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 辑 同 志 : 2011 年 7 月 , 我 出 资 32 万 元 在 县 城 新 开 发 的 小 区 购 置 了 一 套 150 平 米 的 商 品 房 。 当年 11 月我 和刘 某结 婚 。 2013 年 10 月 , 因 和 刘 某 感 情 破 裂 , 我 俩 欲 诉 讼 离 婚 。 闹 离 婚 期 间 , 我 将 该 房 屋 出 售 , 得 款 49 万 元 。 刘 某 闻 讯 后 , 要 求 我 将 该 房 屋 婚 后 的 增 值 部 分 17 万 元 作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进 行 分 割 。 请 问 , 婚 前 房 产 婚 后 增 值 部 分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2、 财 产 吗 ? 戴 文 戴 文 读 者 : 婚 姻 法 第 18 条 规 定 : 一 方 的 婚 前 财 产 为 夫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 婚 姻 法 解 释 一 第 19 条 规 定 : “ 婚 姻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为 夫 妻 一 方 所 有 的 财 产 , 不 因 婚 姻 关 系 的 延 续 而 转 化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 解 释 三 第 5 条 进 一 步 明 确 : “ 夫 妻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在 婚 后 产 生 的 收 益 , 除 孳 息 和 自 然 增 值 外 , 应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 根 据 你 所 反 映 的
3、 情 况 , 该 套 房 产 属 于 你 的 个 人 婚 前 财 产 , 并 且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 你 只 是 单 纯 地 持 有 该 套 房 子 并 未 做 任 何 经 营 或 租 售 。 房 屋 的 增 值 是 由 于 房 地 产 市 场 行 情 的 变 化 所 造 成 , 属 于 天 然 增 值 , 并 非 婚 后 的 投 资 收 益 。 物 权 法 第 116 条 第 1 款 规 定 : “ 天 然 孳 息 , 由 所 有 权 人 取 得 ; 既 有 所 有 权 人 又 有 用 益 物 权 人 的 , 由 用 益 物 权 人 取 得 。 ” 故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房
4、 屋 出 售 后 的 增 值 部 分 仍 应 归 原 物 所 有 人 所 有 , 即 属 于 你 的 个 人 财 产 , 不 应 作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 但 是 , 假 如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 你 将 该 套 房 屋 出 租 或 将 房 屋 出 售 后 用 所 得 款 项 进 行 经 营 的 话 , 那 么 房 屋 的 租 金 收 入 或 经 营 所 得 就 属 于 婚 后 的 投 资 收 益 , 即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河 南 省 桐 柏 县 人 民 法 院 张 华 艳 婚 前 房 产 婚 后 增 值 部 分 是 否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5、 法律顾问 2003 年 10 月 28 日 , 王 明 菊 收 养 了 一 名 5 个 月 大 的 女 婴 , 取 名 王 樱 紫 , 并 办 理 了 收 养 登 记 手 续 。 2005 年 1 月 8 日, 王 明 菊 与 刘 小 刚 结 婚 。 王 明 菊 将 自 己 和 女 儿 的 户 口 迁 到 了 丈 夫 刘 小 刚 的 户 口 上 。 婚 后 , 刘 小 刚 与 王 明 菊 没 有 生 育 小 孩 。 后 来 , 夫 妻 双 方 感 情 出 现 问 题 , 从 2011 年 5 月 起 开 始 分 居 。 现 双 方 同 意 离 婚 , 但 对 于王樱紫的抚养问题双方产生争议
6、。 案 件 在 审 理 中 , 对 于 妻 子 婚 前 收 养 的 小 孩 , 离 婚 时 丈 夫 是 否 有 义 务 抚 养 存 在 不 同 意 见 , 笔 者 认 为 , 本 案 中 , 王 明 菊 与 刘 小 刚 离 婚 后 , 王 樱 紫 应 由 王 明 菊 单 方承担抚养义务 。 中 国 公 民 收 养 子 女 登 记 办 法 第 4 条 第 2 款 规 定 , 夫 妻 共 同 收 养 子 女 的 , 应 当 共 同 到 收 养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一 方 因 故 不 能 亲 自 前 往 的 , 应 当 书 面 委 托 另 一 方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7、委 托 书 应 当 经 过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者 居 民 委 员 会 证 明 或 者 经 过 公 证 。 王 樱 紫 是 王 明 菊 婚 前 单 独 收 养 的 小 孩 , 并 办 理 了 收 养 关 系 。 但 王 明 菊 与 刘 小 刚 结 婚 后 , 并 没 有 到 民 政 部 门 办理收养变更手续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第 14 条 规 定 : 收 养 法 施 行 前 , 夫 或 妻 一 方 收 养 的 子 女 , 对 方 未 表 示 反 对 , 并 与 该 子 女 形 成 事 实 收 养 关 系 的 , 离 婚 后 , 应 由 双 方 负 担 子 女 的 抚 育 费 ,
8、夫 或 妻 一 方 收 养 的 子 女 , 对 方 始 终 反 对 的 , 离 婚 后, 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 根据该 条规定 , 如果该 收养行 为发生 在 收 养 法 施 行 前 , 且 为 一 方 婚 前 收 养 的 , 婚 后 对 方 未 表 示 反 对 , 则 由 离 婚 双 方 共 同 承 担 扶 养 费 。 如 果 发 生 在 收 养 法 施行后 , 则要看 对方与 该被收 养人是 否办 理 了 收 养 关 系 。 如 果 对 方 也 办 理 了 与 该 收养人 的收养 关系 , 则双方 应当承 担抚养 费 用 ; 如 果 对 方 没 有 办 理 收 养 关 系 , 则 由
9、之前单 独收养 方承担 抚养费 用 。 本案中 , 刘小刚 在与王 明菊结 婚后 , 并没有 办理与 王 樱 紫 的 收 养 关 系 。 而 收 养 法 是 1992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其 修 正 稿 也 是 1999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王 明 菊 收 养 王 樱 紫 的 行 为 发 生 在 收 养 法 施 行 后 , 因 此 , 王 樱 紫 属 于 王 明 菊 单 方 收 养 , 离 婚 后 , 应 由 王 明 菊 单 方 承 担 抚 养 义 务 。 丁 吉 生 妻 子 婚 前 收 养 小 孩 离 婚 丈 夫 无 需 抚 养 8 法治时空 2014 年
10、 2 月 21 日 星期五 编辑 : 彭瑶 新闻热线 : 01084395135 E-mail : nmrblaw 163 .com 法治万象 王 小 丽 彭 晨 【 案 情 】 曾 某 和 陈 某 系 夫 妻 , 曾 某 嫁 给 陈 某 后 落 户 至 婆 家 五 云 镇 五 云 村 。 2012 年 3 月 , 二 人 申 请 落 户 至 曾 某 娘 家 所 在 的 泉 水 镇 曾 家 村 小 组 , 当 地 村 委 会 根 据 村 民 及 曾 家 村 小 组 的 意 见 , 同 意 两 人 落 户 在 曾 某 父 亲 曾 某 某 名 下 , 随 即 曾 某 和 陈 某 办 理 了 常 住
11、 人 口 登 记 。 但 二 人 在 县 城 买 了 房 子 , 大 部 分 时 间 也 在 县 城 居 住 、 经 商 。 2012 年 下 半 年 , 政 府 征 用 了 曾 家 村 小 组 的 土 地 , 经 曾 家 村 小 组 大 部 分 村 民 投 票 决 定 不 同 意 曾 某 、 陈 某 参 与 土 地 补 偿 款 的 分 配 , 曾 家 村 小 组 便 没 有 将 土 地 补 偿 款 5160 元 发 放 给 二 人 。 曾 某 、 陈 某 认 为 曾 家 村 小 组 侵 犯 了 其 合 法 权 益 , 将 曾 家 村 小 组 告 上 法 庭 。 【 说 法 】 本 案 中 ,
12、 曾 某 系 出 嫁 女 , 其 与 丈 夫 将 户 口 迁 回 娘 家 后 , 是 否 能 分 得 土 地 补 偿 款 ? 对 此 存 在 两 种 意 见 。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曾 某 、 陈 某 无 资 格 分 得 土 地 补 偿 款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24 条 规 定 :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村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 小 组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民 主 议 定 程 序 , 决 定 在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13、内 部 分 配 已 经 收 到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 ” 即 法 律 规 定 土 地 补 偿 款 归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有 , 曾 家 村 小 组 自 主 分 配 其 所 有 的 土 地 补 偿 款 于 法 有 据 。 此 外 , 曾 某 、 陈 某 虽 然 已 将 户 口 迁 入 曾 家 村 小 组 , 但 他 们 在 县 城 买 了 房 子 , 且 主 要 在 县 城 居 住 、 经 商 , 其 经 济 收 入 并 不 是 以 农 业 生 产 所 得 为 主 , 故 可 以 认 定 他 们 属 于 空 挂 户 , 因 此 不 具 有 该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14、员 资 格 , 也 就 不 享 有 分 得 土 地 补 偿 款 的 资 格 。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 被 告 曾 家 村 小 组 应 将 土 地 补 偿 款 5160 元 发 放 给 原 告 曾 某 、 陈 某 。 因 为 曾 某 、 陈 某 经 曾 家 村 小 组 和 所 在 村 委 会 同 意 落 户 在 曾 家 村 小 组 , 并 作 为 该 小 组 村 民 曾 某 某 的 家 庭 成 员 , 共 同 承 包 了 曾 家 村 小 组 的 土 地 , 因 此 认 为 曾 某 、 陈 某 属 于 空 挂 户 与 事 实 不 符 , 应 认 定 二 人 属 于 曾 家 村 小 组 集
15、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 应 当 和 其 他 村 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 。 笔 者 同 意 第 二 种 意 见 。 首 先 , 法 律 保 护 妇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第 30 条 规 定 : “ 农 村 划 分 责 任 田 、 口 粮 田 等 , 以 及 批 准 宅 基 地 , 妇 女 与 男 子 享 有 平 等 权 利 , 不 得 侵 害 妇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 妇 女 结 婚 、 离 婚 后 , 其 责 任 田 、 口 粮 田 和 宅 基 地 等 , 应 当 受 到 保 障 。 ” 即 妇 女 外 嫁 , 户 口 没 有 转 移 ,
16、 其 所 在 村 不 得 注 销 其 户 口 , 不 得 收 回 其 口 粮 田 、 责 任 田 等 。 对 于 出 嫁 后 户 口 未 迁 往 婆 家 , 或 者 经 申 请 在 娘 家 继 续 落 户 的 , 根 据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30 条 关 于 “ 承 包 期 内 , 妇 女 结 婚 , 在 新 居 住 地 未 取 得 承 包 地 的 , 发 包 方 不 得 收 回 其 原 承 包 地 ” 的 规 定 , 其 在 娘 家 的 地 权 不 能 被 剥 夺 , 应 当 确 定 其 是 土地补偿款分配主体 。 其 次 , 村 民 自 治 决 定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法 律 法
17、规 相 抵 触 。 虽 然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规 定 , 村 里 的 重 大 事 项 由 村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村 民 大 会 决 定 , 但 并 不 是 没 有 条 件 的 。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第 20 条 第 2 款 明 确 规 定 : “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 村 规 民 约 以 及 村 民 会 议 或 村 民 代 表 讨 论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得 与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的 政 策 相 抵 触 , 不 得 有 侵 犯 村 民 的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和 合 法 财 产 权 利 的 内 容 。 ” 可
18、 见 , 村 规 民 约 、 村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 其 前 提 是 不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 否 则 无 效 。 曾 家 村 小 组 无 视 曾 某 、 陈 某 已 是 该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的 事 实 , 根 据 大 部 分 村 民 的 投 票 决 定 , 不 同 意 曾 某 、 陈 某 参 与 土 地 补 偿 款 的 分 配 , 侵 犯 了 二 人 作 为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享 有 的 合 法 财 产 权利, 应属无效。 ( 作 者 单 位 : 江 西 省 万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 外嫁女户口迁回娘家后可
19、否分得土地补偿款 老 王 早 年 丧 偶 , 独 自 一 人 将 一 儿 一 女 抚 养 长 大 。 2013 年 8 月 , 老 王 患 病 住 院 , 女 儿 为 全 心 全 意 护 理 老 父 亲 , 辞 掉 了 工 作 , 一 直 伺 候 在 病 床 前 。 1 个 月 后 , 老 王 病 情 恶 化 , 在 3 名 医 护 人 员 的 见 证 下 , 老 王 对 女 儿 口 授 遗 嘱 , 称 自 己 的 全 部 财 产 由 女 儿 继 承 。 然 而 , 经 医 院 全 力 抢 救 , 老 王 转 危 为 安 , 身 体 逐 渐 好 转 , 并 于 当 年 11 月 出 院 回 家
20、 。 没 想 到 的 是 , 次 年 1 月 , 独 自 在 街 道 遛 弯 的 老 王 竟 遇 车 祸 死 亡 。 儿 女 处 理 完 父 亲 的 丧 事 后 因 遗 产 继 承 发 生 纠 纷 , 女 儿 认 为 应 当 按 照 老 人 当 初 病 危 时 的 口 头 遗 嘱 办 , 而 儿 子 认 为 自 己 也 是 法 定 继 承 人 , 应 当 享 有 继 承 权 , 二 人 为 此 闹 上 法 庭 。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老 王 所 立 的 口 头 遗 嘱 无 效 , 对 老 王 的 遗 产 应 按 法 定 继 承 办 理 , 即 由 两 个 儿 女 共 同 继 承 ,
21、 遂 判 决 老 王 的 女 儿 继 承 老 王 3 / 5 的财产 , 儿子继承 2 / 5 。 法 官 说 法 : 法 院 的 判 决 是 正 确 的 。 继 承 法 第 5 条 规 定 : “ 继 承 开 始 后 , 按 照 法 定 继 承 办 理 ; 有 遗 嘱 的 , 按 照 遗 嘱 继 承 或 者 遗 赠 办 理 。 ” 可 见 , 只 有 在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未 立 有 遗 嘱 时 , 才 按 法 定 继 承 分 配 遗 产 。 但 是 ,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所 立 的 遗 嘱 不 一 定 都 有 效 。 其 中 , 继 承 法 第 17 条 第 5 款 规 定 :
22、 “ 遗 嘱 人 在 危 急 情 况 下 , 可 以 立 口 头 遗 嘱 。 口 头 遗 嘱 应 当 有 两 个 以 上 见 证 人 在 场 见 证 。 危 急 情 况 解 除 后 , 遗 嘱 人 能 够 用 书 面 或 者 录 音 形 式 立 遗嘱的 ,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 本 案 中 , 老 王 病 危 之 时 口 述 遗 嘱 , 属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危 急 情 况 , 当 时 有 3 个 与 继 承 人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当 见 证 人 , 故 该 份 口 头 遗 嘱 的 法 律 要 件 齐 备 , 在 当 时 是 有 效 的 。 也 就 是 说 , 如 果 老
23、 王 当 时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该 口 头 遗 嘱 当 然 生 效 , 其 遗 产 只 能 由 女 儿 继 承 。 但 事 实 上 , 老 王 后 经 抢 救 脱 险 , 经 一 段 时 间 治 疗 病 情 好 转 并 出 院 了 , 而 且 意 志 正 常 , 具 有 了 用 书 面 或 者 录 音 形 式 再 立 遗 嘱 的 能 力 , 这 表 明 法 律 规 定 的 危 急 情 况 已 经 消 除 , 所 立 的 口 头 遗 嘱 已 归 于 无 效 。 由 于 老 王 出 院 后 没 有 用 书 面 或 录 音 形 式 再 立 遗 嘱 , 而 其 病 重 期 间 所 立 的
24、 口 头 遗 嘱 又 归 于 无 效 , 因 此 , 对 老 王 的 遗 产 只 能 按 法 定 继 承 办 理 , 由 他 的 儿 女 共 同 继 承 。 此 外 , 根 据 继 承 法 第 13 条 第 3 款 之 规 定 , 对 被 继 承 人 尽 了 主 要 扶 养 义 务 的 继 承 人 可 以 多 分 遗 产 。 由 于 老 王 在 生 病 住 院 期 间 是 由 女 儿 照 顾 的 , 应 当 说 女 儿 对 老 人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 所 以 法 院 判 决 老 王 的 女 儿 多分一些遗产 。 潘家永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2 月 7 日 主 持 召
25、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 会 议 决 定 合 并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和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 2 月 8 日 新 京 报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明 确 提 出 , 整 合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 事 实 上 , 由 于 新 农 保 和 城 居 保 两 种 制 度 极 为 类 似 , 有 些 省 份 在 2011 年 城 居 保
26、起 步 之 初 直 接 就 将 两 种 保 险 制 度 合 二 为 一 。 截 至 目 前 , 已 有 15 个 省 份 建 立 统 一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在 制 度 层 面 全 面 实 施 城 乡 养 老 保 险 一 体 化 已 是 水 到 渠 成 , 顺 理 成 章 。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城 乡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其 看 点 不 仅 在 于 整 合 机 构 、 节 约 成 本 、 提 高 效 率 , 更 在 于 构 建 公 平 养 老 体 系 。 在 原 有 制 度 下 , 新 农 保 每 人 每 年 缴 费 从 100 元 到
27、 500 元 不 等 , 共 有 5 档 选 择 , 城 居 保 每 人 每 年 从 100 元 到 1000 元 , 有 10 档 选 择 。 同 样 是 多 缴 多 得 , 农 村 居 民 的 缴 费 标 准 和 保 障 水 平 却 要 比 城 镇 居 民 低 几 个 档 次 , 这 显 然 是 不 公 平 的 , 也 影 响 了 一 部 分 人 参 保 的 积 极 性 。 如 今 , 两 项 制 度 合 并 实 施 , 在 制 度 模 式 、 筹 资 方 式 、 待 遇 支 付 等 方 面 予 以 统 一 和 规 范 , 让 一 亿 多 参 保 对 象 打 破 城 乡 身 份 界 限 ,
28、 平 等 享 受 社 保 制 度 的 阳 光 雨 露 。 目 前 , 全 球 已 有 17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建 立 起 不 同 程 度 的 全 民 养 老 制 度 。 从 国 际 趋 势 来 看 , 覆 盖 率 较 高 、 体 系 较 为 成 熟 的 国 家 , 养 老 保 险 大 都 采 用 统 一 制 度 。 反 观 我 国 ,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体 系 长 期 处 于 城 市 与 农 村 分 割 、 私 人 部 门 与 公 共 部 门 分 立 的 “ 碎 片 化 ” 状 态 , 机 关 公 务 员 、 事 业 单 位 、 城 镇 职 工 、 城 镇 居 民 和 新 农
29、 保 等 五 大 制 度 各 自 为 战 , 缴 费 标 准 和 领 取 标 准 不 统 一 , 甚 至 差 距 很 大 。 近 年 来 , 关 于 养 老 制 度 整 合 并 轨 的 呼 声 日 渐 高 涨 。 新 农 保 和 城 居 保 都 是 近 几 年 建 立 起 来 的 , 没 有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 制 度 设 计 上 又 非 常 相 像 , 率 先 推 动 二 者 的 整 合 具 有 很 强 的 操 作 性 , 符 合 先 易 后 难 、 循 序 渐 进 的 政 策 理 念 , 也 能 够 为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城 镇 职 工 等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30、 革 积 累 宝 贵 经 验 。 当 然 , 新 农 保 和 城 居 保 的 合 并 只 是 第 一 步 。 正 如 中 国 社 科 院 世 界 社 保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郑 秉 文 所 言 , 真 正 打 破 城 乡 养 老 樊 篱 的 是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和 新 农 保 的 有 效 融 合 。 应 该 看 到 ,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属 于 单 位 和 职 工 共 同 缴 纳 , 在 缴 费 年 限 等 方 面 设 置 了 一 系 列 条 件 , 制 度 设 计 的 不 同 导 致 其 与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的
31、 合 并 存 在 一 定 难 度 。 不 过 , 我 们 至 少 可 以 先 从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与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接 续 做 起 , 为 劳 动 力 资 源 的 自 由 流 动 和 身 份 转 换 提 供 便 利 , 最 大 限 度 保 障 参 保 对 象 权 益 。 相 比 之 下 , 公 务 员 、 事 业 单 位 群 体 才 是 阻 碍 公 平 养 老 的 “ 硬 骨 头 ” 。 去 年 底 , 人 社 部 部 长 尹 蔚 民 在 全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会 议 上 表 示 , 2014 年 在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将 推 进
32、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 着 力 解 决 “ 双 轨 制 ” 、 “ 待 遇 差 ” 问 题 。 期 待 有 关 部 门 能 深 化 养 老 保 险 顶 层 设 计 , 尽 快 拿 出 一 揽 子 方 案 , 制 定 改 革 时 间 表 和 路 线 图 , 让 全 社 会 来 监 督 和 见 证 公 平 养 老 一 步 步 从 梦 想 照 进 现 实 。 张 枫 逸 城乡一体迈出公平养老第一步 病 危 立 下 口 头 遗 嘱 法 院 为 何 判 决 无 效 不孝儿协议假离婚 只为逃避赡养义务 河 南 省 正 阳 县 永 兴 镇 农 民 黄 某 为 逃 避 赡
33、养 父 母 的 义 务 , 竟 以 离 婚 为 借 口 将 财 产 全 部 赠 与 妻 子 。 一 生 含 辛 茹 苦 养 育 4 个 子 女 的 黄 某 某 随 着 年 龄 的 增 长 疾 病 缠 身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 2010 年 12 月 3 日 , 黄 某 某 召 集 4 个 子 女 , 希 望 他 们 能 给 自 己 一 点 赡 养 费 , 两 个 女 儿 及 次 子 都 答 应 了 , 唯 独 长 子 黄 某 以 父 亲 没 给 自 己 盖 房 子 为 由 拒 付 赡 养 费 。 黄 某 某 一 气 之 下 将 长 子 告 上 法 庭 , 要 求 其 按 时 交 付
34、赡 养 费 。 法 院 依 法 判 决 黄 某 支 付 黄 某 某 赡 养 费 每 月 150 元 , 每 年 1800 元 。 法 院 判 决 后 , 黄 某 以 无 履 行 能 力 为 由 , 拒 不 承 担 赡 养 义 务 。 黄 某 某 念 及 儿 女 亲 情 , 便 未 再 追 究 。 去 年 3 月 14 日 , 黄 某 某 身 患 重 病 , 生 活 日 渐 困 窘 , 便 再 次 让 长 子 交 付 赡 养 费 , 又 遭 到 了 拒 绝 。 黄 某 某 遂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2013 年 10 月 20 日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时 , 黄 某 的 妻 子
35、 竟 拿 出 了 她 与 丈 夫 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 办 理 的 离 婚 协 议 手 续 , 称 黄 某 已将所有财产全部赠与自己 。 法 院 调 查 后 发 现 , 黄 某 某 于 3 月 14 日 立 案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而 黄 某 与 妻 子 竟 在 7 月 18 日 协 议 离 婚 , 这 完 全 是 为 躲 避 赡 养 义 务 而 上 演 的 一 场 假 离 婚 。 日 前 , 法 院 依 法 对 黄 某 实 施 了 强 制 执 行 , 让 黄 某 将 拖 欠 3 年 的 赡 养 费 5400 元 一 次 性付给其父黄某某 。 王树恒 将车借给醉酒人 酿成
36、事故须担责 明 知 他 人 醉 酒 仍 出 借 机 动 车 , 酿 成 事 故 须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近 日 , 江 西 省 石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对 原 告 某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石 城 支 公 司 诉 被 告 王 某 、 李 某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 被 告 王 某 ( 醉 酒 人 ) 应 在 判 决 生 效 后 10 日 内 赔 偿 原 告 已 支 付 的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款 11 . 2 万 元 , 被 告 李 某 ( 车 辆 出 借 人 ) 对 上 述 款 项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 2012 年 6
37、 月 29 日 , 李 某 从 其 弟 弟 处 借 得 小 型 轿 车 一 辆 , 该 车 辆 在 原 告 某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石 城 支 公 司 处 投 保 了 交 强 险 等 险 种 , 保 险 期 间 为 2012 年 2 月 10 日 至 2013 年 2 月 9 日 。 当 晚 , 李 某 明 知 道 王 某 醉 酒 仍 将 该 车 借 给 王 某 使 用 。 随 后 , 王 某 醉 酒 驾 驶 该 车 辆 造 成 受 害 人 死 亡 的 交 通 事 故 , 该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在 交 强 险 限 额 内 赔 偿 了 受 害 人 近 亲 属 11 . 2 万 元 。
38、其 后 , 保 险 公 司 诉 至 法 院 , 要 求 两 被 告 连 带 赔 偿 其 代 为 垫 付 的 交 通事故赔偿款 11 . 2 万元 。 该 院 经 审 理 后 认 为 ,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造 成 第 三 者 损 害 , 醉 酒 驾 驶 人 为 损 害 赔 偿 的 最 终 承 担 者 , 原 告 某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石 城 支 公 司 在 交 强 险 限 额 内 对 第 三 者 的 损 失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后 , 有 权 向 醉 酒 驾 驶 者 王 某 行 使 追 偿 权 ; 李 某 明 知 王 某 醉 酒 后 仍 将 车 辆 借 给 王 某 使 用
39、 , 主 观 上 具 有 过 错 , 应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 故 依 法 作 出 上 述 判决。 陈瑶 山东威海多警联动 彻查企业火灾隐患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化 工 企 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及 时 发 现 和 整 改 消 防 安 全 隐 患 , 近 日 , 山 东 威 海 消 防 部 门 会 同 安 监 、 治 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专家对全市化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 此 次 检 查 重 点 是 对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运 输 、 装 卸 、 储 存 、 使 用 过 程 中 操 作 规 范 是 否 符 合 规
40、定 , 企 业 生 产 厂 区 重 点 部 位 的 防 火 、 防 爆 、 防 静 电 、 防 雷 等 安 全 措 施 落 实 是 否 到 位 , 化 工 管 道 设 计 是 否 合 理 ,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是 否 保 持 畅 通 ,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是 否 完 好 有 效 , 值 班 人 员 是 否 在 岗 在 位 , 消 防 安 保 工 作 是 否 落 实 到 位 , 是 否 存 在 违 章 使 用 明 火 等 行 为 进 行 仔 细 检 查 。 针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各 类 消 防 安 全 隐 患 , 消 防 监 督 人 员 当 场 下 发 责
41、令 改 正 通 知 书 责 令 单 位 限 期 整 改 , 并 要 求 各 单 位 做 好 隐 患 自 查 自 改 工 作 , 在 “ 两 会 ” 期 间 要 加 强 值 班 守 卫 力 量 , 落 实 各项防范措施 , 确保 “ 零事故 ” 发生。 陈璐 2 月 14 日 是 传 统 的 元 宵 节 , 武 警 江 苏 边 防 总 队 海 警 支 队 的 官 兵 们 来 到 太 仓 市 浏 河 镇 万 安 村 的 “ 失 独 妈 妈 ” 家 中 , 与 妈 妈 们 一 起 和 馅 、 烧 菜 、 包 汤 圆 , 陪 失 独 妈 妈 们 度 过 一 个 快 乐 团 圆 的 节 日 。 近 几
42、年 来 , 江 苏 海 警 支 队 官 兵 与 浏 河 镇 13 位 失 独 妈 妈 结 成 共 建 对 子 后 , 每 到 节 假 日 就 会 来 到 失 独 妈 妈 们 家 中 送 去 关 爱 和 温 暖 。 官 兵 们 还 教 失 独 妈 妈 做 减 压 操 来 缓 解 心 理 压 力 , 通 过 开 展 织 毛 衣 、 剪 纸 、 书 画 、 读 报 等 有 益 身 心 的 休 闲 娱 乐 活 动 , 让 老 妈 妈 们 “ 失 独 不 孤 独 ” , 仍 能 老 有 所 依 、 老 有 所 乐 。 李 丹 严 辉 苏 红 锋 摄 以案说法 法治视界 近 期 国 电 福 州 江 阴 电
43、 厂 输 电 设 备 升 级 改 造 , 雇 佣 了 很 多 临 时 工 人 在 港 区 进 行 设 备 检 修 , 电 厂 为 给 工 人 办 证 不 得 不 多 次 往 返 于 电 厂 和 边 检 站 之 间 。 针 对 这 一 情 况 , 担 负 港 区 出 入 境 任 务 的 福 建 公 安 边 防 总 队 福 清 边 防 检 查 站 延 伸 服 务 , 主 动 将 办 好 的 证 件 送 至 电 厂 。 同 时 组 织 人 员 深 入 港 区 码 头 一 线 , 向 这 些 临 时 工 人 宣 传 边 防 检 查 法 律法规知识和涉外工作纪律 , 增强登轮人员的法制意识 。 曾勇华 朱晓建 摄 非常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