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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境外专家(教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501698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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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请境外专家(教师)管理办法津理工国交200580 号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对外开放,提高聘用境外教师(专家)工作效益,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根据国家有关引进国外智力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流处归口负责全校的境外教师(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并代表学校负责接待、管理和安排到我校工作、讲学和学术交流的境外教师和专家。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国际交流处同意不得自行安排境外人员来我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境外专家为境外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教授。 第四条 聘请原则 (一)所聘专家或教师应能帮助我校重点、新兴、薄弱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二)凡能从国内聘请到的

2、同专业本国专家,不应再从国外聘请。 第五条 人选条件 (一)语言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力); (二)理工科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三)所聘专家应具有三年以上教学或实际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符合我国有关规定; (五)对我国有较正确认识,态度友好; (六)高水平的、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可优先聘请;(七)我市、我校科技创新工作急需的国外专门人才或专业人才可优先聘请。 第六条 聘请计划与申报程序 (一)类别与申报时间 长期专家:指工作期限在 3 个月以上(含 3 个月)的外籍专家。 短期专家:指访问、讲学不超过 3 个月的外籍专家。 聘请部门应于每年 12 月底

3、前,将下一年度拟聘请专家人数及其拟承担的相应工作计划报国际交流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聘请外籍专家、教师,聘请部门必须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按教学计划上报下学期拟聘人选和拟承担的课程。 (二)拟聘人选可采取各学院(系、部、所)推荐或委托学校代选的形式,以聘请部门推荐为主。聘请外籍专家的对外联系工作,经国际交流处同意后,以聘请单位为主,国际交流处提供相关服务。 (三)国际交流处根据上级下达的长期专家资助指标,与有关聘请部门协商,按照“保重点、保急需” 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全校的聘请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然后呈送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并纳入我校年度聘请计划。因经费问题未能获得批准的,可由聘请部门自筹

4、并落实经费后,列入我校年度聘请计划的计划外指标。 (四)每个聘请部门应通过对外联系渠道和知情同行专家确切了解拟聘请对象的专长、水平、经历和背景情况,以及能否胜任将担任的任务,是否愿意来我校工作以及索取报酬和健康等情况,严格把好选聘质量关。 (五)各聘请单位要将选定的拟聘专家的简历、聘期、工作任务,及聘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等情况填表上报国际交流处。 (六)国际交流处将各类专家的聘请请示上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送市教委批准后,到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和市外事办公室为其办理来华相关手续。(七)国际交流处根据聘请部门所报计划拟订聘任合同交被聘人。合同经被聘人和学校指定的负责人签字后即行生效。国际交流

5、处负责办理专家来校工作的各项手续。 (八)若聘请部门拟延聘在任的境外专家(教师) ,聘请部门应根据被批准的计划,与被聘人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根据办理手续所需时间提前报送国际交流处。 第七条 管理 (一)原则:对境外专家(教师)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专家聘期结束时依照合同条款对专家所承担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工作。该工作由聘请单位具体负责。 (二)国际交流处的职责为:负责全校境外专家(教师)的归口管理工作;协助聘请部门做好专家人选的审核和选定工作;向境外专家(教师)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并监督合同实施;督导外事招待所做好专家生活服务;做好境外专家来华各项工作;评估聘请部门境外专家的管理

6、工作。 (三)聘请部门的职责为:1. 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外事工作,一名外事秘书负责协调联络工作; 2. 为每位境外专家配备一名合作教师,对合作教师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3. 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向境外专家介绍教学计划、科研设施及学院有关规定;4. 为境外专家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和办公条件; 5. 邀请境外专家参加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 6. 上报评估和工作总结;7. 未经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准,不得利用境外专家(教师)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工作以及到校外任教。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削减直至取消其聘请计划,并收缴全部所得费用; 8. 及时向国际交流处通报境外专家(教师)的工作情况及日常表现情况。

7、(四)境外专家职责为:完成合同规定工作任务;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擅自调课;因病请假应有医生证明,并经聘请部门领导批准;旷工、事假要扣发工资;未经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讲学;每学期末要写出本学期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 费用 (一)计划内聘请的长期境外专家(教师)的费用由学校根据上级拨款情况担负其住宿费用;上级拨款主要用于提供外教到任和离任我校的国内交通和国际单(双)程机票、医药费以及相应的离职金、休假补贴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等;上级拨款余额用于支付外教工资,不足部分由聘请单位担负。 (二)已经列入计划的短期专家的来访费用应由聘请单位提

8、交方案,学校根据本年度编报的计划审批解决方案。 (三)计划外聘请的长、短期专家(教师)的各项费用均由聘请部门或外国专家本人负担。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聘请专家、教师的各项费用,由聘请单位按合作办学的有关合同规定执行。国际交流处据实收取办理外籍专家、教师来校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第九条 保密和安全 (一)从境外聘请专家应注意不要违反所在国法律,应采用合法形式,工作踏踏实实不可张扬,一般不要公开宣传、报道。(二)引进境外人才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各类人才资料属于内部机密,不得对外泄露。 (三)境外专家(教师)在我校工作和访问期间,聘请部门应对国家核心机密和技术,妥善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 聘请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天津理工大学二 OO 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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