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医院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本制度。二、医师未经医院有关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三、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科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按程序审核、批准。科长外出,则由医院分管医疗副院长或授权副科长签审;分管医疗副院长外出,则由授权院领导签审。夜间、星期日
2、、国定假日发生的急会诊,由医院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医务科长和分管医疗副院长;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四、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五、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尤其是外县乡会诊任务。六、乡级卫生院的会诊邀请,除紧急会诊或特殊会诊外,原则上周一至周三不予外派。七、接受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八、医师在
3、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向医务科汇报,后者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分管医疗副院长。九、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确有转入我院继续治疗的需要,会诊医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医务科汇报(会诊医师非科主任者,需同时向科主任报告),医务科需及时向分管医疗副院长请示;在院领导批示同意、医院相关科室准备妥当的情况下,才能告知邀请医疗机构、病人家属,建议其将病人安 全转至我院继续诊治。十、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 2
4、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并将填写完整的会诊单复印件交医务处存档,保存期限 1 年。十一、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在国定假日完成的会诊任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十二、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十三、医务科需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需及时通报给院办及相关部门,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十四、本科室医疗任务繁忙或有重大医疗纠纷尚未解决的,原则上不宜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十五、对于医师擅自外出会
5、诊者的处罚如下:1.其擅自外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医院不符任何责任。2.其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将记入医师个人档案在院内及科内进行通报。3.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外出会诊的行医活动 1-6 个月不等,并给予相应的惩罚。4.在工作日发生的擅自外出行为者,如未能按考勤制度办理相关休假手续的,则由人力资源部按旷工给予考核。5.在会诊中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医院相关部门将依法予行政或纪律处分。附:医生外出会诊流程图邀请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单医务科对邀请机构的资质、邀请科室及人员资质进行审核被邀请科室科主任再次审核被邀请人员资质被邀请医师(点名会诊者) 安排相应资质的医师(未点名者)前往邀请医疗机构会诊会诊单复印后交医务科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