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达者依法兼济天下(何旸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日期:2014-09-10 浏览次数:3达者依法兼济天下“达者兼济天下”语出 孟子,通俗的解释,就是说人要是有能力了要为社会做贡献,现代的慈善即是其中的表现之一。7.23 动车事故里大爱温州形象的树立,“明眸工程”中温州人善行天下的义举,红日亭内的老人们,他们用双手托举出一块慈善的城市地标,造就了温式慈善的别样风情。但是,现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诸多慈善乱象, 各种以慈善为名的基金会如雨后春笋般设立,但对资金的流向却未如实向社会公布;个别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出现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的捐赠;另一类典型的例子来自“慈善先生”陈光标,陈光标以
2、个人身份公开劝募并收取捐款,就有人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行为是把公益募捐的社会行为演变成个人随意的慈善秀,讽刺其凭借道德楷模形象行善脱离法律管制。其实,诈捐等慈善乱象已存在多年,而“郭美美事件”发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各地红十字会接收到的社会捐款几乎为零。各种各样的无序行为,给这个光彩的事业蒙上了阴影。为什么中国慈善刚一起步,便频频走入误区?毫无疑问,刚刚起步的中国慈善事业无论是规模还是参与度,都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慈善捐赠整体环境欠佳,很多国家慈善机构的管理运行费用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我国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涉及慈善捐助的法律多散见于行政法律规章中:如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
3、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民政部等制定的行政规章等。虽然慈善立法早已提上了日程,但是至今没有完整系统的慈善立法对慈善事业进行规范。虽然捐赠法中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合同法中规定“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此外”,但是承诺捐款,却出尔反尔,诺而不捐、诺而少捐的“伪慈善”行为层出不穷,因为种种原因,相关人很少受到惩处,说开了,法律滞后、违法成本低是根本原因,少数人因此对慈善行为怀着不严肃的态度甚至践踏慈善之名,若让这大爱之风继续发扬光大,应让慈善行走于法律之上。温州人向来有颗博爱之心,温州人不缺善行义举,笔者并不反对通过城市指数标准来鼓励更多的善行,只是在行善之时,应以法律为名。由于国家统一的立法一时无法出台,建议浙江省加速制定地方性慈善法规如浙江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通过立法,建立慈善的激励和监督机制;通过立法,保障慈善的公信力;通过法律,完善慈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防止有人借慈善之名,沽名钓誉。总而言之,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化的公益事业,能够解决许多政府难以顾及的问题,对社会困难群体给予援助,尽显慈爱本意。达者,在当下社会应以法律为名,依法兼济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