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代表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发挥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作用,规范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村民代表具有以下职责:1、村民代表要学法守法, 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法规,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平和能力,依法为村民办事。二、村民代表要在党总支和村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建言献策的义务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三、密切联系群众(每位村民代表都要确定所联系户的名单),真实地代表和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利益和意愿,向联系户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传达上级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内容;经常听取和反映村民意见,做村委会和村民之间的“桥梁” 和“ 纽带” ,配合村
2、委会开好村民代表会议,并认真践行“四议两公开” 各项决议。四、积极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提前三天以电话或广播的形式进行通知。组长和村民代表不得随意缺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村委会批准,否则,累计三次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村民代表资格,且除不计误工报酬外,一次处罚 20 元,并扣除当年福利待遇。五、村民小组长负责召开小组各种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向联系户村民介绍村务公开内容。六、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培训,提高村民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和协调的能力。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支持和配合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参加会议,每次享受 元误工补助,年终统一发放。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由村民委员会向全体村民公告。村民代表如对决策存有异议,须向支村两委建议。严禁村民代表越级上访。如支村两委不答复或答复不满意,当事人须形成书面材料,由村委责成专人与当事人逐级向上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