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为保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力大中型项目的特点,现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控、参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条件规定如下: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理经过培训,具备承担任职资质。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开工审计已进行。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2、大纲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定。火电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五、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合同已经签定。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确定施工图交付计划并签定交付协议,图纸已经过会审。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并进行了设计交底。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合同已经签定。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定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作好,具备连续施工条件。九、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招标选定,运输条件已落实,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十、所在省、市上年度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低于 5000 小时的(包括5000 小时)发电项目,已经取得省、市电力公司对原上网协议和购电协议的重新确认(原订合同、协议不妥的,双方应重新签订)。以火电为主的电网,火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低于 5000 小时的电网内原则上不得开工一般电源项目。小型项目的开工条件,由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