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科技大学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着力打造矩阵式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学校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新媒体公共账号管理,加强和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 APP 客户端、QQ 公众号、手机报、网络视频等新媒体,所指账号包括以武汉科技大学(含外文 WUST 及其缩写“武科大” )某院、系、所、中心、部、处及团学组织等名义开通的已认证或未认证的新媒体公共账号
2、。为规范学校新媒体公共账号的建设和管理,开设公共账号并发布内容的各级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报备。第二条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承担起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即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必须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第三条 各单位新媒体平台主要发布校内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第二
3、章 审批及报备第四条 任何个人严禁以武汉科技大学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第五条 新媒体的建立,实行两级审批制,即新媒体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审核后,向校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得建立运营。第六条 申办单位须在平台开通前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 。第七条 新媒体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各级新媒体平台应每年填写年度审查报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其注册网站关闭该帐号。第八条 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
4、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六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武汉科技大学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建设及管理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各新媒体平台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归口管理,各新媒体平台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官方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
5、部和现代教育信息中心,校团委负责各级团学组织新媒体信息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及隶属本单位的系、中心、科研院所、基地、团学组织等新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第十二条 各新媒体平台要以 “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为指导原则,必要时实行 24 小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及时与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联系协商处理,并向单位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汇报。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或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注销账号,停止新媒体建设及运营;违反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1、新媒体建设运营有违反本
6、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2、新媒体建设运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新媒体账号的;4、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根据学校各单位提供的备案信息,将已认证单位帐号纳入武汉科技大学新媒体群,为公共账号具体负责人建立交流群,逐步建设统一的推广、互动平台。第十五条 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单位,要加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新媒体运行机制。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武汉科技大学新媒体备案登记申请表(此表一式两份) 编号: 新媒体类型 此处选填手机 APP、微信、微博、视友网等账 号 名 称建立单位的名称 是否注册认证发 布 平 台创 建 时 间发 布 周 期发布栏目内容姓名 单位 电话 邮箱 QQ 号 微信号运营负责人后台管理员主办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盖章(签字)学校审批意见盖章(签字)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注: 1. 此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党委宣传部、申办单位各留备案。2. 账号名、管理队伍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