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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制度设计.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497590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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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制度设计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制度设计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对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设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救助原则如前所述,国家作为垄断了暴力镇压和惩罚犯罪武器的公共权利机构,承担保护人们、财产安全和抚慰人民疾苦的神圣职责。既然国家有这个责任,那接下来的问题是国家应当基于什么样的原则来进行救助。我们知道,在法律制度设计时,原 则具有主要矛盾揭示、价值取向定位、法律系统化支撑、漏洞弥补、法律解释保准、规范适用效力等多方面的功能。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原则:1.及时救助原则因为犯罪是突发性的,犯罪被害人遭到犯罪侵害,势必对他的身体、心灵、财产造

2、成巨大的损害,处于社会的不利地位。这时候,国家的公共福利救济程序就应当及时启动,使犯罪被害人尽快摆脱因为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生活急剧下降的困境,否则,犯罪被害人有可能以自己的方式去摆脱困境,发生恶逆变。2.适当补偿原则简言之就是国家是否给予给犯罪被害人提供救助和如何救助要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被害人的实际受损程度和其在犯罪过程中有无过错。在受到犯罪侵害后,犯罪行为给犯罪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一样的,损害后果较严重的,可给予较多的补偿,损害后果轻微的,可给予较少的补偿。并且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被害人所起到的作用也不一样,对于在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有较大过错的应不给予补偿。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必须要考

3、虑具体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标准,做出适当的决定,这样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防止了补偿标准无章可循的情况。(二)救助对象综观世界,有一些国家对救助的对象作了严格的限制。如美国,主要补偿遭受无辜的,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各州赔偿委员会负责调查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无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果犯罪被害人也有过错时,则赔偿金额依具体情况减少,甚至分文不给。有一些国家则是在最广泛的范围内给予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如瑞士犯罪行为被害人帮助法规定:任何因犯罪行为而使自己的身体、心理、性自决权遭受直接损害之人,均有权依据本法获得帮助,在一定情况下,被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近亲之人,视为被害人。笔者认为我

4、国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对象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是暴力犯罪的侵害,对受其他犯罪侵害的要严格限制。如果只给予暴力犯罪的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就意味着国家给予公民的福利是不公平的,无法充分体现国家所承担的责任,之所以要进行严格限制, ,也是考虑到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2.遭受犯罪侵害后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或赔偿极度不足而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果对生活困难的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加限制进行救助,势必会改变国家救助的性质,贫困是属于社会保障体制的问题。3.犯罪被害人必须无明显过错。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人、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国家应当

5、根据其生活来源情况给予补偿,而不应考虑其责任大小。(三)救助的范围鉴于我国的国情,救助的范围不宜过大。人的生命和健康应当受到优先的考虑和尊重,因此,对因犯罪造成人身伤害的犯罪被害人要及时补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和解决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费用。因为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是犯罪人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讲是飞来横祸,加上无法从犯罪人及其他方面获得经济支持,生活处境十分困难。因此,国家理应就这部分费用进行补偿。 2相比较而言,财产损失对犯罪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较轻,没有人身伤害那样紧急和迫切,在我国现阶段就国家救助这一块可暂不考虑。另外,对于某些犯罪(如性犯罪),犯罪被害人除

6、了身体受到严重摧残以外,其人格所受的侮辱,精神所受的伤害一点物质补偿是不能抚平的,所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补偿是必要的。当然,如果救助范围太过宽泛,在我国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会影响到整体救助的效果。(四)救助的方式笔者认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方式应以金钱救助为主,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为辅。联合国通过的为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 11 条规定金钱补偿为补偿方式,大多数国家也采取该方式。理由在于国家对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采用金钱救助的方式既可以直接弥补他们的物质损失,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在实践中也比较好操作。除了金钱救助,法律援助也是不可或缺的。现代社会,在大呼对犯罪人进行法

7、律援助的同时,犯罪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就被大大忽视了。鉴于此,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经本人申请和有关机构审查核实,应当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免除或减少应当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使其获得与对方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或非诉讼权利。(五)救助的资金来源资金的来源是建立国家救助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直接关系到救助是否能顺利进行。对此,各国的做法都不一致。如日本是基于警察厅的预算,韩国则以司法部的预算为财源,为确保资金的来源,上述两国都规定了国家可以对犯罪被害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德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资金的来源规定了两种:现金补偿经费由联邦政府负担 40%,各邦地方政府负担 60%;如果将实物加上现金补偿,联

8、邦政府负担全部补偿经费的 27%,各邦地方政府 负担 73%。就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资金的来源确实是一个严峻的课题,笔者认为应当走多元化的道路。首先,既然是国家救助,那国家财政预算应当作为基本的来源,其中,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也应当承担一部分。其次,在我国,有 185 个罪名都规定了财产刑,以此算来,每年收归国库的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可以考虑从这部分收入中抽出一部分来救助犯罪被害人。再次,在以国家财政为基础的前提下,也可以动员社会的力量来救助犯罪被害人,把社会捐助也作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财源。(六)救助的机关与救助程序 对于救助的机关,国际上由于各国刑事司法制度以

9、及法执行的地位和权限的不同而有差异。如韩国是在地方检察院设置犯罪被害人救助会,德国设在劳工及社会福利部门,英国是由专门的机关刑事损害补偿局受理。我国学者的观点有三:第一,检察院;第二,法院;第三,设立专门的救助机关。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是否进入刑事审判程序来决定由检察院或法院作为救助机关。法院是案件的裁判机关,对犯罪被害人是否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和赔偿多少等具体状况都了解,因此,由法院作为救助机关是可行的。但是,在实现生活中,很多案件因为无法破获等原因而不能走到刑事审判这一步,要求法院作为救助机关比较牵强,那么,针对此种情况检察院由于有自行侦查犯罪案件等权力等优势而可以作为救助机关。笔者认为,

10、当前我国还不具备设立专门的救助机关的条件。对于救助程序,笔者认为应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申请。犯罪被害人应当在犯罪行为发生起 2 年内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主要是参照我国民诉法和国家赔偿法的一般实效。在犯罪被害人已经死亡或缺乏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由犯罪被害人的遗属或者监护人、代理人提出救助申请。第二、调查。人民 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受理救助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犯罪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及收入,有无抚养家属;犯罪被害人被害的性质、程度、有无后遗症、治 疗费的数额,有无责任及程度;犯罪被害人是否获得赔偿,赔偿金的数额,是否参加保险,是否接受过社会捐助等其他渠道的救助。第三、执行。

11、人民 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对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国家救助申请进行申请,认为其符合条件的给予国家救助。救助金的发放应该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但救助的对象为青少年时,应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结语上述有关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设计仅仅是一个基本框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更加细化的研究。让人可喜的是,青岛、淄博法院在这方面的努力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立法实践经验。只是,面对中国复杂情况要从国家层面推进这一制度的启动还需要一个过程。但笔者希望,这一过程不要太漫长。因为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不仅能使犯罪被害人的法益保护落到实处,平复犯罪被害人失衡的心理,使其恢复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矫正被破坏的正义,实现人权保障的衡平,而且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将具有重大的司法意义于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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