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 201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黄岗药西新村 23 号。负责人裴现花,院长。委托代理人贾明,新乡市牧野区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贵君,女,1923 年 10 月 28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乡市牧野区花园北街 63 号 5 单元 2 号。委托代理人梅海军,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遇春,男,1957 年 3 月 1 日出生,汉族,系赵贵君之子。原审被告:裴现花,女,1955 年 1 月 10 日出生,汉族,新乡市
2、牧野区富华敬老院负责人。住新乡市牧野区黄岗药西新村 23 号。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以下简称富华敬老院)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 40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07 年 12 月 1 日,原告赵贵君委托儿子郭天春与被告富华敬老院签订住养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到被告富华敬老院住养,住养费每月 650 元,取暖费 60 元,共计 710 元。原告当天缴纳了 710 元费用住到富华敬老院。2007 年 12 月 10 日,原告在被告富华敬老院院内摔倒,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实施了人工半髋置换手术
3、。原告在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19 天,花费医疗费用 11489. 02 元。原告在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富华敬老院派人对原告进行了护理。另查明,被告富华敬老院系被告裴现花私人开办的敬老院。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富华敬老院签订住养协议,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认为富华敬老院未履行职责致其摔倒受伤要求赔偿实为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住养协议的约定,富华敬老院应精心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给予不同等级的护理。本案中,原告在富华敬老院住养期间摔倒受伤这一事实双方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原告是否享受全护待遇及二被告的责任大小。原告与被告富华敬老院 2007 年 12 月 1 日签订
4、的住养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原告属于何种住养老人及应享受何种级别的护理待遇,但根据原告缴纳每月710 元的费用标准,及二被告在答辩时认可原告没有思维能力,可以看出原告属于没有生活能力的住养老人。另从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看,被告裴现花及其丈夫均未否认原告属于全护,且被告裴现花的丈夫在录音中称喂过原告饭后原告摔倒了,原告吃饭尚需要人喂,可以推定被告富华敬老院对原告提供的是全护服务。被告富华敬老院未尽看护和注意义务,致使原告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摔倒受伤,被告富华敬老院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对被告富华敬老院称其无任何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富华敬老院是被告裴现花私人投资开办的其他组织,被告裴现花应对原告的损失承
5、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 11489. 0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90 元、营养费 190 元,证据充分,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每月 1500 元,护理期限 270 天,护理费共计 13500 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实际住院 19 天,住院期间被告富华敬老院派人全天护理,期间原告不存在护理费。原告出院医嘱为:卧床休息、不适随诊,根据原告的伤情是骨折且年纪较大的实际情况,酌定出院后的护理期限为五个月,被告富华敬老院辨称同意原告去敬老院养伤而原告的家人不同意,执意自己护理,导致损失扩大,对此不予支持。按照被告富华敬老院收取全护标准为每月 710 元,按照此标准计算护
6、理费,五个月为 355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新乡市富华敬老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赵贵君支付医疗费 11489.0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90 元、营养费 190 元、护理费 3550 元共计 15419.02 元;二、被告裴现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贵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 450 元,由原告赵贵君负担 180 元、被告新乡市富华敬老院、被告裴现花负担 270
7、元。富华敬老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供的是全护服务是错误的,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入住敬老院时,双方签订了住养协议,根据被上诉人的身体情况是属于生活半自理人,在收费上也是按照半自理标准收费的,其不享受全护服务。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喂过被上诉人吃饭来推定是全护服务是错误的。2、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住养协议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住养期间,因病或其他意外的事故造成伤亡,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在本案,被上诉人摔伤是自己行走时不慎摔伤,纯属意外,不是人为的受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
8、全部责任是错误的。4、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 3550 元护理费及酌定 5 个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赵贵君答辩的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答辩人在接受服务时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上诉人进行赔偿。养老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服务,消费行为一发生,敬老院就负有保证老人人身安全的义务。虽然在住养协议中规定有“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的内容,但该协议是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 条的规定,
9、应为无效内容,上诉人不能以此作为自己免责的抗辩理由。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 3550 元护理费远远低于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10 肢体损伤之规定。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相一致。本院认为:赵贵君因生活需要入住富华敬老院,并签有住养协议,赵贵君在该院住养期间摔伤,敬老院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应负赔偿责任。敬老院上诉称其收取的是中等服务护理,因其没有向法庭提供不同的收费标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审根据其收取 710 元的标准及赵贵君入住敬老院后的护理情况,认定赵贵君享受全护服务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住养协议虽有敬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免责条款,但该约定违反合同
10、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该约定不能成为该案免责的理由。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富华敬老院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40 元,由新乡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范建军审 判 员 王玉梅审 判 员 史 磊二九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琳原标题:来自敬老院的法律纠纷(以案说法)护理等级虽有别,法定义务不能免张老先生在敬老院洗澡时,不小心摔倒致身体大面积烫伤,后不治身亡。家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索要各项经济损失 20 余万元。院方辩称,张老先生进
11、院时签订的是“自理级别”的合同,洗澡并不是双方约定服务项目,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敬老院承担 50%的责任,赔偿张老先生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 8 万余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敬老院接纳相关人员入住其处,安排并提供吃、住、护理等服务,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因此,敬老院应负有对入住人员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服务合同的“级别”高低不是免除安全保障义务的
12、条件。护理义务未到位,敬老院部分担责80 岁高龄的王老伯与敬老院签订老人入住协议书。协议约定护理级别为全护。一天凌晨,王老伯单独上厕所时意外摔倒,导致骨折。后在保守治疗中病情恶化不幸去世。事后,王老伯的家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 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类损失 2.85 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 万元。本案中,王老伯自愿入住养老,接受全护的护理服务。敬老院应提供搀扶上厕所、防止老人摔伤等与全护理级别相对应的护理服务。但王老伯独自上厕所时摔倒,在没有证据表明老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完全能够认定敬老院未尽到相应的护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
13、责任。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最终确定敬老院对死者家属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为 15%。“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约定无效何女士一日突然接到来自父亲所在的敬老院的电话,称何老先生在敬老院里自杀身亡。何女士认为敬老院应该对此事负责,遂将其告上法庭。敬老院辩称,这是老人的自杀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在双方的服务合同中早已明确约定不对该类事件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敬老院赔偿原告人民币 2.9 万元。这是一起以格式条款方式免除自身责任的服务合同纠纷。事实上,合同法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设立了禁止性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4、,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法还特别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本案中“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格式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和法律规定,也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成为敬老院的免责理由。(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入住养老院前要不要体检 多数养老院要签免责协议2010-09-13 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1题记根据相关要求,老年人在入住养老院前,院方
15、或者家属应为其做一次全面体检,以便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便于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现实情况是,被视为“必修课”的入院体检未受各方重视。日前,江西省景德镇市发生了一起这样的纠纷,双方为此诉至法院。老年人入住养老院前进行体检,该是谁的责任呢?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1.纠纷老年人入院前未体检家属诉称养老院失职据记者了解,去年 12 月 29 日,87 岁的万德阳老人入住景德镇市天乐老年休养中心,不到一个月,被送往医院治疗。今年 2 月中旬,万德阳老人去世。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显示,万德阳老人死前患有“血管性紫癜、慢性肾功能不全、胆石症、肺部感染、褥疮感染、严重营养不良”等病症。万德阳老人的家属认为,医院
16、诊断的严重营养不良和褥疮,与天乐老年休养中心长时间不合理照顾有直接关系,遂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 6.5 万元。5 月 14 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入院时被忽略的程序体检,成为原告、被告争议的焦点。为什么没有给老年人做入院体检呢?被告天乐老年休养中心负责人表示,“即便是要体检,也应该先由家属带去体检,因为双方此前约定了老年人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者,天乐老年休养中心不承担责任”,因此,该中心拒绝赔偿。万德阳老人的家属认为,天乐老年休养中心有义务给老年人做入院前的体检,以便了解其健康状况,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协议书上承诺的“衣食住行全护理”的职责。
17、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当天没有宣判。2.调查入院体检未受重视 多数养老院要签免责协议老年人入住养老院前,养老院是否为其体检?进行体检该是谁的责任?针对这些问题,记者在南昌市进行了调查。5 月 25 日上午,记者来到南昌市老年颐养中心,咨询老年人入住事项。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老年人入住前的体检是家属的事情,只要家属出具老年人近期的出院小结,或者书面告知没有传染病,就可以签协议办理入院手续了。当天下午,记者来到南昌市爱心托养院咨询。该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通常情况下,老年人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可以入住。恰逢几位市民正在该院为老年人办理入院手续,记者走过去看了看,发现入院手续中有一份入住告知书,其中没有
18、规定入院体检由谁负责,却有一些免责条款,如“老年人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家属隐瞒老年人病情,发生意外的,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在走访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几家养老院时,记者发现,多数养老院不重视老年人的入院体检。一些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对此解释称,“养老院只是对老年人进行日常护理,没有义务为其体检”。记者同时发现,为了规避相关责任,在老年人入院前,部分养老院会与其家属签订相关的免责协议,主要内容是“老年人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家属隐瞒老年人病情,发生意外的,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走访过程中,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普遍没有意识到老年人入住养老院前进行体检的重要性。有的市民称,养老院里有卫生所,如
19、果真出现什么情况,养老院会将老年人送去治疗,并通知家属。有的市民则不以为然,“虽然签了免责协议,但如果真的发生意外,养老院多少还是会赔点的吧。”一位市民如是说。3.分析入院不体检易引起纠纷 家属与养老院均有责任就采访了解到的情况,5 月 26 日,记者电话咨询了南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该处一位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南昌市共有各种类型的养老院 30 多家。按照相关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院前,其家属或养老院应为老年人做一次全面体检。根据老年人的健康情况,养老院制定不同的护理计划。比如,有的老年人患有胆结石,就不能让其吃蛋白质含量高的食物等;有的老年人患有糖尿病,就要注意不能让其多吃含糖食物江西省消费者
20、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表示,消协曾接到过一些投诉,多数是养老院不重视对老年人入院前的体检,致使其不了解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意外后导致养老院与老年人家属之间产生纠纷。那么,老年人入住养老院前未进行体检,一旦因此发生纠纷,家属、养老院该如何划分责任?南昌市豫章法律服务所律师郭宏山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家属与养老院应该是责任各半。养老院作为服务机构,有义务对其服务对象进行了解,这样才能保证其服务质量。家属作为托养人,有责任将老年人入院前的病情及相关情况告知养老机构,同时,赡养人也有义务对老年人进行必要的体检。4.说法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是养老机构首要任务面对纠纷,并非无计可施。记者了解到,早在 2
21、004 年,天津市民政局就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住养人及其托养人,要和养老机构签署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提出,养老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进行体检,把养老机构内发生意外纠纷的几率降到最低。据悉,此规定实施后,该市类似纠纷得到了有效遏制。“作为养老院,了解每个入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是首要的任务,它实际上比让老年人吃得好、穿得好更重要。”江西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入院体检是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的主要途径。如何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是该省民政部门今年在养老院方面的工作重点之一。至于养老院与家属所签的免责协议,江西省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表示,托养人与养老院签订
22、协议时,首先应仔细辨别条款内容,以防合法权益受损。一旦出现纠纷,托养人认为协议内有减轻或免除养老院责任条款的,可根据今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办法,请求对其进行撤销,以确保协议条款公平公正。养老服务合同具备的特征2011-10-19 22:23 作者: 站长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561养老服务合同具备的特征1.缔约的强制性和自愿性。意思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当事人双方一般性地享有,是否愿意缔约、与何人缔约、契约内容如何等,均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与协商确定,养老服合同也不例外。作为调整民事关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养老服务合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
23、构基本规范中把“养老院与老年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作为对老年人福利机构的强制性要求之一。中国敬老院网建议老人或者家属选择什么样的机构养老,接受什么样的老人人住,则完全出于双方的自愿。养老服务合同,不仅是确定双方关系的法律文书,也是理双方纠纷的主要依据。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合同的内容必须是明示的。2.缔约主体的合法性和唯一性。合同的一方为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机构,政府兴办的应有法人资格证书,社会组织及个人兴办的应进行民办非企业组织登记。没有执业证书,便不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另一方,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组织。鉴于老人自身的特殊性,如年迈、
24、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等实际情况,一般应以入住老人的关系人为签约人或提供担保人,城市“三无对象”、农村的“五保老人”由辖区内的民政主管部门为其关系人。目前,由于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大力推进,“外资”也进入了我国的养老服务市场,成为服务主体之一。3.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养老服务合同的客体,即合同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服务方提供的一般性生活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但又不限于一般的生活照料行为和护理行为,服务态度也应当包括在内。同时,帮助老年人树立健康的老年价值观,有尊严地活着或结束生命,也是重要的服务内容之一。这种服务内容虽然养老机构的规模、资质等原因存在个别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对确定的,而且服务的
25、过程基本是一致的。当然,这种确定性和一致性,并不排除对个别老人的个别照顾。事实上,由于老人的个体差异,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包括心理护理,都必须有针对性和预见性。养老服务合同的客体在不同所有制以及不同地区的养老机构之间的差异也不是很大,这是养老服务合同与其他服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4.合同履行的延续性和期限的不确定性。由于人住养老机构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方面原因,决定了合同履行期限的不确定性。老人可以住在养老机构直到生命终了,也可能由于情形变迁而随时终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还会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情况出现,如老人对养老院的服务不满意、老人突发疾病或患传染性疾病等,都可能导致合同的中止或解除
26、。实际上,由于寿命的不可预期性,养老服务合同也无法对老人的入住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法律法规、政策、管理颁发等:民政部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湖北省 养 老 机 构 代 养 人 员 入 住 协 议 书 示 范 文 本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站)建设管理的意见衡阳市人
27、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农村部分敬老院孤寡老人纳入城市低保范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水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若干规定吉林市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齐齐哈尔市 2008 至 2010 年农村敬老院整合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 2008 年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工作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意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意
28、见的通知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杭州市城区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柳州市物价局关于柳南区民政局夕阳红敬老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 17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佳敬老院和十佳敬老院院长的通报吉林省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全市敬老院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国模范敬老院评选活动的通知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贵阳市 2006 年中心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支持和表彰个人办敬老院的决定关于表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 116 所全国模范敬老院的决定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