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缘共同体视角下的中国古代宗法继承制度“父亲的地位最纯粹的阐明在共同体意义上的统治理念:统治并不意味着使用和支配以利于主子,而是意味着作为完成生养任务的教育和教导,传授大量的亲身生活经验,这种传授只能随着孩子的长大逐步增加得得到回应,并建立一种真正相互的关系。在这里,头一个出生的儿子拥有天然的优越性:他距父亲最近,并且进入到由于(父亲)衰老而形成的空缺位置上。因此随着他的出生,在理念上父亲的全部权力就开始转移到他的身上。这样,通过父亲们和儿子们不间断的先后顺序,表现了一种不断更新的生命之火的理念。父亲的统治是文明状态的普遍形式。如果说旁系继承(选举继承制)在年龄和等级上优越于长子继承制,那么旁
2、系继承表明上一代人还在发挥作用:进行继承的兄弟不是从兄弟身上引伸出他的权力,而是从共同的父亲身上引伸出他的权力。 ”(引至共同体与社会P61-62 )在这段话中,我理解出了两种权力更新转移的方式:一种是天然形成的,由“拥有天然优越性”的长子继承,这是在“父亲的统治是文明状态”时期的普遍形式,是最自然的,是最初形成的,是一种常态;而另一种是“从共同的父亲身上引伸出他的权力”的旁系继承,这是对长子继承制的发展,是自然状态下的一种变态。众所周知,长子虽然拥有父亲“传授大量的亲身生活经验” ,而且“距父亲最近,并且进入到由于(父亲)衰老而形成的空缺位置上”的优越性,但其并不一定是最适合的,但为什么是由
3、其继承,而不是由“最合适的人”继承呢?我想是由于在家族这个血缘共同体的,“拥有天然的、王公的威严的公爵”父亲的力量不够强化,即:父亲这个拥有“公爵的威严”对子女进行“不自由人”的统治的纯粹的权力和暴力不够“完美”!换句话说,当父亲这个“公爵”拥有绝对的,令人敬畏的威严时,即他能利用他的威严来绝对左右继承人的选取,而同时使其他人绝对遵从他的意愿的时候,他并不一定会选取其长子继承。从家族这个血缘共同体的长远发展来看,这个共同的“公爵”肯定会选择“贤者”来继承,但这个“公爵”必须是高尚的、理性的,纯粹的出于公性,而不让个人的好恶来影响其决策。由此,我们可以通过这个血缘共同体来了解一下中国古代的宗法制
4、度。中国古代是以父子、君臣、主仆组成家庭式的类血缘共同体的(当然主仆之间一般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有家庭式的隶属关系) ,。不仅普通百姓是以家庭为共同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就连政权也是有“家”组成的。政权的核心成员由这个家庭共同体的成员组成。在“私”上,他们是父子、兄弟关系,在“公”他们是君臣(实质上是主仆)关系。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在家庭中,父亲即是这个血缘共同体的“公爵” ,在政权上,君主即为这个有各个家庭共同体组成的共同体的“公爵” ,这个政权的最高权力拥有者即是这个君主家庭的“公爵”他们共同的父亲或者“从共同的父亲身上引伸出他的权力”的兄弟。这种宗法制由血缘关系来维
5、系的,血缘关系越近,就越拥有权力。此宗法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原则便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在一个有血缘组成的家庭共同体中,其财产必须有嫡长子继承;在一个国家共同体中,用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其政权和财产也必须有嫡长子继承,同时他们继承的还有“公爵”的地位和威严。在这里我想着重谈一下中国古代的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在夏、商时期已经萌发,至周代立国而正式确立。“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这就是所谓的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必须自己的嫡亲长子,不管他是否贤能。王位的继承人首先应该是国君的嫡亲儿子,在国君的众位儿子中间,以年龄的长幼
6、来定由谁来继承。 “立子以贵不以长”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都是自己嫡亲的儿子,但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并且可能王后的儿子不是长子,这时就有“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一条来确定继承人: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在奴隶制(礼制)时代,主要适用于宗祧继承中此时家国一体,宗祧继承可涵盖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进入封建时代,法律严格区别嫡庶,在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和宗祧继承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中诸子均有继承权,嫡长子仍处于优势地位王位、爵位、官位、宗祧不可分割,财产可以分割是原因之一。嫡长子继承制因其继承人选的确定性有利于减少纷争、稳固家业,因此周朝以后延续两千多年的各个朝代大多严
7、格遵循嫡长子继承制来制定继承法,和选立储君。 比如唐朝鼎盛时期的四位君主 唐太宗、唐高宗、唐中宗、唐睿宗均为嫡子。至唐为止,之前历代法律都规定嫡长子拥有财产继承权。在这一段时间我们可以看出,嫡长子继承制的初衷在于减少关于继承的纷争,保证“公爵”权力的统一!但是为什么只有采用这种并不是十分完美手段才能保证继承的秩序的进行呢?原来嫡长子继承制认为客观的把继承资格最大限度地限制在一个人身上,才能确立起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才可能杜绝其他有继承资格的共同体内的人的非分之想。但为什么又要客观的、僵硬的,甚至盲目的去规定,而不是等到时机成熟(例如所有继承人长大成人)后再有这个“公爵”来选择“最合适”
8、的继承人呢?纵观这段历史我们可以看出,这段时间内,作为这个共同体的“公爵”的权力相对来说是比较弱的,他的权威还不足以完美的实现他的意志,来左右他选择自己中意的继承人,同时使其他人共同体内的人绝对的服从。例如,在西周时期,实行的是分封制,权力的中心不仅有大宗的天子,而且有小宗被分封在全国各地的诸侯和将要被分封到地方的王子所组成的权力次中心。大宗的天子的权威不够完美,没有达到完全控制这些小宗的程度,这些小宗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这个“共同的父亲”的权威,而使这个共同体的“公爵”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识来完全自主的表达,即他不能完全控制他的自主意识表达所带来的后果。所以他们必须找到一个客观的,不
9、以任何人的意思表达而改变的方案,经过这个共同体内的成员共同的协商,或者说是妥协,他们在一次次经验后选择了这个刻板的嫡长子继承制。但是到了宋代,法律规定庶子也可参与财产分配。到了明清时期,法律更是规定非婚生子也拥有程度不一的财产继承权。尤其是在最高政治权力的继承上,嫡长子继承制被逐渐的打破,到了封建王权最鼎盛的清朝,这种制度已经几乎不再存在了,例如清朝除康熙尝试过遵循嫡长继承制立储以外,其他皇帝均未遵循嫡长继承制。这个时期历史为什么逐渐改变了这种刻板的制度呢,这个共同体的“公爵”们为什么有能力来自主的表达他们意思,并且完全能够控制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呢?这段时期是我国封建王朝的完善和鼎盛时期。北宋初
10、年, “杯酒释兵权” 解决兵权的问题;将地方的政权、财权和军权收归中央。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加强。元朝为了加强封建统治和对辽阔疆域的管辖,在中央设中书省,地方实行行省制度。这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明朝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设立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制,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达到顶峰。这一系列的改革都加强了君主这个共同体的“公爵”的权力,从家庭共同体内部权力关系来说,这表明家父长权力益趋巩固。他们这个“共同的父亲”的权力的集中,才使他能够自主意思的引出他的权力给他所选定的继承者。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共同体为纽带的,国国家家,国和家的组成本质上都是一个血缘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继承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共同体“公爵”的权力的完美程度。 “公爵”的权力越完美,就越能“选举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