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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5501570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42 大小:310.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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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20142017 年 9712 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 1 节 一般规定第 2 节 航区第 3 节 定义第二章 检验与发证第 1 节 检验类别第 2 节 检验程序第 3 节 检验项目分类第 4 节 检验项目第 5 节 批量船的检验第 4 第 6 节 证书签发检验文件签署第 5 第 7 节 图纸资料第 6 第 8 节 档案管理第三章 船体构造第 1 节 一般规定第 2 节 钢质船体第 3 节 木质船体第 4 节 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船体纤维增强塑料船体第 5 节 滚塑聚乙烯船体(塑与聚乙烯概念是否重叠,请斟)第四章 船舶设备第 1

2、 节 舵设备第 2 节 锚泊与系泊设备第 3 节 救生与消防设备第 4 节 航行与信号设备 第 5 节 防污染设备第五章 轮机与电气第 1 节 轮机第 2 节 电气第六章 稳性、干舷、吨位 第 1 节 完整稳性第 2 节 干舷第 3 节 吨位附录: 1、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式样2、内河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31、渔业船 舶 安 全 技 术 状 况 声 明 书42、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现场检验记录与报告(初次检验)53、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报告内河渔业船舶现场检验记录报告(营运检验)64、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渔业船舶摇摆试验与稳性计算5、摇摆试验与稳性计算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第一

3、章 总 则第 1 节 一般规定1.1.1 为规范本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促进提高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安全适航,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 17 规则,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船长大于或等于 5m 但小于 12m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技术规则(2008)2008的规定,结合我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特点,制定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1.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长小于12m 的内河渔业船舶,但排、筏、浮具和高速船除外。船长大于或等于 5m 但小于 12

4、m 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船舶除满足本办法外,还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 5m 但小于 12m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2008 。参照沿海小船办法写法1.1.3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批准后公布实施。1.1.4 本办法由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第 2 节 航 区1.2.1 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将内河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B、C 二级。航区级别规定的浪高 h 的范围为:B 级:0.5m h 1.5mC 级: h 0.5m。1.2.2 我省水系的航区级别:钱塘江自桐庐经杭州至赭山段、甬江自宁波至镇海段、椒江自临海至海门段、瓯江自温溪经温

5、州至黄华段、飞云江江口至瑞安段、太湖、新安江水库为B 级;其余为 C 级; 。第 3 节 定 义1.3.1 总长 Loa(m)系指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1.3.2 船长 L(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 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 96%;.1 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 100%计取;.2 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3 对无图纸资料的现有船舶,其船长可按主甲板长度的 90计算。1.3.3 船宽 B(m):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间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

6、) ;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1.3.4 型深 D( m):泛指在船舷处计量由龙骨线至主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一般指船中处的型深;.1 对无甲板船,量至舷顶;.2 对非金属船舶,此垂直距离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1.3.5 吃水 d(m):泛指船舶龙骨线浸没的深度。如无特殊说明,一般指平均吃水。1.3.6 干舷 F(mm):系指在船中舷侧处从主甲板上表面量至吃水线的垂直距离;对无甲板船从舷顶量起。1.3.7 主甲板长度 Ld(m):系指在船舶纵中剖面上量至艏艉甲板两端外缘的水平长度。对无甲板敞口船,视其舷侧板顶线为甲板线进行计量。1.3.8 敞口船:系指从船首至船尾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

7、舶。1.3.9 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能满足下述要求的船舶:V3.7 0.1667m/s 且 V10kn 式中: V 为最大航速;为排水体积,单位 m3第二章 检验与发证第 1 节 检验类别2.1.1 检 验 类 别 分 为 : 初 次 检 验 、 营 运 检 验 ( 年 度 检验 、 换 证 检 验 ) 、 临 时 检 验 。2.1.2 船 舶 在 首 次 取 得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内 陆 渔 业船 舶 证 书 之 前 应 向 验 船 机 构 部 门 申 报 初 次 检 验 。2.1.3 船 舶 在 投 入 营 运 之 后 , 应 向 验 船 机 构 部 门 申报 年 度 检 验

8、 、 换 证 检 验 及 临 时 检 验 ( 需 要 时 ) 。第 2 节 检验程序2.2.1 船 舶 所 有 人 申 报 初 次 检 验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1) 内 河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申 报 书 ; 内 陆 渔 业 船 舶 证书 申 请 和 年 审 业 务 审 批 表 ;( 2) 渔 业 船 网 工 具 指 标 ( 或 辅 助 船 ) 批 准 文 件 ( 需要 时 ) ; ( 32) 经 审 查 批 准 的 图 纸 资 料 ;( 43) 船 舶 建 造 或 购 置 合 同 。 ;( 4) 现 有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及 技 术 文 件 ( 现 有 船 舶 初

9、 次检 验 ) 。2.2.2 船 舶 所 有 人 申 报 营 运 检 验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1) 内 河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申 报 书 ; 内 陆 渔 业 船 舶 证书 申 请 和 年 审 业 务 审 批 表 ;( 2)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及 技 术 文 件 内 陆 渔 业 船 舶证 书 ;( 3) 渔 业 船 舶 安 全 技 术 状 况 声 明 书 ( 需 要 时 ) 。2.2.3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验 船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检 验 申请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资 料 的 审 查 , 并 与 船 舶 所 有

10、 人约 定 现 场 检 验 的 地 点 、 时 间 等 相 关 事 宜 。2.2.4 实 施 现 场 检 验 时 , 验 船 人 员 应 当 核 对 船 舶 的 身 份标 识 , 并 按 检 验 项 目 要 求 进 行 检 验 。第 3 节 检验项目分类2.3.1 根 据 船 舶 检 验 项 目 的 不 同 特 性 将 其 划 为 A 类 、B 类 、 C 类 三 种 , 并 采 取 不 同 的 检 验 监 督 方 式 。2.3.2 A 类 检 验 项 目 是 指 验 船 师 应 实 施 现 场 检 验 并 核查 相 关 材 料 的 检 验 项 目 。 对 于 A 类 检 验 项 目 , 验

11、船 师 应 在现 场 进 行 检 验 或 监 督 试 验 , 审 核 相 关 的 材 料 、 报 告 和 声明 , 确 认 是 否 符 合 渔 业 船 舶 法 定 检 验 规 则 、 本 办 法 及有 关 标 准 。2.3.3 B 类 检 验 项 目 是 指 验 船 师 通 过 对 有 关 检 测 、检 查 和 试 验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的 项 目 。 对 于 B 类 检 验 项目 , 渔 业 船 舶 修 造 企 业 或 者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应 按 照 渔 业船 舶 法 定 检 验 规 则 、 本 办 法 及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检 测 、 检 查和 试 验 , 出

12、具 技 术 报 告 , 修 造 企 业 、 检 测 机 构 应 对 其 提 交的 检 测 、 检 查 和 试 验 等 技 术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验 船 师 审 核 检 测 、 检 查 和 试 验 等 技 术 报 告 内 容 时 , 认 为有 必 要 时 应 当 予 以 抽 检 。2.3.4 C 类 检 验 项 目 是 指 除 A 类 和 B 类 以 外 的 检 验项 目 。 对 于 C 类 检 验 项 目 , 渔 业 船 舶 修 造 企 业 或 船 舶 所 有人 应 根 据 渔 业 船 舶 的 实 际 状 况 , 提 交 渔 业 船 舶 安 全 技 术 状况 声 明 ,

13、 对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初 次 检 验 须 声 明 的 内容 包 含 在 船 舶 质 量 证 明 书 中 , 营 运 检 验 声 明 格 式 见 附录 1。验 船 师 审 核 声 明 内 容 时 ,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应 当 予 以 抽 查 。第 3 第 4 节 检验项目2.34.1 初 次 检 验 项 目 应 包 括 检 验 项 目 共 25 个 , 其中 A 类 检 验 项 目 10 个 , B 类 检 验 项 目 5 个 , C 类 检 验 项目 10 个 : 。A 类 检 验 项 目 包 括 :( 1) 审 查 初 次 检 验 申 报 材 料 ; ( 2

14、) 现 场 监 督 测 量 船 舶 主 尺 度 ; ( 3) 检 查 救 生 设 备 的 配 备 、 布 置 及 存 放 ;( 4) 检 查 消 防 设 备 的 配 备 、 布 置 及 存 放 ;( 5) 检 查 信 号 设 备 的 配 备 及 安 装 位 置 ;( 6) 核 对 主 机 铭 牌 , 确 认 相 关 技 术 参 数 与 批 准 图 纸 一 致 ;( 7) 检 查 机 械 运 转 部 位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8) 检 查 电 气 设 备 的 配 备 及 布 置 ;( 9) 现 场 监 督 倾 斜 试 验 或 摇 摆 试 验 , 审 查 完 工 稳 性 核 算资 料 ;(

15、 10) 现 场 监 督 航 行 试 验 。B 类 检 验 项 目 包 括 : .1 检 查 船 体 主 材 料 及 的 结 构强 度 与 刚 度 ;.2 检 查 结 构 安 装 的 完 整 性 与 正 确 性 , 钢 质 渔 业 船舶 检 查 焊 接 质 量 ; 木 质 渔 业 船 舶 检 查 连 接 、 装配 、 铆 固 及 捻 缝 质 量 ; 其 他 材 质 检 查 其 船 体 结构 连 续 性 及 的 成 型 质 量 ;.3 船 体 外 板 及 水 密 舱 壁 应 做 密 性 灌 水 试 验 , 不应 漏 水 、 渗 水 ;.4 检 查 操 舵 装 置 及 锚 系 泊 设 备 的 安

16、装 情 况 ;.5 检 查 救 生 、 消 防 、 防 污 染 设 备 的 配 置 情 况 ;.6 监 督 测 量 ( 或 核 查 ) 船 舶 主 尺 度 及 吨 位 丈 量 ;.7 检 查 主 机 、 齿 轮 箱 、 推 进 装 置 、 管 系 的 安 装 情况 ;.8 检 查 机 械 运 转 部 位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检 查.8 9 检 查 电 气 设 备 、 电 缆 的 安 装 情 况 ;.10 确 认 电 气 设 备 的 绝 缘 电 阻 测 量 报 告.9 11 检 查 航 行 、 信 号 设 备 的 配 备 情 况 ;.10 12 核 查 稳 性 及 干 舷 ;.11 13 进

17、 行 系 泊 、 航 行 试 验 ( 必 要 时 ) 。1-15 船厂出报告(数据),16-22 声明( 1) 检 查 船 体 结 构 安 装 的 完 整 性 与 正 确 性 , 钢 质 船 主要 检 查 主 要 构 件 尺 寸 及 外 板 厚 度 、 焊 接 质 量 ; 木 质 船 主 要检 查 构 件 连 接 、 装 配 、 铆 固 及 捻 缝 质 量 ; 其 他 材 质 船 主 要检 查 船 体 结 构 连 续 性 及 成 型 质 量 ; ( 2) 对 船 体 外 板 及 水 密 舱 壁 做 密 性 试 验 ;( 3) 检 查 核 定 的 干 舷 值 ;( 4) 测 量 电 气 设 备

18、的 绝 缘 电 阻 值 ;( 5) 检 查 非 金 属 船 的 接 地 板 ( 适 用 时 ) 。C 类 检 验 项 目 包 括 :( 1) 检 查 船 体 结 构 材 料 ;( 2) 检 查 防 污 染 设 备 、 设 施 的 配 备 ;( 3) 检 查 舵 及 操 舵 装 置 , 并 进 行 效 用 试 验 ;( 4) 检 查 锚 泊 及 系 泊 设 备 的 配 备 ;( 5) 检 查 航 行 设 备 的 配 备 ;( 6) 检 查 主 机 、 齿 轮 箱 、 轴 系 、 辅 机 的 安 装 , 并 进 行效 用 试 验 ;( 7) 检 查 管 系 的 安 装 ;( 8) 检 查 机 驾

19、合 一 装 置 , 并 进 行 效 用 试 验 ( 适 用 时 ) ;( 9) 检 查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 , 并 进 行 效 用 试 验 ;( 10) 检 查 无 线 电 设 备 的 配 备 ( 适 用 时 ) 。 批 量 船 的 检验 要 求 滚 塑 参 照 交 通 小 规2.34.2 年 度 检 验 应 包 括 检 验 项 目 共 14 个 , 其 中 A类 检 验 项 目 7 个 , C 类 检 验 项 目 7 个 。A 类 检 验 项 目 包 括 : 年 度 检 验 项 目 应 包 括 :( 1) 审 查 营 运 检 验 申 报 材 料 ;( 2) 核 查 内 陆 渔 业 船

20、 舶 证 书 的 有 效 性 ;( 3) 审 查 渔 业 船 舶 安 全 技 术 状 况 声 明 书 ;( 4) 检 查 船 体 外 观 质 量 及 密 性 状 况 , 船 体 外 板 、 水 密舱 壁 以 及 内 骨 架 等 有 无 裂 缝 、 渗 漏 及 严 重 腐 蚀 等 缺 陷 ;( 5) 检 查 救 生 、 消 防 设 备 的 有 效 性 ;( 6) 检 查 航 行 、 信 号 设 备 的 有 效 性 ;( 7) 对 主 机 、 齿 轮 箱 、 轴 系 等 进 行 外 部 检 查 , 必 要时 进 行 效 用 试 验 。C 类 检 验 项 目 包 括 :( 1) 检 查 船 体 结

21、构 的 完 整 性 ;( 2) 检 查 舵 设 备 的 有 效 性 ;( 3) 检 查 锚 泊 设 备 的 有 效 性 ;( 4) 检 查 防 污 染 设 备 的 有 效 性 ;( 5) 检 查 核 定 干 舷 的 保 持 ;( 6) 检 查 电 气 设 备 及 非 金 属 船 接 地 板的 有 效 性 ( 适 用 时 ) ;( 7) 检 查 无 线 电 设 备 的 有 效 性 ( 适 用 时 ) 。.1 检 查 船 体 外 观 质 量 及 密 性 状 况 , 船 体 外 板 、 水密 舱 壁 以 及 内 骨 架 等 有 无 裂 缝 、 渗 漏 及 严 重 腐蚀 等 缺 陷 ;.2 检 查 船

22、 舶 机 电 设 备 的 有 效 性 ;.3 检 查 救 生 、 消 防 、 防 污 染 、 航 行 信 号 、 舵 、锚 泊 设 备 的 有 效 性 。 ;.4 核 查 干 舷 。2.34.3 在 新 建 渔 业 船 舶 的 第 一 个 换 证 周 期 内 , 申 报 年度 检 验 时 , 可 以 通 过 审 查 船 舶 所 有 人 提 交 的 渔 业 船 舶安 全 技 术 状 况 声 明 书 来 替 代 2.34.2 要 求 。2.34.4 换 证 检 验换 证 检 验 项 目 除 按 2.34.2 款 外 , 还 应 完 成 下 列 项 目 :对 船 体 水 下 部 分 的 外 板 、

23、艉 轴 、 螺 旋 桨 、 海 底 阀 箱 等 进 行检 查 , 该 项 目 为 C 类 检 验 项 目 。.1 对 船 体 外 部 进 行 检 查 ( 包 括 船 体 水 下 部 分 、 舵 、 艉 轴 、桨 等 ) ;.2 对 船 体 外 板 、 甲 板 及 内 部 构 件 进 行 检 查 。2.34.5 临 时 检 验临 时 检 验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对 船 舶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检 验 。第 5 节 批量船的检验2.5.1 同 一 审 批 图 纸 、 同 一 工 艺 规 程 、 同 一 生 产 条 件 、同 一 模 具 、 同 一 建 造 企 业 建 造 的 多 艘 玻 璃

24、 钢 或 滚 塑 聚 乙 烯材 质 的 渔 业 船 舶 经 验 船 部 门 同 意 可 申 请 批 量 检 验 。2.5.2 对 批 量 生 产 的 首 制 船 除 按 正 常 单 个 船 舶 的 检验 程 序 进 行 检 验 外 , 建 造 企 业 应 根 据 工 艺 规 程 每 批 ( 对玻 璃 钢 船 不 超 过 50 艘 为 一 批 , 对 滚 塑 聚 乙 烯 船 不 超 过200 艘 为 一 批 ) 制 作 一 块 试 板 进 行 工 艺 认 可 试 验 , 试 验评 定 标 准 如 下 :( 1) 试 板 不 得 有 明 显 的 不 合 格 缺 陷 存 在 , 如 大 气 泡 、固

25、 化 不 良 等 ;( 2) 力 学 性 能 试 验 结 果 应 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船舶 检 验 局 玻 璃 纤 维 增 强 塑 料 渔 业 船 舶 建 造 规 范( 2008) 或 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聚乙烯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2.5.3 对 每 批 次 除 首 制 船 外 的 其 他 船 舶 的 检 验 , 验 船部 门 应 审 查 建 造 企 业 出 具 的 质 量 证 明 书 , 同 时 每 10 艘 船中 抽 取 一 艘 , 对 其 主 机 型 号 、 救 生 消 防 信 号 等 安 全 设 备配 备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第 4

26、 第 6 节 证书签发检验文件签署2.46.1 船 舶 经 过 检 验 ,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 验 船 机构 部 门 应 当 签 发 或 签 署 内 河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内 陆渔 业 船 舶 证 书 。 签 署 意 见 。2.46.2 内 河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内 陆 渔 业 船 舶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60 个 月 。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 船 舶 所 有 人应 按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换 证 检 验 顺 序 申 报 检 验 。第 5 第 7 节 图纸资料2.57.1 机动渔业船舶申报初次检验时,应将下列图纸

27、资料送验船机构部门审查批准:(1)全船说明书;(2)总布置图;(3)型线图(需要时) ;(4)基本结构图;(5)稳性计算书;(6)吨位计算书。2.57.2 非机动渔业船舶申报初次检验时,应将下列图纸资料送验船机构部门审查批准: (1)总布置图;(2)稳性计算书。2.57.3 航行、作业于 C 级航区的渔业船舶,验船机构部门可以决定减少或免予提交上述图纸资料。其中当地传统船型、常规作业方式的内河小型木质渔业船舶可免于提交图纸资料。2.57.4 采用标准船型图纸建造的渔业船舶,船检验船部门批准备案可查的,可免予提交相关图纸资料。第 6 第 8 节 档案管理2.68.1 验船机构部门应建立渔业船舶档

28、案保管制度,渔业船舶检验档案要求一船一档,并建立案卷目录。2.68.2 渔业船舶检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内 河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申 报 书 ; 内 陆 渔 业 船 舶 证 书申 请 和 年 审 业 务 审 批 表 ;( 2) 渔 业 船 舶 安 全 技 术 状 况 声 明 书 ( 需 要 时 ) ;( 3)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内 陆 渔 业 船 舶 证 书 复 印 件( 副 本 ) 副 本 还 是 复 印 件 ? ;( 4) 船 舶 图 纸 资 料 ( 或 图 纸 资 料 说 明 , 如 采 用 标 准船 型 的 ) ;( 5) 船 舶 右 侧 船 首 位 置

29、 拍 摄 的 船 舶 全 貌 彩 色 外 形 照 片 ;( 65) 浙 江 省 内 河 现 场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记 录 或 报 告 ;( 6) 浙 江 省 内 河 渔 业 船 舶 初 次 /营 运 检 验 报 告 ;( 77) 初 次 检 验 相 关 的 申 报 、 证 明 材 料 ; 质 量 证 明书 等 其 他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料( 8)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行 政 许 可 的 受 理 材 料 是 否 要 增 加第三章 船体构造第 1 节 一般规定3.1.1 船体应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和刚度,且外板保持水密。3.1.2 应至少设有二道水密舱壁;3.1.3 在距艏垂线不大

30、于 2m 处应设置防撞舱壁;3.1.4 艉机型机动船的机舱前舱壁应为水密舱壁。第 2 节 钢质船体3.2.1 主船体结构用钢最低屈服极限为 235N/mm2。3.2.2 船体外板厚应不小于 3 mm。3.2.3 肋骨间距:机动船应不大于 500 mm;非机动船应不大于(500+3L)mm; 式中 L船长 m。3.2.4 肋骨:无折边主 肋骨高度应不小于 5L mm,厚度应较外板增加 1mm;如设有折边型,其高度可适当降低。3.2.5 机舱底部及主机基座应局部加强。第 3 节 木质船体3.3.1 船体材料应充分干燥且不应有腐烂、枯节、空心、裂纹、密集虫眼和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3.3.2 船壳板厚

31、度:机动船应不小于 30mm;非机动船应不小于 25mm。3.3.3 肋骨间距:机动船应不大于 800mm;非机动船应不大于 1000mm。3.3.4 肋骨:舷侧肋骨截面积 A 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A=90Ds cm2 式中 D型深(m) s肋距(m) 。第 4 节 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船体3.4.1 主船体结构用材主要为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和树脂通过模具所制成的纯积层结构,主要材料有:玻璃毡、玻璃布、粗纱、树脂以及添加剂、芯材等。3.4.2 船体外板厚度 t 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t=1.5 mm;式中 L船长,m。10L3.4.3 肋骨间距:机动船应不大于 500mm;非机动船应不大于(500+

32、3L)mm;式中 L船长,m。3.4.4 肋骨:肋骨的剖面模数 W 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25.19lDsW3c式中 s肋距,m;l 肋骨跨距,m; D型深,m。 第 5 节 滚塑聚乙烯船体3.5.1 主船体结构用材主要为聚乙烯树脂,主要可分为低密度聚乙烯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二两类。3.5.2 聚 乙 烯 船 体 一 般 采 用 滚 塑 成 型 。 滚塑成型是在纵横旋转、摆动的旋转模中加入定量粉状聚乙烯混合原料树脂,加热使之熔融成为流动状态,并按设计厚度布满于旋转模内腔,冷却定型脱模后形成完整制品。3.5.3 结构强度须符合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聚乙烯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33、其船体外板厚度:船长 7 米以下应不小于 9 mm;船长大于等于 7 米且小于 12 米应不小于 10 mm。第四章 船舶设备第 1 节 舵设备4.1.1 操舵装置应灵活可靠,最大舵角限制在 3540之间。4.1.2 在最大航速时,由一舷满舵转至另一舷满舵的转舵时间,机动舵应不大于 20s,人力舵应不大于 30s。第 2 节 锚泊与系泊设备4.2.1 船舶一般应配备首锚 1 只,锚索 1 根。4.2.2 锚索和系索的长度应根据船舶营运条件确定。4.2.3 小河、支流及水库作业的渔船船舶,根据作业水域特点、锚泊条件和实际生产情况,可免配锚泊设备。第 3 节 救生与消防设备4.3.1 救生设备:每

34、人 1 件救生衣(救生衣的浮力应不小于 73.5N) 。4.3.2 消防设备:(1)太平斧:1 把 (可用柴刀替代) ;(2)消防桶:1 只 (可用水桶替代,但必须带有适当长度的绳子) ;4.3.3 船长大于 7m 且有上层建筑或甲板舱室的机动渔业船舶应增配救生圈 1 只,灭火器 12 只(注:干粉灭火器每只应不小于 2kg) 。第 4 节 航行与信号设备 4.4.1 一般应 满 足 安 装 本 节 以 下 要 求 配 备(1)左红右绿合色灯 1 只(作为航行灯,装于中心线处,当与序号(2)2 白灯共用时表示航行) (左红右绿) ;(2)白色环照灯 1 只(桅灯兼做锚泊灯) (白色) ;(3)

35、绿色环照灯 1 只(仅总长大于 12m 的渔船船舶配备)(绿色) ;(4)红色环照灯 2 只(搁浅或失控时显示,垂直悬挂)(45)渔篮(可用网兜替代)1 只;(56) 三角红旗(信号旗)1 面;(67)号笛(可用哨子替代)1 只;4.4.2 特别规定.1 对 无 上 层 建 筑 或 甲 板 室 的 船 舶 以 及 总 长 小 于 12m的 船 舶 , 上 述 号 灯 可以可用相同色罩的马灯一盏(只)只白色的马灯或手电筒代替。.2 夜 间 航 行 应 备 有 发 电 设 备 或 蓄 电 池 , 以 保 证 号 灯 的能 见 距 离 。.3 2 对于不在通航水域作业、停泊,非夜间航行作业,或由其作

36、业性质决定而不可能使用某些信号设备时可以免配。对夜间不航行、作业的船舶,可以免配号灯。 ,但应在证书记事栏中注明“禁止夜间航行、作业”.4 未按本节规定配备夜间航行、作业和信号设备的船舶,应在证书上注明不得夜间航行、作业。第 5 节 防污染设备4.5.1 渔业船舶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 1 只。4.5.2 机动船应配备油污收集容器和专用掏油污器各 1 只。第五章 轮机、电气第 1 节 轮机5.1.1 机动渔业船舶一般应具备倒车功能。 5.1.2 船舶主机不应使用以汽油为燃料的座机。5.1.3 艉轴管通过水密舱壁时,应保证水密;5.1.4 主机运转时,可能对船上人员构成危险的部位,应设有防护安全措施

37、;5.1.5 螺旋桨应可靠地固定在螺旋桨轴上,紧固帽的螺纹旋向应与螺旋桨顺车方向相反(或采用防止紧固帽松动保险装置) 。第 2 节 电 气5.2.1 船上的电气设备应能安全操作,确保船上人员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5.2.2 主电源装置的容量和数量应能确保为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及生活所必需的所有电气设备供电。5.2.3 蓄电池应安装在防腐托盘或专用箱柜中。5.2.4 电气设备及电缆不应直接安装在船壳板上,电气设备的连接和紧固件均应有防止其振动而松动的措施。5.2.5 除 非 工 作 电 压 小 于 50V 或 具 有 双 重 绝 缘 , 所 有电 气 设 备 的 外 壳 均 应 可 靠 接 地

38、 , 接 地 板 应 保 证 在 任 何 情 况下 均 浸 没 在 水 中 , 其 面 积 不 小 于 0.2m2, 厚 度 不 小 于2mm。第六章 稳性、干舷、吨位第 1 节 完整稳性6.1.1 一般要求6.1.1.1 船 舶 一 般 应 按 渔 业 船 舶 法 定 检 验 规 则 进 行 倾 斜 试 验 和 稳 性 校 核 。6.1.1.2 对 无 稳 性 资 料 的 现 有 船 舶 , 可 按 本 节 简 易 衡准 校 核 稳 性 , 若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 仍 按 渔 业 船 舶 法 定 检验 规 则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核 算 稳 性 。6.1.1.3 下 列 船 舶

39、应 按 本 节 规 定 核 算 船 舶 稳 性 :.1 新 建 船 舶 ;.2 初 次 检 验 的 现 有 船 舶 ;.3 船 舶 改 建 、 改 装 或 修 理 后 , 使 船 舶 稳 性 恶 化或 空 船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的 现 有 船 舶 ;.4 对 船 舶 稳 性 发 生 怀 疑 的 现 有 船 舶 ;6.1.1.4 船 舶 稳 性 计 算 虽 已 符 合 本 节 要 求 , 但 船 长 仍应 注 意 鱼 货 装 载 、 气 象 和 水 文 等 情 况 , 严 禁 载 客 、 随 意 移动 鱼 货 , 并 谨 慎 驾 驶 。6.1.2 简易衡准6.1.2.1 空 船 (

40、 可 有 10%总 载 量 的 油 、 水 和 备 品 ) 的初 重 稳 性 距 GM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GM 0.3+0.02B式中:G M= m, /75TB船宽 m; 为船舶实测横摇周期 s 摇 摆 试 验 与 稳 性 计 算 方 法 ( 详 见 附 录 65)第 2 节 干 舷6.2.1 一般要求6.2.1.1 船 舶 一 般 应 按 渔 业 船 舶 法 定 检 验 规 则 进 行 干 舷 计 算 。 对 无 图 纸 资 料 的 现 有 船 可 按 6.2.2 规 定进 行 核 定 。6.2.2 干舷计算6.2.1.1 船 舶 最 小 干 舷 F 应 不 小 于 本 节 规

41、 定 的 下 表 所列 之 值 :航区(段) B C最小干舷(mm) 150 1006.2.1.2 当船舶舱口盖和门窗不能有效地阻止水进入船体或为敞口船时,干舷应较表的要求值至少增加 50mm。第 3 节 吨 位6.3.1 一般要求6.3.1.1 船 舶 一 般 应 按 渔 业 船 舶 法 定 检 验 规 则 进 行 吨 位 计 算 。6.3.2 吨位丈量6.3.2.1 船 舶 吨 位 丈 量 的 目 的 是 核 定 船 舶 总 吨 位 和 净 吨位 。6.3.2.2 上甲板系指水线以上的第一层连续甲板;对无甲板船,系指船舶的舷顶。6.3.3 吨位计算6.3.3.1 计算取值:1)吨位丈量计算

42、的处所,金属船舶计量到各处所边界板的内表面;对非金属船舶,主船体要计入边界板的厚度,主船体以上,计量到边界板内表面。2)容积计算以 m 为计算单位,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3)丈量的吨位值大于 1 时,只取整数,舍去小数;丈量的吨位值小于 1 时,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1 位,且不小于0.1。4)证书中吨位值填写数字,没有单位。6.3.3.2 吨位计算:1)总吨位 按下述公式计算:GTVk1式中: ; 2Vklg02.1LBD72.01其中 L 为上甲板长度(m) ;B 为型宽(m) ;D 为型深(m) ;为甲板以下围壁处所容积; 为甲板以上围壁处所容积。1V22)净吨位 按下述公式计算

43、:NTGTkN 式中:系数 ,渔船: =0.35; k驳船: =0.84;运输船: =0.56;其他船舶: =0.30。k附录 1:证书样张浙江省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征求部局意见)船 名 渔船编码船舶所有人 船 籍 港船舶所有人地址船舶照片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主要技术参数船 名 渔船编码总长(m) 船长(m)型宽(m) 型深(m)总 吨 位 净 吨 位船体材质 船舶类型航 区 干舷(mm)建造单位 建 造 完 工 日 期船员人数 额定乘员型号总功率(KW)额定转速 出厂编号 制 造 日 期 制 造 厂主机齿轮箱型号 减 速 比发电机型号 功率(KW)机电设备蓄电池型号 总容量(A.h)发

44、证机关(章)年 月 日信号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锚泊设备防 污 染 设 备记 事渔业船舶检验及签证船 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编号1、此船已于 在 经 检验合格,准予航行、作业。2、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3、下次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章)验船师: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该船已经 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 年 月 日。签证专用章验船师: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该船已经 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 年 月 日。签证专用章第 1 页共 8 页验船师: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该船已经 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 年 月 日。签证专用章验船师: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该船已经 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 年

45、 月 日。签证专用章验船师: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附录 2: 内河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船 名 船舶编码船舶所有人 联系电话船舶所有人(检验申报人)说明:申报检验类型: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 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所有人签字: 年 月 日检验机构受理意见:同意受理,指派 、 进行现场检验;同意受理,不进行现场登船检验,审查船 舶 安 全 技 术 状 况 声 明 书 ;不同意受理。 经办人: 签章年 月 日附录 31: 渔业船 舶 安 全 技 术 状 况 声 明 书 船名 船舶渔船编码船舶所有人 联系电话本船舶于 年 月 日在 船厂,聘请了 、 、 等 师傅进行维修,更换了 外板 肋板及 设备。本人确认

46、现船舶技术状况良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 1.船名号与标识清晰明显; 2.船体结构完好,无漏水、浸水现象; 3.主机及其推进装置运转正常; 4.电气设备使用情况良好; 5.操舵、锚泊及信号设备使用正常; 6.配备了救生衣 件,救生圈 只,灭火器 只; 7.防污染设施状况良好。 8.其他事项: 该船的技术状况满足安全生产、作业的要求,本人对本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意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接受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船舶所有人: 年 月 日船舶所有人所在村或单位查核意见:情况属实;其他 盖章 年 月 日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船名 渔船编码船舶所有人 所有人住址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技术状况做如下真实的说明1. 操舵装置:传动装置及舵连接可靠,无严重磨损和腐蚀;操作可靠、转动灵活。2. 锚泊设备:外观检查技术状况良好,无严重磨损和蚀耗,使用情况良好。3. 载重线:(1)载重线标志、水尺的勘划准确、完整;(2)门、窗、盖等关闭装置能阻挡水的进入或门、窗、盖等关闭装置不能有效阻挡水的进入,增加干舷 mm;(3)排水舷口、栏杆或扶手、舱口围板、门槛等的设置未发生改变。4. 防污染设备:配备有滤油设备或油污水储存柜,使用正常。5. 是否更换过柴油机(适用于主机功率大于 22kW 时)是 否6. 维修、改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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