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信 息息 产产 业业 管管 理理 工工 作作 实实 务务 全全 书书 电信企业经营 四本书编写组编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 信 息 产 业 管 理 工 作 实 务 全 书 /本 书 编 写 组 编 呼 和 浩 特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2004ISBN 7-204-05937-9信 本 信息工业 产业组织 研究 中国 F49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14932 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 20 号 010010)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兆成印刷厂印刷开本 787 1092 1/32 印张 187.50 字数 4
2、 056 千字2004 年 9 月第 1 版 2004 年 9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书号 ISBN 7-204-05937-9/F 116定价 480.00 元(本卷定价 16.00 元)I目 录电信企业经营1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9 号 公 用 电 信 网 间 互 联 管 理 规 定 已 经 2001年 4月29日 第 6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行第一章 总则部长 吴基传二 一年五月十日第 一 条 为 了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电 信 用 户 的 合 法 权益 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
3、 有效竞争 保 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 合理地互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电信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经 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一 )固 定 本 地 电 话 网 (二 )国 内 长 途 电 话 网 (三 )国 际 电 话 网 (四 )IP电 话 网 (五 )陆 地 蜂 窝 移 动 通 信 网 (六 )卫 星 移 动 通 信 网 (七 )互 联 网 骨 干 网(八 )信 息 产 业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电 信 网电信企业经营2第三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 经济合 理 公平公正 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
4、联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 管 理 局 (以 下 合 称 电信主管部门 )是 电 信 网 间 互 联 的主管部门 信息产业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 实施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规 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 互联 是 指 建 立 电 信 网 间 的 有 效 通 信 连 接 以 使 一 个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用 户 能 够 与 另 一 个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用 户 相 互 通 信 或 者 能 够 使 用 另 一 个 电 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 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 网间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
5、 以及两个电信网 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二 )互 联 点 是 指 两 个 电 信 网 网 间 直 接 相 联 时 的 物理接口点(三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是指控制必要的基 础电信设施 并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地 网 范 围 内 同 类 业 务 市 场 50%以 上 的 市 场 份 额 能够对 其 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进 入 电 信 业 务 市 场 构 成 实 质 性 影响的经营者(四) 非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是指主导的电信电信企业经营3业务经营者以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第二章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第 六 条 电
6、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设 立 互 联 工 作 机 构负责互联工作 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 联系制度 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 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第 七 条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 时限 互联点的数量 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 非捆绑网络元素提供或 出租的目录及费用等内容的互联规程 互联规程报信 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 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 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第 八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不 得 拒 绝 其 他 电 信 业 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 不得违反国家有
7、关规定擅 自 限 制 用 户 选 择 其 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依 法 开 办 的 电 信业务第 九 条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有 义 务 向 非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提 供 与 互 联 有 关 的 网 络 功 能 (含 网络组织 信 令 方 式 计 费 方 式 同 步 方 式 等 ) 设 备 配 置 (光 端 机 交 换 机 等 )的 信 息 以及与互联有关 的 管 道 (孔 ) 杆路 线 缆 引 入 口 及 槽 道 光 缆 (纤 ) 带宽 电路等通信设施的使用信息电信企业经营4非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有 义 务 向 主 导
8、 的 电 信 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 设备配置的 计划和规划信息双方应当对对方提供的信息保密 并不得利用该 信息从事与互联无关的活动第 十 条 非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电 信 网 与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 互联传输 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 杆 路 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 主导的电信业 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 并不得附加任何不 合理的条件两 个 非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电 信 网 网 间 直 接相联 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 者的楼层院落 管 道 (孔 ) 杆路 线缆引入口
9、及槽道 等通信设施的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提供使用 并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前款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施经省 自 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无法提供使用的 非主 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通过架空 直埋等其他方式 解决互联传输线路问题第 十 一 条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在 规 定 的互联时限内提供互联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企业经营5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实施互联 双方均不得无故拖延互 联时间第 十 二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执 行 信 息 产 业 部制定的相关网间互联技术规范 技术规定网间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电信业务
10、经 营 者 应 当 保 证 网 间 通 信 质 量 不 低 于 其 网 络 内 部 同 类业务的通信质量第十三条 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向 对 方 网 的 用 户 提 供 电 话号码查询业务 并经双方协商后 可按查号规则查 询到对方网的可查询用户号码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 营 者 应 当 按 查 号 规 则 向 对 方 提 供 本 网 的 可 查 询 用 户 号码资料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主导的电信 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对方网的用户提供火警 匪警 医 疗急救 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特种业务 非主导的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每
11、 日 进 行 紧 急 特 种 业 务 的 拨 叫 例 测 双方应当共同保证紧急特种业务的通信质量第 十 四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向 本 网 开 放 的 各 种 电 信 业 务 接 入 号 码 (含 短 号 码 ) 其 他 特 种 业 务 号 码 (含 电信业务经营者所用的业务号码 政府公务类业务号 码 社 会 服 务 类 业 务 号 码 ) 智 能 业 务 号 码 等 应一电信企业经营6方的要求 应当及时向对方网开放 并保证通信质量 第 十 五 条 两 个 非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 由双方协商解决 两 个 非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12、 营 者 的 电 信 网 网 间 未直接相联时 其网间业务应当经第三方的固定本地电 话网或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的网络转接实现互通 非 主 导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选 择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作为第三方的网络时 主导的电信 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提供转接 并应当保证转接的通 信质量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 摊与结算第 十 六 条 非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电 信 网 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时 互联 点应当设置在互联传输线路的一端 即远离非主导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侧 的 设 备 的 一 端 (例 如
13、 当 互 联 传 输 线路为光缆时 互联点设置在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光配线架外侧)两 个 非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电 信 网 网 间 直 接互联时 互联点的具体位置由双方协商确定第 十 七 条 互 联 点 数 量 应 当 根 据 双 方 业 务 发 展 以及网间通信安全的需要协商确定 在一个本地网内电信企业经营7各电信网网间互联原则上应当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互 联点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可以由各电信网共用 也 可以由各电信网分设 当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由各 电信网共用时 如果各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不一致 双方又不易采用技术手段进行计费核查的 互联中继 电路可以分群设置第
14、十 八 条 非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电 信 网 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的 互联 传输线路及管道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两 个 非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电 信 网 网 间 直 接 相 联 的 互 联 传 输 线 路 的 费 用 分 摊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第十九条 互 联 点 两 侧 的 电 信 设 备 (含 各 自 网 内 的电信设备 下 同 )的 建 设 扩容改造的费用(含信令 方式 局 数 据 修 改 软 件 版 本 升 级 等 费 用 )由 双 方 各 自承担互 联 点 两 侧 的 电 信 设 备 的 配 套 设 施 (包
15、括 机 房 空调 电 源 测 试 仪 器 计 费 设 备 及 其 他 配 套 设 施 ) 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第 二 十 条 互 联 传 输 线 路 经 由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管 道 (孔 ) 杆路 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电信企业经营8设施的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标准收取 租用费 暂无规定标准的 相关费用以建设成本为基 础由双方协商解决第 二 十 一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在 互 联 互 通 中 应 当 执 行 信 息 产 业 部 制 定 的 电 信 网 间 通 话 费 结 算 办 法 不得在规定标准以外加收费用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16、按 互 联 协 议 规 定 的 结 算 周 期 进 行 网 间 结 算 不 得 无 故 拖 延 应 向 对 方 结 算 的 费 用第 二 十 二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国 家 有 关 规定核算本网与互联有关的收支情况及互联成本 经 相关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后 于 每 年 3月 31日 前 将 上 一 年度的数据报信息产业部网间结算标准应当以成本为基础核定 在电信业 务经营者互联成本尚未确定之前 网间结算标准暂以 资费为基础核定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第 二 十 三 条 互 联 协 议 应 当 由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省 级 以 上 (含 省 级 )机 构 之 间 签
17、 订 (含 修 订 ) 电信业务 经营者省级以下机构不再另行签订互联协议 互联双 方 应 当 本 着 友 好 合 作 和 相 互 配 合 的 原 则 协 商 互 联 协 议电信企业经营9第二十四条 互联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 签订协 议的依据 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 互通的业务 互联 技 术 方 案 (包 括 互 联 点 的 设 置 互 联 点 两 侧 的 设 备 设 置 拨号方式 路由组织 中继容量 以及信令 计 费 同步 传输质量 等 ) 与 互 联 有 关 的 网 络 功 能 及 通信设施的提供 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 互联费用 的分摊 互 联 后 的 网 络 管 理 (包 括 互 联 双 方 维
18、 护 范 围 网 间 通 信 质 量 相 互 通 报 制 度 网 间 通 信 障 碍 处 理 制 度 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 网间通信应急方案 等 ) 网间结算 违约责任等第 二 十 五 条 互 联 双 方 省 级 以 上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互联 协议 互联协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内容第 二 十 六 条 互 联 双 方 省 级 以 上 机 构 应 当 自 协 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自下属机构 并向 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第 二 十 七 条 互 联 双 方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互 联 时 限 内 根据商定的互联工程进度 互联
19、技术方案 在各 自 的 建 设 范 围 内 组 织 施 工 建 设 并 协 同 组 织 互 联 测 试 全部工程初验合格后即可开通业务电信企业经营10第五章 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第 二 十 八 条 涉 及 全 国 范 围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同 步 实 施 的 网 间 互 联 非 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应当根据本网工程进度情况或网络运行情况 向主 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当面提交互联的书面要求 并向 信息产业部备案 互联工作开始启动互 联 双 方 应 当 从 互 联 启 动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签 订 互联协议涉 及 全 国 范 围 同 步 实 施 的 网 间
20、互 联 需 要 新 设 互 联点的 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七个月内实现业务开 通涉 及 全 国 范 围 同 步 实 施 的 网 间 互 联 不 需 新 设 互 联点 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 应当自互联启动之 日起四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涉 及 全 国 范 围 同 步 实 施 的 网 间 互 联 只 涉 及 局 数 据修改的 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实现业务 开通必要时 信息产业部对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 网间互联提出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第 二 十 九 条 不 涉 及 全 国 范 围 同 步 实 施 的 网 间 互联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机构应当根 据本网工程进度情况或者网络运行情况
21、向主导的电电信企业经营11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当面提交互联的书面要求 并 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后 互联工作 开始启动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不得拒收 对方提交的互联书面要求互 联 双 方 应 当 在 互 联 工 程 实 施 以 前 签 订 工 程 协 议 工 程 协 议 的 签 订 应 当 不 影 响 整 个 互 联 工 程 的 进 度 双方应当在业务开通前签订网间业务互通 互联 后的网络管理以及网间结算协议 协议的协商可与工 程实施同步进行网间互联需新设互联点的 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 起七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 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 造 的 应 当 自 互
22、联 启 动 之 日 起 四 个 月 内 实 现 业 务 开 通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 应当自互联启动 之日起一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必要时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网间 互联提出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第三十条 互联实施中 因客观原因致使互联不 能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的 经互联双方认可并向 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后 可以顺延互联时间第 三 十 一 条 互 联 双 方 应 当 在 业 务 开 通 后 30日电信企业经营12内 将 互 联 启 动 日 期 业 务 开 通 日 期 及 业 务 开 通 后 3 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 以书面形式向电信主管部 门报告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方式予
23、以 公布第 三 十 二 条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召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协调会 督促解决 互联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应当向省 自治区 直辖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及 相 关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通 报 互 联 工 作 情况第六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第 三 十 三 条 在 信 息 产 业 部 确 定 的 用 于 网 间 互 联的交换机局址上实施的互联 互联点应当保持相对 稳定 已设互联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主 导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对 已 设 互 联 点 单 方 面 提 出变更要求的 应当事先向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交
24、拟变更的方案 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后 方可启动改造 工程 改造工程应当在七个月内完成 改造工程的费 用原则上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第三十四条 互联一方因网内扩容改造 可能影 响对方网的用户通信的 应当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 向对方通报情况电信企业经营13互联一方因网内发生路由组织 中继电路 信令 方式 局数据 软件版本等的调整 可能影响到对方 网的用户通信的 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 报情况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间路由组织 中继电路 信令方式 局数据 软件版本等的调整应 当予以配合 保证网间通信质量符合要求第 三 十 六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明 确 划 分 网
25、 间运行维护责任 定期协同分析网间通信质量 建立 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 并定期向电信主管部门 报告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通信质量 协调会第 三 十 七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网 间 通 信障碍处理制度 互联一方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 应 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相互配合共同处理网间通信障 碍 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与本网处理同类障碍的 时限相同第三十八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电信业务经 营者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 立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 发生网间通信中断或 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恢复通信 并及时向电信主
26、管部门报告电信企业经营14前 款 所 称 网 间 通 信 严 重 不 畅 是 指 网 间 接 通 率 (应 答 试 呼 比 )低 于 20% 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 断话 杂音等情况第七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第 三 十 九 条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信 息 产 业 部 制 定 的 电 信 网 间 互 联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解 决 电 信 业 务 经营者之间的互联争议第四十条 在互联实施中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 下列争议 致使互联不能继续进行 或者互联后电信 业务经营者发生下列争议影响网间业务互通时 任何 一方均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一 )互 联 技 术 方 案
27、(二 )与 互 联 有 关 的 网 络 功 能 及 通 信 设 施 的 提 供 (三 )互 联 时 限(四 )电 信 业 务 的 提 供 (五 )网 间 通 信 质 量 (六 )与 互 联 有 关 的 费 用 (七 )其 他 需 要 协 调 的 问 题第四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收到协调申请后 对 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 经审核发现申请的内容与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明 显 不 符 或 者 超 出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职 责 权限的 应当书面答复不予受理 经审查申请的内容电信企业经营15符合要求的 电信主管部门正式开始协调工作 第 四 十 二 条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相 关 人
28、员 对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争议进行协调 协调应当自开始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 第四十三条 协调结束后 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随机邀请电信技术 经 济 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 电信主管部门根 据论证意见或建议对互联争议作出决定 强制争议双 方执行第 四 十 四 条 决 定 应 当 在 协 调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作出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决定 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电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决定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 决定作出后 争议双方应当在决定 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履行争议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
29、诉讼期间 决定不停 止执行第八章 罚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 一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 五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电信企业经营16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由电信主管部门视 情节轻重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因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给 其 他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造 成 直接经济损失的 应当予以经济赔偿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 第十二条第二 款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 令改正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中 的 有 关 规定处以罚款第四十八条
30、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 三十八条的 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有 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信条例 中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 9月7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 定 同时废止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2 号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已 经2000年8月16日第 3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电信企业经营17的施行部长 吴基传二 年九月二十二日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
31、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提高投资效益 保证通信建设项目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 于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行 政 监 督 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结合通信工程特点 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邮政 电信 枢纽 通信 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按照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发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
32、(一 )施 工 发 包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200万 元 人 民 币 及以上(二 )重 要 设 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 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电信企业经营18(三 )勘 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 ) (三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但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在 3000万 元 人 民 币 及 以 上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援 助 资 金 的 项 目 除提供贷款或资金方有合法的特殊要求外 也应 当按本规定进行招标第 三 条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等 有 关
33、特 殊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在 原 局 采 用 同 型 号 设 备 进 行 扩 容 工 程 设 备 采 购 的 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第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 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 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竞 争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第 六 条 信 息 产 业 部 负 责 全 国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 法律和电信企业经营1
34、9法规(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本规 定 对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当 事 人 实 施 监 督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接受投标 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三 )审 批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质 确 认其编标和评标能力 对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 行资格管理(四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及设备采购等的招标投标实 施细则第七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35、 动 实 施 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 法律 法规和规章(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 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三 )初 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的编标和评标能力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各专 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电信企业经营20第 八 条 电 信 运 营 公 司 总 部 经 信 息 产 业 部 书 面 确认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可自行办 理招标投标事宜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公司的招标投 标活动 接受信息产业部监督管理 其
36、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 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二 )实 施 或 组 织 实 施 所 辖 范 围 内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投标工作(三 )负 责 向 信 息 产 业 部 招 标 投 标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实 施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手续(四 )筹 备 建立所需要的各专业评标专家库第三章 招标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 十 条 招 标 项 目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履 行 项 目审批手续的 应先办理审批手续 取得批准 落实 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 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37、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电信企业经营21通信建设项目的施工及设备 材料采购原则上应 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项目的勘察 设计 监理可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 事宜的 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 信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 从事招标 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必
38、 须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后 方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其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招 标 人 委 托 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 规定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在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 地址 招标项 目的性质 数量 实施地点 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电信企业经营22办 法 以 及 要 求 潜 在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和业绩情况等内容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时 应当同时向 三个以上
39、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法 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 标 邀 请 书 应 当 载 明 本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的事项第 十 六 条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 术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和 评 标 标 准 等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以 及 拟 签 订 合 同 的主要条款第 十 七 条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本 身 的 要 求 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 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对潜在投标人进 行资
40、格审查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依 照其规定招 标 人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限 制 或 排 斥 潜 在 投 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招标文件 不 得 要 求 或 标 明 特 定 的 生 产 供 应 者 及 含 有 倾 向 或 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 十 八 条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具 体 情电信企业经营23况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 十 九 条 招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他 人 透 露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 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项目一般要编制标底 但标底
41、必须保密 第 二 十 条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 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第 二 十 一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 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四章 投标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 参与投标竞争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 二 十 三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的 能力 国家及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
42、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投标人应当满足规定的资格 条件第 二 十 四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电信企业经营24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 二 十 五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应当签收保存 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第 二 十 六 条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43、投 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 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 修改的内容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 二 十 七 条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实际情况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 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 二 十 八 条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必 须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的 相 应 能 力 和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
44、质等级 联合体 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 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和招标人签电信企业经营25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不 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 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禁 止 投 标 人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也
45、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 取中标第五章 开标 评标和中标第 三 十 一 条 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 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必须邀请所有 投标人代表参加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 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 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场电信企业经营26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 主要内容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所 有
46、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都 应 当 众 予 以 拆 封 宣读 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 应由招标 人宣布此次开标工作暂停 并负责追查责任 并确定 再次开标时间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投标书应当众 被宣布为废标(一 )授 权 委 托 书 不 是 原 件 或 者 无 投 标 单 位 法 人 章 法定代表人印鉴的(二 )以 联 合 体 方 式 投 标 者 无 联 合 协 议 书 的 第 三 十 五 条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 中专
47、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 款 专 家 应 当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满 8年 并 具 有 高 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由招标人在开标前 5 日 内 从 信 息 产 业 部 确 认 的 专 家 库 中 的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电信企业经营27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严格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 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 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 和结果第 三 十 七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48、 投 标 人 对 投 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但 是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第 三 十 八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 报告 并推荐 2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 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 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第 三 十 九 条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一(一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