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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jw66tk88 文档编号:5949488 上传时间:2019-03-2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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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0426(颁布时间)20100701(实施时间)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 年 1 月 17 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 年 3 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 年1 月 17 日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 年 3 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 年 4 月 26 日第一条 为加强文山老君山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第三条 保护区按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各区界线由文山县人民政府按云南省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32012 年划定,设立界标,予以公告。保护区四

3、至界线:东起坝心乡小平坝经大山脚至河边村顺小街镇小街河抵大转弯;南起大转弯经二河沟至腰店顺屏边县交界线抵薄竹镇箐门口巴巴坡;西起巴巴坡经沙坝村至依格白、母鸡冲抵薄竹镇一碗水梁子坡;北起一碗水梁子坡经东瓜林、幕诗冲至木期黑抵小平坝,面积 34.44 万亩。核心区:东起陈家寨至老君山东北面 1925 米高程点;南起啸岩头北面 2555 米高程点、2397 米高程点、1672 米高程点,经毛草坝至巴巴坡;西起沙坝村经岩羊坡至薄竹坡以西 2827 米高程点;北起风丫口经跑马塘坡至小铺子东面 2561 米高程点,面积 13.64 万亩。缓冲区:东起大山脚经大平坦梁子至马鹿塘;南起啸岩头经营盘山、菖蒲塘至

4、沙坝村;西起黄草坡经依格白坡至马鹿坡;北起新寨经东瓜林、所作底山至大山脚,面积 10.58 万亩。实验区:缓冲区以外的保护区区域,面积 10.22 万亩。第四条 在保护区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自治州、文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自治州、文山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主要来源:(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资金;(二)州本级按财政收入的 1,县级按财政收入的 0.8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三)社会捐赠和资源有偿利用等其他资金。第七条 文山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保护区进行

5、管理并提供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二)编制保护区发展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调查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并建立档案;(四)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五)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权。第八条 自治州、文山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旅游、扶贫、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关乡(镇)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九条 自治州、文山县人民政府建立资源利用和生态补偿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合理

6、开发利用保护区资源及其盘龙河、那么果河水资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自治州、文山县人民政府依照保护区发展规划,加强保护区防火通道、防火监测、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文山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小街镇、薄竹镇、坝心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防火公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第十二条 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一)蜂猴、倭蜂猴、蟒蛇、大灵猫、小灵猫、白鹇、岩羊、盲蛇等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动物;(二)伯乐树、长蕊木兰、云南拟单性木兰、云南金钱槭、鹅掌楸、滇桐、水青树、马尾树、野生三七等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植物;(三)河流、水源点

7、。第十三条 自治州、文山县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保护区内居住的居民生产生活扶持力度,推广使用沼气、以电代柴(燃料)等新型替代能源,逐步推进粮农经营方式向林农经营方式转变。对核心区、缓冲区内居住的居民有计划地逐步迁移,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逐步有偿征收,并保障移民生产生活等后续发展。实验区和保护区周边村(社)实行耕地面积固定,其余荒山荒地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恢复植被。第十四条 自治州、文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每年 12 月 30 日为“老君山保护日”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核心区内除国防、通讯特

8、定行业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研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经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缓冲区内因工作确需进入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野生三七繁殖、植被演替、稀珍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等试验活动。实验区内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林下资源开发、林产品开发、经济作物(药物)等多种经营。在缓冲区内进行科学试验和在实验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保护区及周边居民具有优先参与权。第十六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影视拍摄等活动的,

9、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并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猎捕、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二)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三)野外用火;(四)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五)侵占、损毁水工程设施;(六)经营性采石、挖砂、取土;(七)探矿、采矿;(八)侵占、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界标。第十八条 自治州、文山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除国防、通讯特

10、定行业外) ,对个人处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在保护区内经营性采石、挖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侵占、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界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 、 (二) 、 (三)项规定,在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猎捕、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动物、植物,乱砍滥伐

11、、毁林开垦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侵占、损毁水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探矿、采矿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云常备201012 号(来源)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20100326(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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