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编号 WJ-7.2(9)-2017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版次/修改 H/0标题: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页 码 第 1 页 共 4 页1 目的为进一步关心职工生活,增强企业凝聚力,推进企业发展,根据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2 范围与五建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企业连续工龄满二年的公司在册在岗职工。企业协保、内退、连续病假已满六个月的、因企业原因而生产性歇岗已满六个月的及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等离岗人员除外。3 职责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其他部门、工程(区域)公司相关并配合实施4 工作程序4.1 基本原则(1)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公
2、司可根据当年度的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决定对下一缴存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暂停和终止,以及确定、调整缴费比例标准。(2)职工与企业共同缴存的原则(3)激励人才的原则(4)职工自愿参加的原则(CA03.04-10)4.2 缴费比例4.2.1 缴存年度及缴费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起止时间为当年的七月初至次年的六月底。公司补充住房公积金实行企业、职工按月同比例共同缴费的原则。 (CA03.04-11)4.2.2 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标准公司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当年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即养老金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标准设三档,最高缴费比例标准为 8%,即:第一档:缴费比例标准
3、为 4%(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各为 2%) ;文件编号 WJ-7.2(9)-2017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版次/修改 H/0标题: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页 码 第 2 页 共 4 页第二档:缴费比例标准为 6%(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各为 3%) ;第三档:缴费比例标准为 8%(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各为 4%) 。4.2.3 缴费比例标准的确定4.2.3.1 缴费比例标准的靠档原则本企业连续工龄满二年(第 25 个月起) ,缴费比例标准为 4%;本企业连续工龄满五年(第 61 个月起) ,缴费比例标准为 6%;本企业连续工龄满十年(第 121 个月起) ,缴费比例标准为 8%。
4、4.2.3.2 关于“本企业连续工龄”的定义:(1)职工从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职工在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之前的本企业工龄可一并计入) ;(2)原改制企业职工因企业关闭、撤销、归并等原因,经组织调动到本公司的,原改制企业连续工龄视作本企业连续工龄可一并计入;(3)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视作本企业连续工龄的情形。4.2.3.3 着眼于企业发展和引进、培养、激励人才的需要,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提前享受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或在原缴费比例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缴费比例标准。(1)凡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且本企业连续工龄满六个月的职工,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的新进企业职工,经公司总裁批
5、准后可破格提前享受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标准按第一档执行;(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并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注册职(执)业资格,被聘在相应业务岗位上的,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可在原缴费比例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缴费比例标准;(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被聘在相应业务岗位上的,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可在原缴费比例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缴费比例标准;(4)对企业引进的紧缺、业务骨干等人才,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可不受本企业连续工龄的限制,缴费比例标准按第三档执行。4.2.3.4
6、 为了鼓励先进、激励全体职工争优创先,对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五一劳动文件编号 WJ-7.2(9)-2017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版次/修改 H/0标题: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页 码 第 3 页 共 4 页奖章、劳动模范、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等表彰和荣誉称号的职工,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可在原缴费比例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缴费比例标准。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由所属单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可在原缴费比例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缴费比例标准。4.2.3.5 企业给予职工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员工奖励和处罚办法中第七条相应企业处罚的,公司应暂停为其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7、。凡给予通报批评的停缴六个月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书面警告或降职的停缴十二个月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减薪离岗的离岗期间停缴补充住房公积金。党内处理比照企业处罚执行。4.3 资金的筹集4.3.1 企业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费用的财务列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3.2 职工个人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在职工每月工资中代为扣除,所涉及的职工个人收入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执行。4.3.3 企业按月将补充住房公积金(企业及职工共同承担的缴费总额)汇缴至公司补充住房公积金托管银行,由银行按月计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CA03.04-12)4.4 帐户的日常管理4.4.1 职工本企业连续工龄满二年或
8、破格提前享受的,自次月起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且按照确定的缴费比例标准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4.4.2 根据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职工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标准在一个缴存年度(当年的七月初至次年的六月底)不变。如在缴存年度内发生本方案第八条、第九条之情形的,或者因本企业连续工龄可提高一档缴费比例标准的,均从下一个缴存年度起调整缴费比例标准。(CA03.04-13)4.4.3 职工发生本方案第十条之情形的,从次月起暂停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直至停缴期满。4.4.4 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次月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个人帐户管理。文件编号 WJ-7.2(9)-2017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版次/修改 H/0标题: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页 码 第 4 页 共 4 页4.4.5 符合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规定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帐户的补充住房公积金。 (CA03.04-14)5 引用文件5.1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6 记录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