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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山街道小型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501550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46.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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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冶山街道小型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的 监 管 , 规 范 工 程建 设 领 域 各 方 主 体 的 市 场 行 为 , 提 高 政 府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率 ,强 化 各 服 务 机 构 与 承 包 商 的 管 理 , 构 筑 反 腐 倡 廉 的 惩 治 预 防体 系 ,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要 求 , 结 合 我 街 道 实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街 道 政 府 投 资 的 小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 应 当 在本 街 道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预 选 库

2、 中 选 择 为 其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 造 价咨 询 和 工 程 监 理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政 府 投 资 的 小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 是指 单 项 施 工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100 万 元 以 下 ( 不 含 100 万 元 ) 、2 万 元 以 上 ( 含 2 万 元 ) 的 政 府 性 投 资 项 目 , 且 项 目 总 投 资额 低 于 2000 万 元 ( 不 含 2000 万 元 ) 。 政 府 性 资 金 主 要 包 括 :( 一 ) 使 用 各 级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的 项 目 (含 中 央 、 省

3、、 市财 政 和 主 管 部 门 补 助 的 资 金 );( 二 ) 使 用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各 种 政 府 性 专 项 建 设 基 金 或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资 金 的 项 目 ;( 三 ) 使 用 政 府 (含 政 府 投 资 和 建 设 平 台 )自 有 资 金 、 融资 资 金 或 国 债 资 金 的 项 目 ;( 四 ) 使 用 通 过 转 让 、 出 售 、 拍 卖 国 有 资 产 及 其 经 营 权所 得 的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资 金 的 项 目 ;( 五 ) 使 用 通 过 政 府 承 诺 偿 还 方 式 所 筹 资 金 的 建 设 项 目 ;(

4、六 ) 使 用 村 、 社 区 集 体 资 金 的 项 目 ;( 七 ) 其 它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政 府 性 资 金 。2第 四 条 以 公 平 公 正 、 择 优 比 优 为 原 则 , 通 过 公 开 方 式 ,建 立 街 道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预 选 库 , 下 设 招 标 代 理 、 造 价 咨 询 、工 程 监 理 三 个 专 业 分 库 。 各 分 库 具 体 规 模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及收 费 标 准 如 下 :1、 招 标 代 理 3 家 。 提 供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重 大 设 备与 材 料 采 购 等 内 容 的 代

5、 理 服 务 。 收 费 标 准 为 : 控 制 价*1.38%*70%。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 ( 1) 办 理 招 标 有 关 手 续 的 报批 ; ( 2) 编 制 发 包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含 工 程 标 底 ); ( 3)发 布 发 包 公 告 、 受 理 投 标 报 名 ; ( 4) 审 查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或进 行 资 格 预 审 ); ( 5) 组 织 投 标 单 位 踏 勘 现 场 和 招 标 答 疑 ;( 6) 组 织 开 标 、 评 标 、 定 标 会 议 ; ( 7) 编 制 招 投 标 情 况 书面 报 告 ; ( 8) 协 助 委

6、 托 人 发 放 中 标 通 知 书 ; ( 9) 草 拟 工 程合 同 ; ( 10) 其 它 与 工 作 相 关 的 事 项 。2、 造 价 咨 询 3 家 。 提 供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 工 程 经 济纠 纷 鉴 定 及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全 过 程 的 造 价 控 制 等 服 务 。 审 计 单位 收 费 标 准 为 : ( 基 本 收 费 +效 益 收 费 ) *75%, 基 本 收 费 :送 审 建 安 工 程 造 价 ( 最 终 审 定 价 ) *0.18%, 效 益 收 费 : 核 减额 *6%。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 ( 1) 对 工 程 竣 工

7、结 算 审 核 ; ( 2)对 发 包 控 制 价 进 行 审 核 ; (3)根 据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安排 , 对 拟 发 包 项 目 工 程 量 进 行 抽 检 ( 此 项 费 用 协 商 另 计 ) ;( 4) 其 它 与 工 作 相 关 的 事 项 。3、 工 程 监 理 3 家 。 为 5 万 元 ( 含 ) 以 上 政 府 投 资 的 房屋 建 筑 工 程 、 市 政 公 用 等 工 程 提 供 施 工 全 过 程 的 现 场 监 理 服务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收

8、 费 标 准 为 : 结 算 审 计 价 *3.3%*70%。 具 体工 作 内 容 : ( 1)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按 招 标 清 单 及 施 工 图 纸 施 工 ,3并 控 制 工 期 ; ( 2) 对 进 场 材 料 的 品 牌 、 规 格 、 质 量 等 级 、数 量 等 按 预 算 标 注 和 合 同 说 明 严 格 把 关 ; ( 3) 对 工 程 施 工质 量 进 行 把 关 验 收 ; ( 4) 对 于 施 工 中 出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和 临时 改 变 , 必 须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 并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及 时 整 改 ; ( 5)其 它 与 工

9、作 相 关 的 事 项 。第 五 条 进 入 预 选 库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条 件 :( 一 ) 在 南 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成 立 、 登 记 注 册 , 或 在南 京 市 行 政 区 域 外 注 册 但 在 本 市 已 设 立 合 法 的 分 支 机 构 , 且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二 ) 具 有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颁 发 的 资 质 证 明 ;( 三 )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四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场 所 、

10、设 备 、 人 员 和 专 业技 术 能 力 ;( 五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六 )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或 被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处 理 期 限 已 满 的 ;第 六 条 进 入 街 道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库 的 中 介 机 构 还 应 当具 备 相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专 业 条 件 和 建 库 遴 选 文 件 中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七 条 一 个 中 介 机 构 同 时 具 备 多 个 分 库 执 业 资 质 条件 的 ,

11、 只 能 入 选 其 中 一 个 分 库 。第 八 条 遴 选 过 程 中 , 以 综 合 排 名 先 后 各 分 库 确 定 3家 入 库 机 构 及 2 家 备 选 机 构 , 备 选 机 构 在 库 内 机 构 发 生 变 动时 自 动 递 补 入 库 ,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也 可 委 托 备 选 机 构对 库 内 机 构 执 业 行 为 进 行 抽 查 和 复 核 。4第 九 条 对 具 有 通 用 技 术 标 准 和 性 能 的 项 目 , 原 则 上 由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按 选 择 顺 序 安 排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 对 结 构复

12、 杂 、 规 模 较 大 、 施 工 内 容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项 目 , 可 由 建 设 单 位提 出 申 请 并 经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后 , 在 库 内 选 择 中 介服 务 机 构 。 因 工 程 性 质 特 殊 , 库 中 的 中 介 机 构 无 法 满 足 项 目 建设 需 要 的 , 经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 建 设 单 位 可 通 过 竞 争 性 谈 判 等 方式 选 择 库 外 中 介 机 构 。第 十 条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确 定 后 ,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5 个 工 作日 内 与 中 介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服 务

13、 合 同 , 并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3 个 工作 日 内 报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发 生 以 下 事 项 的 , 应 在 7 个 工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报 告 :( 一 ) 合 并 、 分 立 、 撤 销 ;( 二 ) 法 人 代 表 更 换 、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 三 ) 从 业 资 质 和 执 业 人 员 发 生 变 动 , 对 执 业 能 力 产 生影 响 的 ;( 四 ) 办 公 场 所 、 联 系 电 话 发 生 变 化 的 ;( 五 ) 中

14、介 机 构 及 从 业 人 员 受 到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协 会 表彰 或 处 罚 的 ;( 六 ) 中 介 机 构 涉 及 诉 讼 等 事 项 的 。第 十 二 条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发 现 任 何 违 法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向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报 告 , 涉 及 到 行政 监 察 对 象 的 , 应 及 时 向 街 道 纪 工 委 报 告 。第 十 三 条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预 选 库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由 街 道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规 定 , 对 各

15、 中 介 服 务机 构 进 行 项 目 考 核 评 比 。5第 十 三 条 入 库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如 有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行 为 的 , 一 律 终 止 项 目 的 中 介 服 务 合 同 , 清 除 出 中 介 服 务 机构 预 选 库 , 并 交 由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因工 作 失 误 导 致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矛 盾 , 此 项 目 代 理 费 用 不予 支 付 , 造 成 损 失 较 重 的 情 况 下 我 街 保 留 追 究 其 经 济 赔 偿 的权 利 。第 十 四 条 中 介 服 务 机

16、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予 以警 示 :( 一 ) 无 正 当 理 由 ,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服 务 工 作 , 且 影 响 项目 正 常 进 行 的 ;( 二 ) 放 弃 参 加 抽 取 活 动 或 被 确 定 为 服 务 机 构 后 , 无 正当 理 由 不 承 担 中 介 服 务 工 作 的 ;( 三 ) 未 按 相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开 展 工 作 或 存 在 过 失 , 但 尚未 造 成 损 失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 四 ) 承 担 中 介 服 务 过 程 中 , 随 意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使用 无 资 质 人 员 从 事 中 介

17、 服 务 的 ;( 五 ) 未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单 位 变 动 信 息 的 ;( 六 ) 存 在 其 他 不 良 行 为 , 但 尚 未 构 成 违 法 违 规 情 况的 。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一 年 度 内 两 次 被 警 示 的 , 将 被 从 预 选 库 中予 以 除 名 。第 十 五 条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从 预选 库 中 直 接 予 以 除 名 , 且 将 情 况 抄 告 有 关 部 门 :( 一 ) 在 企 业 资 质 、 业 绩 、 奖 惩 情 况 、 执 业 人 员 等 方 面弄 虚 作 假 、 提

18、 供 不 实 信 息 资 料 的 ;6( 二 ) 中 介 机 构 在 项 目 开 展 过 程 中 , 存 在 严 重 工 作 过 失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 三 ) 中 介 机 构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被 司 法 机 关 或 行 政监 督 等 部 门 处 罚 的 ;( 四 ) 中 介 机 构 执 业 人 员 在 开 展 业 务 过 程 中 , 与 其 他 单位 或 个 人 串 通 , 弄 虚 作 假 或 提 供 虚 假 报 告 的 ;( 五 ) 取 得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中 介 服 务 后 , 转 包 给 其 他 中 介机 构 的 ;( 六

19、 )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应 追 究 纪 律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移 送 司 法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一 ) 应 当 选 用 预 选 库 内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而 擅 自 使 用 库外 单 位 的 ;( 二 ) 无 故 变 更 中 签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 三 ) 与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 弄 虚 作 假 的 ;( 四 )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或 徇 私 舞 弊 、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行 为 的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街 道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释 。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7 年 7 月 11 日 起 执 行 , 前 文 件 与本 办 法 不 符 的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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