?解析:此题选取的四则材料主要是 考查我们该如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维权的办法。解答时,不能只说出理论知识,关键要把所学内化为具体的良策,为材料中的情景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答案:(1)小明可以和邻居协商施工的时间;也可以找物业部门反映,让他们来协调矛盾。总之,要依法维权。来源:学科网(2)张强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张强高谈阔论影响了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是不对的。(3)小惠的做法是正确的、可取的。她做到了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4)小刚的做法不可取。尽管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真实的。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