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科规 20136 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苏发2013 3号),进一步明确 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的实施对象,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现将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2附件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
2、 20133 号),现就政策性 资助的实施办法制定如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条 对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根据该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实际需求,以科技项目形式,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经费支持。第二条 对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根据新建内容需要,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其中通过考核验收的研发机构,再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相应配套支持。第三条 对国家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新建内容需要,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建的纳入中编办编制
3、和中央财政预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不低于 5000 万元的研发机构建设经费重点支持。 (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的独立研发3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整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研发方向、必要的研发经费、一定比例固定的研发人员、固定的工作场所的研发机构。 )第四条 对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新建内容需要,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相应配套支持。第五条 对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根据新建内容需要,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省科技主管部门
4、批准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相应配套支持。第六条 对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孵化器的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新建内容需要,以科技项目形式,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省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企业孵化器给予相应配套支持。第七条 对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在我市新设立的省级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根据新建内容需要,以科技项目形式,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在我市新设立的省级国(境)外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独立研发机构,根据新建内容需要,以科技项目形式,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经费支持。 (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
5、高新技术重4点发展领域,有完整的组织机构,投资规模超过 200 万美元,有必要的研发经费,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和固定场所的外资研发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国(境)外研发机构除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外,其它条件须与独立研发机构相同。 )第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863”计划、 “973”计划四类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经承担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安排资金进行支持。其中,企业是项目主承担单位(或第一承担单位)的,根据研发内容需要,按照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下拨项目经费额度的 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企业是项目参与单位(含子项目中的主承担单位)的,根据研发内
6、容需要,按照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下拨项目经费额度的 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20万元。在苏事业单位是项目主承担单位(或第一承担单位)的,根据研发内容需要,按照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下拨项目经费额度的 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在苏事业单位是项目参与单位(含子项目中的主承担单位)的,根据研发内容需要,按照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下拨项目经费额度的 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所有证明材料均以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为准,其它文件不作为证明依据。第九条 对符合以上资助条款,在资助年度内批准立项(取得研究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及时申报。相关政策资助不得重复享受。5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我市原有政策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时,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如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和实施细则不一致时,从其规定。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的有关内容,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