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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教案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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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国际商法,2,第一章 导论,3,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了解两大法系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4,教学内容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界定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第四节 两大法系及中国的法律制度,5,本章重点1、国际商法的概念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3、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4、两大法系及比较5、国际商法的渊源,6,本章难点 国际商法的渊源,7,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界定,8,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跨国贸易或跨国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9,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宗教有明显区别,10,2.国际商法调整国际私人商事交易关系,A. 国际性。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私法性。商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C.商事性。商事主体之间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交往。,11,二、国际商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国际商法被包含在国际经济法或者国际私法中。,12,1、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

3、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不同点: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而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它除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13,2、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主要为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准据法 例如: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国际商法: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14,3、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 国际商法具有跨国性。 但国内商法又是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之一。,15,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萌芽) 1

4、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丧失了国际性) 19世纪末以来,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16,三、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17,1、国际条约,(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8,2、国际惯例,(概念) 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影响较大的有: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

5、,3、国内立法,大陆法系国家中,关于商事立法的规定多集中于各国的商法典和单行商事立法。 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路商 1681年海事条例-海商 1807年法国商法典 共4编,648条 性质 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用商法 内容 1.通则; 2.海商; 3.破产; 4.商业裁判权,20,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渊源。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 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构成先例。,21,第四节 两大法系及中国的法律制度,一、概述 1、法系的概念:法系与部门法律的区别。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某种共性对法律所做的一种划分。 2、世界上的

6、主要法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22,二、大陆法系 1、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所谓的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指从公元前5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法表到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撰的国法大全。(学说汇编、法学阶梯、优士丁尼安法典、新律)13世纪的注释法学派、14世纪的后注释学派、17世纪自然法学派,23,2、大陆法系的结构: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1)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2)

7、大陆法各国主张编撰法典。各国因为法学理念和体系的不同,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分。,24,3、大陆法的渊源(1)理论上,宪法、法典、法典以外的法律和条例等成文法是大陆法的重要渊源;(2)判例不构成大陆法系的渊源,但是判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25,4、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法院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1)有的国家根据诉讼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设立各种不同的第一审法院;(2)上诉法院主要受理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但对上诉的条件和程序各国有不同的规定;(3)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是上诉审法院或再上诉审法院,有的国家规定,最高法院只能维持或撤销原判决,不能进行实体审理。(4)有的国

8、家设立行政法院。(5)有的国家设有诸如劳动法、税法的专门法院。,26,三、英美法系1、英美法系的结构: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27,3、英美法系的渊源(1)判例(Case law)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英国判例法“先例约束力的原则”:A、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所有审判机关均具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均要遵循。B、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C、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28,(2)成文法(Statute)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作用越来

9、越强;判例法是基础,成文法只是对判例法所做的补充或修正。(3)习惯(Custom)。在英国,只有在1189年已经存在的习惯才有拘束力。,29,4、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英国把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和低级法院。高等法院分为高级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王冠法院(crown court)和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由独任法官审理,对于民事案件在例外情况下由陪审团参加;王冠法院负责审理有关刑事方面的案件;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内的第二级审判机关,原则上由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向上议院的上诉委员会上诉。、

10、美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30,、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1)成文法、判例法的作用不同;(2)英美法重视程序法、大陆法系重视实体法。英美法强调救济先于权利,如果某种权利缺乏适当的救济方法,这种权利就不能存在,就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救济是程序法的范畴,而权利属于实体法的范畴。,31,四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1、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法律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魏国大夫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在唐朝达到鼎盛,唐律和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

11、代表。对后世及亚洲其他国家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32,但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清末统治者被迫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律修改封建法制。新中国建立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33,2、中国商事法律的渊源,(1)制定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需要注意:判例 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34,3、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1)民法与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分九章,共条。

12、(2)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商法 是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5,4、中国的司法制度,(1) 人民法院的组织 . 最高人民法院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等(2)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调解制度。 .两审终审制。 .审判监督制。 .回避制度。,36,思考题目 1、如何理解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2、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3、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37,38,第二章 国际商事主体与代理法,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及种类(一)商事主体的

13、概念 商事主体也叫商人,39,大陆法系: 1、民商分立的国家 (1)双标准制(法、德、韩 等) 行为标准;职业标准 (2)三标准制(日本等) 行为标准;职业标准;名义标准2、民商合一的国家(瑞士等) 商人是学理上的概念 商事主体为民事主体所包含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四标准制强调知识标准,40,商主体应具备的条件:(1) 商主体法定(2)具有经营性(3)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41,(二)商事主体的种类1、依照商事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A、商个人,它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B、商法人,是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

14、人人格,从事商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具有独立人格的社团组织。 拥有统一的组织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等),具有统一的利益、意思 。具有不同于法人成员的独立人格。 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有例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42,公法人(特殊情况下才可为商法人)法人 财团法人(非商法人) 私法人 营利性社团法人(商法人) 社团法人 非营利性社团法人(非商法人),43,商法人与我国法人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44,投资人的有限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受商法调整 C、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15、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45,(二)商事主体的种类1、依照商事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商个人,它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商法人,是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人格,从事商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46,2、依照法律授权或以获取商事主体资格是否登记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3、按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

16、实状态 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 大商人、小商人,47,二、我国关于商事主体的立法规定 民商合一,没有制定民法典 我国各类民商事主体的法律人格及其设立条件程序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8,第二节 国际商事组织法一、概述商事组织,又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主要形式有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49,二、公司(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公司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50,在英美法系国家,凡是数人处于共同目的组合而成,由法律赋予其存在,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股东相分开的法人团体都可称为公

17、司。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51,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52,2、法律特征(1)公司是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具有合法性。 (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 (3)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4)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53,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公司制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原则构成了公司法的基石,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一种巨大的

18、历史进步。但是,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有限责任不等于其没有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出现了许多异化现象。,54,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处在公司身后的股东(主要是控制股东,包括母公司)以及同样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进行各种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的行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上述行为人,有可能以法人的外壳来从事其违反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原则,乃至违法的行为来为其私利服务。,55,因此,在英美法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

19、股东的真实关系。 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的做法,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56,案例: 2008年9月19日,(浙江)瑞安市东宝锁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一份,瑞安市东宝锁业有限公司为供货方,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需方,货款总额为198716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

20、司先预付30,出货前付30,余款出货后15天付清。在实际履行中,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9日预付59615元,同年11月26日付款59600元,瑞安市东宝锁业有限公司按约定于同年11月27日出货,履行了合同交付义务,但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08年12月12日前支付余款79501元。之后,瑞安市东宝锁业有限公司多次派人到浙江永康、湖北松滋等地催讨未果。,57,瑞安市东宝锁业有限公司委托湖北某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办理。律师接受委托时,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在松滋连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都没有,但公司尚未注销登记。从现实考虑,简单地追究公司的责任已无多大意义,赢了合同

21、官司,却不可能拿到钱,因此必须想办法让股东承担责任,即“否定公司人格”。 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既无固定的经营场所,也无任何实缴资本、注册资金的公司,名义上是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实际上是股东陈建波等个人在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22、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9,(二)公司的法律分类1、依股东所负责任形式的不同,(1)无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 (4)股

23、份有限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60,(1)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它是由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当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要求清偿债务。而股东不论出资多少都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61,(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是现代公司的一种基本形式。,62,(3)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中必须依约至少有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同时也必须至少有一人承担有限责任。,63,(4

24、)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全部资本被划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由股东共同持有,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有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64,(5)股份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股份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不同之处主要是,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部分被划分成了股份,而且是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而来的。,65,2、按公司之间关系性质的不同,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66,(1)母公司和子公司 这是公司法涉及的按公司外部组织关系控制、依附关系的分类。在不同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中,处于控制和被依附地位

25、的公司是母公司,处于被控制和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公司或控制公司与子公司或附属公司之间虽然有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依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公司法,它们在参与外部的交易和管理关系时,都具有法人资格。,67,所以,子公司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有法定的资本,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往,并以公司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再设立或控制的更低层次的公司相对于母公司来说,则为孙公司、曾孙公司等。所以,更准确地说,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应为“控制公司”和“附属(或从属)公司”的关系。 例:联想控股有限公司采用母子公司结构,目前涉及IT、投资、地产等三大行业,下属联想集团、神州数码、联想投资、融科智

26、地、弘毅投资、神州租车六家子公司。,68,母公司或控制公司为于公司或附属公司规定经营方针,甚至对其具体的经营和交易活动作出指示,子公司或附属公司鉴于其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必须遵守或服从。母公司或控制公司控制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可以采取独资设立、全资控股、控制多数股份、掌握实际得以控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股份等方法。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视其股份的分散程度,通常只需掌握其不到半数、甚至只有510的股份,即可对其加以控制。在实践中,企业集团中的上级公司与下级公司、跨国公司与其设立在世界各地的公司、控股公司与被其控股的公司等,都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说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的关系。,69,母公司或控制公司与控股公司

27、是不同的概念。母公司或控制公司的概念只说明公司间的组织关系,而不反映公司的经营性质;控股公司的概念则着重反映公司的性质和目的是控股、而非从事或主要不是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有时也在“控股的公司”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所以,控股公司应属于母公司或控制公司的范畴。,70,母子公司涉及更大的关联企业概念。同属于一个母公司的各个层次的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及其相互之间,或者连锁控制的若干公司之间,都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由于母公司、子公司和关联企业都是法人,为了防止这些公司利用其法人资格,相互勾结从事不当交易、不当经营行为或不当输送利益,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上须对其相互间的关系加以控制和调整,即形成

28、有关关联企业暨关联交易制度。,71,(2)总公司和分公司 这是从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管辖、隶属关系上进行划分,分“公司”其实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贤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72,例: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

29、补充清偿责任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73,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74,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75,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相对于其分支机构而言,有权管辖

30、公司的全部内部组织如各个分部门、分公司、科室、工厂、门市部等的总机构。分公司也需依法设立及登记,但其作为公司的一种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比较方便,程序简单。,76,其特征是:第一,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须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第二,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和独立于总公司的组织机构,它代表或代理总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三,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从事活动的财产是由总公司拨付的,依法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第四,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总公司承担,并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负清偿责任。分公司的这些特点,使之可以依托总公司的实力和信用进行活动,从而易于获得交易相对人和

31、社会的信任。银行和保险公司等社会对其信用度要求较高的企业,通常即采取设立分公司、而非设立于公司的方式来拓展业务和活动空间。,77,3、按公司国籍的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国际性公司”、“全球性公司”等,是指以一个或几个国家为基地或母国,制订并服从统一的经营方针或战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的企业或企业集团。,78,4、按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79,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在市场交往中,是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使他人相信其具有足够的交易能力和偿债能力

32、,而愿意与之发生经济往来;至于股东个人是否有能力或信誉,他人可以不必过问。因此,资合公司通常具有比较健全的制度,依赖制度化的管理,有较强的独立性, 其经营和公司的存续与个别股东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也是现代典型的公司法人形 式。资合公司以制度化的股份公司为典型,有限公司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 资合公司的特点。在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有最低注册资本、设立时验资和法定公积金等一系列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持其资信基础。,80,人合公司这是指以股东的能力、财力、声望和信誉等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在市场交往中,不以资本为信用的基础,法律上也不强调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在公司内部,股东加入公

33、司,可以用劳务、信用和其它权利入股,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也不分离。所以,他人与人合公司交往,必然依赖于股东个人的信用。人合公司的人格与其股东的人格没有完全分离,是一种较低级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无限公司。,81,人合兼资合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在这两种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或股本为公司提供了较稳定的资本,无限责任股东则以其能力和信用从事经营活动,从而将资本信用和入的信用结合在一起。一般认为,现代的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应属于资合公司的范畴,而这种公司、尤其是家族性或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也兼有人合甚至完全属于人合的性质

34、。一般而言,有限公司除了股东可以依法承担有限责任外,其余在公司的经营依赖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不分离、公司资本或出资的流动性较小、小的有限公司在对外交往尤其在获得银行贷款时要靠股东个人的信用等方面,与合伙和无限公司很相像。在允许自然人一人设立有限公司的国家或地区,其人合性质就更为显着。,82,.按公司产权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公营公司、私营(民营)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 (1)国有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国有企业等单独或联合投资的公司,其中国有资产或股份的管理和经营,既要适用公司法,又要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一个财政主体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几个财政主体联合投资的

35、有限责任公司,当然是国有公司。,83,在国际上,国家与私人或民间共同投资经营的公司,被称为国家参股公司、公私合营公司、混合公司等,但从法律上讲,国家在公司中的股份和表决权超过50的,就是国有公司。德国、韩国的法律上对此均有规定。另外,国家参股未达50,但实际上由国家控制的公司,也属于国有公司。例如,德国把政府参股达25以上,其它股东均为小股东的大企业,视为国有;在新加坡国家控股公司控制的国有公司中,国家资金参与的份额有的仅占5左右;日本国有企业中的特殊公司,如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日本航空公司等,即使政府投资未达半数,也都由国家予以控制。,84,依国际惯例,所谓“国家所有”,仅指中央或联邦所有

36、,地方所有如州有、省有、市有、镇有等,则只能称“地方公有”或“公有”,而不能称为国有。 所以,在日本,有“公营事业”和“公营公司”的概念。从理论上说,公营事业和公营公司应包括国有事业和国有公司(即“中央”投资或控股的公司)在内,而实际上,所谓“公营事业”和“公营公司”,仅指地方政府投资或控制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地方与“中央”合营的公司或企业。,85,我国在法律和理论上则明确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国家所有权由国务院即中央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地方和政府部门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它们依法或经授权管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财产。 因此,在我国没有地方所有的公司或企业,由中央或地方设立或控股的公

37、司或企业,都属于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86,(2)私营公司,是指由私人或私营部门投资或控制的公司。在我国,“私营”的概念是在私有制的意义上使用的;“民营”的概念则是指非由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主导的经营或企业,包括由自然人主导的个人经营、合作经营或集体经营,不排除企业仍为国有,如联想集团被认为是企业国有民营的典范。 依公司法,自然人可以设立私营或民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或民营的法人也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法也不禁止自然人和私营、民营的法人作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由其控制股份公司。 在私有制国家和地区,私营和民营属于同等概念,非国有和非公营的公司都是私营或民营公司;合作和集体所有

38、性质的公司也被归入私营或民营部门,此处的“私营”不具有所有制的意义。,87,(3)外商投资公司,是指依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公司,也包括外商投资在其中达到一定比例、被对外经贸合作主管部门列为外商投资企业、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从外商投资的方式看,外商投资公司可以分为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和外资公司;从公司的法律形式看,则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外商投资公司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公司,而非外国公司。,88,(三)公司的设立1、公司的设立人自然人、法人设立人的人数设立人的国际和居所地设立人的任务设立人的责任,89

39、,2、公司资本(1)公司的最低资本额(2)公司资本的构成(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4)公司的股份和股票,90,例: 顺达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顺达公司支付费用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91,例: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

40、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92,3、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规定公司的宗旨、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组织管理以及公司内外部关系的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法律特征: 第一,法定性。不可缺少;确定性;固定性 第二,真实性。记载的内容必须客观存在。,93,第三,公开性。对投资者公开,对公众公开。 第四,自治性。 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

41、一致的结果; 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94,(2)公司章程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3)公司的内部细则。 又称公司章程细则。,95,(四)公司的组织结构1、股东

42、会(股东大会)(1)股东会的性质与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严格体现“谁投资,谁决策”。,96,(2)股东会的种类年会和特别会议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在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提议下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97,(3)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股东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43、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98,例: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99,()性质与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公司业务并

44、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一般由313名董事组成;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其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董事会,100,()任免与任期:董事一般应由自然人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的,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101,()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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