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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规范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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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2014排水安监部编二一四年五月目 录一、有限空间作业基本知识介绍二、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程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四、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五、绍兴县水务集团有限公件六、集团公司有限空间规范化作业流程七、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有限空间规范化作业流程实施细则八、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有限空间作业基本知识介绍(一)名词解释1.有限空间指仅有 1 个2 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 1.2 m 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空间,分为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建(构)筑物和地

2、上建(构)筑物三类。 1.1 封闭半封闭设备指船舱、储罐、各类塔器、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窨井(封闭) 加药池(半封闭)1.2 地下建(构)筑物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放空井(地下) 1.3 地上建(构)筑物指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试验场所、烟道等。母液池(地上)2.无许可有限空间指不存在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员伤亡的有限空间场所。3.许可性有限空间指存在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员伤亡的有限空间场所。此种情况具有如下特点:空间内

3、的气体具有危害性;空间内存在可能导致进入者身体受限的设备、设施;其它公认的严重的安全或健康风险。4.有限空间作业指作业人员进入许可性有限空间的作业。(二)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易发生事故类别针对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1.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2.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3.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4.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

4、故;5.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1.制定“两”案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由专人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需经集体讨论确定。2.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 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最低限度应检测下列三项:氧浓度(应在 19.5-23%范围内) ,易燃/可燃气体浓度(应 最低爆炸极限的 10%) ,一氧化碳浓度(应25ppm) 。未经检测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

5、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3.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危害评估应依据 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4.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5.防护应急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

6、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 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要求。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的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1.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2.从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教育;3.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有限空间安全设施监

7、管制度;5.检测制度;6.按作业工种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二、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f urban sewer maintenance CJJ 62009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0 年 7 月 1 日00001 中国建筑工程出版社2 0 0 9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 408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6-2009,自 2010 年

8、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0.6、3.0.10、3.0.11 、3.0.12、4.2.3、5.1.2、 5.1.6、 5.1.8、5.1.10、5.3.6、6.0.1 、6.0.3、6.0.5、7.0.1、7.0.4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同时废止。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 年 10 月 20 日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

9、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维护作业;5.井下作业;6.防护设备与用品;7.事故应急救援。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增加了涉及安全方面的共性要求;2.“维护作业”中增加了“开启与关闭井盖”、“清掏作业”等内容;3.增加了“施工应急救援”等内容。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理解。由天津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 1 号,邮政编码:300202)本规程

10、主编单位:天津市排水管理处本规程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哈尔滨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排水管理处1 总 则1.0.1 为加强城镇排水管道维护的管理,规范排水管道维护作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操作,提高安全技术水平,保障排水管道维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排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维护安全作业。1.0.3 本规程规定了城镇排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维护安全作业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4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作业除应符合本

11、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排水管道 drainage pipeline汇 集 和 排 放 污 水 、 废 水 和 雨 水 的 管 渠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所 组 成 的 系 统 。2.0.2 维护作业 Maintenance城镇排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检查、养护和维修的作业,简称作业。2.0.3 检查井 manhole排水管道中连接上下游管道并供养护人员检查、维护或进入管内的构筑物。2.0.4 雨水口 catch basin用于收集地面雨水的构筑物。2.0.5 集水池 sump泵站水泵进口和出口集水的构筑物。2.0.6 闸井 gate well在管道与管道

12、、泵站、河岸之间设置的闸门井,用于控制管道排水的构筑物。2.0.7 推杆疏通 push rod cleaning用人力将竹片、钢条、钩棍等工具推入管道内清除堵塞的疏通方法,按推杆的不同,又分为竹片疏通、钢条疏通或钩棍疏通等。2.0.8 绞车疏通 winch bucket sewer cleaning采用绞车牵引通沟牛清除管道内积泥的疏通方法。2.0.9 通沟牛 cleaning bucket在绞车疏通中使用的桶形、铲形等式样的铲泥工具。2.0.10 电视检查 CCTV inspection采用闭路电视进行管道检测的方法。2.0.11 井下作业 inside manhole works在排水管道

13、、检查井、闸井、泵站集水池等市政排水设施内进行的维护作业。2.0.12 隔离式潜水防护服 submersible guard suit井下作业人员所穿戴的、全身封闭的潜水防护服。2.0.13 隔离式防毒面具 oxygen mask供压缩空气的全封闭防毒面具。2.0.14 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 suspensible safety belt with safety harness在作业人员腿部、腰部和肩部都佩有绑带,并能将其在悬空中拖起的防护用品。2.0.15 便携式空气呼吸器 portable inspirator可随身佩戴压缩空气瓶和隔离式面具的防护装置。2.0.16 便携式防爆灯 hand

14、explosion proof lamp可随身携带的符合国家防爆标准的照明工具。2.0.17 路锥 traffic cone mark路面作业使用的一种带有反光标志的交通警示、隔离防护装置。3 基本规定3.0.1 维护作业单位应不少于每年一次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3.0.2 维护作业单位应不少于每两年一次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3.0.3 维护作业单位应配备与维护作业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3.0.4 维护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应履行签认手续。3.0.5 维护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

15、业设备、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当发现有安全问题时应立即更换,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工具。3.0.6 在进行路面作业时,维护作业人员应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警示服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安全警示服及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0.7 维护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当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报告。3.0.8 维护作业中所使用的设备和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并应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书。3.0.9 维护作业中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检测,并应建档管理。3.0.10 维护作业区域应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夜间作业

16、时,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明显处设置警示灯;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3.0.11 维护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3.0.12 当维护作业人员进入排水管道内部检查、维护作业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管径不得小于 0.8m;2 管内流速不得大于 0.5 m/s;3 水深不得大于 0.5m;4 充满度不得大于 50%。3.0.13 管道维护作业宜采用机动绞车、高压射水车、真空吸泥车、淤泥抓斗车、联合疏通车等设备。4 维护作业4.1 作业现场安全防护4.1.1 当在交通流量大地区进行维护作业时,应有专人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协调车辆安全通行。4.1.2 当临时占路维护作业时,应在维护作

17、业区域迎车方向前放置防护栏。一般道路,防护栏距维护作业区域应大于 5m, 且两侧应设置路锥,路锥之间用连接链或警示带连接,间距不应大于 5m。4.1.3 在快速路上,宜采用机械维护作业方法;作业时,除应按本规程第 4.1.2 条规定设置防护栏外,还应在作业现场迎车方向不小于 100m 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1.4 当维护作业现场井盖开启后,必须有人在现场监护或在井盖周围设置明显的防护栏及警示标志。4.1.5 污泥盛器和运输车辆在道路停放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疏通作业完毕清理现场后,应及时撤离现场。4.1.6 除工作车辆与人员外,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车辆、行人进入作业区域。4.2

18、 开启与关闭井盖4.2.1 开启与关闭井盖应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直接用手操作。4.2.2 井盖开启后应在迎车方向顺行放置稳固,井盖上严禁站人。 4.2.3 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4.3 管道检查4.3.1 检查管道内部情况时,宜采用电视检查、声纳检查和便携式快速检查等方式。4.3.2 采用潜水检查的管道,其管径不得小于 1.2m,管内流速不得大于 0.5m/s。4.3.3 从事潜水作业的单位和潜水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质。4.3.4 当人员进入管道、检查井、闸井、集水池内检查时,必须按本规程第 5 章相关规定执行。4.4 管道疏通4.4.1 当采用穿竹片牵引钢丝绳疏通时,不宜

19、下井操作。4.4.2 疏通排水管道所使用的钢丝绳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 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表 4.4.2 的规定。表 4.4.2 疏通排水管道用钢丝绳规格钢丝绳疏通方法 管径(mm) 直径(mm) 允许拉 kN(kbf) 100m 重量(kg)150300550800 9.344.2363.13(45106444) 30.58501000 11.0 60.2086.00(61398770) 41.4人力疏通(手摇绞车)10501200 12.5 78.62112.33(801711454) 54.1续表 4.4.2钢丝绳疏通方法 管径(mm)

20、 直径(mm) 允许拉 kN(kbf) 100m 重量(kg)150300550800 11.060.2086.00(61398770) 41.48501000 12.5 78.62112.33(801711454) 54.110501200 14.099.52142.08(1014814498)68.5机械疏通(机动绞车)12501500 15.5122.86175.52(1252817898)84.6注: 1、当管内积泥深度超过管半径时,应使用大一级的钢丝绳;2、对方砖沟、矩形砖石沟、拱砖石沟等异形沟道,可按断面积折算成圆管后选用适合的钢丝绳。4.4.3 当采用推杆疏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 操作人员应戴好防护手套;2 竹片和钩棍应连接牢固,操作时不得脱节;3 打竹片与拔竹片时,竹片尾部应由专人负责看护,并应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4 竹片必须选用刨平竹心的青竹,截面尺寸不应小于 4cmxlcm,长度不应小于 3m。4.4.4 当采用绞车疏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绞车移动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和作业人员安全,机动绞车应低速行驶,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载人;2 绞车停放稳妥后应设专人看守;3 使用绞车前,首先应检查钢丝绳是否合格,绞动时应慢速转动,当遇阻力时应立即停止,并及时查找原因,不得因绞断钢丝发生飞车事故;4 绞车摇把摇好后应及时取下,不得在倒回时脱落;5 机动绞车应由专人操作

22、,且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6 作业中应设专人负责指挥,互相呼应,遇有故障应立即停车;7 作业完成后绞车应加锁,并应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8 绞车转动时严禁用手触摸齿轮、轴头、钢丝绳,作业人员身体不得倚靠绞车。4.4.5 当采用高压射水车疏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作业气温在 0以下时,不宜使用高压射水车冲洗; 2 作业机械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3 射水车停放应平稳,位置应适当;4 冲洗现场必须设置防护栏;5 作业前应检查高压泵的开关是否灵敏,高压喷管、高压喷头是否完好;6 高压喷头严禁对人和在平地加压喷射,移位时必须停止工作,不得伤人;7 将喷管放入井

23、内时,喷头应对准管底的中心线方向;将喷头送进管内后,操作人员方可开启高压开关;从井内取出喷头时应先关闭加压开关,待压力消失后方可取出喷头,启闭高压开关时,应缓开缓闭;8 当高压水管穿越中间检查井时,必须将井盖盖好,不得伤人;9 高压射水车工作期间,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射水车严禁超负荷运转;10 在两个检查井之间操作时,应规定准确的联络信号;11 当水位指示器降至危险水位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不得损坏机件;12 高压管收放时应安放卡管器;13 夜间冲洗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并配备警示灯。4.5 清掏作业4.5.1 当使用清疏设备进行清掏作业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清疏设备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

24、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2 清疏设备使用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状态正常;3 带有水箱的清疏设备,使用前应使用车上附带的加水专用软管为水箱注满水;4 车载清疏设备路面作业时,车辆应顺行车方向停泊,打开警示灯、双跳灯,并做好路面围护警示工作;5 当清疏设备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当无法查明原因或无法排除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工作,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6 车载清疏设备在移动前,工况必须复原,再至第二处地点进行使用;7 清疏设备重载行驶时,速度应缓慢、防止急刹车;转弯时应减速,防止惯性和离心力作用造成事故;8 清疏设备严禁超载;9 清疏设备不得作为运输车辆使用。4.5.2

25、 当采用真空吸泥车进行清掏作业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4.5.1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吸入油料等危险品;2 卸泥操作时,必须选择地面坚实且有足够高度空间的倾卸点,操作人员应站在泥缸两侧;3 当需要翻缸进入缸底进行检修时,必须用支撑柱或挡扳垫实缸体;4 污泥胶管销挂应牢固。4.5.3 当采用淤泥抓斗车清淘时,除应符合本规程 4.5.1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泥斗上升时速度应缓慢,应防止泥斗勾住检查井或集水池边缘,不得因斗抓崩出伤人;2 抓泥斗吊臂回转半径内禁止任何人停留或穿行;3 指挥、联络信号(旗语、口笛或手势)应明确。4.5.4 当采用人工清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26、 清掏工具应按车辆顺行方向摆放和操作;2 清淘作业前应打开井盖进行通风;3 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口作业,严禁将头探入井内;当需下井清掏时,应按本规程第5 章的相关规定执行。4.6 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维修4.6.1 管道维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的相关规定。4.6.2 当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维修需掘路开挖时,应提前掌握作业面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当采用风镐掘路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并戴好防护眼镜。4.6.3 当需要封堵管道进行维护作业时,宜采用充气管塞等工具并应采取支撑等防护措施。4.6.4 当加砌检查井或新老管道封堵、拆堵、连接施工时,作业人员应按本

27、规程第 5 章的相关规定执行。4.6.5 排水管道出水口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维护作业人员上下河坡时应走梯道;2 维修前应关闭闸门或封堵,将水截流或导流;3 带水作业时,应侧身站稳,不得迎水站立;4 运料采用的工具必须牢固结实,维护作业人员应精力集中,严禁向下抛料。4.6.6 检查井、雨水口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搬运、安装井盖、井篦、井框时,应注意安全,防止受伤;2 当维修井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3 当进入井内维修时,应按本规程第 5 章的相关规定执行。4.6.7 抢修作业时,应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并有效实施。5 井下作业5.1 一般规定5.1.1 井下清淤作业宜采用机械作业方法

28、,并严格控制人员进入管道内作业。5.1.2 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具备下井作业资格,并应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护用具、照明、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作业单位应为下井作业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5.1.3 维护作业单位应不少于每年一次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5.1.4 维护作业单位必须制定井下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作业中落实。5.1.5 井下作业时,必须配备气体检测仪器和井下作业专用工具,并培训作业人员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5.1.6 井下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执行当地的下井许可制度。5.1.7 井下作业的下井作业申请表及下井许可的下井安全作业票宜符合本规程

29、附录 A 的规定。5.1.8 井下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必须检测管道内有害气体。井下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 5.3 节的有关规定。5.1.9 下井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1 应查清管径、水深、潮汐、积泥厚度等;2 应查清附近工厂污水排放情况,并做好截流工作;3 应制定井下作业方案,并尽量避免潜水作业;4 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内容和安全防护措施及自救互救的方法;5 应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以及照明、通信等工作;6 应检查下井专用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安全有效。5.1.10 井下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气体检测,且井上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管道内作业时,井室内应设置专人呼应

30、和监护,监护人员严禁擅离职守。5.1.11 井下作业除必须符合本规程第 5.1.10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内水泵运行时严禁人员下井;2 作业人员应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3 作业人员上、下井应使用安全可靠的专用爬梯;4 监护人员应密切观察作业人员情况,随时检查空压机、供气管、通信设施、安全绳等下井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5 下井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 1h;6 传递作业工具和提升杂物时,应用绳索系牢,井底作业人员应躲避;7 潜水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 的相关规定;8 当发现有中毒危

31、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9 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器具。5.1.12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井下作业:1 年龄在 18 岁以下和 55 岁以上者;2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3 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4 患有深度近视、癫痛、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等严重慢性病者;5 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5.2 通风5.2.1 通风措施可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5.2.2 井下作业前,应开启作业井盖和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且通风时间不应小于30min。5.2.3 当排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井下气体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 5.3.2、5.3.3 条的规定时,

32、应进行机械通风。5.2.4 管道内机械通风的平均风速不应小于 0.8m/s。5.2.5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变化较大的作业场所应连续进行机械通风。5.2.6 通风后,井下的含氧量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 5.3 节的有关规定。5.3 气体检测5.3.1 气体检测应测定井下的空气含氧量和常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和爆炸范围。5.3.2 井下的空气含氧量不得低于 19.5%。5.3.3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常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和爆炸范围还应符合表 5.3.3 的规定。表 5.3.3 常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和爆

33、炸范围气体名称相对密度(取空气相对密度为 1)最高容许浓度(mg/m3)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爆炸范围(容积百分比%)说明硫化氢 1.19 10 4.345.5 20 30 非高原20 海拔2000m3000m一氧化碳 0.9715 12.574.2海拔高于 3000m氰化氢 0.94 1 5.612.8 溶剂汽油3.004.00 300 1.47.6 一氧化氮 1.03 15 不燃 甲烷 0.55 5015.0 苯 2.71 6 10 1.458.0 注: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

34、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 8h 工作日、40h 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5.3.4 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经专项技术培训,具备检测设备操作能力。5.3.5 应采用专用气体检测设备检测井下气体。5.3.6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3.7 气体检测时,应先搅动作业井内泥水,使气体充分释放,保证测定井内气体实际浓度。5.3.8 检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1 检测时间;2 检测地点;3 检测方法和仪器;4 现场条件(温度、气压);5 检测次数; 6 检测结果; 7 检测人员。5.3

35、.9 检测结论应告知现场作业人员,并应履行签字手续。5.4 照明和通信5.4.1 作业现场照明应使用便携式防爆灯,照明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14 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 的相关规定。5.4.2 井下作业面上的照度不宜小于 50lx。5.4.3 作业现场宜采用专用通信设备。5.4.4 井上和井下作业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系方式。6 防护设备与用品6.0.1 井下作业时,应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半隔离式防毒面具以及氧气呼吸设备。 6.0.2 潜水作业时应穿戴隔离式潜水防护服。6.0.3 防护设备必须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严禁使

36、用质量不合格的防毒和防护设备。6.0.4 安全带、安全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 和安全帽GB2811 的规定,应具备国家安全和质检部门颁发的安鉴证和合格证,并应定期进行检验。6.0.5 安全带应采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使用频繁的安全带、安全绳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更换。6.0.6 夏季作业现场应配置防晒及防暑降温药品和物品。6.0.7 维护作业时配备的皮叉、防护服、防护鞋、手套等防护用品应及时检查、定期更换。7 中毒、窒息应急救援7.0.1 维护作业单位必须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演练。7.0.2 作业人员发生异常时,监护人员应立即用作业

37、人员自身佩戴的安全带、安全绳将其迅速救出。7.0.3 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监护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7.0.4 当需下井抢救时,抢救人员必须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并有专人监护下进行下井抢救,必须佩戴好便携式空气呼吸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并系好安全绳,严禁盲目施救。7.0.5 中毒、窒息者被救出后应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在等待救援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施救或采取现场急救措施。附录 A 下井作业申请表和作业票表 A-1 下井作业申请表单位: 作业项目作业单位作业地点 作业任务作业单位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作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作业日期 主管领导签字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现场情况说明作业管径: m 井深: m 性质

38、: 下井座次: 座是否潜水作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申报日期: 年 月 日表 A-2 下井安全作业票单位: 作业单位 作业票填报人 填报日期作业人员 监护人作业地点 区 路道街 井号作业时间 作业任务管径 水深 潮汐影响工厂污水排放情况防护措施1提前开启井盖自然通风情况(井数和时间)2井下降水和照明情况3井下气体检测结果4拟采取的防毒、防爆手段(穿戴防护装具、人工通风情况)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字)安全员意见(签字)作业人员身体状况附 注本规程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39、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引用标准名录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 安全帽GB2811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14 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4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5 安全带GB60956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三、

4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2013 年 5 月 20 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

41、规定。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42、、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43、(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

44、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 30 分钟。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

45、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

46、,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 30 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第十九条 工

47、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

48、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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