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 励在我国水土保持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水土保持 科技工作者、科技群体和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调动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就水土保持科技前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根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的实施由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三 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设立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 奖励范围是在我国水土保持领域作出突出
2、贡献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科技群体和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和 科技群体每年评审一次, 奖项分为一、二、三等奖 3 个等级,每次评选一等奖 不超过 3 项,二等奖 不超过 10 项,三等奖 不超过 30 项; 优秀 青年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 15 名。 第四 条 项目成果是在水土保持领域中取得的科学理论、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 (一) 创新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推广应用成果; (三)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 (四)软科学 研 究 成果。 第五 条 优秀 青年科技工作者 是 年龄在 40 周 岁以下(含 40 周 岁),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
3、、政策,热爱祖国,具有 “ 献身、创新、求实、协作 ”2 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在水土保持及与其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突破和显著社会、生态与经济效益 , 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的 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 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二) 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三) 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 益或经济效益。 第六 条 获省级或相当级别的奖项不得申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获“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
4、, 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选 。 第三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 第七 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各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省( 自治 区、直辖 市)水土保持学会和省( 自治 区、 直辖市)水土保持业务主管部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三部(局)各直属单位,中央所属 有关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 有关 企事业单位 。 第八 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组建由水土保持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 专家库。 第九 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是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 条 “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 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
5、为辅。物质奖励采取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奖励和获奖项目及获奖人员所在单位辅助奖励的办法。获奖名单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讯、中国水土保3 持科学、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和相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公布,并通报获奖者所在单位。 第十一 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本会活动基金; (二)利息; (三)社会捐赠; (四)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 十二 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科技群体、个人和获奖项目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 十三 条 评奖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宁缺毋滥。评选的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员,通过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和相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公示,无异议方予以颁奖。对已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 的 ,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 十四 条 为便于本条例的具体操作和实施,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 十五 条 “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 由 中国水 土保持学会 负责组织,奖励 工作 办公室设在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秘书处。 第 十六 条 本条例由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 2006年 11 月 31 日 起 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