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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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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总、分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是政务公开义务入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

2、务。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第五条 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应当向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但依照本办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六条 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第七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2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安排、部署、协调、指导中国人

3、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三)对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吏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及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牵头组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主要负责与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接受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问询以及对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事项问询的组织工作;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监

4、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职能部门及辖属分支机构政务公开实施情况;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接受法律咨询,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项。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业务职能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联络员配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相关工作。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对外公布政务公开联系电话,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三章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第十一条 下列政务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3 (一)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对外发布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二)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三)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

5、心支行对外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四)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的职责范围、内设机构设置情况;(五)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变更情况;(六)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对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七)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基木程序:(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行领导的指示、决定,制定方案,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实;(三)依照中华

6、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密规定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四)报分管行领导审批,重大政务事项应报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已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并进行 4 研究处理;(七)对已公开信息及意见处理情况存档。第十三条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工作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内容发生变更的,拥有信息的业务职能部门应当在 1 5 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更新。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务事项

7、,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公开方式:(一)在办公场所公示;(二)在地方政府互联网站或政务信息指南上公布;(三)印发本单位“政务公开指南” 、 “服务指南” ;(四)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播出、刊载;(五)在地方政府文告等出版物上刊载;(六)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形式公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务信息可以采用在地方政府文告等出版物上刊载的方式予以公开。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七项政务信息,可以采用在办公场所公示,印发“政务公开指南” 、 “服务指南”等方式予以公开。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其他政务公开信息,应当根据信息内容所利用信息载体保存信息的时间长短等实际情况,以成本最小化和

8、方便政务公开信息权利人及时准确获得政务信息为标准,采用恰当方式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 5 或参与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申请对其公开。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到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机构

9、在收到书面申请的当日应当及时登记,并在 1 5 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需要本单位业务职能部门协助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协助。(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在限期内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二)对于不能公开的事项,应当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可以获得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三)对于部分不能公开的内容,应当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部分可以公开的内容;(四)申请的事项不存在或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申请人;(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第十八条政务公开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根据所需公开的政务信

10、息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形式予以提供:(一)口头告知相关内容;(二)以文书、图片、照片、计算机可读取等形式存在的信息, 6 可安排查阅;(三)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方式存在的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安排观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供形式。第十九条 申请人发现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予以更正。政务公开机构应当在 l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或不需更正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需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凡法律、法规或总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收费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第二

11、十一条 下列政务事项和信息,可以依法免于向社会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二)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内部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事项;(三)公开后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四)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与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六)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七)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第四章检查监督 7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

12、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机关及辖内各分支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部门或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而未公开的;(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三)公开信息失真的;(四)在政务公开过程中侵犯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五)擅自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务事项的。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公开的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辖属县(市)支行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事项。第二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辖内分支机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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