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九 依 法 行 政 发 20131 号九 江 市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关 于 印 发 九 江 市 关 于 推 进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规 范 化建 设 的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各 县 (市 、区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市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现 将 九 江 市 关 于 推 进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规 范 化 建 设 的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2013 年 1 月 16 日 2 九 江 市 关 于 推 进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规 范 化 建 设 的实 施 方 案
2、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其 实 施 条例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复 议 在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构 建 和 谐社 会 中 的 主 渠 道 作 用 ,根 据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行 政 复议 工 作 规 范 化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国 法 复 函 2011628 号 )和 江 西 省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行 政 复 议 工作 规 范 化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赣 依 法 行 政 办 字
3、20125 号 )要 求 ,结合 我 市 实 际 ,现 就 推 进 我 市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规 范 化 建 设 ,提 出 以 下实 施 方 案 。一 、 指 导 思 想 和 工 作 目 标(一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指 导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以 解 放 思 想 为 先 导 ,以 改 革 创 新 为 动力 ,以 复 议 为 民 为 宗 旨 ,以 公 平 效 率 为 准 则 ,以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为 目的 ,全 面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4、 例 规 定 的职 责 ,为 我 市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和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二 )工 作 目 标 。通 过 推 行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规 范 化 建 设 ,使 行 政 复议 渠 道 更 加 畅 通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流 程 更 加 科 学 ,行 政 复 议 人 员 素质 明 显 提 高 ,行 政 复 议 办 案 条 件 明 显 改 善 ,行 政 复 议 权 威 性 和 公信 力 明 显 增 强 ,行 政 复 议 在 促 进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维 护 社 会 和谐 稳 定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更 加 突 出 。 3 二
5、、 规 范 化 建 设 的 内 容 和 要 求(一 )队 伍 建 设 规 范 化1机 构 设 置 规 范 化 。县 (市 、区 )政 府 应 在 县 (市 、区 )政 府 法 制机 构 设 置 专 门 的 行 政 复 议 办 案 机 构 ,统 一 称 为 “XXX 人 民 政 府 行政 复 议 办 公 室 ”,和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合 署 办 公 。市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也应 明 确 行 政 复 议 办 案 机 构 ,并 加 挂 行 政 复 议 办 公 室 牌 子 。市 政 府 法制 办 应 加 强 对 设 立 旨 在 优 化 和 整 合 行 政 复 议 资 源 、提 升 行
6、政 复 议能 力 的 行 政 复 议 委 员 会 的 调 研 和 论 证 工 作 ,适 时 推 动 全 市 相 对 集中 行 政 复 议 权 工 作 。2职 能 配 置 规 范 化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应 全 面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的 立 案 审 查 、案 件 审 理 、宣 传 指导 和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3专 职 人 员 配 备 规 范 化 。按 照 行 政 复 议 职 能 需 要 ,各 地 、各 部门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专 职 行 政 复 议 人 员 (在 编 公 务 员 ),保 证 行 政 复 议机
7、构 审 理 每 件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4专 职 行 政 复 议 人 员 资 格 规 范 化 。所 有 行 政 复 议 专 职 人 员 必需 持 证 上 岗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应 严 格 按 照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的 具 体 安 排 ,组 织 实 施 行 政 复 议 专 职 人 员 的 培 训 、考 核 和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工 作 。各 地 、各 部 门 应 建 立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每 年 学 习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40 学 时 。(二 )职 能 履 行 规 范 化1受 理 工 作 规
8、 范 化 。 4 (1)落 实 行 政 复 议 权 利 告 知 制 度 。各 地 、各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应 对本 区 域 行 政 机 关 或 本 行 政 机 关 现 有 行 政 决 定 文 书 (重 点 是 行 政 处罚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征 收 、行 政 强 制 和 以 公 告 方 式 送 达 的 行 政 决 定文 书 )格 式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清 理 ,凡 是 没 有 载 明 行 政 复 议 权 利 告 知 内容 的 ,应 抓 紧 修 订 完 善 。(2)规 范 行 政 复 议 接 待 工 作 。各 地 、各 部 门 应 设 置 专 门 的 接 待场 所 ,配 备
9、 专 人 负 责 接 待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首 问 事 项 登 记 制 度 、首 问岗 位 流 程 跟 踪 制 度 、案 件 引 领 告 知 制 度 ;接 待 场 所 应 公 开 行 政 复 议范 围 、条 件 和 程 序 ,提 供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格 式 文 本 ;各 地 、各 部 门的 政 务 网 站 应 设 置 行 政 复 议 受 理 窗 口 ,逐 步 实 现 网 上 受 理 ,方 便当 事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具 备 条 件 的 县 (市 、区 ),可 以 在 市 、县 行 政服 务 中 心 、乡 镇 、街 道 、居 民 点 设 立 行 政 复 议 受 理
10、 中 心 ,代 为 接 收行 政 复 议 申 请 。(3)规 范 行 政 复 议 受 理 程 序 。申 请 人 当 面 递 交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的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应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收 件 回 执 ,口 头 申 请 的 ,接 待 人员 应 作 好 笔 录 并 让 申 请 人 签 字 确 认 ;对 经 审 查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必须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依 法 受 理 ;对 确 实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或 者 应 当通 过 其 他 途 径 解 决 的 事 项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解 决 的 途 径 。确保 行 政 复
11、 议 申 请 依 法 受 理 率 达 到 100%。2审 理 工 作 规 范 化 。(1)审 理 程 序 规 范 化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严 格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流 程 管 理 ,做 到 程 序 完 5 整 、阶 段 明 确 、责 任 明 晰 、措 施 到 位 。严 格 审 查 期 限 ,提 高 审 查 效率 。确 保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按 时 办 结 率 达 到 100%。(2)改 进 行 政 复 议 审 查 方 式 。不 断 创 新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方 式 方 法 ,灵 活 运 用 书
12、 面 审 查 、实 地 调 查 、公 开 听 证 等 方 式 审 查 行 政 复 议 案件 。对 事 实 清 楚 、争 议 较 小 的 案 件 ,可 以 实 行 书 面 审 查 ;对 事 实 不清 、争 议 较 大 的 案 件 ,要 认 真 核 实 情 况 ,充 分 听 取 有 关 方 面 和 专 家的 意 见 ;对 案 情 复 杂 、重 大 的 案 件 ,要 尽 可 能 采 取 公 开 听 证 方 式 审查 。(3)认 真 把 好 行 政 复 议 审 查 的 事 实 关 、法 律 关 、裁 决 关 和 善 后关 。在 案 件 审 查 过 程 中 ,对 当 事 人 争 议 的 事 实 ,要 深
13、 入 现 场 调 查 ,不 搞 闭 门 办 案 ,确 保 事 实 清 楚 ;对 案 件 涉 及 的 法 律 问 题 ,要 广 泛 征求 立 法 机 构 、专 家 和 相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确 保 法 律 适 用 准 确 ;对 涉 案实 体 利 益 的 处 分 ,在 分 清 是 非 的 前 提 下 ,要 积 极 引 导 当 事 人 寻 求化 解 争 议 的 最 佳 方 式 ,确 保 裁 决 效 果 ;对 裁 决 执 行 中 的 后 续 事 宜 ,要 加 强 监 督 指 导 ,把 可 能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事 件 消 除 在 萌 芽 阶 段 ,真 正 做 到 案 结 事 了 。(
14、4)积 极 运 用 调 解 、和 解 方 式 化 解 争 议 。在 查 明 事 实 、分 清 是非 ,不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在 自 愿 、合 法的 基 础 上 ,要 积 极 运 用 调 解 、和 解 方 式 有 效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对 于 案情 简 单 、法 律 关 系 清 楚 、争 议 不 大 的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可 以 尝 试 在 立案 受 理 环 节 以 调 解 、和 解 方 式 结 案 。3法 律 文 书 规 范 化 。 6 (1)制 作 规 范 化 。按 照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行 政 复 议 法 律
15、 文 书 示 范文 本 的 要 求 制 作 法 律 文 书 ,注 重 提 高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的 制 作 质 量 ,增 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的 说 理 性 和 权 威 性 。(2)送 达 规 范 化 。严 格 按 照 行 政 复 议 法 律 文 书 的 送 达 规 定 确 定送 达 方 式 ,严 格 履 行 送 达 手 续 ,其 中 :直 接 送 达 应 有 申 请 人 或 其 委托 人 、被 申 请 人 代 表 签 字 ;留 置 送 达 须 有 2 名 以 上 见 证 人 签 字 ;邮寄 送 达 需 以 挂 号 信 的 形 式 寄 出 ;无 法 采 取 直 接 送 达
16、 、留 置 送 达 、委托 送 达 、邮 寄 送 达 方 式 的 ,可 以 采 取 公 告 送 达 ,公 告 内 容 应 在 当 地公 开 发 行 的 综 合 性 报 刊 上 刊 载 。4案 卷 归 档 管 理 规 范 化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档 案 按 卷 整 理 。案 件 审 结 后 ,承 办 人 应 当 整 理 案件 全 部 文 件 材 料 。案 件 档 案 内 的 文 件 材 料 按 下 列 顺 序 排 列 :卷 内 目录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及 回 证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送 审 稿 );行 政 复 议案 件 受 理 决 定 书 或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17、 书 及 回 证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审 批 表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及 附 件 (包 括 被 申 请 人 的 处 理 决 定 书 );行 政 复 议答 复 通 知 书 及 回 证 ;第 三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通 知 书 及 回 证 ;行 政 复 议答 复 书 及 附 件 ;听 证 通 知 书 及 回 证 ;各 类 笔 录 (包 括 询 问 笔 录 、调 查笔 录 、审 理 笔 录 、阅 卷 笔 录 、听 证 笔 录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结 案 报 告 ,卷 内 备 考 表 。不 宜 对 外 公 开 的 文 件 材 料 可 以 副 卷 的 形 式 保 存 。5
18、重 大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备 案 规 范 化 。(1)涉 及 下 列 内 容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应 在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作 出 之日 起 20 日 内 报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备 案 : 7 A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决 定 撤 销 、变 更 、确 认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或者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的 ;B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执 照 等 重 大行 政 处 罚 的 ;C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涉 及 重 大 利 益 调 整 的 ;D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在 本 地 区 有 重 大 社 会 影
19、 响 或 者 对 本 部 门 工 作有 重 大 影 响 的 ;E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报 送 备 案 的 。(2)报 备 材 料 规 范 化 。重 大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报 备 材 料 包 括 行 政 复议 申 请 书 、被 申 请 人 答 复 书 、第 三 人 意 见 书 和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6案 件 统 计 分 析 规 范 化 。(1)按 时 报 送 统 计 材 料 。严 格 按 照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关 于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应 诉 案 件 统 计 制 度 和 我 市 依 法 行 政 公 报 制 度 的 要 求 ,指 定 专人 按 时
20、报 送 案 件 统 计 报 表 和 统 计 分 析 报 告 。(2)提 高 统 计 质 量 。统 计 人 员 要 正 确 理 解 统 计 指 标 的 内 涵 ,把统 计 工 作 与 办 理 行 政 复 议 的 实 际 工 作 联 系 起 来 ,提 高 统 计 数 据 的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严 禁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3)做 好 统 计 分 析 。统 计 分 析 报 告 要 突 出 工 作 重 点 ,注 意 实 际工 作 “点 ”和 “面 ”的 关 系 ,注 意 典 型 事 例 和 案 例 的 “正 ”和 “反 ”的 关 系 。统 计 分 析 结 论 要 实 事
21、 求 是 地 反 映 客 观 实 际 ,把 握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政 的 重 点 领 域 和 热 点 问 题 ,为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三 )保 障 措 施 规 范 化 。 8 1办 案 场 所 规 范 化 。各 地 、各 部 门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除 具 备 常 规的 办 公 室 外 ,还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接 待 室 、案 件 审 理 室 和 档 案 室 。行 政复 议 案 件 审 理 室 应 悬 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徽 。2经 费 保 障 规 范 化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复 议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将 履行 行 政 复 议 立 案
22、审 查 、案 件 审 理 、宣 传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各 项 职 能所 需 经 费 列 入 同 级 财 政 综 合 预 算 予 以 保 障 。原 则 上 各 县 (市 、区 )政 府 的 行 政 复 议 专 项 经 费 每 年 不 得 低 于 6 万 元 ,市 政 府 各 有 关 部门 不 得 低 于 2 万 元 。3办 案 器 材 保 障 规 范 化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为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现场 调 查 、调 解 纠 纷 配 备 办 案 车 辆 ,保 证 办 案 用 车 ;要 配 备 电 脑 、打印 机 、复 印 机 、录 音 笔 、照 相 机 、摄 像 机 等 办
23、 案 专 用 设 备 。三 、 工 作 步 骤我 市 行 政 复 议 规 范 化 建 设 工 作 应 于 2013 年 10 月 底 前 基 本 完成 。各 县 (市 、区 )政 府 应 根 据 本 实 施 方 案 分 项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标准 、进 度 、完 成 时 间 和 具 体 措 施 ,落 实 行 政 复 议 规 范 化 建 设 的 各 项部 署 。2013 年 7 月 底 前 ,由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和 市 政 府 效 能 办 对 各 县(市 、区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行 政 复 议 规 范 化 建 设 工 作 开展 一 次 专 项 督
24、查 。各 县 (市 、区 )政 府 和 市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于 2013 年 10 月 20日 前 将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向 市 政 府 作 专 题 报 告 ,市 政 府 将 于 2013 年 底进 行 检 查 验 收 。四 、 工 作 要 求 9 (一 )提 高 认 识 ,高 度 重 视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是 政 府 工 作 的 重 要 组成 部 分 ,是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的 重 要 法 定 渠 道 。加 强 行政 复 议 规 范 化 建 设 ,是 加 快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重 要 举 措 之 一 。各 县(市 、区
25、)政 府 和 市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推 进 行 政 复 议 规 范化 建 设 的 重 要 意 义 ,主 要 领 导 要 切 实 履 行 第 一 责 任 人 责 任 ;增 强 推进 行 政 复 议 规 范 化 建 设 的 紧 迫 感 ,认 真 研 究 和 解 决 工 作 中 存 在 的困 难 和 问 题 。(二 )加 强 学 习 ,全 面 掌 握 。各 县 (市 、区 )政 府 和 市 政 府 各 有 关部 门 要 认 真 学 习 赣 依 法 行 政 办 字 20125 号 文 和 本 实 施 方 案 ,全 面掌 握 、准 确 理 解 行 政 复 议 规 范 化 建
26、 设 的 指 导 思 想 、工 作 目 标 、主 要内 容 和 标 准 ,并 自 觉 贯 彻 落 实 。(三 )加 强 督 促 指 导 ,确 保 贯 彻 落 实 。各 县 (市 、区 )政 府 和 市 政府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本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时 间 进 度 要 求 落实 相 关 工 作 ,并 及 时 将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报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县 (市 、区 )政 府 法 制 部 门 要 认 真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协 助 本 级 政 府 做 好 行 政 复 议规 范 化 建 设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督 促 指 导 工 作 。实 施 中 遇 到 的 具 体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反 映 。 九 江 市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3 年 1 月 16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