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实施办法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 2013 年 年 11 11 月 月第一章 第一章总 总则 则 第二章 第二章普查的内容方法 普查的内容方法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第四章成果验收和上报 成果验收和上报 第五章 第五章成果公布和应用 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六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表彰 监督管理和表彰 第七章 第七章附 附则 则实施办法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制定依据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 ,保障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
2、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以下简称“ 地理国情普查”)工作。 第一章 第一章总 总则 则地理国情监测的意义 地理国情监测的意义 第三条 地理国情主要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 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国情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获取地 理国情信息的重要手段,是掌握地表自然、生态以及人类活动 基本情况的基础性工作。 地理国情监测实施方式 地理国情监测实
3、施方式 第四条 地理国情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 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一章 第一章总 总则 则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地理国情普查所需经费,按工作任务由中央财政和地 方财政分别承担。中央财政所需承担经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 筹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地理国情普查经费。地理国情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 出。 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 等新闻媒体,及时对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一章 第一
4、章总 总则 则第一章 第一章总 总则 则 第二章 第二章普查的内容方法 普查的内容方法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第四章成果验收和上报 成果验收和上报 第五章 第五章成果公布和应用 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六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表彰 监督管理和表彰 第七章 第七章附 附则 则普查完成时间 普查完成时间 第七条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5年6月30 日。2015年底前完成普查信息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形成普 查报告。 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 第八条 地理国情普查的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范围内的地表自 然和人文地理要素。 第二章 第二章普查的内容方法 普查的内容方法
5、普查的主要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地理国情普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形地貌、植被覆盖、 水域、荒漠与裸露地等的类别、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 空间分布状况; (二)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 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的类别、位置、范围等 ,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 第二章 第二章普查的内容方法 普查的内容方法普查采用的方法与手段 普查采用的方法与手段 第十条 地理国情普查采用全面普查的方法,以最新高分辨率 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基础,综合运用航空航天遥感、全球导航 卫星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和遥感分 析、信息提取、
6、实地调查、统计分析等手段。 统一的技术方案 统一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 地理国情普查应当采用统一的方案、标准和技术规 程,保证普查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地理国情普查方案,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并征求国务 院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章 第二章普查的内容方法 普查的内容方法第一章 第一章总 总则 则 第二章 第二章普查的内容方法 普查的内容方法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第四章成果验收和上报 成果验收和上报 第五章 第五章成果公布和应用 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六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表彰 监督管理和表彰 第七章 第七章附 附则 则普查组织机构 普查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国务院成立第
7、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负 责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 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 作,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省级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组织本地区的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 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普查总体指导文件 普查总体指导文件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第 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总体方案,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 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总体方案应当
8、包括普查的目标与 任务、主要内容及要求、技术路线与方法、主要成果、质量控 制、组织实施等内容。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普查地区指导文件 普查地区指导文件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 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方案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编制本 地区地理国情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 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后实施。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国家普查组织机构职责 国家普查组织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 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地理国情普查的生产组织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二)统
9、筹航空航天遥感资料获取;(三)做好地理国情普查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四)建立地理国情普查质量控制体系,并根据需要对重点 区域、重点内容进行抽查;(五)帮助中西部贫困地区完成地理国情普查工作;(六)汇总各省(区、市)普查信息,充分利用已有地理信 息和专题信息资源,建设全国地理国情本底数据库;(七)开展重要地理国情信息的综合统计和分析评价,形成 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系列成果。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省级普查组织机构职责 省级普查组织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 省级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一)充分整合已有地理信息和专题信息资源,组织专业队伍 ,按照统一要求和有关标准,开展本
10、地区地理国情普查底图制 作、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处理、数据库建设等工作;(二)做好本地区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和汇总上报;(三)完成本地区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形成本地区地理国情 普查系列成果。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第十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地 理国情普查工作,依法提供普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 的有效性和现势性。社会团体以及与地理国情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 法的规定,配合普查工作。 承担作业单位要求 承担作业单位要求 第十八条 承担地理国情普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 质、具有一定数
11、量的普查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未受 过行政处罚。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从事普查任务的人员要求 从事普查任务的人员要求 第十九条 承担地理国情普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 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地理国情普查人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普查,并按 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国家组织机构加强监督与指导 国家组织机构加强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 加强对地方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人员进 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地理国情普查进度,研究解决普查中的 问题
12、。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动态通报制度 动态通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 当建立地理国情普查进度的动态通报制度,根据确定的工作时 限,定期通报各地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 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普查客观性 普查客观性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 地理国情普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地理国情普查人 员篡改普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严格保密 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地理国情普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普查工作中
13、产生的涉密成果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进行保管。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第一章 第一章总 总则 则 第二章 第二章普查的内容方法 普查的内容方法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第四章成果验收和上报 成果验收和上报 第五章 第五章成果公布和应用 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六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表彰 监督管理和表彰 第七章 第七章附 附则 则普查主要成果 普查主要成果 第二十四条 地理国情普查形成下列主要成果: (一)报告成果; (二)数据成果; (三)信息系统成果; (四)图件成果。 普查成果上报方式 普查成果上报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地理国情普查成果
14、实行逐级汇总、统计、上报 制度。汇总、统计、上报成果应当按照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 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第四章 第四章成果验收和上报 成果验收和上报普查成果质量控制 普查成果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有关部门对地理国情普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普查 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普查的数据、图件和被普 查对象的实际状况一致,并对加工、整理、汇总的普查成果的 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质量负总 责。 抽查成果,控制质量 抽查成果,控制质量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
15、组织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 评价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第四章成果验收和上报 成果验收和上报成果验收 成果验收 第二十八条 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普查单位对普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 省级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二)省级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普查成果进行 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上报;(三)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 成果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地类进行抽查,形 成确认意见。 第四章 第四章成果验收和上报 成果验收和上报第一章 第一章总 总则 则 第二章 第二章普查
16、的内容方法 普查的内容方法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第四章成果验收和上报 成果验收和上报 第五章 第五章成果公布和应用 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六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表彰 监督管理和表彰 第七章 第七章附 附则 则统一公布 统一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实行统一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普查成果。普查成果公布后,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审核公布 审核公布 第三十条 全国的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 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级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应当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 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省级人民政
17、府批准公布。全国的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成果。 第五章 第五章成果公布和应用 成果公布和应用成果保管 成果保管 第三十一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全 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管制度, 配备必要的存放设施,防止损毁、散失、转让,确保普查成果 安全。普查成果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 得提供使用。 成果共享 成果共享 第三十二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理国情 普查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建立互联共享的地理国情普查成果 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平台,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第五章 第五章
18、成果公布和应用 成果公布和应用成果应用方式 成果应用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 公益性事业和国家建设重点工程的,应当无偿提供。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 的需要使用普查成果的,可以无偿使用。 严格管理普查成果 严格管理普查成果 第三十四条 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 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第五章 第五章成果公布和应用 成果公布和应用第一章 第一章总 总则 则 第二章 第二章普查的内容方法 普查的内容方法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
19、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第四章成果验收和上报 成果验收和上报 第五章 第五章成果公布和应用 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六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表彰 监督管理和表彰 第七章 第七章附 附则 则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 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一)擅自修改普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普查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 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普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表彰 监督管理和表彰违规处罚 违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承担地理国情普查
20、任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终止普查任务,并不得再次承担普查任务。 (一)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普查任务的; (三)普查成果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表彰 监督管理和表彰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普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并不得再次参加地理国情普查工作。 (一)不执行有关普查方案、标准、规程的; (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强令、授意接受普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普查资 料的。 表彰 表彰 第三十八条 对在地理国情普查工
21、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或者省级普 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表彰 监督管理和表彰第一章 第一章总 总则 则 第二章 第二章普查的内容方法 普查的内容方法 第三章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第四章成果验收和上报 成果验收和上报 第五章 第五章成果公布和应用 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六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表彰 监督管理和表彰 第七章 第七章附 附则 则 第三十九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地理国情普查,由国家测 绘地理信息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 具体办法。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总体方案和本地区实施 方案成立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地理国情普查工 作,必要时,可以设立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 日常工作,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 第七章附 附则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协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具体规 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第七章附 附则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