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374G 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374G 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的主要内容。第 374G 章 第 7 条警标(1)根据本规例,可以在道路上或附近单独使用一个发出间歇琥珀色灯光的警标,或将该标志灯连同任何其他交通标志一并使用,以便向车辆司机、西北铁路车辆司机及电车司机传达他们应特别小心的警告。 (1987 年第 242 号法律公告)(2)警务处处长可在道路上或附近单独使用一个发出间歇蓝色灯光的警标,或将该标志灯连同任何其他交通标志一并使用,以传达与第(1)款所指的警告相同的警告。第 374G 章 第 8 条放置道路标记的权力(1)署长可致使,亦可藉许可证
2、允许在任何道路上或附近放置道路标记(该许可证须受署长认为属适当并在该许可证内指明的条件规限)。如道路标记是订明道路标记,则该标记的涵义须与附表 2 该标记的图形所示该标记的内容及注释相符。 (1989 年第 22 号法律公告)(2)订明道路标记须髹上白色或附表 2 所叙明的其他颜色,并可髹在道路上;如该标记以任何适合的物料制成,则可嵌在道路上或固定于路面上。(3)署长可更改根据本条而放置的任何订明道路标记上的条或箭嘴方向,使该标记适合其所在地方的特别环境。(4)道路标记可加入在黑夜时间能反光的物料,以达照明效果。第 374G 章 第 8A 条有关私家路上某些道路标记的特别条文(1)署长可藉宪报
3、刊登的公告,宣布在公告所指明的条件规限下,该公告所指明的道路标记可由私家路的拥有人放置在该私家路上或附近,亦可在获得该拥有人书面允许下放置在该私家路上或附近。(2)凡第(1)款所指的公告内指明的道路标记按照该公告放置在私家路上或附近,则该道路标记在任何方面而言,均须当作是按照第 8(1)条下发出的许可证而放置的。(3)在不局限第(1)款所指的公告指明的条件的概括性的原则下,该等条件可并入或提述根据本条例第 109(4A)条而订明的任何实务守则或其部分。(1989 年第 22 号法律公告)第 374G 章 第 9 条交通标志与道路标记的大小根据第 3 条竖立或放置的交通标志及根据第 8 条放置的
4、道路标记,而不属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者,则其大小、颜色及类型可按署长认为适当而定。第 374G 章 第 10 条黄色方格路口(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驾驶车辆进入黄色方格路口,除非他立即能将该车辆完全驶出该黄色方格路口。(2)第(1)款不适用于以下车辆(a)正作消防服务、救护、警队或海关用途的车辆,而遵从第(1)款的规定,相当可能会阻碍该车辆作该用途者;(b)按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穿着制服的交通督导员的指示,或在其允许下驶入一个黄色方格路口的车辆;或(c)已驶入一个标明有附表 2 第 514 号图形的黄色方格路口的车辆,而该车辆是从一条标明有附表 2 第 509 号图形所示
5、的右转方向箭嘴的行车驶向一个该车辆可便于停候以作右转的位置,且该车辆因受阻于在该黄色方格路口内或该路口附近正停候待右转的车辆,或因受阻于朝相反方向行驶的车辆而无法驶出该黄色方格路口。 (1987 年第 242 号法律公告)第 374G 章 第 10A 条交通灯控制的黄条过路处(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驾驶车辆进入交通灯控制的黄条过路处,除非他能立即将该车辆完全驶出该过路处。(2)第(1)款不适用于以下车辆(a)正作消防服务、救护、警队或海关用途的车辆,而遵从第(1)款的规定,相当可能会阻碍该车辆作该用途者;或(b)按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穿着制服的交通督导员的指示,或在其允许下驶入
6、一个交通灯控制的黄条过路处的车辆。(1990 年第 72 号法律公告;1995 年第 13 号第 2 条)第 374G 章 第 11 条双白线(1)除第(2)、(3)及(5)款另有规定外,如道路标记是(a)附表 2 第 501 或 503 号图形所示类型的连续双白(在本条以下称为连续双白);或(b)附表 2 第 502 号图形所示类型的附有虚的连续白(在本条以下称为附有虚的连续白),并放置在车路上,则车辆的司机须确保车辆或其任何部分不在连续双白或附有虚的连续白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亦不驶越或横过该或其任何部分。(1984 年第 218 号法律公告)(2)凡在车路上放置附有虚的连续白(a)以便将朝相
7、反方向行驶的车辆分隔,而虚距离车辆较近,则司机可于以下情况,在该附有虚的连续白上行驶,或驶越或横过该(i)不会因此而对其车辆或对任何其他车辆或对任何人造成危险;(ii)在连续双白开始前,他能返回该附有虚的连续白的左边;及(iii)他在附有虚的连续白停留时间,或其所驶越或横过该的距离或时间是不会超逾所合理地需要者;及(b)以便将朝同一方向行驶的车辆分隔,而虚距离车辆较近,则如司机并不会因此而对其车辆或对任何其他车辆或对任何人造成危险,可驾驶其车辆横过该附有虚的连续白。(3)凡在车路上放置连续双白或附有虚的连续白,则车辆的司机在必要时可让其车辆在连续双白或附有虚的连续白上行驶,或驶越或横过该,以便
8、(a)遵循(i)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发出的指示;或(ii)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穿着制服的交通督导员发出的指示;(b)避免与任何车辆、物体、障碍物、动物或人碰撞;或(c)右转驶入或驶出任何与该条车路毗连的道路、处所或地方,但第(4)款所指的情形除外。(4)凡道路标记是将朝同一方向行驶的车辆分隔,则第(3)(c)款并不授权任何司机在连续双白上或在附有虚的连续白上(如该连续白距离该名司机的车辆较近)行驶,或驶越或横过该。 (1986 年第 221 号法律公告)(5)本条不适用于正作消防服务、救护、警队或海关用途的车辆,而遵从本条的规定,相当可能会阻碍该车辆作该用途者。第 374G 章 第 12 条巴士
9、线(1)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在订明时间内,并非属许可使用者的汽车的司机必须确保其车辆的任何部分不进入以附表 2 第 504 号图形所示类型的连续白为界边的巴士,除非有必要进入该巴士,以便(a)遵循(i)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发出的指示;或(ii)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穿着制服的交通督导员发出的指示;(b)避免与任何车辆、物体、障碍物、动物或人碰撞;或(c)出入并非该巴士的车路的一部分但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量在与该条车路边缘成 90 度角的位置横过该巴士。(2)凡巴士是以附表 2 第 518 号图形所示类型的虚(在本条以下称为虚)为界边的,则汽车司机可驶过该虚以转入或转出任何与该车路毗连的道路、处所或地方。(3)在不损害第 60 条的原则下,本条不适用于按照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 374 章,附属法例)就该巴士获发有效行驶巴士许可证的车辆。(4)在本条内“订明时间”(prescribed time) 指以附表 1 第 406 号图形所示类型的标志显示的时段;“许可使用者”(permitted user) 指在巴士起点竖立附表 1 第 118、119或 164 号图形所示类型的标志显示获允许驶入该巴士的一类汽车。 (2001 年第86 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