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保险合同法篇一:保险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 (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 1】 (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A: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B: 投保人保险人?C: 受益人保险人D: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人答案: D【 2】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之一是委托人不同。其中,保险代理人的委托人是( ) 。A: 受益人B: 被保险人C: 投保人D: 保险人答案: D【 3】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B: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不负
2、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C: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和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D: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和疾病所致的死亡答案: A【 4】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与基本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对( )的规定不同。A: 保险责任B: 保险期限C: 保险标的D: 保险金额答案: A【 5】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A: 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费C: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D: 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答案:
3、B【 6】 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 ( )是指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条例。A: 规范性文件B: 规章C: 行政法规D: 法律答案: C【 7】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 ) 。A: 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B: 也包括已死亡的人C: 可以是法人D: 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答案: A【 8】 在人寿保险中,如果按照自然保费形式收取保险费,则老年时保险费与年轻时保费的对比关系是( ) 。A: 前者等于后者B: 前者大于后者C: 前者小于后者D: 前者等于后者的三分之一答案: B【 9】 ( )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A: 明确说
4、明B: 无限告知C: 询问回答告知D: 明确列明答案: D【 10】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 )事项。A: 以上都是B: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C: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D: 保险金额答案: A【 11】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 ( )和护理保险等。A: 万能保险?B: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C: 终身寿险D: 两全保险答案: B【 12】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债务人对自己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债务人按照债权人的要求以自己信用为标的所投保的险种是( ) 。A: 个人保险B: 信用保险C: 责任保险D: 保证保险答案: D【 13】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 ) 。A
5、: 投保利益B: 经济利益C: 社会利益D: 保险利益答案: D【 14】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 ) 。A: 保险金额B: 保险准备金C: 保险基金D: 保险限额答案: A【 15】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被保险人未履行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时,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是( ) 。A: 有权宣布合同终止B: 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C: 变更合同D: 宣布合同无效答案: B【 16】 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称为( ) 。A: 被保 (本文来自:WWw.bDFQ 千 叶 帆文摘:新保险合同法)险人B: 保险人C: ?受益人D:
6、 投保人答案: B【 17】 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是( ) 。A: 某县人民政府B: 某 6 岁幼童C: 某高校法律系D: 某合伙企业答案: B【 18】 人寿保险的险种不包括( ) 。A: 两全保险B: 意外伤害保险C: 生存保险D: 死亡保险【 19】 机动车辆的保险期限通常为( ) ,自保险单载明之日起,到保险期满日 24 时止。A: 90 天B: 2 年C: 30 天D: 1 年答案: D【 20】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 )范畴。A: 定额保险B: 信用保险C: 财产保险D: 人身保险答案: C【 21】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7、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 ) 。A: 被保险人B: 保险人C: 受益人D: 投保人答案: D【 22】 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履行其告知义务的形式是( ) 。A: 无限告知B: 明确列明告知C: 明确说明告知D: 询问回答告知答案: D【 23】 财产保险业务,不包括( )保险业务。A: 财产损失保险B: 责任保险C: 人寿保险D: 损害赔偿责任答案: C【 24】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 )行使。A: 关系人B: 投保人C: 保险人D: 被保险人本人【 25】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为( ) 。A: 保险凭证B: 暂
8、保单C: 投保单D: 保险单答案: D【 26】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提出要约的一方是( ) 。A: 被保险人B: 投保人C: 保险人?D: 受益人答案: B【 27】 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 ) 。A: 暂保单B: 保险凭证C: 保险协议书D: 保险单答案: A【 28】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该给付的保险金为( ) 。A: 保险金额的 100%B: 保险金额的 50%C: 保险金额的 20%D: 保险金额的 10%答案: A【 29】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 ) 。A: 保险条款B: 保险
9、合同C: 保险单D: 投保单答案: B【 30】 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款 30 万元,同时,将抵押的房屋的投保了 30 万元的 1 年期房屋火险。按照规定,贷款人半年后偿还了 10 万元。不久,该保险房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则银行可能得到的赔偿金额是( ) 。A: 10 万元B: 30 万元C: 15 万元D: 20 万元答案: D篇二: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
10、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二)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单简称“保单 ”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三)对保险合同内容中以下概念的解释: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
11、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1、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2、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3、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4、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5、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6、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7、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8、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
12、四)保险合同的特约事项的含义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事项之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可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即为特约事项。按照与保险合同的时间关系分,它包括过去事项、现在事项和将来事项。(五)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1、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2、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4、减灾防损的义务
13、。(七)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1、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2、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3、履行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期限(八)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九)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十)保险
14、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根据保险法 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
15、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十一)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十二)保险合同恢复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十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 (十四)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按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
16、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十五)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4、投保人、
17、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十六)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根据保险法 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下,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单方依法或依约定解除
18、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应当作成书面文件,作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十七)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4、 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1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2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3 )
19、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4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篇三:新保险法(全文)新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9 年 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
20、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21、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
22、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
23、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24、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25、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26、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
27、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
28、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9、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
30、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31、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
32、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
33、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
34、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
35、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
36、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