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浦东新区吸引激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本实施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督察长)等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本实施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 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
2、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政策的专业员工数不超过上年年末金融机构正式员工总数的 40%。第三条(激励措施)浦东新区根据金融机构的贡献情况,设立相应的金融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住房或租房补贴 20 万元;(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其当年在新区金融机构个人所得形成全部财力 40的补贴;(三)对金融机构的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给予其当年在新区金融机构个人所得形成全部财力 20的补贴;(四)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就医,提供 VIP 服务;为高管人员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新引进金融机构是指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的金融机构或当年
3、将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从异地迁入浦东新区的金融机构。第四条(申请及审核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二)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浦东新区财政局;(三)浦东新区财政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第五条(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实施办法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金融机构所享受市级相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重复部分,不再适用本实施办法;金融机构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内容后,不再享受浦东新区其他有关政策与之相重复的补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