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中国死刑制度的废止内容摘要:死刑是一种剥夺生命的极刑,它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是国家的产物。死刑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有着各自独特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对于文明的追求不断深化,死刑存在的价值越来越被各国人民所怀疑。著名的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于曾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1中大胆地论证了死刑废除的正当性,尔后的两百多年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息,刑法学界和公众有着不同的看法。1948 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 ,突出强调了人类生存与自由的重要性,此后,限制与废除死刑被写进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根据刑罚自古以来的演变进程及人类未来社会发展的终极目
2、标,不难看出死刑制度被废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本文采用了文献法、案例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比较法。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通过引入案例阐述了选题的目的及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对死刑的定义及其发展演变的阐述,以及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 引出当前极为热门的话题死刑存废。第三部分从伦理学的视角,分别论述分析了死刑保留论、死刑废除论、死刑有限存在论等三种主要争议。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当前死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自己的建议。 当前,中国正所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期,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都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为中国死刑制度的废止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此外, “以牙还牙,
3、以眼还眼,杀人者必死” 2的朴素报应观也已经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相反,爱自己、爱他人、爱社会的理念不断普及,尊重人性、顺应人道、彰显人文等观念进一步树立,从而引导着人们的道德、法律观念的改变,这为中国死刑制度的废止提供了良好的人文环境。摆脱改革死刑的僵局,真正踏上废止死刑之路,要从各方面努力,从立法上废除死刑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关键词:死刑制度 废止 以人为本第一章 引言一、选题目的及意义 当前关于死刑存废问题,倍受世界各国的关注,已经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西方国家关于死刑存废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但是,我国的刑法学界和法律伦理领域直到近十多年来才开始争论这一问题。其导火线是 2000 年发生在
4、南京的一幕惨案。某深夜,在南京任职的德国工程师及其家人遭到歹徒的劫掠,而后又被残忍杀害。后案件罪犯数人均被捉拿归案,主犯依法被处以死刑。但是令大家感到诧异的是,受害者的亲属在知晓案件处理结果后,竟然向南京市政府书面申请对该案的主犯免除死刑。因为他们认为,在德国的法律中是不存在死刑的,对主犯施以死刑并不能对已经造成的后果进行改变。 ”受害者亲属所提出的死刑豁免要求和罪犯确凿的罪行、残忍的手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引发了全国上下关于死刑问题的热议,人们开始思考死刑对当事者、对制度、对社会文明的作用、意义是什么?我们曾经持有的“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是否应为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继续保留?如果抢劫杀人也不再判
5、处死刑,那么还存在社会公正吗? 犯同样罪行的人的命运,在没有死刑的德国和保留死刑的中国,却有着天壤之别。国别不同,人的生命的贵贱是不是也就不同?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都应当受到尊重,那么我们该怎样看待每个人的生命?第二章 死刑的涵义及其发展演变 一、死刑的内涵及基本特点 1意 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2 参见旧约.申命记第十九章;你也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死刑,是对罪犯生命权的剥夺,是最严厉的惩罚犯罪手段 3。具有以下特点:死刑将罪犯的生命进行了剥夺,而这项权利对个体来讲最为重要对犯罪分子处以死刑之后的
6、结果是不可改变的,死刑对罪犯及其亲属造成巨大的心灵的煎熬 二、国内外死刑制度的现状国外现状截止 2005 年 10 月,在世界上,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 86 个,对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 11 个,至少 30 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 10 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不再执行死刑或者已经向国际社会承诺不再执行死刑)。 4。以上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的总和是 121 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还有 75 个。时至今日,只有 58 个国家仍然继续存在并执行死刑。而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执行死刑的人数差异也是十分巨大的,根据维基百科提供的资料,在 2009 年,伊朗至少
7、388 例,伊拉克至少 120例,美国 52 例,也门至少 30 例,苏丹 9 例,越南 9 例,叙利亚至少 8 例,日本 7 例,埃及 5 例,利比亚 4 例,孟加拉国 3 例,泰国 2 例,新加坡至少 1 例,可以说,全面废止死刑或者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限制死刑适用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与此同时,那些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也因此饱受国际社会的批评。国内现状近年来药家鑫、夏俊峰和许霆案均使得我国对死刑的观念逐渐发生改变。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的核准权,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一些经济法、民法、行政法规等基础制度的完善,经济领域的犯罪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此背景下,我国
8、刑法修正案(九) 又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9 个死刑罪名。但我国目前还保留死刑的罪名仍然有 46 个,而且死刑还包括了非暴力犯罪,显而易见是不太合理的,与国际死刑评价体系还有较大出入。而我国执行死刑的数字,一直是国家秘密,以前可以通过各地新闻报道执行死刑的人数相加,得出一个大致的数字,现在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执行死刑的人数是不报道的,只报道某地对一批死刑犯执行了死刑,具体人数不得而知。根据这样的报道,进行累计,大致估计,在 2009 年,中国执行死刑的人数在1700 例5000 例
9、之间,实际数字可能更高。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可能比世界其他国家执行死刑的总数还要多。这与世界潮流是相悖的。第三章 伦理学视野下的死刑存废问题当前我国关于死刑制度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争议,主张死刑保留的学者指出,死刑是符合伦理观念的,是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应得的惩罚,是尊重生命权平等的体现,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主张死刑废止的学者认为,死刑不符合现代文明的伦理正义要求,并不是对生命侵害的正当防卫,而是国家的有计划杀人,断绝了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不人道。死刑有限存在论者强调死刑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基于刑罚报应性的本质和人道主义的考虑, ,应对死刑适用的范围做出必要的限制,防止其滥用
10、的。1928 年民国刑法典将死刑的执行方式规定为枪决,自此,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完成了从多元化到二元化再到一元化的转变 5。新中国成立后不断废止,不久前刚出台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 进一步废除了 9 项死刑,这表明,随着我国事司法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已经普遍认同从立法方面减少死刑的适用。3 参见徐良:死刑存废问题与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 ,2012 年发表;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4赵秉志 . 中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J.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7,12(1) :13.5 范小军:“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 法制与社会 ,2010 年
11、 3 月(上) ,第 26 页二、死刑保留论的伦理依据(一) 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传统的正义报应论观点认为,死刑是公正的,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 “死刑是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6 。如康德说, “谋杀人者必须处死,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和代替物能够用他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 7”;黑格尔则认为,犯人早已通过他们的行为给予了同意国家拥有剥夺生命的权力,因而死刑是公正的;(二)在预防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明显有效 死刑具有巨大威慑作用,从而具有特殊的一般预防功能。死刑因其剥夺犯罪人之生命而使潜在的犯罪人感到畏惧,从而会减少乃至停止犯罪,而且这种遏制犯罪的功效是其它刑罚方法所无可比拟的。在费
12、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看来,人人具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心理。因此为了预防犯罪,这就必须有一种能给罪犯带来痛苦的措施以抑制罪犯的犯罪欲望,而在所有的刑罚中,生命刑的痛苦是第一位的,不言而喻,生命刑具有最强烈的威慑作用。死刑是人道的刑罚。处死杀人者,正是对人与人生命的等价性的强调,是对被害人的生命和人权的尊重,是对其他社会成员的生命的价值的尊重和重视。如黑格指出,生命的神圣性是指每一个人的生命对每一个他人都是神圣的。巴慈等人认为,让囚犯终身在狱中活受罪,远不如让其死人道。(三) 死刑是对被伤害生命的尊重死刑是人道的刑罚。处死杀人者,正是对人与人生命的等价性的强调,是对被害人的生命和人权的尊重,是对其
13、他社会成员的生命的价值的尊重和重视。如黑格指出,生命的神圣性是指每一个人的生命对每一个他人都是神圣的。巴慈等人认为,让囚犯终身在狱中活受罪,远不如让其死人道。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权利,必须要对少数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犯罪人破坏了正常的生活秩序打破了社会的基本规范,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理应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惩罚,则会侵犯到其他人民的权利。人权的设立并不是为了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而是要保障遵纪守法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倘若死刑起到了遏制犯罪,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保护了绝大部分人的利益,那么,才是对人身权利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维护。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各
14、项合法权利,如果严重的犯罪行为既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又会伤害其人身,而且一般的刑事处罚根本不能够遏制这些行为时,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 8此外,从古至今,我国的死刑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人民心理早就接受了执行死刑的观念。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对于我国刑法中存在死刑的规定,强烈支持的有 10.8%,选择支持的有 56%,选择反对的有 9.3%,强烈反对的有 1.9%,还有 16.3%的人则是选择了中立。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死刑制度中反对与支持的比例大约为 1 比 7,不难看出中国人民心中早已根植了“杀人偿命”的种子,支配着他们。在多数人心中,死刑就是他们保护自己,惩恶扬善的最有利最可信的制度。 三
15、、死刑废除论的伦理依据 (一)与现代文明的正义要求相违背 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应观的体现,报应理论与文明时代不相适宜;是承认刑讯和肉刑的野蛮时代的遗物,执法者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在现代,无论任何国家,并非所有犯杀人罪者都被判处死刑。判处死刑的只是其中极少一部分。这表明, “杀人者死”并非是报应的金科玉律,即使对杀6 陈兴良主编.死刑备忘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7.7万俊人.伦理学新论走向现代伦理M. 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74.8王翔宇,试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以刑法修正案(八) 为视角.2013.03.07
16、人者,死刑也并非是实现报应的必要手段。死刑也并不是对生命侵害的正当防卫,而是国家有计划得杀人。虽然杀人者已对他人生命造成侵害,但事后国家再对杀人者处以极刑,则属于明显的有计划杀人,不能挽回已经失去的生命,其结果是在产生双重损害。这种行为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和对刑罚合理性的背叛。(二)预防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没有明显成效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20 世纪,矫正罪犯才是刑罚的基本理念,死刑不但不具有教育改造犯罪人的功能,反而断绝了犯罪人改过自新之路 9。此外,死刑不人道。贝卡利亚在首
17、倡废除死刑之时声称“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10,他认为,死刑是各种刑罚中最野蛮、最粗暴、最落后的刑罚种类,而不是人类理性的思考和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冤假错案的增加 冤假错案多,错杀的生命无法重来。这两年中国大陆平反了不少冤案,这让更多普通人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存在。虽然这些错案很大一部分是由司法不公造成的,但应该指出无论司法体制如何完善,侦查技术如何先进,冤假错案依然是无法绝对排除的必然事件。它是有一个比例存在的,只是随着制度和技术的发展无限趋近于零,但一直会存在。认识到这一点就不难发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要不废除死刑,就是有意的容忍了生命被错
18、杀;在一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恶性犯罪没有明显的抬头趋势,死刑对犯罪的威慑作用至今没有确切的证据可以支持;死刑正当性存疑,即国家机器是否有权剥夺人的生命存在争议。四、死刑有限存在论的伦理依据 死刑有限存在论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冯军分别在其发表的论文中提出的,是中国死刑命运的最新观点。他们主张,死刑在本质上是一种合理的存在,但同时对死刑的适用进行限制。其与死刑限制论的关键区别在于,依据的理论根据不同。死刑限制论从各方面论证了死刑制度存在是不合理的,因而应予以废止;而死刑有限存在论则是在从各方面论证了死刑存在是合理而必要的后,进一步提出应对适用死刑的范围做出某些必要限制,以避免其被滥
19、用。从刑罚报应性的本质论部分学者提出,中外学者对死刑存废问题的不同观点源于其对刑法本质的不同看法。有人在综合研究分析了我国学者以及西方法学家关于刑法本质的不同观点认识后提出,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行为人的报应。既然本质是处罚犯罪人,那么处罚必然会分轻重,有差异,刑罚处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死刑适用于那些品行及其恶劣的罪犯,它的存在实际上是伦理合理性和法律公正性的体现。 11当今社会形势下,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依然保留了死刑制度,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为保障大多数人民的基本人权,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并且使用一般刑法无法做到罪行相适应的时候,依法剥夺这些罪犯的生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合理的。因此
20、,在如今的社会现状之下,虽然适用死刑制度有些残酷,违背了人类对人性真善美的追求,但是权衡之下却不能被完全废除。对于中国如今的发展现状而言,我们要研究的不是该不该即刻废除死刑,而是在依然适当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努力缩小其适用范围。他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应当仅仅适用于那些故意实施犯罪行为,9 杨春洗、张庆方 :“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的死刑问题 ”, 刑法论丛 ,2000 年第 4 卷。10 意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11。 【英】边沁, 论死刑 ,载邱兴隆主编。比较刑法。死刑专号(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26
21、 页给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严重暴力犯罪和故意实施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二)从人道的视野看部分学者认为,关于死刑的应当继续存在或者废止的问题,应当将焦点投向人道和误判上。死刑与为人之道相匹配才是决定其存在的根本。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们不仅应当尊重他人的肉体,更应当尊重他人的灵魂。即便如此,人道也有自身存在和适用的范围, “人”不只是自然意义上生物存在,而主要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存在, “生命权”是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学方面来看,人就是具有正当生存根据的人格者。在此基础上人被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遵守实在法的基本规范的人;二是有时违反了但是基本上遵守了实在法的基本
22、规范的人;三是从根本上违反了实在法的基本规范的人。 ( “法规范 ”即为在实际生活中对个体的生命、自由以及财产的权利加以保护法规范。)以此为基础,从人道主义和对错误的判断等相关思想出发,将一些罪犯处以死刑是不合理的,所以必须要废止死刑。原因是虽然犯罪人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为自己犯下的罪行受到处罚,但是人性本善良,社会和公民依然有必要给予他们一定的宽容和饶恕,罪犯的行为说明他在一定层面上有意愿对实在法进行遵守,仅仅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小心对当前一些实体法律、法规的否认,罪犯依旧是人类社会的一员,不应当对其处以死刑。而敌人是破坏了社会的基本法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不应该也不需要得到别人的
23、尊重,国家也不需要极力维护他的基本人权。对敌人实施死刑要依据他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不能滥用权利,这就得出为保障多数人的人权和实现合法的目的,可以对对敌人实施死刑,并且是合理的这一结论。本文更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即死刑的有限存在论。哲学说,事物的存在都有它自身的道理,而一种制度的存在,并存在几千年也必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中华民族历史源远流长,死刑这一制度流传至今,已经根深于百姓的思想中,受传统文化思想的制约及我国现实的国情,我国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废除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 的出台,进一步减少了9 项死刑罪名,表明我国立法朝废除死刑又迈出了一大步 12。当然从尊重生命的角度看,仅有这些还不够。人只
24、有活着才有价值,才能创造出更高的价值。我国目前还保留死刑的罪名有 46 个,而且死刑还包括了非暴力犯罪,显而易见是不太合理的,与国际死刑评价体系还有较大出入。 ”阮齐林说。这就要求国家应进一步减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 第四章 对我国当前死刑制度完善的几点构想 一、树立尊重生命的价值观 (一)对生命和人权价值观的尊重人道伦理观认为,要视人的生命为最高准则,任何条件或前提下都不能剥夺人的生命。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必须要善待自己的生命,珍惜生命权,因此死刑这种刑罚是不允许存在于人伦道德观中的。为了早日实现人权,中国已经在立法中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死刑制度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经过分析对比显示,
25、死刑并不能有效控制预防犯罪,中国大可以寻找其他有效的替代方式对刑罚进行深入改革。在刑法领域,减少死刑适用的数量和罪名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要融入世界人权思想,不可避免要走这条道路。(二)将生命权明确写入宪法 提倡人权必须要尊重人的生命,因为生命权是人权的核心。我国于 2004 年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一条款写进了宪法修正案中,这表明了我国真正开始对人权里的重视与保护。只有通过宪法强调生命权的重要性,通过法律措施来维护,才能保证我国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害。 13这条款写入宪法的,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立法中减少乃至取消死刑12 周光权:“刑法修正案( 九) 的深度解读” , 中国司法
26、 ,2014 年 05 期,第 68 页。适用这一方案的执行进度,不仅国家机关,就连普通公民也会明白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在宪法中写入生命权也可以推动我国保障生命权利正当性的工作顺利进行。 14之前,生命权已被我国的一些法律文件所收录,但都是以保证公权为前提,公民的行为绝对不能与公权的有效实施相冲突,也即不得损害公权力,否则公民的生命权就会被国家剥夺。实践表明,这种规定往往是极大损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因此必须在宪法中纳入生命权,从宪法的角度予以保护生命权,不但可以让生命权进一步更加合法化,明确化,也让生命权在公权的庇护下,从而更加有效的得到保护。二、从制度上改进死刑 (一)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文对
27、死刑罪名的设置应当满足以下几方面:首先,设置死刑罪名要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适应,因为死刑政策对立法、司法以及运作等各个环节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死刑政策是设置死刑罪名和限制死刑的“灵魂”和“统帅” 15;其次,死刑罪名的设置要充分与刑罚的理论根据相协调。因为,死刑作为刑罚,无疑要有其必须存在的理论依据,而立法上关于如何设置死刑罪名以及如何限制死刑罪名正是其存在的依据所在;再次,要注重死刑罪名的设置促进实现刑罚的目的,因为,刑罚目的是一国统治阶级运用刑罚包括死刑所意欲达到的主观期望,刑罚目的是否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刑事立法是否科学和合理。如果仅仅从报应的角度而言,死刑只能并且也仅仅应当适用于
28、故意杀人罪;如果仅仅从功利的角度来说,死刑只能并且也仅仅应当适用于运用死刑可以减少此类犯罪的罪名。另外,死刑罪名的设置还要考虑现今社会中人民群众的社会心理和承受能力以及借鉴国外立法中的相关制度理论。基于“慎刑”理念,应当废除死刑对非暴力性犯罪的适用。非暴力犯罪对人的生命权的危害影响是很小的,因为暴力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处于非正常状态,会对公民的人权产生极大影响,但是,非暴力犯罪则不会产生或者说是相对不会产生如此重大的破坏。人应该珍惜生命,如果非暴力性犯罪被判死刑,是有悖于生命权的。他们并不是有意犯罪,国家应该对这部分犯罪分子适当减轻刑罚,才是符合正义和公平的。非暴力犯罪有很大的偶然性,确立死刑并
29、不能对于遏制这种犯罪起到任何帮助,因此取消对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适用势在必行。这种做法将有益于我创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也有助于保护国民的生命健康。 (二) 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刑缓期制度是中国独创的,在以往的几十年里,它有效控制和减少了杀人的数量,但这一制度设立的最初目标远远没有达到远没有达到。将死刑缓期执行设置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经程序,具有开创性意义。这一制度的法律思想基础源于古代的“慎刑” ,反映“少杀”的刑法理念,从人权角度来看是对生命权的尊重。 16我国刑法第 84 条的规定,说明了我国的死缓制度给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决权。其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在罪犯被判处死刑但死刑并非是必须立
30、即执行的时候才能用到,但是这种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和限制司法机关可以凭借自身的权利将某些并非一定要立即执行的死刑纳入死缓的范围,这也算是中国司法机关适应世界人权提供的一种过渡性的刑罚制度。(三) 为被害人建立适当的救助制度 我国有必要在废除死刑后建立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虽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给予了赔偿保障,但在13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86 页。14 俞小林:“死刑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 法制与社会 ,2010 年 19 期,第 61 页15赵秉志:“我国
31、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的难点及对策刑事实体法视角的考察” , 中国法学 ,2007 年 2 期,第 53 页。 16苗延波:“20 世纪世界各国死刑废止运动的回顾及评述” , 法学论坛 ,2005 年第 6 期,第 61 页。司法实践过程中,大多数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有实际意义。国家应当建立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如: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和国家救助制度等) ,不仅能够消除被害人及其家人对被告以及社会的报复心理,而且能使刑事被害人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最终乐意接受死刑废止制度。 (四)健全死刑替代措施死刑替代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代替死刑。主要有以下
32、几种:(1)绝对的无期徒刑,即指没有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在美国,这被称为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简称 LWOP)。(2)相对的无期徒刑,即有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3)加重有期徒刑,即对严重犯罪人加重判处较长刑期的有期徒刑。结论死刑存废问题相争两百余年,而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了废除死刑,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逐步实现,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刑法改革也必将更加人性化。废除死刑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不远的未来也是必然趋势。但我们也应认识到国情,知道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尽管我国还保留着死刑制度,但我们应该慎用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融入
33、国际社会的潮流中,也越来越满足我们社会的文明需要。参考文献:1贾宇:死刑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2英凯伦法林顿著,陈丽红、李臻译:刑罚的历史 ,希望出版社 2003年版。 ,3崔敏著: 死刑考论一历史现实未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4 历代刑法志 ,群众出版社 1988 年版。5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6 【英】边沁:论死刑 ,载邱兴隆主编:比较刑法:死刑专号(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版。7赵秉志著: 死刑改革探索 ,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8陈兴良著: 死刑备忘录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9王海明著: 新伦理学 ,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10高艳东:从契约论到强迫论:废除死刑坎坷中的突破 ,载陈兴良主编:(第 16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11康树华: 死刑存废之我见 ,载:人民检察2006 年第 6 期(下)。12卢建平: 死刑适用与民意 ,载:郑州大学学报2005 年第 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