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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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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 95 号 2006 年 12 月 28 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现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 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营造激励自主 创新的金融环境,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加 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 创新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2、银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策性金融是指国家 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要求或通 过金融机构对指定的项目、产业或地域提供的金融服 务。第三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强化社会 责任意识,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创新型社会建 设、促 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 举措,以及培养和拓展银行客户群的有效手段。第四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设立 专门账户,反映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各类政策性专项业务和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第五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自主经营、独立 审贷、自担风险,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3、。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严格依照本 实施细则开办相关业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政策性银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第二章 支持领域和条件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 项目包括: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 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 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 术产业 化项目、引 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第八条 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 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规划纲要制定的相关政策,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审核程序、用地政策、用地标准、环境保护、生产

4、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二)在政策性银行支持的范围内, 优先选择列入国家科技 计划,且 产品和技术具有创新性的项目;(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项目的建设需得到国家有 权部门的批准,确保 贷款资金用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四)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 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五)项目申请人应当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 资格,自主 经营、独立核算;(六)项目申请人建立了产权清晰、 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 结构,制定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七)项目申请人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或风险覆盖能力,能提供

5、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八)政策性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国家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国家重大科技 项目政策性金融服务的承办人,政策性银行作为投标人依法进行投标活动。商 业银行等机构对 于通过国家组织的招投标获得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招投 标约定的条件承办,分账管理。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享受支持的 经认定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未经认定的 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高度关注国家重大科技 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的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加强对这些风险的识别

6、、计量、 监测和控制,根据这些贷款授信的流程和特点制定 专门的风险管理 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建立相 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考核评价机制。第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按照国家重大科技 项目贷款申请的受理、 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第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 应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 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监控贷款整体情况。第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重大科技 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借款人拟采用或已采用技术的原创性、领先性、适用性、知识产权的可保护性和这些技术及其相关产品的市场前景,正确评估贷款的现

7、金流情况,并 结合贷款的第三方保证、抵质押担保和其他风险缓释因素,正确评估此类贷款的债项等级。第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重大科技 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技术创新能力、经营能力、产业政策导向、政策支持力度等正确评估借款人信用等级。第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重大科技 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借款人拟采用或已采用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所处的产业化、市 场化阶段, 审慎考虑银 行适合承担的风险。应当注意通过与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 基金、 财政投融资或其他权益性投融 资合作,或通过开展银团贷款、政府转贷款,或其他方式如保险、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品等分散和转移贷款风险。第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

8、基于 风险可控和合规的原则,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形式的无形资产为抵质押的贷款试点工作。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引入 专家评审机制。根据需要委托技术、金融、 财务、相关 产业及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对项目的技术、产品、市 场、财务状况及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估。第十九条 项目借款人必须在政策性 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设立专用账户, 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政策性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使用资金。第二十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建立 风险预警机制。在 项目借款人出现信用结构缺损、挪用贷款、资本金不到位、企业经营出现重组改制、法律诉讼、重大违约及恶性事件等重大风险情况时,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 积极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 批机制、激励 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 贷款的风险情况,准确进行贷款的五级分类,并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 49 号)足额计 提准备,增 强抵御风险能力,弥补贷款损失。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银监 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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