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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2.ppt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577445 上传时间:2018-04-12 格式:PPT 页数:28 大小:1.2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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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第一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概述第二节 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原则第三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第四节 国际诉讼竞合,第一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概述,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是指在具有司法权的前提下,一国法院对特定类型的涉外民事案件所具有的管辖权。,法律特征: 1.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种司法管辖权2.国际民事管辖权具有国际性3.国际民事管辖权不同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第二节 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原则,一、属地管辖原则 1.以被告住所地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2.以诉讼标的物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3.以法律事实发生地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属人管辖原则民诉意见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

3、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专属管辖原则 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四、协议管辖原则 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

4、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一、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各国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存在差异和分歧.当事人择地行诉,二、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协调的途径第一,通过国内法进行协调的途径。第二,通过国际法进行协调的途径。,2.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应考虑的原则(1)适当限制专属管辖的范围与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2)便利

5、诉讼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3)有效原则(4)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和禁诉令(5)积极发展和确立合理管辖权的共同标准,第四节 国际诉讼竞合,案例一:旅美华侨张雪芬重复起诉离婚案问题:此种情况下,中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张雪芬,贺安廷,上海的某人民法院,美国的居住地的法院,案例二:王华实诉付春花案,王华实、付春花系夫妻,1987年结婚,1989年生一子,1990年王华实赴美留学后在加拿大工作,1997年王华实向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多伦多法院提出离婚,1997年10月付春花向北京某区法院起诉离婚,案例分析,案例1 A(原告) B(被告)案例2A(原告) B(被告) (被告) (原告),甲国,乙国,甲

6、国,乙国,一、什么是国际诉讼竞合?就同一纠纷分别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国家起诉的状态被称为国际诉讼竞合,也被称为平行诉讼或双重诉讼。,二、规制还是放任?(一)规制的原因分析(二)放任的原因分析,三、国外对待国际诉讼竞合的态度(一)以意大利为代表的“无限制说”(二)英美采取的“比较衡量说”(三)德国为代表的承认可能性预测说 思考:分析上述处理方法不同之处。,四、我国的有关规定(一)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同时向两国法院起诉的案件的批复 关于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国内的贺安廷离婚,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也向美国法院起诉,虽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但

7、在张雪芬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做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进一步指出:“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在上述情况下的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

8、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3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结 论 目前我国是放任平行诉讼和判决的冲突的。实践的不合理性分析:1.与国内民事诉讼中对待“平行诉讼”的态度不协调2.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

9、护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 3.浪费国家的诉讼资源,增添当事人的诉累 4.不利于国际司法协助的顺利进行 5.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选购法院”,(二)立法建议 采取有条件的(有限的)禁止主义确立下述原则 :1. 除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在外国法院对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进行的诉讼已经作出判决或者正在进行审理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可以不行使管辖权。但中国法院受理在先,或者不行使管辖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对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2. 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应中止(终结)在中国的诉讼或禁止当事人在外国诉讼或起诉:()当事人非善意地提起平行诉讼的;()平行诉讼的产生、进行系因当事人的诈欺或协迫行为而引起的;()当事人双方曾约定,由中国法院或某外国法院为管辖法院,且该约定是有效的、可行的。3. 除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中国法院对相同当事人之间基于相同事实就同一标的进行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或者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中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基于相同事实就同一标的进行诉讼的案件正在审理并且是首先受理的,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应予拒绝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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