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條 公司(公平損害呈請)法程序規則簡介 背景 公司條(第 32章 ) (下稱第32章)第 168A條就 公平損害呈請的相關事宜作出規定,而公司(清盤)規則 (下稱第32H章 )則訂明進這法程序的規管安排。 由於第32H章主要關乎為清盤呈請而進的法程序,因此該 項規則的條文並非全部適用於公平損害呈請。具體, 第 32H章的適用條文包括第22條及表格3A(呈請書的格式) 、 第 23條(呈請書的提交) 、第35(1)條(草擬命)及第36(3)條 (送達命) 。 2. 當新公司條 (下稱新條 )生效後,第32H章 的適用條文,會經新條附表9第 7部作適當的相應修訂,再 適用於公平損害呈請。然而
2、這些經修訂的規則同第32H章 有關清盤呈請的其他條文會失效,並繼續適用於清盤呈請。 3. 新條第 727(1)(a)條訂明,在法會批准下,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下稱首席法官 )可訂規則,用以規管根據第 14部第 2 分部原訟法庭就關乎公司事務的公平損害呈請而進 的法程序。在法會批准下,首席法官根據第 727 條,訂 公司(公平損害呈請)法程序規則 。 附屬法 公司(公平損害呈請)法程序規則 (下稱 程序規則 ) 主要改動 4. 根據第32章,就公平損害呈請而進的法程序受 第32H章的相關條文規管。這些條文關乎呈請書的格式、提出 呈請以及草擬和送達命。程序規則主要重訂這幾方面的 程序規定,並作出適
3、當改動及闡釋。 - 1 - 程序規則 5. 程序規則包括九條規則和一個附表: (a) 第1及2條分別訂明規則的生效安排和用語的釋義。 (b) 第 3 條訂明程序規則如何適用於公平損害呈請 (尤其是呈請人在同一呈請中也尋求一項命將公司 清盤的情況) ,並指明呈請的格式。 (c) 第4條指明呈請須載述的內容,以及提出呈請和原訟法 庭編定回報日的安排。 (d) 第5條訂明呈請人送達呈請的規定。 (e) 第6條訂明原訟法庭在回報日當日或之後可作出指示的 事宜。 (f) 第7條就草擬命作出規定。 (g) 第8條就送達命作出規定。 (h) 第9條訂明,如須就命刊登公告,原訟法庭須就刊登 方式及時間作出指示
4、。 (i) 附表訂明呈請的格式。 6. 根據程序規則 ,就公平損害呈請而進的法程 序將按下述方式規管: (a) 提出呈請:呈請人如要提出公平損害呈請,須將呈請 交付原訟法庭存檔,並在呈請中指明提出呈請的由及 所尋求的命的條款(第4(1)條)。呈請須符合程序 規則附表所訂明的格式(照第32H章附中的表格 3A而製訂)(第3(1)(b)條); - 2 - - 3 - (b) 呈請的送達:原訟法庭將發還呈請的蓋章文本,並在每 份文本上註明回報日。呈請人、公司及所有答辯人須在 該日到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原訟法庭法官席前,聽取 就有關呈請的訴訟程序發出的指示(第4(2)及 (3)條)。 呈請人須在回報日
5、的最少14日前,將呈請的蓋章文本送 達公司及所有答辯人(第5條); (c) 回報日:在回報日當日或之後,原訟法庭可就第 6條 所 訂明有關呈請的程序及其他事宜作出指示。這些事宜可 包括就呈請刊登公告,以及任何為進調解或其他另 爭端排解而擱置程序的命;以及 (d) 命:在原訟法庭宣布作出命後,該命的草稿須按 照 第 7 條的規定擬備。除非原訟法庭另有指示,否則 呈請人須將該命的正式文本送達有關公司及公司 註冊處處長(第8條)。此外,原訟法庭如規定須就 有關命刊登公告,則須就刊登方式及時間作出指示 (第9條)。 7. 高等法院用以規管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則和常規, 只要與程序規則並無抵觸,而有關呈請又包括尋求頒 將公司清盤,即適用於該項公平損害呈請(第3(5)條)。 呈請人在提出公平損害呈請時,也藉該呈請尋求頒將 公司清盤,則第32H章中用以規管原訟法庭進的清盤程序的 規則將會適用。為處這呈請,第 3(2)條訂明,程序規則 和第32H章有關清盤程序的規則均同時適用,惟者有互相 抵觸,則依後者處。 公司註冊處 2013 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