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开展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测点位核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的市环保局:为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重点污染源排放口及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时、客观、准确地掌握污染源动态排放状况,我厅将组织开展对各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污染源自动监测点位符合性核查工作。现将福建省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测点位核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区内的主要排污单位,并遵照执行。各地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于5月31日前组织完成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测点位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企业,各地环保部门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各地在办法
2、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径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附件:福建省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测点位核查办法2附件:福建省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测点位核查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重点污染源排放口及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时、客观、准确、掌握污染源动态排放状况,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 号)、国家重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以及国家有关的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重点污染源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3、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重点污染源按“ 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分工原则,国控企业污染源由市(地)级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环境监测部门主要负责检查自动检测设备监测点位设置的准确性,环境监察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面的内容。第四条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原则,一切排污单位都要3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国控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排放口安装有自动监测装置与测量流量的装置;具体核查内容见附
4、表 1-5。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及测点位规范化原则,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及在污染源排放口(管)测点的设置,必须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 25 号)等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六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及自动监
5、测设备测点位置符合性的核查,企业应按需求提供如自动监控设备在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资料(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图)等;核查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按附表内容与要求进行逐条对照核实,据实做出核查判定结果,并汇总报送责任环保部门。第七条 经排污口规范化、自动监测点位核查后,被判定为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由责任环保部门依据排污口规范4化及自动监测点位判定结果出具确认文件,该文件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验收、监测数据有效性证明材料。对被判定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责任环保部门依据现场核查人员出据的不符合项目清单和整改建议等核查结果,下文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企业应按有关
6、法规进行处理,整改期间该企业污染源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用于环境执法和管理等。其他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控点位核查参照本办法执行。附表:1烟 (废 )气 污 染 源 排 放 口 规 范 化 及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基 本 信 息2烟 (废 )气 污 染 源 排 放 口 规 范 化 及 监 测 点 位 核 查 内 容3废 水 污 染 源 排 放 口 规 范 化 及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基 本 信 息4废 水 污 染 源 排 放 口 规 范 化 及 监 测 (采 样 )点 位 核 查 内 容5重 点 监 控 企 业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现 场 核 查 表5附表1 烟(
7、废)气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测系统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法人联系电话 分管环保领导 环保负责人工艺产气环节简述外排废气污染物种类1 东经: 北纬: 2废气排放口名称3口径及高度(m)位置及编号12排放口风机情况(变频)3风量范围m3/h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排放口规范化情况自动监测污染物项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含氧量 流量 温度方法原理型 号出厂号生产商供货商集成商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情况探头安装位置部分栏目填表说明1. 工艺产气环节简述:指排放口排出的工艺废气产生环节、排放方式、连续或间断等;2. 排放口规范化情况:指等效排气筒、有无傍通管、高度要求、标志牌、监测工作平台等情况;3.
8、 安装位置描述:指仪器设备安装、监测仪探头设置在排气管道的位置,(如净化装置前或后),监测点位符合规范要求情况等;6附表 2 烟(废)气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监测点位核查内容企业名称: 污染源名称:序号 规范与要求 核查情况 备注1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 (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排放口2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实
9、施整治。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 否1监测平台应有足够的空间便于维护和监测,易于人员到达;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 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 字梯/旋梯/升降梯。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2 仪器安装位置受光、电磁辐射、振动幅度等影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3 烟气CEMS工作区与参比监测工作区应提供永久性的电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工作条件4 安装在高空位置的烟气CEMS 应有防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a.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b.颗粒物CEMS、烟气流速C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 倍烟道直径,
10、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 倍烟道直径处;c.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2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 倍烟道直径处。是否符合上述规范要求。是 否1d、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断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 烟道直径(m):前直管断距离(m):后直管断距离(m):自动测点核查内容2 测点处,烟(废)气排放管内监测断面气体流速是否大于5m/s。 是 否73a.烟气CEMS 是否安装在污染源的总外排气管上,是否便于参比方法校验污染物浓度和烟(排)气流速。b.对于污染源有多个外排
11、气管,应每个烟道上安装相同的烟气CEMS,测定值汇总作为该源的排放结果。c.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设置有旁路烟道时,应在旁路烟道内安装烟气流量连续计量装置。e、每台固定污染源排放设备应安装一套烟气CEMS。是否符合上述规范要求。是 否4火电厂湿法脱硫装置后未安装烟气GGH(气-气换热器)的烟道内,颗粒物CEMS 应安装在脱硫装置前的管段中。是否符合上述规范要求。是 否5a.当烟气CEMS 安装在矩形烟道时,若烟道截面的高度大于4 米,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b.若烟道截面的宽度大于4 米,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是否符合上述规范要求。是 否61.点测量CEMS 的测量点位应符
12、合下列条件之一:a.颗粒物CEMS 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的30%,气态污染物CEMS、氧气CMS 以及流速CMS 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 米;b.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2.线测量CEMS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颗粒物CEMS 的测量点位所在区域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的30%,气态污染物CEMS、氧气CMS 以及流速CMS 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 米;b. 中心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c.测量线长度大于或等于烟道断面直径或矩形烟道的边长。是否符合上述规范要求。是 否8参比测点核查内容1a.参比方法采样孔是否在烟气CEMS 监测断面下游;
13、b.在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是否尽可能靠近。c.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d.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 ;e.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应有盖板或管帽;f.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g.采样点位置和数目具体要求参见GB/T16157-1996。h.采样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 2并设有1.1m高护栏,平台距采样孔约为1.2m。是否符合上述规范要求是 否核 查意 见
14、1. 基本工作条件:2. 自动测点核查:3. 参比测点核查:4.存在问题及建议:核查人员:说 明 1.对照上述各项要求核查判定为不符合项时,将实情注明在对应的备注栏中。2.指2010年前,因受场地限制,安装净化装置的烟(废)气排放管道。 9附表3 废水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测系统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法人联系电话 分管环保领导 环保负责人工艺废水产生环节简述外排废水组成及主要污染物种类1 东经: 北纬: 废水排放口名称 2测流装置类型位置及编号废水排放口基本情况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情况自动监测污染物项目 COD 流量方法原理品牌型号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情况出厂号10生产商集成商探头安装位置部分栏
15、目填表说明1.废水产生环节简述:指排放口排出的工艺废水产生环节、排放方式、连续或间断等;2. 外排废水组成及主要污染物种类:指所有通过排污口的外排废水,是由哪几股废水组成及主要污染物;3.排放口规范化情况:按(表 2)废水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的内容核查情况;3.探头安装位置描述:指监测仪探头在排水管道的位置,测点位符合规范要求情况等;附表 4 废水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及监测(采样)点位核查内容企业名称: 污染源名称:序号 规范与要求核查情况 备注1a、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应实行清污分流,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放口各一个;b、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
16、许设一个排放口。因特殊原因,其排放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c、须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批准。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是 否污水排放口2a、污水总排放口、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污水排放口,须修建满足采样条件和安装流量计条件的建筑物;b、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竖井或修建一段明渠;c、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d、污水总排口位置原则上设在厂界处。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是 否113污水总排放口、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污水排放口,必须在附近醒目处设置符合 CB155562.1 规定的排放口标志;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是 否4污水总排放口,应在
17、上游能对单位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根据地形和排水方式及排水量大小,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测流段),以满足测量流量的要求: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是 否测流段计量水槽测流段应符合下列规定:a、选用流速仪法测流,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 35 米的平直过渡水段,设计水深不小于 0.1 米(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水深应不小于 0.3 米)、流速不小于 0.05 米秒。具体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b、选用浮标法测流,应有一段横断面规则、沟底纵向无坡度、无弯曲、水流平稳、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少于 10 米的明渠。C、选用容器测流法,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的落差或能
18、用导水管形成落差,流量应小于 50 吨/日;d、选用电磁式流量计测流,应有一段不小于 2m 的规则平直段,直渠段须符合 CJ/3017-93 的要求,污水排放口宽度 0.81.5m,液面高度不得小于 0.4m; e、对于排污管道,测流段需加装管道专用电磁流量计,但安装流量计时管道必须凹进地面,在凹进底部安装流量计,以达到满量程计量。f、选用表式明渠流量计测流,应有一段不小于 2m的规则段,排污渠底宽 1m。是 否12g、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应满足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15-1996)标准要求。 是否符合上述要求。1采样取水系统应保证采集有代表性的水样,并保证将水样无变质地输送至监测站
19、房供水质自动分析仪取样分析或采样器采样保存。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2采样取水系统应尽量设在废水排放堰槽取水口头部的流露中央,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减少采水部前端的堵塞。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采样取水系统宜设置成可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应同时设置人工采样口,以便进行比对试验。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3采样取水系统的构造应有必要的防冻和防腐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4采样取水管材料应对所检测项目没有干扰,并且耐腐蚀。取水管应能保证水质自动分析仪所需的流量。采样管路应根据采样流量。采样管路应采用优质的硬质 PVC 或 PPR 管材,严禁使用软管做采样管。是否符合要求。是
20、否5采样泵应根据采样流量、采样取水系统的水头损失及水位差合理选择。取水采样泵应对水质参数没有影响,并且使用寿命长、易维护。采样取水系统的安装应便于采样泵的安置及维护。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6采样取水系统宜设有过滤设备,防止杂物和粗颗粒悬浮物损坏采样泵。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自动监测采样点7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采样取水系统的管路设计应具有自动清洗功能,宜采用加臭氧、二氧化氯或加氯等冲洗方式。应尽量缩短采样取水系统与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之间输送管路的长度。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13核查意见1.污水排放口核查:2.测流段核查:3.自动监测采样点核查:4.存在问题及建议:核查人员:说 明 上述各项要求核查判定为
21、不符合项时,将实情注明在对应备注栏中。附表 5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核查单位: 日期: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 邮 编法人代表 环保负责人 电 话排 污 口 名 称排 污 口 编 码设 备 型 号生 产 厂 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基本情况验 收 情 况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有 无 完善 不完善 运行、巡检记录 有 无 完善 不完善 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有 无 完善 不完善 标准物质易耗品定期更换记录 有 无 完善 不完善 制度执行情 况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有 无 完善 不完善 二级门禁管理系统 有 无 氧 量 有 无 设备运行 情 况 仪器参数设置情况校 准 系 数
22、 有 无 14速 度 场 系 数 有 无 仪 器 参 数 设 备 设 置 值 现 场 核 查 值排污口尺寸(米)过剩空气系数校 准 系 数速 度 场 系 数有 无 标 记 有 无 异常、缺失数据标记和处理有 无 处 理 有 无 设 备 运 转 率(% )数 据 传 输 率(% )污染物排放浓度 有 无 流 量 有 无 污染物排放总量 有 无 日 报 有 无 月 报 有 无 数 据 报 表季 报 有 无 核查人员(签字): 日期:企业人员(签字): 日期:1 设备运转率计算公式: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 总运转小时数)100%2 数据传输率运算公式:数据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量/ 总数据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