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绍兴市区工业企业(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绍兴电力局(二 00 四年三月十七日)一、总则(一 )为规范绍兴市区企业(不并网) 自备发电机管理,增强近期供电能力,缓解电力供求矛盾,确保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根据绍兴市区供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工业企业(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的管理。本办法所称自备发电机是指企业自行购置用于不并网自发电的柴油(汽油 )发电机 (组)。(三 )企业使用自备发电机必须遵循“规范申请、注重效益、确保安全、兼顾环保”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四 )为鼓励绍兴市区工业企业在
2、电力紧缺时期使用自备发电机发电,积极开展生产自助,对符合条件的绍兴市区工业企业购买自备发电机给予适当补贴。二、规范申请(五 )企业在装置自备发电机前,须向供电营业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电气主接线图及有关参数、自备电源的供电范围、负荷设备清单(容量)、用户平面布置图、自备电源的额定容量等参数及其保护装置图。供电部门提供自备发电机切换装置的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方案。(六 )自备电源装置安装完成后,用户应向供电部门报验。供电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签订自备电源协议后,方可投运。三、安全管理(七 )企业自备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必须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要求。(八 )自
3、备发电机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确保做到单独接地、机械连锁,严防出现倒送电源的情况。(九 )自备发电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排污设施,防止各类中毒、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四、补贴方式(十 )凡在绍兴市区依法税务登记, 2003 年 7 月 1 日以后(含 7 月 1 日)新购置自备发电机(单机容量在 50 千瓦及以上)的,由财政给予每千瓦补贴 300 元。自备发电机按记录发电量补贴每千瓦时 0.12 元。(十一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填写“绍兴市企业自备发电机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购置发电机的发票复印件及自备电源协议一式三份,向市经贸委、电力部门申报办理审核后,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由市财
4、政、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给予补贴。(十二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必须安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核的计量表计(电表和电流互感器) 。费用由市财政出支,电力部门负责电表购买、安装、抄表,并做好表计的日常校核、维护工作。(十三 )补贴时间 :发电机容量补贴时间为 2003 年 7 月 1 日至 2004年 8 月 31 日,发电量补贴时间从安装表计日起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补贴每季度申报办理。 五、检查、督促、处罚(十四 )供电部门要加强对用户自备发电机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十五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
5、实,供电部门可按电力法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自备电源协议书的约定实施违约处理,用户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使用电费;对拒不改正的,除实施违约处理外,可对用户不并网自备柴油(汽油) 发电机实施封存; 危及用电安全的 ,可封存或拆除自备发电机组,直至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用户向电网倒送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1、引入备用电源;2、未经登记申请擅自安装使用自备发电机组;3、擅自将自备电源转供其他用户;4、擅自改变自备发电机计量表计接线和启动表计封印;5、不并网自发电并网运行;6、未经供电部门批准,采取部分负荷用电网电源,部分负荷用
6、自备电源;7、采用人为方法使连锁装置失效;8、未经供电部门批准,使用移动式发电机组,或以流动方式给其他已由电网供电的用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六、其它未安装计量表计的用户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由电力部门负责安装。自备柴油发电机发电的企业,其节省的网供电负荷可经市有序用电办公室同意,可以在其内部调配使用。已自行安装自备电源的用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如需发电,可到供电部门办理自备发电机登记验收手续。绍兴市企业自备发电机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名称 联系人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号码并网合同编号发 电 机 参 数编号型 号 制 造 单 位 额定容量( k W )1 2 3 4 自备电源总容量: kW,发电量: Kwh。申报财政补助金额1、 容量补贴金额:2、 发电量补贴金额:电力部们审查意 见年 月 日(盖章)市经贸委审查意 见年 月 日(盖章)主题词:经济管理 电力 办法 通知 主送:抄送: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